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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监理模板
合同编号:
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
监理方: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ﻬ第一部分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方 ,与监理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信息系统工程名称:
2.信息系统工程地点:
3.信息系统工程总投资:
4.本合同签订地点:
5.项目建设内容:
6、工期:
本合同监理服务工期为至合同内建设工程全部完成为止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二部分);
2.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三部分);
3.本合同附加合同条款(第四部分);
4.中标通知书
5.招、投标文件
6.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监理业务。
五、委托方向监理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方支付报酬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建设完成最终验收合格,监理方完
成所有监理服务内容并通过决算审计。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肆份,监理方贰份。
第二部分信息系统工程标准条件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监理的_
(2)“委托方”是指直接承担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本项目委托方是_ _。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在本项目中指 。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为本工程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其他人员组成。
(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7)“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8)“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方义务
第四条监理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非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成员,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方应在所监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形式,并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勉地工作,为委托方提供全面、专业的咨询意见,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方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方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方。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 工程最终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与监理有关的资料并移交委托方。
委托方义务
第九条委托方在与监理方签定本合同后,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方免费提供
工程相关资料。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规定的
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方承
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一条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二条委托方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委托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项目联络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方联系。
更换项目联络人,要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监理方。
第十四条 委托方应当将授予监理方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方主要成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己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并在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委托方应在不影响监理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在本项工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如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协助安排监理服务机构在监理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自备的设备、物品的进场时间。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员,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方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方在委托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方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集成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服务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才成为有效的工程建设依据;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方应当书面报告委托方并要求设计方更正。
(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方提出建议,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协调结果向委托方提交《书面报告》。
(5)征得委托方同意,监理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方进行书面通知。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通知时,则应在24 小时内向委托方作出《书面报告》。
(6)工作中使用的硬件、软件及系统集成、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向承包方获取上述相关内容的质量证明文件的权利。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方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协助委托方主持工程验收及出具验收报告的监理证明文件的权力。
(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委托方不得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监理方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工程变更审核权,确认其必要性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实施。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方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方批准时,监理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方。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方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方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所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方或承包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方和承包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方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方、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当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方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方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商议并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了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赔偿。
第二十七条 监理方有责任对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施工质量及施工时限向委托方提交证明报告,但不因承包方的违规操作而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但有责任维护委托方的权益,保证工程按质按量完成。
第二十八条监理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方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由于委托方或承包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具体内容双方再行商议并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十一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委托方。
双方确认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支付监理报酬,具体内容双方再行商议并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终止条件:
1、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实施工作和监理工作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经监理方与委托方、承包方协商后,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双方签署终止合同文件,本合同即终止。
2、按本合同规定项目正常完成,承包方与委托方完成最终验收和工程移交手续并完成工程决算后,监理方按本合同规定移交完所有监理文件,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1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票据,委托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一个月的,监理方可向委托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0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委托方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
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由监理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监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由委托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三十条)。
监理报酬
第三十七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三十八条 如果委托方对监理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书面通知书及国家规定税务发票5日内向监理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
其他
第三十九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方承担,由委托方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十条监理方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方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方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一条 监理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方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二条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方申明的秘密,监理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方、承包方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三条监理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和复制此类文件,不得将此类文件外传至与本工程无关的机构或个人,否则监理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理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委托方签订保密协议,并按照保密协议要求遵守相关保密约定。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五条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的规定而引起责任纠纷和损害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部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国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实施法规;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5)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6)招投标文件;
