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许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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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作业、生产操作的受控管理,规范作业许可,有效控制风险,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等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要求以及Q/SY1002.1-2007《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第1部分:
规范》,结合吉林油田公司(简称公司)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对健康安全与环境有危害及影响的施工作业、生产操作(统称作业)均应当经过许可,作业前进行策划、辨识危害因素、评估风险、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按规定办理作业票。
第三条作业许可实行分类管理,特殊作业实行分级审批,谁组织、谁策划、谁管理,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
第四条作业许可由公司和各单位两级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组织作业的部门或者单位对作业负主体责任,实施作业的单位(即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作业人员、作业设备负组织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以及在吉林油田公司生产区域内从事与承包或者提供服务有关的生产活动的承包商(含分包商)和供应商。
适用于制定专项作业管理制度。
组织人员聚集活动、实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涉及实行许可的作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控制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可通过常规作业或者低风险作业方法完成的作业,不应采用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方法来完成。
第七条本规定实行许可范围内的作业,未按本规定及相应管理办法进行许可的不准实施。
第二章作业许可分类、分级
第八条作业许可按其作业内容、作业频次、技术难度、客观条件和可能带来的危害及影响分为特殊作业许可、非常规作业许可。
非常规作业的许可不实行分级管理,特殊作业实行一、二、三、四级许可管理。
第九条下列作业应当纳入特殊作业许可管理:
(一)涉及民用爆炸物品作业;
(二)涉及放射源作业;
(三)接触有毒有害作业;
(四)特殊井施工;
(五)电器设备安装、供电线路敷设以及检维修作业;
(六)工业施工动火;
(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八)临时用电;
(九)高处作业;
(十)动土(挖掘)作业;
(十一)封堵泄压(打开管道)作业;
(十二)临时或者关键吊装作业;
(十三)水上、冰上作业(包括作业通行);
(十四)环境敏感区作业;
(十五)其它存在高风险的作业。
第十条下列作业应当纳入非常规作业许可管理:
(一)岗位责任制范围以外的作业;
(二)本专业队种主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作业;
(三)非计划性检维修作业(包括设备设施、工艺流程故障及工程事故处理作业);
(四)承包商和供应商在吉林油田公司生产区域内作业或者吉林油田公司在承包商和供应商生产、生活区域内作业;
(五)超出或者没有可遵循的健康安全与环境标准、规程、要求的作业;
(六)两个及以上不同内容或者不同单位施工交叉作业;
(七)停止监测、屏蔽报警、中断联锁或者停用其它健康安全与环境应急设备设施的作业。
第十一条本规定应当实行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许可以外的作业可纳入常规作业许可管理。
第十二条下列特殊作业应当纳入一级作业许可管理:
(一)应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
(二)井口压力高于35MPa的天然气井、二氧化碳气井,地层天然气中含硫化氢高于150mg/m3(100ppm)或者其它有毒有害气体高于危险临界浓度的油(气、水)井井下作业(包括试油)以及其它打开井口的作业。
(三)在原油储量大于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容量大于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容量大于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直径大于等于426mm的长输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者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动火;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等一级工业施工动火。
(四)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江河湖泊滩涂、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组织大规模作业。
(五)其它具有较高及以上风险的作业。
第十三条下列特殊作业应当纳入二级作业许可管理:
(一)公司矿区以外拉运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或者Ⅲ类以上放射源。
(二)应当用强酸酸洗作业或者应用剧毒物品。
