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合同共1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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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合同共14页
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合同
篇一: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委托人:
咨询人: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
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该工程施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结清咨询费用后失效。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咨询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住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联系人电话:
电子信箱:
签订时间:
联系人:
住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联系人电话:
电子信箱:
签订时间: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
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篇二:
跟踪审计合同正本
合同编号:
*******项目
建设工程
跟踪审计合同
委托人:
****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受托人:
****工程造价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项目单位: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总目录
(一)协议书……………………………………………………2-13
(二)廉洁责任书………………………………………14-18
协议书
本协议由****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项目单位”)与****工程造价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以下称“受托人”)商定并签署。
鉴于委托人拟对****项目进行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接受了受托人对该项工程的报价,并基于20xx年5月11日委托人发给受托人的中标通知书,达成并签订如下协议: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合同协议书(含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1.2合同条款及附件
1.3中标通知书(附件一)
1.4委托人的招标文件(附件二)
1.5受托人的投标文件(附件三)
1.6审计进度时间表(附件四)
1.7参审人员工时费用标准报价表(附件五)
若各文件之间存在含糊不清或互相冲突之处,位臵排列在前面的文件优先,时间顺序在后的优先。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通知,均以书面文字为准。
2.审计业务范围
依据跟踪审计方案开展工作,关注项目建设全过程内部控制管理的合规性和执行性,协助控制工程造价风险及其他委托人所需要的工作内容。
审计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审核项目开工过程中的合规性;
2.2审核建设过程中内部控制体系完整性、有效性、执行性;
2.3审核各项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及内控制度;
2.4审核工程概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是否合理;
2.5审核各类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是否合理、合规;
2.6通过风险分析或根据委托方要求,抽样审核工程造价合理性;
2.7变更、隐蔽工程是否真实、合规;
2.8建设过程财务收支审计;
2.9竣工验收审查和评价;
2.10审核监理等中介机构履职情况;
2.11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2.12提供相关服务工作。
3.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3.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的要求进行业务审计及相关服务,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受托人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委托人和项目单位的责任。
3.1.1协议履行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为准则,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审计方案及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各项事务,公正、公平、严格、及时准确提供审计及相关服务。
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现委托人或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托人应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委托人,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利益。
3.1.2在执业过程中对知悉的委托人和项目单位商业秘密严加保
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委托人和项目单位书面同意,否则受托人不得将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受托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取得的由委托人和项目单位提供的正本资料、文件、其他物品均属于委托人和项目单位的财产,受托人应当在服务完成后,将前述财物移交给委托人和项目单位。
3.1.3受托人根据商定的审计节点或工作需要(每次不少于5个工作日)进驻现场工作,现场工作期间受托人需安排不少于2名审计人员常驻现场。
审计工作过程中,受托人将根据情况对项目单位的工程结算、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事项等提出改进意见,并根据当次审计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陆份,报告内容应涵盖所有协议书规定的工作范围)。
3.1.4协助委托人、项目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索赔、反索赔有关工作。
3.1.5经委托人及项目单位认可后,方可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3.1.6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收取审计费用。
3.2审计时限
3.2.1金额在1000万(包括1000万元)以内单项工程,审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休息日);
3.2.2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至5000万元之间(包括5000万元)的项目,审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休息日);
3.2.3单项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计时间不超过16个工作日(不含法定休息日)。
3.3受托人应在入场后一周内向委托人、项目单位提交本次审计工作大纲及相应实施方案,委托人有权对工作大纲及实施方案提出修
篇三:
江苏省通用
江苏省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合同编号:
咨询类型:
(示范文本)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协议书
委托人:
跟踪审计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跟踪审计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跟踪审计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跟踪审计服务: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资金来源:
4.工程用途:
5.项目规模:
总投资额约2.2亿元,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以实际开工建设为准)
6.跟踪审计业务范围及内容:
价编制及审核、竣工结算审计。
二、本协议书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通用条款赋予的定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为:
1.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协议书;2.专用条款;3.通用条款;
4、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5.《宿迁市宿豫区职教中心实训基地项目跟踪审计方案》
四、跟踪审计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
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和额度向跟踪审计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业务自合同签订之日实施。
七、本合同正本二份,委托人、跟踪审计人各执一份,副本二份,委托人、跟踪审计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
(盖章)咨询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住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住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协议书上指明并与跟踪审计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2、“跟踪审计人”是指具有《工程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跟踪审计人以外与本跟踪审计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跟踪审计工作;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跟踪审计人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二条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跟踪审计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跟踪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跟踪审计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跟踪审计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跟踪审计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跟踪审计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跟踪审计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并在合同约定的时
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跟踪审计成果文件。
第六条跟踪审计人从事工程跟踪审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跟踪审计人及跟踪审计专业人员不应接受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跟踪审计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跟踪审计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
第七条跟踪审计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跟踪审计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跟踪审计业务的代表,负责与跟踪审计人联系,解决在跟踪审计业务中的委托方问题,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九条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跟踪审计人提供与本项目跟踪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
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就跟踪审计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跟踪审计费用。
跟踪审计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跟踪审计人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跟踪审计人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有权对与本跟踪审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以及到工程现场勘察。
第十四条跟踪审计人在跟踪审计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跟踪审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跟踪审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
第十五条跟踪审计人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有独立执行工程跟踪审计业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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