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昱骏景工程52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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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昱骏景工程52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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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昱骏景工程527
华昱骏景工程
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HY2014006
甲方:
廊坊市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2014年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华昱骏景一期1#、7#、8#、9#楼及地下车库。
1.2工程建设地点:
廊坊市安次区工业园
1.3建筑概况:
本期工程占地面积9463㎡,总建筑面积35294㎡,其中地下室面积㎡。
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地上11/17层地下1层。
(按竣工验收面积)
第2条承包范围:
2.1建筑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二次结构工程、户内初装修工程、室内公共部位装修工程、屋面工程。
2.2室内给排水安装工程:
室内生活给排水系统工程,其中生活给水安装至配水点,安装丝堵;
2.3室内电气安装工程:
强电系统安装工程:
包括电气管线预留预埋穿带丝、电缆电线铺设,公共部位灯具安装,所有开关面板安装,室内安装白炽灯座灯头全部到位;
弱电系统安装工程:
包括消防弱电、楼宇对讲、电梯对讲、电视、电话、网络系统的管线预留预埋穿带丝(预留套管、预埋套管、桥架)。
2.4室内采暖工程:
图纸范围内的全部采暖工程。
2.5入口大堂、电梯前室、电梯口装修工程、基础土方(甲方分包后集水坑、电梯井及部分预留)、复合基础褥垫层。
2.6本工程范围内的总承包管理。
2.7防水工程、室外装修甲方推荐分包队伍,与乙方洽谈,洽商确定后由总包方统一管理,结算乙方负责。
3、因室内外设备安装及其它配套设施施工,如对乙方承保范围内有局部损坏的地方(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乙方应进行无偿修补,达到验收标准。
4、工地临时设施,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及乙方施工需求由乙方现场解决并提供甲方、监理办公桌椅及办公场所。
第3条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
第4条
4.1合同价款:
按总包范围及结算条款测算列入合同价款暂定为:
人民币:
/;¥/万元。
(按工程决算结果结算)
4.2乙方在签订协议后、入场前五日内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50万元;乙方施工进度至二层主体结构完成,甲方将退还乙方保证金150万元,不计取利息。
第5条工期:
5.1实际开工日期若与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符,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
5.2、乙方完成协议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甲方负责组织验收。
5.3、本工程总工期为450日历天(大写肆佰伍拾天),
其中基础工程,地下室结构工程工期为50天,主体、装修及其它附属工程工期为400天。
5.4本合同约定节点工期禁止调整;工期如果需要调整,须经双方共同确认,签订工期调整补充文件。
第6条质量标准:
合格
6.1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方法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第7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7.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1甲方现场代表:
7.1.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四套(不含竣工图)。
7.1.3甲方负责组织进行图纸会审和全面技术交底。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和乙方的申请组织不定期的图纸答疑会。
办理图纸会审记录和签署设计变更。
7.1.4甲方负责提供水源、电源接引点,乙方施工用水、用电必须自行接表计量,费用乙方自理,电费计价标准:
1元/度,水费按园区标准执行,由甲方代缴代扣并为乙方开具发票。
7.1.5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地下设施和管网图、平面测量基准点、高程控制点、建筑红线等资料。
对地下设施、管线资料缺失的,甲方负责在土方开挖前指定开挖探沟位置并对探沟情况进行确认。
7.1.6甲方项目现场代表负责组织在乙方进场后对乙方任命的项目经理及有关领导和人员进行甲方管理制度的交底。
7.1.7甲方负责在乙方临建实施前对其临建方案进行审批。
负责对乙方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各主要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经济技术审批。
7.1.8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项目施工组织体系进行有效性检查和评价,对于甲方与监理均确认不合格的主要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撤换请求。
7.1.9甲方有权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监督检查,有权对违反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视情节进行处理。
7.1.10甲方应协助乙方实施对甲方分包队伍有效的总包管理。