(三)天然气井、二氧化碳气井或者地层天然气含有毒有害气体高于安全临界浓度的油(气、水)井施工,以及井口周围500m范围内有村庄、学校、医院、工厂、集市等人员聚集场所,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地面水资源和工业、农业、国防设施(包括开采地下资源的作业坑道),或者位于江河湖泊上的含有硫化氢(地层天然气中含硫高于15mg/m3)、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油(气、水)井施工。
(四)送变电设备安装、检修,6KV以上供电线路敷设、检修。
(五)在原油储量大于1000m3小于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容量小于5000m3的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容量大于1000m3小于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动火;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台和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动火;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动火等二级工业施工动火。
(六)3人以上进入存在易燃易爆、中毒窒息可能的受限空间作业。
(七)垂直坠落高度基准面大于30m的高处作业。
(八)水域深度大于1.5m的水上或者冰上作业、冰上人员及车辆通行。
(九)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江河湖泊滩涂、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组织单井施工或者动土等作业。
(十)其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作业。
第十四条下列特殊作业应当纳入三级作业许可管理:
(一)公司矿区内拉运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Ⅲ类以上放射性物品。
(二)可能产生硫化氢或者对人体构成伤害的酸洗作业。
(三)地下、井筒等情况不详油水井作业,在城镇、村屯内、距离人员稠密、易燃易爆等重要场所大于500m的生产井井下作业、敞开井口泄压作业,在有毒有害气体高于阈限值的油水井井口作业。
(四)变配电设备安装、检修,380V以上供(用)电线路敷设、检修。
(五)在原油储量小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容量小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水)泵房动火;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动火;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物质的桶、箱、槽、瓶动火;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的容器、槽、罐动火;易燃易爆场所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使用非防爆设备作业等三级工业施工动火。
(六)3人以下进入存在易燃易爆、中毒窒息可能的受限空间或者深度大于2m的沟(壕、池、马葫芦)作业。
(七)5台以上电器设备或者用电总功率大于50KW或者易燃易爆、潮湿区域、有人员活动的区域等临时作业或者照明用电。
(八)垂直坠落高度基准面大于5m小于30m的非专业高处作业;
(九)油气站库或者地下存在管网、电力和通讯线路区域,人工挖掘深度2m以上或者使用机械设备挖掘作业。
(十)水域深度大于0.5m的水上或者冰上作业、冰上人员及车辆通行。
(十一)临时吊装质量大于10吨或者直径大于2m、或者长度大于10m的物体;临时吊装盛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箱体;吊装质量大于起重机械额定载荷75%的物体或者两台及以上吊车配合吊装、或者在特殊条件下吊装等关键吊装作业。
(十二)其它可能存在较高危险性的作业。
第十五条下列特殊作业应当纳入四级作业许可管理:
(一)大型压裂施工,处理井下作业井下事故,在井口天然气浓度高于爆炸下限20%情况下作业。
(二)一般用电设备和大于220V小于380V下用电路线路检维修。
(三)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动火;井下作业(试油)未射孔前,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动火;除一级、二级、三级动火外,其它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禁烟禁火区域的生产动火;人员聚集场所、办公区域非正常用火等四级工业施工动火。
(四)进入管道、容器、马葫芦或者深度大于1.5m的沟(壕、池)等受限空间作业。
(五)5台以下电器设备或者用电总功率小于50KW的临时作业或者照明用电。
(六)垂直坠落高度基准面大于2m小于5m的非经常性高处作业。
(七)油气站库或者存在地下管网、电力和通讯线路区域,人工挖掘、打桩(地锚)深度大于0.5m小于2m或者使用机械设备回填、平整场地作业。
(八)打开或者封闭锅炉、压力容器人(手)孔、承压或者存有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及连通的附属设备设施,以及安装、拆除生产装置、工艺流程、管道盲板作业。
(九)不属于特殊作业三级许可吊装内容的其它临时吊装作业。
(十)其它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
第三章作业策划和许可审批
第一节通用规定
第十六条组织和实施作业,应当在作业前根据其作业类别、级别,向上一级领导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报告,结合作业内容、技术难度、作业环境等进行作业策划,按本规定有关要求填写、审批相应的作业票。
第十七条作业策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阅、学习、熟悉涉及本作业的作业任务书(派工单)、施工设计(图纸)、工作方案、作业指导等对健康安全与环境有要求的文件;
