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专项检查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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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湖屯镇2011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
根据肥城市安监局《关于印发〈肥城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肥安监发[2011]7号)要求,结合全省开展的“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2011年度继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通过企业自查和组织专家排查,对所有非煤矿山逐一进行全面检查,查清各类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摸清辖区内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基本情况,并登记建档。
(二)深化隐患治理。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逐一建档管理,要落实责任和资金,进行集中整治,切实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三)落实安全责任。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强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严格落实答非工作机制。
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
二、检查工作安排
(一)节后恢复生产矿山的安全检查。
春节后露天矿山由肥城市安监局组织验收合格后开工。
(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企业要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指南》中列出的有关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安全检查表(见附件1),逐一对照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三)汛期前准备工作检查。
汛期前,镇安监办、国土所对各矿山企业开展一次非煤矿山防汛和汛期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及时消除;暂时不能整改的,要严密进行监控。
对重特大隐患未进行有效监控和治理的,要坚决停产整顿。
三、检查工作重点
(一)节后恢复生产检查工作要重点检查台阶、边坡浮石、边坡稳定性及铲装运输设备、爆破器材等。
(二)汛期前准备工作检查重点是防汛物资准备情况、汛期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汛期值班人员和值班制度落实情况。
四、检查方法
(一)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所有矿山企业都要发动职工群众并组织精干力量,对本单位各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不留死角。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危险程度确定和划分隐患等级,建立隐患档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投入,及时整改到位。
(二)镇政府将全面检查和了解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
对安全隐患多的企业,并组织专家队伍指导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肥城市安监局将对所有矿山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三)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和重点监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督促指导矿山企业组织专业力量及时进行治理。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重要举措,务必切实抓紧抓好。
要高度重视,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开展好本企业自查自纠工作。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
要把专项检查工作和强化非煤矿山行政许可相结合、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同整顿关闭工作相结合,增强强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检查工作全面彻底、不走过场。
要把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重中之重,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三)协调联动,综合治理。
要以此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内部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检查工作的执行力。
要加强信息统计和工作调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督促整改,建立档案。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各级安监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及时建立档案,明确排查治理责任人,对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湖屯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3月1日
附件1:
非煤矿山各相关检查表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现场检查
一、安全管理检查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或依据
法规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执法建议
1
依法办矿
依法立项审批,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
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B类
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8条
查是否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其备案文件
B类
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3、5、14、15、21条
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B类
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22条
查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监理工作总结
B类
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8条
查是否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其备案文件
B类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27条
查是否有安全验收批复文件资料
B类
2
证照齐全
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
查各证照有无及其有效性
A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矿山安全法》第26、27条,《安全生产法》第20条、23条
查各证照有无及其有效性
B类
3
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8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条
查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C类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13条
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C类
矿山企业应建立爆破作业规程及爆破说明书、装运作业规程、主要机械设备(钻车、挖掘机、装载机、凿岩机、排水泵等)操作规程
综合因素
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C类
4
管理机构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查安全机构和管理人员有无状况
C类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查资格证书有无
C类
5
基本图纸
矿山必须具备:
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5条
查看各图纸有无及其时效性
C类
矿山所具备的各种图纸经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根据矿井发展情况和采掘活动及时修改、填绘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5条
查看图纸,询问矿山负责人生产现状,并与图纸进行对比
C类
6
教育培训
新进矿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
查企业培训计划、记录,随机抽查询问矿工
C类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
查企业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
C类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查特种作业现场持证上岗情况
C类
7
安全投入
矿山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具体情况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
查是否提取及提取标准,以及使用情况
C类
矿山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查是否提取及提取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C类
8
隐患排查与处理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查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排查处理记录
C类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查重大危险源档案及处理情况
C类
9
应急救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7条
查应急预案有无及完整情况
C类
矿山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4条
查评审纪要
C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
查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执行情况
C类
10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
查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处理情况
E类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查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的情况
C类
11
劳动保护
矿山企业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询问作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是否知情
C类
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查劳保用品质量、采购、发放和使用情况
C类
矿山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说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事项
《安全生产法》第44条
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
C类
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或依据
法规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执法建议
1
开采技术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1.2条
查看设计资料和初步设计,必要时检查生产现场
B类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2条
查看设计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
B类
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m;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m,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2条
查看设计资料,查阅初步设计中相关内容
B类
2
边坡稳定
对边坡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定点定期进行观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5.10条
查看观测记录资料,是否定点定期进行了观测
C类
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5.3条
查看观测记录资料
C类
每班作业前,必须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采取措施处理。
处理完毕前,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停留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4条
查作业规程和现场落实情况
B类
3
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应由专职爆破员进行,并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7条
查看爆破员持证情况;查爆破时作业规程和制度
C类
4
机械装运
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应使用机械化铲装作业
综合因素
查看设计资料,现场检查是否为机械化铲装作业
B类
定期对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综合因素
查看维护、检修记录
C类
矿区运输道路按设计参数施工,设置合格的路挡,转弯处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综合因素
查设计和监理资料;现场检查,转弯处是否有警示标志
C类
5
防洪设施
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
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21条
查防洪措施是否建立;是否设置截水沟
C类
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4条
查看设计资料,现场检查设施是否落实
C类
6
安全距离
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1条
查看设计资料,现场进行检查
C类
7
警示标志
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1.9条
现场检查是否设置警示标志
C类
8
人行通道
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1.12条
查看设计资料;并查阅相关图纸是否有标注
C类
9
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20条
查看设计资料
C类
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查看设计资料
C类
10
塌陷控制
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5.1条
查看开采平面图中是否有标注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
C类
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至少超前一个台阶进行处理。
处理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主管矿长审批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5.1条
查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处理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施工方案
C类
11
采场供电
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
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7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8.6.1条
查看设计资料和配电系统图
C类
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的供电线路应不少于两回路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8.6.2条
查看设计资料和配电系统图
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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