7.1.11甲方负责对乙方的进度工程量进行审核,并据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7.1.12乙方现场施工机械、周转材料、资金、施工作业人员等生产要素配置,必须按合同工期配置,以保证正常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7.1.13甲方组织配合乙方完成各要求分项与物业的移交。
7.2乙方权利与义务
7.2.1乙方现场负责人:
,项目经理,乙方现场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权限为:
全权负责;身份证号:
(身份证复印件由乙方签章确认交甲方保存);
手写签名样本:
。
7.2.2乙方配备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撤换任何上述人员。
对甲方认定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人员,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10天内进行更换。
7.2.3乙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审核图纸,并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交图纸问题,参加甲方组织的图纸会审。
乙方应在图纸会审后3日内,将各专业图纸中的细部节点、缺、漏、碰、少问题,一并报甲方解决;乙方未按此要求审核图纸,无视图纸存在的问题,对于模糊不清的等问题私自做主施工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进度质量成本方面的相应责任。
7.2.4地下设施和管线资料不全,要先挖探沟由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正式大面积开挖,否则,造成损失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临时设施搭设前应报甲方批准,否则,拆除和重新搭设临时设施的费用甲方不再承担。
甲方代表得代表甲方。
7.2.5乙方进场并接到全部施工图10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交细化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未按时提交,按月度工期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上报其它施工方案及施工管理文件。
7.2.6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10日内,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
上报的进度计划须经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审核完成并盖章未上报进度计划的禁止开工,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7.2.7乙方在总计划的控制下每月25日及每周周五前向监理、甲方报上月、周进度完成情况及下月、周进度计划;未能按时上报或上报计划不合格的,甲方、监理有权给予停工处理并电邮(乙方邮箱号:
)通知乙方公司,连续两次上报计划不合格的甲方、监理有权要求更换乙方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乙方需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调整。
7.2.8乙方周进度计划不能按时完成,每次扣除进度违约金500元;月度计划完成,周计划违约免除。
月度进度计划未完成,每延误一天扣除1000元违约金;非乙方原因除外,工期表约定阶段内的节点完成,月度违约免除。
如免责乙方需书面办理由工期调整申请表或情况说明,以甲方审批意见为准;若周、月、节点计划均未完成,按相关违约条款处违约金。
乙方连续三次完不成周计划或连续三次不执行协调会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另行安排其它队伍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乙方承担,但是天气、断水、断电、政府管理部门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的上述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7.2.9乙方项目经理或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甲方或监理组织的生产协调会,并执行协调会形成的各项正确决议。
开会迟到者,扣除违约金人民币100元/次,无故不到者,扣除违约金人民币200元/次。
每月20日为生产协调例会,遇紧急情况或甲方及监理认为有必要召开时可随时通知乙方项目经理。
召开生产协调会需作会议记录,与会各方均需签名确认。
7.2.10甲方取得施工许可后,乙方在施工期间,自行协调交通、环卫、环保、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关系,并自觉交纳相关费用。
由于乙方土方、材料运输、污染和噪声扰民等一切施工活动违规或超标而被相关部门罚款、停工,均由乙方负责。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污染措施并教育员工不准损害周边居民的利益,出现纠纷乙方自行协调。
夜间施工的手续和费用乙方自理。
7.2.11乙方必须按照施工规范和行业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的监督,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7.2.1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挂牌制”和“三检制”。
施工项目有工序衔接的,乙方应组织做好上道工序与下道工序的交接检查验收,做好交接验收记录。
未经交接验收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负。
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完工后,乙方应进行验收签字,并有义务做好成品保护,丢失或损坏由责任方负责,直至到工程全部竣工验收。
7.2.13给水、消火栓系统、采暖管线打压合格验收完成后,为防止冬季管线受冻损坏,乙方需组织将各系统管线内存水泄掉并采用气泵将剩余存留水吹干净,此费用不另行增加,如因管内存水未泄净造成受冻损坏,维修及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并承担甲方及业主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甲方监理方验收合格移交物业的责任建设单位负责。