(二)查看作业现场或者进行作业现场调查,按公司《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辨识危害因素、评估风险、拟定风险控制措施;
(三)研究作业方案,确定作业内容、技术要求、区域点位、操作条件、周边环境、保障措施和时限,以及应用设备设施、工用具和作业流程(工序)、作业方法和现场检查、应急处置等程序;
(四)明确现场负责人、作业指挥人、作业人、监督人、监护人和其他参加人员,优选关键作业人员;
(五)拟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物资;
(六)根据规定填写作业票,编制作业计划书、作业指导卡。
第十八条实施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应当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作业现场负责人。
作业现场负责人由组织作业的部门负责人或者组织作业的单位分管领导、基层站队长、班组长担任,其他人员担任现场负责人应当经组织作业的部门负责人或者组织作业的单位分管领导、基层站队长授权。
作业指挥人员由实施作业单位的领导或者实施作业站队的站队长、实施作业班组的班组长,或者单位领导、站队长、班组长授权的人员担任。
同一单位或者站队、班组组织、实施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单位或者站队、班组应当同时承担作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现场负责人可同时为作业指挥人。
第十九条员工实施常规作业,可只进行本规定第十七条
(一)、
(二)、(三)、(四)内容的策划。
第二十条超出或者没有可遵循的健康安全与环境标准、规程、要求的作业,在策划时应当参照有关标准、规程、要求拟定满足作业健康安全与环境需要的标准、规程、要求。
没有可参照的标准、规程、要求时,应当按《防范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风险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拟定不超出健康安全与环境最低要求限度的标准、规程、要求。
第二十一条特殊作业应当根据作业策划,按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检查表、作业指导卡管理办法》编制关键操作人员作业指导卡,属于二级以上特殊作业应当同时编制作业计划书。
第二十二条负责作业策划和作业票审批的部门、人员,应当对其策划和审批的作业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三条执行应急抢险救援任务中需要实施许可的作业,不能按正常程序办理作业票的可实行口头或者电话许可,不办理相应的作业票。
第二节特殊作业的策划和许可审批
第二十四条一级特殊作业按以下规定进行作业策划和审批作业许可:
(一)由公司组织作业的部门负责,组织作业单位、实施作业的单位(包括承包商、供应商)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专业技术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基层站队长(包括施工队伍负责人)共同进行作业策划;
(二)由实施作业的单位组织编制作业方案和作业计划书;
(三)由公司专业技术或者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作业单位、施工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专业技术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基层站队长,评审确认作业方案和作业计划书;
(四)由实施作业的单位填写一级《特殊作业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审查确认后,依次送作业单位的属地基层站队、专业技术和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审查确认,报公司专业技术和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五)由公司组织作业的部门呈公司分管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授权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二级特殊作业按以下规定进行作业策划和审批作业许可:
(一)由作业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作业的单位分管领导和作业单位、实施作业的单位专业技术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基层站队长共同进行作业策划;
(二)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作业方案和作业计划书;
(三)由作业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作业的单位分管领导和作业单位、实施作业的单位专业技术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基层站队长,评审确认作业方案和作业计划书;
(四)由实施作业的单位组织填写二级《特殊作业票》,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查确认后,依次送作业单位项目基层站队、专业技术和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五)由作业单位组织作业的部门报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三级特殊作业按以下规定进行作业策划和审批作业许可:
(一)由作业单位组织作业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作业的单位专业技术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部门主管人员,以及作业单位、实施作业的单位基层站队长共同进行作业策划;
