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信用社改制农商行清产核资评估等项目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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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信用社改制农商行清产核资评估等项目工作方案
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农村
商业银行项目工作方案
编制单位:
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第一部分: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了改制的目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应进行清产核资。
第二条为保证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工作的效率,特制定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以下简称“具体方案”),供此次清产核资使用。
第三条本具体方案按照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规定,结合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实际状况编写而成。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四条清产核资范围:
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的清产核资对象是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内外的所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目的
第五条财产清查的目的
1.全面摸清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家底",充分反映经营风险,如实暴露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XXXX信用合作联社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XXXX信用合作联社会计信息质量。
2.全面清查核实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贵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创造条件。
3.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核实资产、权益等状况,规范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力。
4.鉴于清产核资目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虚报、瞒报、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方法
第六条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级分社按所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填报的方法,汇总全部下属单位户数,并上报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由于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施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因此我们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全面清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确认各项资产的清查损失,在此基础上,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
清理出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存的资产损失。
上述资产损失,是指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被证明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与投资等形成的损失,以及以前年度的潜亏及挂账等。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第七条此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确定为2014年6月30日。
第六章清产核资工作的法规依据
第八条清产核资应依据下列法规进行(不限于):
(一)法规依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2010年修订版);
2、《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3、《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合[2004]61号);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令2008年第3号);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及补充规定》(银监发[2011]3号);
8、《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
9、《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
10、《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
1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29号);
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06]56号);
13、《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
14、《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
15、《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银监办发[2009]284号);
16、《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09]366号);
17、《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
18、《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文);
20、《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23、《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
2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11号令);
25、《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
26、《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
27、《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
28、《关于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转换工作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11]55号);
29、《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内退福利、补充退休福利会计政策>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11]388号);
30、《山东银监局办公室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减免税收入弥补亏损或计入拨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鲁办发[2006]70号);
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减免税收入弥补亏损或计入拨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10号);
32、《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
3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
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35、《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
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3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
38、《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2003]第1号);
39、《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3号);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5年12月修正);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修正);
4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令2012年第1号);
44、《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
45、《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及《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说明》;
46、《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4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计算资本充足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7]82号);
48、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第七章清产核资的资料范围
第九条被清查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在审计组进点前准备好如下资料:
1.清产核资单位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财务机构及人员分工,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批复;
2.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账簿、凭证、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其中包括:
各项实物资产盘点表、资产所有权证书、银行对账单及询证函、往来账账龄分析以及历年与对方核对(二次函证)的结果,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情况及函证、各项投资协议、合同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接受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借款合同或协议等;
3.清产核资自查中,按本方案要求搜集、补充、完善并分类装订成册的各项资产损失证据和资料;
4.各项预计损失依据和资料;
5.各项负债列入潜盈项目的相关依据;
6.重大的未决经济纠纷案件,其预计损失情况;
7.提供担保或抵押等或有负债事项的相关资料及说明;
8.会计政策制定及执行资料;
9.社员代表大会同意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决议;
10.按文件要求填列和签章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11.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设立及历次变更的验资报告;
12.清查时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13.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说明;
14.与上述审计相关的、有可能对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产生重要影响的其它相关资料。
本章中我们提出的总体资料范围为14项,在各个会计科目的清查中我们又详细地列示了需企业提供、准备的资料,请各参与清产核资的企业在审计组进点前按本方案的要求做好资料准备工作,特别是确认资产损失和预计损失的证明资料。
第八章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第十条清产核资工作中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需要申报认定的资产损失,必须提供合法证据。
包括:
法律效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而清产核资工作的难点主要在于损失证据的收集。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应充分估计取得的难度,选派有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做此项工作,以保证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损失处理申报获得批复。
第十一条法律效力证据,是指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单位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
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的证明、回复;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信用社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具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第十三条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损毁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1.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财产清查的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5.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对可通过内部证据认定的损失金额大小应有一个划分标准,小的损失由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部鉴定,大的损失要经中介鉴定,不同大小的划分会不同。
损失责任应明确,如未认定责任是不可以认定为损失的,责任必须要分清。
第十四条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担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审计准则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第十五条损失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由于损失证据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法律效力越高的证据越有利于损失的确认和核销审批,根据以往我们的工作经验,来源于政府的证据优于民间的,政府级别高的证据优于级别低的,外部的证据优于内部的证据,因此企业在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应尽量取得法律效力高的证据。