7.2.14乙方负责各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各移交分项与物业的移交;乙方负责该工程的结构、装修、安装等工程所有成品保护的组织工作和移交物业管理使用前的维护和看管。
7.2.15乙方负责履行工程总承包管理义务。
乙方应对甲方分包工程合理安排工期,并提前两周通知甲方分包队伍的进场时间,未按约定时间通知,视同乙方违约;分包队伍进场,乙方应组织分包队伍进行工序交接验收,乙方造成的质量缺陷必须处理到合格标准交付分包方,否则乙方应遵照监理、甲方的处理意见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乙方应为分包队伍提供足够的工作面,同时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引位置。
分包方用水用电接表计量支付相关费用给总包;提供相应部位水平和垂直控制线;以及分包项目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验收。
7.2.16乙方承包栋号,由乙方统一管理,乙方应按相关标准配备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若发现乙方项目人员配备不奇、有名无实、工程进度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整改,甲乙双方确认问题存在而乙方未及时整改影响施工的,甲方可以传真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随时与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和违约责任。
7.2.17甲方和监理方的管理均与乙方现场项目部及乙方总部对接联系(包括甲分包工程的管理)。
7.2.18因乙方原因造成进度、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委托其它施工队伍施工,乙方应负责相应的管理、资料整理盖章、竣工验收手续的办理,因临时调整资源造成的成本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
7.2.19施工用临时配电箱、配水点满足建设局安检部门规定和甲方工程部的相关要求。
7.2.20乙方的垂直运输机械、现场大中型机械、现场加工棚等要进行合理布置,并根据工程各阶段需要调整,对结构、内外装修、市政施工工程进行时间空间上的统筹规划,制定工程总体方案,合理安排结构与装修施工各项材料设备的垂直运输,及时拆除有关机械设备。
7.2.21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核对乙方应按甲方预算部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核对工程量。
乙方并按约定时间对甲方拨款额是否符合协议约定比例进行确认,否则,视为甲方按协议约定拨款到位,责任乙方承担。
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在20天内向甲方报送竣工结算书,逾期不报,结算工作相应顺延,双方结算未经审批,工程款不再支付。
甲方收到乙方的竣工结算书后,预算部与乙方约定结算时间,双方在约定时间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由于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结算,结算时间顺延,工程款拨付时间顺延,责任乙方承担。
若因双方结算有争议,双方不能在确认的结算时间内完成时,乙方报甲方的结算不作为甲方认可的结算,结算时间可以顺延,如双方结算仍有争议的问题,可到有资质的造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7.2.2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临时设施需达到廊坊市市级文明工地标准。
第8条进度、技术、质量与验收的其它约定
8.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签证,过期不补,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8.2非甲乙方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可以审批工期延长,但不增加任何费用,甲乙双方办理工期延长手续。
8.3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必须先经建设方、监理初验合格;竣工(以建设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准)验收前十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两套完整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验收资料,并配合甲方办理备案手续,如未按时提供,按拖延工期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8.4主体结构模板全部采用竹胶板(或多层板),接缝处用塑料胶带粘严。
模板脱模剂采用水性脱模剂,严禁使用油性脱模剂。
未按要求使用的扣除本协议工程总价0.5%的费用。
8.5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质量缺陷、不能按双方确认的时间核对工程量、确认付款比例等违约事项,由公正的第三方监理公司签字确认即为有效,甲乙双方均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8.6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编制工程结算书、按照约定竣工结算时间进行工程量核对及竣工结算工作,因乙方人员未按约定时间双方共同对量、展开竣工结算,则此项工作顺延,停止拨付工程款,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应经甲方项目主管签字确认。
8.7工程项目一次交房合格率达不到95%以上的,从工程款中扣除合同总价款2%的质量违约金。
第9条.工程保修:
详见附件二
第10条.材料、设备结算方式详见附件一
第11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
11.1甲方有权在施工过程中向乙方发出各种书面变更指令,要求乙方改变、修正、取消或增添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监理的要求违反规范、标准的除外。
对于取消或增添的项目导致合同价款所含项目费用失衡的,可双方协定。
11.2乙方应按照甲方指令在要求的进度内完成有关变更洽商工作,如因乙方与甲方对变更或洽商价值金额发生争议,未能及时达成协议金额,争议并不构成乙方不能完成或不按进度完成该项变更洽商的理由。
