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考试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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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考试题库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考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四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
多不超过9个座位。
它也可以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
4.1.3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4.5.1.2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分别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大于等于:
——乘用车30%;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18%;
——其他机动车20%
4.8.1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应分别按照GB4094和GB15365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4.10漏水检查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散热器、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得有明显渗漏现象。
4.12车速表指示误差(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机动车除外)
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
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
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0≤V1-V2≤(V2/10)+
-5%---20%
5.1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和温度正常。
发动机功率应大于等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75%。
6.2机动车的方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现象。
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6.7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其方向盘(或方向把)不应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他异常现象。
6.11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车轮定位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
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除外),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台检验时侧滑量值应在±5m/km之间。
7.1.2制动系统的机构和装置应经久耐用,不得因振动或冲击而损坏。
7.1.3制动踏板(包括教练车的副制动踏板)及其支架、制动主缸及其活塞、制动总阀、制动气室、轮缸及其活塞、制动臂及凸轮轴总成之间的连接杆件等零部件应易于维修
7.1.6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对两轴汽车应小于等于0.80s,对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应小于等于1.2s
7.2.4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
7.2.9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或手握力应小于等于:
——乘用车和正三轮摩托车500N;——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350N(踏板力)或250N(手握力);——其他机动车,700N
7.2.11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应安装符合GB/T13594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
7.2.12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
副制动踏板应安装牢固、动作可靠,保证教练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有效地控制机动车减速和停车。
表3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乘用车50≤19.0≤20.02.5
表4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乘用车50≥6.2≥5.92.5
7.10.4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机动车在坡度为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机动车为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大于等于0.7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时间应大于等于5min。
检验汽车列车时,应使牵引车和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均起作用。
检验时操纵力按7.4.3规定。
表6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
乘用车、其他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60≥50≥60%c≥20%c
表7台试检验制动力平衡要求
新注册车≤20%≤24%≤8%
在用车≤24%≤30%≤10%
7.11.1.3制动协调时间要求汽车的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于0.35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于0.60s;汽车列车和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的制动协调时间应小于等于0.80s。
7.11.1.4车轮阻滞率要求进行制动力检验时,汽车、汽车列车各车轮的阻滞力均应小于等于轮荷的10%。
8.3.2机动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制动灯白天在距其10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侧转向信号灯白天在距3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前、后位置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在距其30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后牌照灯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在距其20m处应能看清号牌号码。
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
表8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
其他汽车-1800015000-1500012000