(二)由实施作业的单位基层站队填写三级《特殊作业票》,报本单位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送作业单位基层站队审核确认;
(三)由作业单位基层站队报本单位专业技术和主管部门批准。
属于临时用电,用电设备5台以上或者用电总功率大于50KW时,还应当另行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第二十七条四级特殊作业按以下规定进行作业策划和审批作业许可:
(一)由作业的基层站队长或者分管站队长组织本站队技术人员、安全环保监管人员和负责作业的人员、实施作业的班组长、关键操作人员共同进行作业策划;
(二)由负责作业的人员填写四级《特殊作业票》;
(三)由负责作业的人员报站队长或者分管站队长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已确定的特殊作业,应当随审批《特殊作业票》办理审批作业指导卡,属于二级及以上特殊作业还应当同时审批作业计划书。
第二十九条特殊作业涉及多个单位、基层站队时,所有有关单位、基层站队等都应当按照审批程序要求参加策划、方案制定,谁实施特殊作业谁填写《特殊作业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经可能受到危害及影响的相关方确认。
第三十条一级工业施工动火、一级特殊井施工,公司消防支队应当参加作业策划并对作业票审核确认;一级特殊井施工、二级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公司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参加作业策划并对作业票审核确认。
第三十一条偏远单位、基层站队临时遇有二、三、四级特殊作业,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有困难时,经上一级分管领导同意,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等形式审查、审核和批准《特殊作业票》。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等形式审查、审核和批准《特殊作业票》时,应当做好相应备份或者记录,以备查验。
作业完成后按规定将《特殊作业票》报有关部门或者基层站队存档。
第三十二条偏远单位实施一级特殊作业,因作业紧急,履行公司审批程序(手续)有困难时,作业单位、实施作业的单位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可根据公司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授权对《特殊作业票》进行审查、审核或者批准,作业结束后将《特殊作业票》报公司有关部门存档。
第三节非常规作业的策划和许可审批
第三十三条员工实施本岗位责任制以外的作业按以下规定进行作业策划和审批作业许可:
(一)由组织作业的班组长或者站队长负责,组织实施作业的作业人员共同进行作业策划;
(二)由实施作业的主要作业人员填写《非常规作业票》;
(三)由组织作业的班组长或者站队长审批《非常规作业票》。
第三十四条基层站队实施本专业队种以外的作业按以下规定进行作业策划和审批作业许可:
(一)由组织作业的部门(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负责,组织实施作业的站队长、班组长、关键操作人员共同进行作业策划;
(二)由实施作业的站队填写《非常规作业票》;
(三)由组织作业的部门(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审批《非常规作业票》。
第三十五条非计划性检维修作业按以下规定进行作业策划和审批作业许可:
(一)由组织作业的部门(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或者站队长、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关键操作人员等共同进行作业策划;
(二)由实施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填写《非常规作业票》;
(三)由组织作业的部门(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或者站队长审批《非常规作业票》。
第三十六条承包商在作业单位生产区域内作业,按以下规定进行作业策划和审批作业许可:
(一)由作业单位的分管领导或者组织作业的部门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负责,组织作业涉及的属地站队长、班组长和承包商或者承包商项目(现场)负责人共同进行作业策划;
(二)由承包商填写《非常规作业票》;
(三)由作业涉及的属地站队长审批《非常规作业票》。
第三十七条作业单位在承包商管理区域作业,按以下规定进行作业策划和审批作业许可:
(一)由作业单位的分管领导或者组织作业的部门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负责,组织承包商或者承包商项目(现场)负责人和实施作业的站队长、班组长共同进行作业策划;
(二)由实施作业的站队、班组或者指定人员填写《非常规作业票》;
(三)由承包商审批《非常规作业票》。
第三十八条超出或者没有可遵循健康安全与环境标准、规程、要求的作业,按以下规定进行作业策划和审批作业许可:
(一)由组织作业的单位分管领导或者部门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负责,组织安全环保管理、专业技术等部门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人员、实施作业和作业涉及的属地站队长、班组长共同进行作业策划,并拟定、评审应当遵循的健康安全与环境标准、规程、要求;
(二)由实施作业的站队填写《非常规作业票》;
(三)由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审核《非常规作业票》;
(四)由组织作业的部门负责人或者单位分管领导批准《非常规作业票》。
第三十九条两个及以上不同作业内容或者不同单位、站队施工交叉作业,按以下规定进行作业策划和审批作业许可:
(一)由组织作业的部门负责人或者单位分管领导、或者授权的人员负责,组织实施作业的单位分管领导或者实施作业的单位部门负责人以及站队长等共同进行作业策划;