此外,乙方也不能要求甲方、监理工程师需对变更洽商金额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执行该项变更洽商的条件。
现场达不成一致时,乙方可与甲方预算部、工程管理部领导协商解决,依进度质量为目标开展工作。
11.3乙方提出工程洽商签证的,要在对应工程实施前按照甲方时间要求提出,以不延误工程施工为前提。
11.4乙方按建筑施工图、设计变更、洽商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核定工程量,按河北省2012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结算(具体结算方法见附件1)。
签证单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监理各执一份,单项施工图变更签证在2000元以内,无论增减均不调整。
11.5甲方的任何变更指令均以完整生效的正式变更洽商文件送达乙方,乙方应并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上报该变更洽商工作项目的进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11.6乙方的施工洽商签证必须做到一月一清,当月洽商签证必须在洽商内容实施前及实施完成的次月5日前上报甲方预算部,超过期限不报的,预算部不再接收,相关增量内容不再进行预决算。
11.7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凡涉及到工程返工的,对已完工程量必须增附影像资料,未附影像资料的,不计返工工作量。
第12条.工程结算
12.1结算依据:
12.1.1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洽商签证、双方认可的材料认价单、甲方认定的当期造价信息计价的项目价格、经甲方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与方案、乙方签收认可的甲方及监理通知、甲方及监理会议纪要、承诺文件、违约处罚文件、监理和甲方出具的工程事项确认单、传真及信函、甲供材料单、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单等。
12.1.2工程变更、洽商有定额子目的按相应定额子目涉及返工或二次变更用工悬殊较大的按现场签证执行。
12.2结算资料提交:
12.2.1乙方向甲方呈报工程结算时各项资料应尽量一次性呈报齐全,并经本协议规定的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
12.2.2竣工结算资料必须包括结算书、图纸目录、洽商变更目录、竣工验收证明、合同执行情况表及其它与结算相关的资料。
12.2.3乙方必须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交全部结算资料,并于资料提交之日安排专人与甲方进行结算,直至本合同结算完成,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后期工程款。
12.2.4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应按预算部的工作计划安排,双方核对各阶段施工工程量,在工程竣工前10日内核对完成,未按甲方预算部工作计划核对工程量的,竣工结算时间顺延至本项目各施工单位结算完成后与本合同乙方进行结算。
12.2.5工期违约按验收时间与合同工期核对计算,有工期调整审批的按审批时间执行。
12.3 结算约定:
详见附件一
12.4计价约定:
详见附件一
12.4.1甲方分包的土方工程开挖后,由乙方负责清槽钎探,排水沟、泵坑、电梯井等不能采用机械挖的子项按人工挖土的相应定额子目结算。
12.4.2除甲方认价材料、认综合单价外,乙方自主采购的材料,按廊坊市市区施工时的造价信息执行。
主体工程材料按开工至至主体封顶的各期廊坊市区造价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进入结算调整;二次结构及以后各工序的材料价,按主体封顶至分户验收完成时间段内的各期廊坊市区造价信息的算术平均值进入结算调整。
12.4.3材料有认价的按认价单价格进入结算。
12.4.4结构检测、环境检测、消防检测、防雷检测费用甲方承担一次费用。
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复检测,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12.4.5该项目原则上不准采用汽车泵送混凝土,如甲方要求部分混凝土采用汽车泵泵送,则按混凝土汽车泵送综合单价与汽车泵送量进行结算汽车泵送费;结算时提供甲方批准的文字签证单及泵送混凝土数量。
12.4.6脚手架费按2012定额进行结算,但涉及甲方各分包工程的下道工序为乙方施工,且应使用脚手架的,乙方必须为甲方分包工程提供脚手架,否则结算时乙方不得记取配合费。
12.4.7施工用水电费用,甲、乙双方按月共同查表确认用量,总表发生的水耗、电损由乙方承担。
12.4.8施工中及结算时如果发现已完成分项未按实际工序操作的,建设单位有权扣除未操作工序的费用(包括材料、人工、机械费用),同时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技改措施节省工序的费用除外。
12.4.9甲方按建设局规定缴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结算付款时扣除,但乙方提供建筑税票,返款归乙方所有。
12.4.10粉刷石膏施工前甲方、监理方、施工方三方确认样板:
若各栋号粉刷石膏施工达到样板的施工质量;由项目部及监理在分户验收后(质检分户验收前)出具相关确认文件,有确认文件的可按施工前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执行;施工达不到样板要求的,由项目及监理出具相关文件,按河北省2012装修定额结算。
12.4.11据河北省下发相关文件,新增安检备案项目:
现场监控,费用承担执行政府相关文件
12.5甲方认主材价格材料结算:
执行甲方认价的材料,结算时乙方必须出具甲方签发的材料价格认价单。
12.6认综合单价项目结算:
按独立费计入结算。
第13条工程款支付
13.1.乙方垫资施工,甲方拨付工程款方式见附件1。
13.2甲方所拨付工程款包含乙方自进场至工程款拨付当天所有施工人员工资、材料费、器械租赁费等各项费用。
13.3本协议签订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劳务分包合同或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并按照劳务合同付款要求提供劳务费委托付款书(劳务合同付款方式必须与前期承诺文件相符),若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劳务费,拨付工程款时由甲方直接代为支付,如乙方不能提供劳务合同及劳务费委托付款书,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乙方将上述规定的劳务合同或委托付款书提供齐全,且甲方不承担付款违约责任。
