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办公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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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办公室
河南省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
关于在省直新农村建设帮扶村中开展
农业科技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办公室、财政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会议精神,帮助省直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队所驻村(以下简称“省直帮扶村”)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经研究,决定在全省193个“省直帮扶村”中开展农业科技培训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为依托,按照“围绕主导产业,培训专业农民,进村办班指导,发展一村一品”的总体思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农民为重点,以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开展农业生产技能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广大农民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水平,为“省直帮扶村”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根据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需求,每个“省直帮扶村”选择一个主导产业,选择40名从事主导产业的专业农民进行培训,共计培训7720名农民技术骨干。
(二)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指导、技术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原则上集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现场指导不少于15次。
通过培训,使受训农民掌握从事主导产业的生产技术要领,达到绿色证书岗位规范的要求,收入水平有明显提高。
(三)每个受训农民要通过生产示范、言传身教,辐射带动周边2个农户。
每村辐射带动的农户要达到80户以上,进一步提高整村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省直帮扶村”“一村一品”快速发展。
三、组织实施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县(以下简称项目县)的77个“省直帮扶村”的培训工作,由项目县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办公室、财政局、农业局组织实施;非项目县的116个“省直帮扶村”的培训工作由省辖市、重点扩权县、财政局、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培训资金安排
培训经费从中央和省下拨的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经费中解决。
以行政村为单位,每村支持培训经费1万元,共计安排经费193万元。
项目县“省直帮扶村”的培训经费随项目经费下达到项目县财政局;非项目县的培训经费由省财政厅下拨到省辖市、重点扩权县财政局。
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授课人员的讲课费、误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以及培训机构用于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教学耗材、培训资料、购买培训证书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及其它支出。
五、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
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工作,帮助省直帮扶村培养新型农民,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障。
省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将成立“省直帮扶村”农民培训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各地的培训工作。
各级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办公室和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要明确职责。
市、县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办公室要做好省直帮扶村农民培训的统筹协调工作。
省直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队要会同村支部、村委会,根据本村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确定培训专业,提出培训内容和培训要求。
农业部门要按照帮扶村的要求,认真选择好培训机构和培训教师。
财政部门要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培训机构要组织好培训的具体落实工作。
行政村负责无偿提供培训场所,组织农民参加培训。
三是要抓好关键环节。
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确定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必需的师资、教学设备等条件,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农民培训工作经验和较好业绩等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
要按照技术含量较高、增收潜力较大等要求,重点选择高效种植业、规模化养殖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等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政策法规等相关知识开展培训。
要在实行整村推进的基础上,按照热心农业、具有一定生产基础,目前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作为家庭主要收入的专业农民等条件,择优确定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的基本学员,登记造册。
每个“省直帮扶村”确定的基本学员在40名以上,每个基本学员在接受培训的同时,对周边2名从事相同专业生产的农民进行辐射带动,使其掌握关键环节的技术生产要领,在生产实践中能够学以致用。
四是要抓好教学管理。
培训机构要选择责任心强、业务能力高的同志作为培训示范村的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要根据培训要求和农民特点,编写通俗易懂,实际实用的培训教材(讲义)。
要采取集中培训、现场指导和技术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村入户开展培训,实现培训、指导、服务三位一体。
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根据农时季节进行现场指导不少于15次。
要建立培训班主任制度和培训学员培训卡制度,省直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队负责同志为培训班主任,培训示范村党支部书记为培训班班长,具体负责培训班的组织管理工作;每次集中培训和技术指导都要填写培训卡,认真记录学员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
五是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各省辖市要将每个帮扶村的40名基本学员的名单和村支部书记姓名、电话登记造册,于4月15日前汇总上报省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办公室、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备案。
从第二季度开始,每季末省辖市要统计和审核每村上报的办班次数、培训人数、教学内容、教师进村次数等。
12月20日前,省辖市要将年度培训情况上报省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六是要做好督促检查。
要加大对培训工作的检查力度,每季度省辖市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办公室和省辖市财政、农业部门要对30%以上的帮扶村培训工作进行抽查,县要对每个帮扶村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
要采取实地考察、走访农户等方式核实培训工作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基本学员参加培训情况,了解农民掌握技能情况、产业发展状况和农民满意程度。
对培训工作不落实、弄虚作假、套取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在3年内取消参与实施农民技术培训项目的资格。
附件:
1.省直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队派驻村名单
2.____县培训工作进展季度表
3.农民科技培训学员培训卡
4.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
国家级和省级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县名单
新郑市、新密市、孟津县、伊川县、汤阴县、滑县、延津县、舞阳县、夏邑县、梁园区、光山县、扶沟县、商水县、清丰县、辉县、获嘉县、修武县、召陵区、济源市、中牟县、许昌县、泌阳县、西平县、商城县、偃师市、陕县、唐河县、内乡县、永城市、尉氏县、博爱、林州、南乐、襄城、西峡、平桥、渑池、鲁山、兰考、郸城、正阳、上蔡
附件3:
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培训教师
指导时间
指导内容
指导教师
受训者对培训效果评价
本人签名:
说明:
1、本培训卡专为农民接受培训所设计,是农民接受培训的记录本。
农民朋友持本卡可以免费得到培训,免费获得技术手册、明白纸。
2、请妥善保管好本卡,每次参加培训时,带上本卡,做好登记。
3、学员完成全部培训后,填写培训效果评价,签好本人姓名,并留好备查。
4、有技术问题请咨询培训教师。
农民科技培训学员培训卡
县(市、区)乡村培训专业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主导产业
产业规模
培训单位
联系电话
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培训教师
指导时间
指导内容
指导教师
附件4:
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培训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培训机构对务农农民开展科技培训而给予的补助资金。
科技培训内容包括农业技术、经营管理以及政策法规等实用技术和相关知识。
第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需求和任务,安排培训经费。
第四条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培训补助资金预算,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业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检查及验收等。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对务农农民提供科技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农业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培训机构须按有关要求经公开招标确定。
第六条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授课人员的讲课费、误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以及培训机构用于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教学耗材、培训资料、购买培训证书等方面的支出。
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等支出。
各地不得在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列支项目工作经费。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农业部、财政部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和各省特色农业发展要求,结合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联合下达各省项目实施县、示范村的数量以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控制规模。
各省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的项目实施县数、示范村数和补助资金控制规模,选择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县和示范村,并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工作基础、项目县和示范村选择的原则、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概算、补助内容、组织方式、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农业部负责对各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培训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审核后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再由省级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四章 管理及监督
第九条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账,并报当地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备案。
培训台账应写明每次办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学员及授课教师等。
培训台账应由授课教师、村负责人和学员代表三方签字。
第十条培训补助资金在县级财政实行报账制。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凭培训台账和县农业部门出具的检查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
第十一条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公示制度。
县级农业部门要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受训人员、资金补助及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促进诚信建设,建立可追溯度。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上一级农业、财政部门上报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应于次年3月份前将本省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等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五条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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