8.5.3.1检验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7H~0.9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他机动车(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为0.6H~0.8H。
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应小于等于170mm,向右偏应小于等于350m
10.2.1换挡时齿轮应啮合灵便,互锁、自锁和倒挡锁装置应有效,不得有乱挡和自行跳挡现象;运行中应无异响;换挡杆及其传动杆件不应与其他部件干涉。
采用自动变速器的机动车,应通过设计保证只有当变速器换挡装置处于驻车挡(“P”挡)或空挡(“N”挡)时方可起动发动机(具有自动起停功能时在驱动挡[“D”挡]也可起动发动机);变速器换挡装置换入或经过倒车挡(“R”挡),以及由驻车挡(“P”挡)位置换入其他挡位时,应通过驾驶人的不同方向的两个动作完成
11.5.1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现象,门锁应牢固可靠。
门窗应密封良好,无漏水现象
11.5.5客车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有故障或意外的情况下,仍应能通过车门应急控制器简便地从车内打开;车门应急控制器应能让临近车门的乘客容易看见并清楚识别,并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
公共汽车及车长大于等于6m的其他客车,还应在驾驶人座位附近驾驶人易于操作部位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
11.5.6机动车的门窗应使用符合GB9656规定的安全玻璃。
汽车和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风窗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不以载人为目的的机动车(如货车)可使用区域钢化玻璃,最大设计车速小于40km/h时可使用钢化玻璃;其他车窗可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安全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但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用厚度小于等于5mm的钢化玻璃或每层厚度不超过5mm的中空钢化玻璃
11.5.7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70%。
所有车窗玻璃不得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且不得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12.3.1机动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其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人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12.3.2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
12.3.3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
14.4加装的制动和加速辅助装置应具有制动、加速互锁功能并保证制动灵活、方便,不会发生失效现象。
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传动到制动踏板表面的正压力达到500N时,控制手柄表面的正压力应小于等于300N
21861-2008
在用机动车检验Inspectionforin-usepower-drivenvehicles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唯一性认定identificationofvehicles
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核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底盘动态检验chassisoperatinginspection
在行驶状态下,定性地判断送检机动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仪表和指示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
检验项目按属性分为否决项和建议维护项。
仪器设备检验项目中,排放、制动、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轮偏和底盘输出功率为否决项,其余为建议维护项。
人工检查项目的项目属性见附录B的表B.1、表B.2、表B.3和附录C的表C.1的“项目属性”栏。
制动流程
①轮重;②左、右轮最大制动力;③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的左右轮制动力最大差值;④制动协调时间;⑤车轮阻滞力;⑥驻车制动力。
检验项目和要求
应逐一核对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确认是否与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及其它相关资料一致;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同时,还应检查送检机动车是否具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情形,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用称重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
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还应核对车身/车架和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变更车身/车架的相关证明材料。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必要时应用钢直尺等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车长大于7.5m的客车是否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其它客车设置的车外顶行李架是否长度不超过车长的1/3且高度不超过300mm。
记录里程表读数,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a)门锁及门铰链是否完好;
b)驾驶员座椅固定是否可靠,汽车(三轮汽车除外)驾驶员座椅前后位置调节装置能否正常工作,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2005年8月1日起出厂的座位数不大于5的乘用车及2006年2月1日起出厂的座位数大于5的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是否均配置了有效的安全带;
c)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不小于70%(必要时用透光率计检查可见光透射比);
注:
风窗以外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是指驾驶员驾驶时用于观察后视镜的部位。
d)刮水器、洗涤器能否正常工作;
e)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是否安装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对安装有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其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固定、连接是否安全、可靠,能否正常显示;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必要时应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或量具测量:
a)同轴两侧是否装用同一型号、规格轮胎;