(7)中标通知书;
(8)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与本工程监理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
(9)本工程监理相关资料。
(10)《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11)本工程建设设计文件、图纸及相关补充和变更的文件;
(12)有关本工程项目的所有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13)委托方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图纸及相关补充文件。
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服务范围和需求:
1、本工程项目概况及建设内容:
2、监理工作基本要求:
要求监理方按照建设目标和要求,遵循国家、省、市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和监理的标准和规范,依据项目建设合同和用户需求,采用先进、科学、合理的适合本项目特点的项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对项目的各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协调。
对项目的设备和系统购置、安装调试、工程实施、系统测试、软件开发和调试、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全面控制。
对项目建设合同的执行、项目建设文件资料等进行管理。
二、本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
(一)总体内容:
代表委托方处理和协调委托方与承建单位、承建单位与承建单位、承建单位与监理单位因本工程而产生的契约关系,协调和处理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务必达到设计要求而产生的各种技术和衔接矛盾,控制和努力保证合同工期按时完成及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对本工程的设计及建设全过程和内容进行监理,包括:
1、工程招标前期:
1)审核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方案;
2)对设计图纸、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
3)审核设计单位提交的各子系统的主要设备选型、主要材料配置原则及数量的书面分析报告;
4)协助委托方编制本工程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及工程量清单;
5)协助委托方办理工程报批报建手续。
2、施工准备阶段:
1)审核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恶意漏项,或不平衡报价,督促施工单位无条件免费补足或澄清;
2)对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变更调整及时提出,并提出合理的处理措施;
3)协助招标人参与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
❑审核委托方与承建单位签定的本工程建设的相关合同的内容,是否满足设计方案和工程需求,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审核委托方与承建单位签定的本工程建设的相关合同的付款条件是否合理可控,工程期限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消除合同条款在进入工程实施前可预见的缺陷。
3、设备、材料采购监理:
❑审核承建单位的设备采购计划和设备采购清单是否完全满足合同和设计方案要求;
❑订货进货验证;
❑组织到货验收,开箱检验;
❑鉴定、设备移交等。
4、工程施工阶段监理:
包括本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是否按设计方案和图纸施工,系统集成安装调试和验收的全过程监理。
A.工程开工前的监理:
❑了解本项目施工设计方案:
开工前,由监理单位组织对本工程设计方案的了解和解读,内容包括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了解工程需求、质量要求,依据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和本项目工程合同,督促承建单位制定本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和有关的详细分步实施计划;
❑审核工程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与设计方案的符合性;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对施工单位的实施工作准备情况进行监督;
❑审核施工进度计划: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评估和审查;
❑审核工程实施人员:
确认施工方提交的工程实施人员与实际工作人员的一致性,如有变更,则要求叙述其原因。
❑审核承建单位制订的施工安全保障方案。
B.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施工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审批开工申请,确定开工日期;
❑了解承建单位对设计方案和图纸的理解和执行能力,监督承建单位设备和材料订单的定购和运输情况;
❑了解和监督施工条件准备情况;
❑了解承建单位工程实施前期的人员组织、施工工具和设备到位情况;
❑编制各个子项目监理细则;
❑签发开工令。
C.本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
❑分别对承建单位的工程材料、硬件设备的供货计划进行审核;
❑相关工程材料、硬件设备的进场、开箱和检验及验收;
❑确保工程中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符合承建合同及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监督和审核承建单位是否按审核过的施工方案和计划及设计图纸施工;
❑对工程施工各个阶段的安装工艺进行检查;
❑审核施工安全保障计划方案具体措施和执行情况;
❑组织隐蔽工程验收;
❑审核项目各个阶段进度计划和执行情况;
❑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发出整改通知,对拒不执行整改的承建单位提出处理和惩罚意见,提请委托方审批;
❑督促、检查承建单位进度执行情况;
❑审查工程变更,提出监理意见并审批是否执行;
❑审批承建单位各阶段工程款支付申请,提出监理意见;
❑按周(月、旬)定期向建设方报告工程情况;
❑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和工程专项会议,协调解决工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负责完成与其他专业接口及相关部分的协调与验收工作。
5、试运行阶段的监理:
❑协助委托方确认工程进入试运行;
❑监查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行情况,监督承建单位记录系统试运行数据;
❑监督承建单位进行试运行期每个监控点的检测或测试及整个系统的检测或测试,做出详细的检测或测试报告;
❑试运行期间对每个监控点及系统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责成相关单位解决,解决问题后,进行二次监测或测试;
❑进行试运行时间核算;
❑协助委托方确认试运行通过。
6、工程验收阶段监理:
A.工程验收阶段:
❑对承建单位在试运行阶段出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复查;
❑监督检查承建单位作好用户培训工作,检查工程各类用户文档;
❑组织系统初步验收;
❑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竣工文档;
❑确认竣工项目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签署工程验收报告;
❑审核工程结算;
❑审查承建单位阶段工程款支付申请,提出监理意见;
❑向委托方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将所有的监理材料汇总,编制监理业务手册,提交委托方;
❑系统验收完毕进入保修阶段的审核与签发移交证书。
B.工程移交阶段
❑系统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软件介质、源代码、数据字典、设计文档、实施文档、安装配置文档、操作手册等项目资料的全部移交;
❑设备、软件、材料等的验收文档核实;
❑工程施工文档的移交;
❑工程竣工文档的移交;
❑工程项目的整体移交。
7、工程质保期阶段监理:
❑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主要有;
❑定期对项目进行回访,协助解决技术问题;
❑对项目委托方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
❑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
❑检查承建单位质保期履约情况,督促执行;
❑审查承建单位阶段工程款支付申请,提出监理意见。
8、其它监理内容参考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详细内容和任务。
第二条监理机构:
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组成。
第三条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设计文档、招标文件、施工方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现场资料(包括原始资料)等;
(2)委托方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监理方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工程完工后监理方交还以上资料,委托方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
第四条 委托方应在回复期限内对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答复并即补书面答复。
书面答复在送达监理方时生效,接收方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单位服务方未收到委托方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委托方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委托方的决定。
委托方对监理方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
(1)一般文件5个工作日;
(2)紧急事项报告文件2个工作日。
第五条委托方的项目联络人为 ,监理方的项目联络人为 。
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
赔偿金:
直接经济损失额,直接经济的损失额须经双方核实确认。
第六条委托方如有违约,则应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违约赔偿金:
因委托方违约而造成监理服务机构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
第七条本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 万元,监理费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以上监理费用为支付90%进度款的依据,因工程延期或变更监理费用可能增加或减少,监理费用最终结算价按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计的监理费用为准。
)
第八条工作地点在项目所在地,需要在项目所在地以外完成的监理工作,经委托方同意增加出差费用,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
第九条费用支付方式:
(1)预付款:
预付款占合同总价的20%,即该款在本合同生效后,委托方接到监理方有效等额税务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财政支付手续。
。
(2)70%的监理费用按工程付款比例进行支付:
◇全部工程招标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在收到监理方付款请示及等额税发票后办理财政支付手续,向监理方支付监理费用总额的20%;
(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支付的监理费用不超过90%。
(4)最后余款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委托方向监理方支一次性支付:
◇项目验收合格并将所有资料归档;
◇经甲方审核监理单位所有文档合格;
◇经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计完监理费用。
(5)监理方应按照上述付款进度分别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
的原则友好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本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四部分附加合同条款
第一条一般情况下,监理服务机构是代表委托方的现场建设管理者,委托方对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决策,通过监理服务机构下达实施。
第二条在监理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方应保障监理方免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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