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业务专题培训讲稿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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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业务专题培训讲稿精编版
人民调解员业务专题培训讲稿
一、人民调解相关知识
(一)人民调解工作产生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前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的涵义
1、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2、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区别在于:
(1)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而司法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2)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司法调解协议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人民调解的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显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人民调解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调解民间纠纷,必须是发生在公民之间,即夫妻、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以及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之间的纠纷。
法人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不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五)人民调解的协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若干规定》指出: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2、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应具备的条件:
(1)主持调解的必须是调委会;
(2)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3)调解协议必须是书面协议;(4)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3、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
口头或书面
4、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
(1)主体合法;
(2)内容合法;(3)形式合法。
5、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按司法部统一制定文书格式。
6、合法人民调解协议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
(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3)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4)履行的地点、时间、期限等;(5)当事人签名,调解人签名,人民调委会加盖印章。
7、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1)自觉履行;
(2)说服教育履行;(3)回访。
8、不履行协议的后果:
(1)向人民法院起诉;
(2)申请支付令。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
特点:
群众性自治性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形式:
1、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2、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区域行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律宣传,做到法律、道德相结合⑶向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的情况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形式
1、单独调解、共同调解、联合调解;
2、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隐私)
四、人民调解员
(一)人民调解员的概念
经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
(二)人民调解员任职要求
为人公平,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充足时间,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成年公民。
(三)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时应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质和调解技能。
(四)人民调解员的职业纪律
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不得吃请送礼。
五、民间纠纷的预防
(一)当前农村民间纠纷的主要特点
1、纠纷种类越来越多。
一是相邻纠纷。
由于土地与水资源等资源的价值不断上升,相邻纠纷的发生越来越多。
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到家庭与家庭之间、宗族与宗族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利益,如处理不及时极易引起激化,甚至发展成群体性斗殴事件。
二是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纠纷和家庭纠纷逐年增多。
三是劳务纠纷。
有些企业主经营理念落后,思想素质不高,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农民工看到自己的“血汗钱”不能兑现,生活又没有着落,容易引发盗窃、抢劫,甚至报复杀人等刑事犯罪案件。
四是损害赔偿纠纷。
近几年来农村一般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伤害案件逐年增多。
这些纠纷涉及人身伤亡,当事人心情比较激动,容易产生过激行为,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刑事案件,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
五是经济合同纠纷。
虽然经过“普法”教育,但部分村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是很强,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往往是口头说了算,结果埋下了纠纷隐患,容易发生经济纠纷。
2、纠纷性质越来越复杂。
由于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交流活动增多,导致民间纠纷的性质也越来越复杂。
一是地方性。
各乡镇的经济发展状况、地理位臵不同,发生的民间纠纷也有所不同。
二是时间性。
大部分农村民间纠纷的发生都有其时间上的规律性。
夏秋季节,许多村民都在田间劳作,容易引发一些相邻纠纷、水利纠纷。
重大节日,如春节期间,许多在外务工、经商的村民都回家过年,社会交往活动比较频繁,有些村民甚至聚众赌博,容易引起矛盾。
还有一些村民家里主要成员平时都在外经商、务工,家中老人、妇女以前可能在一些纠纷中吃了亏,想借此机会“报仇”、“算帐”,从而引发纠纷。
三是宗族性。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许多矛盾纠纷都带有宗族色彩。
有些小纠纷如不及时处理,就会引起激化,甚至发生大规模的宗族械斗,造成重大后果,影响社会稳定。
四是严重性。
许多民间纠纷从表面上看都是一些小事,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些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往往都是一个个“火药桶”,若处理不当、不及时就会引起激化。
从许多发生在农村的重大事件中,我们都可以发现,这些事件可能就是从一件小小的民间纠纷引起的。
五是经济性。
农村许多民间纠纷都具有经济性,如一些借贷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甚至损害赔偿纠纷都是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当事人的主要目的都是经济利益。
六是复杂性。
当前农村民间纠纷受其社会原因和历史原因的影响,情况往往比较复杂,一件纠纷的发生往往会牵涉到多方面的问题,这些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相关纠纷,致使矛盾激化。
(二)当前农村民间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在抓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忽视了抓精神文明建设。
物质文明上去了,但是精神文明却被忽视了,社会风气有所恶化。
二是公民的法律水平较低,法制意识较淡薄。
部分村民群众之间发生纠纷不依法解决,而是通过社会势力来私了,靠比“拳头硬”,往往导致纠纷激化,两败俱伤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农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还不够健全。
镇、村两级调解组织的覆盖面不广,还存在许多“死角”,特别是一些大村,调解组织根本不能全面掌握辖区纠纷的防范与调处。
四是各级调解组织人员的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特别是村一级的人民调解员,他们虽然有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但在法律水平,文化素质等方面还需要加强。
有些村干部在调解中甚至还会闹出违法违纪的笑话。
五是农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
从目前情况看,许多村级调解组织,甚至乡镇调解组织都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规范化。
这些调解组织档案材料不完善,调解制度不健全,调解程序不规范,调处能力不强,工作效率不高。
(三)农村民间纠纷的预防与化解对策
一是加强民主政治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设。
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树立精神文明建设的先进典型,弘扬见义勇为,倡导敬老爱幼、助人为乐的社会新风尚。
二是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水平与法制意识。
充分运用广播、橱窗、宣传车、街头法律咨询、上法制课等各种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农村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民的法律水平,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预防与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是完善农村民主制度建设。
在农村深入开展以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为内容的“四民主、两公开”工作。
四是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农村各级调解组织建设。
在乡镇一级建立由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林管站、共青团、妇联等人员组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大调解的网络格局。
加强乡镇和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
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制度,规范受理、移送、调处、结案和回访等程序,并进一步完善调解组织的台帐,做到纠纷有申请、受理有登记、移送有手续、调查有笔录、调处有记录、结案有卷宗、回访有记载。
把乡镇和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成一个制度完善、操作规范的调解组织。
五是加强农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工作。
通过集中培训和组织自学等形式,对调解员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
培养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够强、法律知识丰富的调解组织,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六是定期开展民间纠纷的排摸工作。
乡(镇)村两级调解组织要定期开展纠纷的排摸工作,及时掌握纠纷线索和动
态,建立一个矛盾纠纷隐患“信息库”,对纠纷隐患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运用多种方法,努力化解各类民间纠纷。
六、人民调解的方法
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
一是另辟蹊径,迂回包抄。
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
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是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
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是趁热打铁,求同存异。
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清洁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
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四是学会做思想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在当前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中,调解员要学会做思想工作,对纠纷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慑之以法,通过做细致的说服、教
育、解释工作,使当事人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心服口服地达成调解协议。
切不可强压、硬压、粗暴干涉。
五是提前介入,化解矛盾,防止纠纷激化。
许多重大疑难纠纷往往发展得比较迅速,如不及时掌握动态,就有可能错过时机,失去主动权,导致矛盾激化。
对于此类纠纷,调解组织要以最快的速度提前介入,及时调处。
六是联合调解,将疑难复杂纠纷化解在基层。
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乡镇调解组织要及时组织司法所、派出所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调解,有效发挥“三调联动”的作用。
在调解过程中,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优势,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初始萌芽状态。
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
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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