b)轮胎的型号、速度级别及胎冠花纹深度、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乘用车轮胎的胎面磨损标志是否已可见;
c)轮胎的胎面、胎壁有无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及其它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
;
车速表检验程序
a)将车辆正直居中驶上检验台,驱动轮停放在测速滚筒上;
b)降下举升器或放松滚筒锁止机构,必要时在非驱动轮前部加止动块(前轮驱动车使用驻车制动);
c)当车速表指示40km/h时,测取实际车速,检验结束;
升起举升器或锁止滚筒,将车辆驶出检验台。
11.1.1 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检验
a)被检车辆正直居中行驶,各轴依次停放在轮重仪上,并按仪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停放,分别测出静态轮荷(轮重、制动分列式);
b)被检车辆正直居中行驶,将被测试车轮停放在滚筒上,变速器置于空档;
c)起动滚筒电机,在2s后开始采样并保持足够的采样时间(5s),测取采样过程的平均值作为阻滞力。
按附录D.1规定计算各车轮的阻滞力百分比;
d)检验员按显示屏指示在5s~8s内(或按厂家规定的速率)将制动踏板逐渐踩到底(对气压制动车辆)或踩到制动性能检验时规定的制动踏板力,测得左、右车轮制动力增长全过程的数值及左、右车轮最大制动力,并依次测试各车轴;对驻车制动轴,操纵驻车制动操纵装置,测得驻车制动力数值。
按附录D.1规定计算各车轴的制动率、左右轮制动力差百分比、整车制动率、驻车制动力百分比;
e)制动检验时,如果被测试车轮在滚筒上抱死,但制动率未达到合格要求的,应采用f)或g)方法进行检验;
f)在车辆上增加足够的附加质量或相当于附加质量的作用力(在设备额定载荷以内,附加质量或作用力应在该轴左右车轮之间对称作用,不计入轴荷)。
为防止被检车辆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上后移,可在非测试车轮后方垫三角垫块或采取整车牵引的方法;
g)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制动力或按标准规定的路试方法检验制动距离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和制动协调时间;
h)台试检验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合格,但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点制动时车辆无明显跑偏现象的,应换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或采用路试方法检验。
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
a)检验员将被检车辆以5km/h~10km/h的速度(或制动检验台生产厂家推荐的速度)滑行,置变速器于空档后(对自动变速器车辆可位于“D”档),正直平稳驶上平板;
b)当被测试车轮均驶上平板时,急踩制动,使车辆停止,测得各车轮的轮荷(对乘用车应为动态轮荷)、阻滞力、最大轮制动力等数值,按照附录D.2规定计算各车轴的制动率、左右轮制动力差百分比、整车制动率等指标;
c)重新起动车辆,待车辆驻车制动轴驶上平板时操纵驻车制动操纵装置,测得驻车制动力数值,按照附录D.2规定计算驻车制动力百分比;
d)车辆制动停止时如被测试车轮已离开平板,则此次制动测试无效,应重新测试;
e)对制动反应迟缓的车辆,必要时应连接踏板开关信号,检验车辆制动协调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检验设备的选择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的检验应在侧滑检验台上进行,侧滑检验台宜具有轮胎侧向力释放功能。
检验程序
将车辆正直居中驶近侧滑检验台,并使转向轮处于正中位置,在驱动状态以不高于5km/h的车速平稳通过侧滑检验台,读取最大示值。
注意事项
a)车辆通过侧滑检验台时,不得转动方向盘;
b)不得在侧滑检验台上制动或停车;
c)应保持侧滑检验台滑板下部的清洁,防止锈蚀或阻滞。
制动系检查
a)检查制动系部件有无擅自改动;
b)检查制动主缸、轮缸、制动管路等有无漏气、漏油,制动软管有无老化;
c)检查制动系管路与其他部件有无摩擦和固定松动现象。
对已在制动检验台上检验过的车辆,制动力平衡及前轴制动率符合要求,但整车制动率未达到合格要求时,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检测,对于乘用车及其它总质量不大于4500kg的汽车的制动初速度应不低于30km/h,对于其它汽车、汽车列车及无轨电车,制动初速度应不低于20km/h,急踩制动后测取MFDD及制动协调时间。
驻车制动
将车辆驶上坡度为20%(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为15%),附着系数不小于0.7(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的坡道上,按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其时间不少于5min,检验车辆的驻车制动是否符合要求。
授权签字人对检验数据应认真分析,根据检验类型(注册登记检验、在用车检验等)对检验结果逐项确认并签注整车检验评判结论,评判结论分为合格、合格(建议维护)、不合格三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妥善保管人工检验记录单(含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副本(纸质或电子档案)等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年。
9.3.5条:
21861修改单
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检验的特殊要求
对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应通过操纵辅助装置检验制动性能。
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施加在制动和加速迁延手柄表面上的正压力不应大于300N,检验驻车制动性能时驻车制动辅助手柄的操纵力应不大于200N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最少检验时间
底盘动态检验
大车>300小车>180
制动,前照灯60
车速20
检测人员职业道德(简答题)
准则一:
科学检测、公平公正、遵循科学求实原则、开展检测工作、检测行为要公平公正、检测依据真实可靠。
准则二:
程序规范、保质保量。
严格按照检测标准、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测,检测资料齐全,检测结论规范,保证每一项检测工作过程的质量。
准则三:
遵章守纪、尽职尽责。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在与检测工作相关的机构兼职。
准则四:
热情服务,维护权益。
树立为社会服务的意识,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对委托方提供的样品、文件和检测数据,应按规定严格保密。
准则五:
坚持原则,刚直清正。
坚持真理、实事求是,不做假试验,不出假报告,敢于揭露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准则六: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树立全局观念,团结协作,维护集体荣誉,协调好各方面关系。
准则七:
勤奋工作、爱岗敬业。
热爱检测工作,坚定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工作有条不紊,处事认真负责,恪尽职守,踏实勤恳。
准则八:
廉洁自律、杜绝舞弊。
廉洁自律、自尊自爱,不接受可能影响检测公正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不进行违规检测,不向委托人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杜绝吃、拿、卡、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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