为了便利大家工作,以下我们将损失证据的效力由高向低排列:
1.法院的证据:
(1)破产执行及执行未果,有可能有剩余资产偿债,有可能没有;
(2)破产判决书;
(3)进入破产程序。
2.工商税务的证据
(1)被注销注册或登记的;
(2)被吊销注册登记,因为吊销有可能是暂时的;
(3)两年未通过年检的。
3.政府的证明,必须有公章
4.咨询管理机构文书,如技术鉴定部门、物价鉴定部门的鉴定、咨询报告
5.中介机构的证明、鉴定文书,如律师事务所对涉及诉讼案件资金回收可能性出据的律师涵;资产评估及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评估报告、经济鉴证报告、咨询证明等。
第4、5项应尽量取得资质较高机构的报告。
6.对方单位的证明,如欠款单位出具证明:
无力偿还应付的款项、存在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等;
7.函证、催收证明,对于三年以上未能收回的贷款及应收款项,在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情况下,要尽量查找以前年度发出的询证函、催款通知等证明,但应注意的是,不能只找最近一两年的,比如找到五封2001年的催收函,而以前年度的一封没有,说服力就太差了,应尽量寻找以前不同年度的。
8.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部证据。
第十六条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下列损失及挂账,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1.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2.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信贷资产和不良长期投资损失;
3.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信贷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的报废、毁损;
4.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5.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项潜亏及挂账。
第九章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第十七条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包括:
1.为保证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务核销。
2.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逐项做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
3.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4.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资产流失。
5.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要分类排队,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能收回残值的,要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地度降低损失。
6.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7.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部单位之间、联社和分支机构之间的互相往来款项、投资和关联交易,债务人核销债务要与债权人核销债权同等金额、同时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第十章清产核资的步骤
第十八条清产核资的步骤
清产核资的步骤分为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查和中介机构审计两个步骤。
自查阶段中介机构也可以参与。
第十一章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参加清产核资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如下工作程序:
1.核实账务。
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以清产核资基准日为时点,对总账、明细账等所有账务进行核对,与银行未达账项进行核实,对应收款项与账务方函询、查证,认真查实债权债务以及对外投资情况,并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清查企业各项潜亏和资金挂账。
2.资产清查。
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信贷资产、各项实物资产、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查实应收的债权是否存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的实际价值。
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进行分类排队。
3.对外取证。
对于清查出的各项损失,按照《资产损失认定办法》,逐项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4.整理汇总。
按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对所有清查基础表以及取证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汇总,对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对各类资产损失逐笔逐项进行审核,确保数字准确无误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填报相应的清产核资报表;
第二十条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实施上述清查程序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务部门应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列示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含表外);
2.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关部门应对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进行分析,列出其中已知和可能存在损失的项目;
3.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务部门通过对各项实物资产的盘点、往来账项及信贷资产的函证、长短期投资的检查,各项费用摊销的核实等程序,确认资产余额和资产损失,首先从内部收集损失证据;
4.将需要收集外证的损失项目分解到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有关业务部门、落实到具体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搜集、补充、完善相关证据、资料;
5.依据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有及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资料,确认清查损失、预计减值损失;
6.各项损失证据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分类装订成册,留底备查,并经得起各有关方面的检查。
7.在清产核资的同时,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对因管理需要而设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及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查,编制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报告,反映企业内部控制的设立及执行情况,同时将各项内控制度分类装订成册,以备查阅。
第十二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清产核资办法》及《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对清产核资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在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对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程序
1.了解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执行等基本情况;了解清产核资初步设计方案;
2.根据了解的情况,从审计角度对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初步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并参与方案的修改和制定;
3.根据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方案,结合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的总体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
4.与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同讨论审计工作具体方案,特别是涉及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今后会计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问题,在满足此次清产核资需要的前提下,还应考虑企业今后执行的一贯性问题;
5.根据双方讨论的结果修改具体方案;
6.提供清产核资明细表版本及清产核资报告格式,与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同商讨,根据双方商论的结果修改上述版本;
7.通过与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参沟通,搞好分工协作,统一工作标准,提出工作要求;
8.培训参与清产核资单位的财务人员,提出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发放资产清查明细表(电子板),讲解填写规范;
9.参与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清查工作。
协助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程序要求对其各类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账务核对,对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项资产的盘点清查工作进行监盘,并督促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规定填写资产负债清查表及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
10.核对、询证、查实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债务,协助和督促其取得各类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所必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并对其合规性进行审计;
11.中介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中,应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查阅、盘点、函证、核对和询问等方法,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信用社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发表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12.严格按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有关政策规定,审核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损失挂账证明材料,确认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
13.对于数额较大的专项专用资产损毁报废处理,中介机构必须在取得企业聘请的社会专业机构或企业专门技术机构对损毁报废资产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前提下,进行损失数额的核实;
14.指导和协调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填写清产核资报表;
15.对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会计报表;
16.根据初步审计结果与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换意见,确定清查损失申报数额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实施的合理性、有效性。
17.草拟专项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与信用社充分交换意见,并取得书面意见;
18.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19.在相关部门对资金核实结果批复后,协助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调账;
20.对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资产和财务问题向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有关改进建议。
此次清产核资对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要求与以往不同的是,对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审计的前提首先是对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报表的审计,在此基础上进行损失认定,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提及的清产核资内容及要求,是最基本的内容和要求,工作中不局限于此。
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根据清查的实际情况,增加清查内容,补充相关资料;中介机构应根据审计情况追加审计程序,增加审计内容,取得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此次清产核资中介机构的工作分为二部分:
1.审计机构对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查结果进行审计、认定资产损失。
2.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工作,包括: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般必须包括:
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本核实和完善管理制度等。
1.账务清理。
指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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