13.4乙方与劳务公司在节点拨款前支付劳务费时,乙方应在节点拨款前提供已发放的原始付款凭证(收款人需与合同签订人相符或如不相符的需提供劳务合同签订人委托收款人的委托书),否则甲方有权在节点拨款时拒付工程款。
若甲方发现乙方提交已发放劳务费原始付款凭证存在收款人与合同签订人不相符等情形,可视情况向乙方罚款,罚款数额每次不超过1000元,该罚款作为因此增加甲方工作量的惩罚。
13.5每次拨款乙方须向甲方出具正式合法发票及工程现场项目部出具的节点拨款验收合格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向甲方出具非法发票的,视为乙方违约,应甲方支付开票金额3%的违约金;乙方两次向甲方出具非法发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乙方出具非法发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已含发票税金及全部人工费。
第14条.违约、合同解除
14.1违约的主要情形包括:
14.1.1擅自进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调整。
按规定应上报的各项计划、施工技术组织方案未经甲方及监理批准擅自实施。
14.1.2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供应生产资料、劳动力未按计划到场。
14.1.3未按已批准的生产计划完成任务。
14.1.4按规定要求应由甲方监理考察、验收的乙供生产资料(材料、周转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等)未经考察、验收即擅自进场使用。
14.1.5按规定应由甲方监理进行检查验收的施工项目未报甲方监理验收
14.1.6分项工程质量经检查为不合格项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为不合格。
14.1.7未执行成品保护、工序交接、自检、挂牌制的。
14.1.8未尽到成品保护责任致使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
14.1.9因乙方未尽到总包管理职责造成分包单位出现不能按计划进行正常施工作业的。
14.1.10不执行或延误执行甲方正确指令及有关管理规定的。
14.1.11乙方负责施工的工期拖延或质量不合格。
14.1.12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其他内容。
14.1.13违反国家、行业、政府相关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各种情形。
14.1.14违反本条约定构成违约的,每违反上述约定中的一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
14.2若乙方未能够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达到竣工验收节点,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监理延期的相关监理费用。
14.3乙方必须按照施工规范和行业标准施工,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的监督,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若发现乙方违反操作规程、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等现象,监理总监、甲方项目人员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或返工重做,同时甲方、监理将根据造成的损失程度追究乙方的责任。
违约金(约金数额为1000)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14.4乙方在一个月内连续三次出现同样质量问题,且整改效果不明显,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更换劳务施工队伍。
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14.5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乙方违约的事实认定及处罚文件,乙方项目经理拒绝签字的,只要有甲方、监理公司的签字即视同乙方默认,不需办理其它确认手续,即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即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详见第15条)。
14.6甲方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甲方逾期付款,应以低于当期楼盘售价的价格折算楼房面积抵偿工程款,具体事宜届时商定。
14.7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延误期限超过7日双方商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14.8合同解除有关规定:
14.8.1因乙方原因,质量进度连续违约三次,整改纠偏力度不大,甲方、监理协调无明显改进,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另行选择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14.8.2甲乙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有权解除合同时,甲乙双方有权以传真形式与乙方解除合同,另行安排队伍施工,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乙方自收到或应当收到之时生效。
14.8.3解除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条件组织施工队伍及设施10日内撤出现场、进行结算等交接事宜。
如乙方拒绝或阻碍交接,按乙方工期违约处理。
14.8.4如乙方不能按时将履约保证金存入甲方账户,视乙方为自动放弃合作机会,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费(50万元),甲方并可另行选择其它施工单位合作。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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