(二)由现场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人员填写《非常规作业票》;
(三)由组织作业的部门负责人或者单位分管领导、或者授权的人员审批《非常规作业票》。
第四十条停止、屏蔽、中断、停用监测、报警、联锁或者其它健康安全与环境防护、应急设备设施的作业,按以下规定进行作业策划和审批作业许可:
(一)由组织作业的单位分管领导、或者授权人员负责,组织安全环保管理、专业技术和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实施作业和涉及的属地站队长、班组长共同进行作业策划,并拟定、评审有效的健康安全与环境防护措施;
(二)由实施作业的站队或者班组填写《非常规作业票》;
(三)由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审核《非常规作业票》;
(四)由组织作业的部门负责人批准《非常规作业票》。
涉及停止、屏蔽、中断、停用重要监测、报警、连锁或者其它健康安全与环境防护、应急设备设施的作业,应当经组织作业的单位分管领导或者公司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非常规作业涉及特殊作业的应当按特殊作业要求进行作业策划,审批特殊作业许可。
特殊作业策划可与非常规作业策划同步进行。
第四十二条非常规作业的作业现场不在实施作业的单位、站队管辖内的,《非常规作业票》应当先经属地管理单位有关部门或者站队审查、审核确认。
第四十三条非常规作业审批没有特殊规定的,涉及易燃易爆、人员聚集、高温高压和有毒有害场所、计算机房、关键生产装置的作业,《非常规作业票》应当由作业单位分管领导或者领导授权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实施作业
第四十四条实行许可的作业,由现场负责人协调、管理,现场指挥人组织指挥作业,指定的作业人员作业,指定的监督、监护人员现场监督、监护。
现场负责、指挥、监督、监护以及作业人员应当履行各自的责任。
组织、审批作业的部门或者领导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指导作业。
作业涉及的站队、班组、岗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作业给予配合,对作业进行监管。
第四十五条实施应当办理作业票的作业,作业实施时现场应有有效的作业票,并在现场明显处和现场指挥场所公示。
第四十六条实施作业的人员应满足其作业资质和操作技术、应急处置能力等要求。
关键作业人员应当持有作业指导卡,属于国家或者企业规定的特种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证件上岗。
第四十七条实施作业的现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条件。
实施特殊作业的现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有相应且明显的警告、禁止和提示标志、标牌或者标识;
(二)施工区域设立明显的隔离、圈闭设施;
(三)无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及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四)无与作业无关的人员;
(五)有保证应急疏散的通道。
第四十八条实施作业应用的设备设施、工用具应当符合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要求。
在易燃易爆场所应用设备设施、工用具应当达到相应的防火防爆等级。
在潮湿或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照明应当采用安全电压。
拉运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源等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要求。
第四十九条现场负责人在作业实施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辨识现场、周边和气象动态变化可能带来的新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二)检查现场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已经落实,作业、监督和监护人员、所需设备设施、工用具以及防护设施、应急物资等全部到位;
(三)查验作业指导卡、操作证等文件有效(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应当检验作业票);
(四)清点现场作业人员,清理无关人员;
(五)协调作业涉及单位等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十条作业指挥人在作业实施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向参加作业的人员讲解作业票或者其它许可文件,进行技术交底,明确作业分工、作业程序和责任,提示风险;
(二)检查现场风险控制措施已经落实,作业所需设备设施和工用具配备、警示标志设置、应急物资准备已经到位,现场、周边和气象满足作业条件;
(三)督导所有作业人员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工作分工和责任各就各位。
实施特殊作业或者非常规作业,应当向关键作业人员讲解或者组织关键作业人员阅读作业指导卡,组织模拟操作和模拟应急处置,达到全面掌握,由关键作业人员本人在作业指导卡上签名。
实施二级及以上特殊作业应当向参加作业的人员讲解作业计划书。
第五十一条现场负责人在检查确认拟实施的作业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可下达指令开始作业,并记录开始作业、重要作业和作业结束的时间。
作业指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负责人的指令指挥作业。
第五十二条实施作业的人员应当按作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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