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不定项主观题司考真题02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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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不定项主观题司考真题0210
2002-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与主观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10年)
(三)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
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
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
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
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2010年卷三不定项第97-100题)
98.关于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B.甲、乙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人
C.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D.甲、乙、丙都是上诉人
【答案】D
【考点】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
【解析】《民诉意见》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上诉,因此,甲、乙、丙都是上诉人。
100.关于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 )。
A.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不予审理
C.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
【答案】D
【考点】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程序】
【解析】《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主观题
五、(本题20分)
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
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
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
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
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
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
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
为什么?
【参考答案】本案乙省B县和丁省D县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大力公司和铁成公司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是明确、唯一的,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和《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合本案来看,本案大力公司和铁成公司协议选择“由A县法院或者C县法院管辖”,这种选择不是明确、唯一的,选择管辖协议无效。
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乙省B县或合同履行地丁省D县人民法院管辖。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
为什么?
【参考答案】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解析】本题季某是职务行为,应当由铁成公司承担责任。
不能追加季某为被告。
大力公司在起诉时提出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但是法院只对支付货款作出了判决,对解除合同没有处理,所以,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参考答案】二审中,铁成公司为上诉人,大力公司为被上诉人,季某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177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结合本案,铁城公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显然是对对方当事人大力公司有意见,但是并不涉及季某,因此,对方当事人大力公司为被上诉人,没有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季某依原审地位列明。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
为什么?
【参考答案】二审法院不应直接判决解除合同。
因为解除合同是一审法院遗漏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对该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结合本案来看,一审法院并未就“解除合同”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不应直接判决解除合同,而是应该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参考答案】大成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可以得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
为什么?
【参考答案】再审法院应当认定其为新证据,进行再审。
因为黎某提供的证据符合新证据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再审。
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解析】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本案中黎某的证据属于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是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属于新证据,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的规定进行再审。
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结合本题来看,二审法院没有调解就直接判决是错误的,违反了先调节后发回的程序,根据《民诉意见》第210条第
(2)项的规定:
“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2009年)
(三)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
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
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
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
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答案:
AD
解析:
本题考核当事人的确定。
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原告是被赡养人即王某。
因此,A项正确。
被告是有赡养义务的王某的子女,在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儿子与一个女儿都对王某有赡养义务,都是本案的被告。
王某仅对其中的二儿子起诉了,法院应当追加大儿子与其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
98.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Y省A县法院
B.Y省B县法院
C.Y省C县法院
D.W省D县法院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地域管辖。
《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且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那么原告住所地和各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ABCD项都正确。
99.诉讼过程中,Y省适逢十年不遇的冰雪天气,王某急需生煤炉取暖,但已无钱买煤。
王某听说王乙准备把自己存折上3,000多元钱转到一个朋友的账户上。
对此,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是?
( )
A.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B.诉讼保全措施
C.证据保全措施
D.先予执行措施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不构成对民事诉讼秩序的妨害,王某不能向法院申请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因此,A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导致法院对王某追索赡养费的判决将来难以执行。
此种情况下,王某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因此,B项正确。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本案中王乙不存在转移证据和毁灭证据的行为,王某不能申请证据保全。
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人民法院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因此,D项正确。
100.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增加。
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养费。
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 )
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
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
C.另行提起诉讼
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
答案:
C
解析:
《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008年)
(三)
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
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
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
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
A.《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
B.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
C.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
D.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
答案:
A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本题中,吕某是自由撰稿人,与该杂志社没有隶属关系,因此,杂志社与吕某都可以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因此,杂志社与吕某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B项正确;江某是甲公司的负责人,与侵权诉讼没有直接的关系,甲公司才是本案侵权诉讼的原告,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也不包括原告所在地法院,因此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甲公司是受侵权的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民事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D项正确。
99.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由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不在上诉请求的范围之中,二审法院不得对其进行审理
B.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C.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径行判决
D.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公司另行起诉
答案:
B【程序】
解析:
《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由此,本题中一审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请求未进行处理,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的说法正确,当选。
(2008年·四川)
(三)
香山公司(住所位于甲市A区)与红叶公司(住所位于乙市B区)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由红叶公司承建香山公司丙市分公司的办公楼(位于丙市C区)。
双方同时还约定因履行该建筑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或者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办公楼建成后,因办公区的附属设施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香山公司与红叶公司协商无果,香山公司向法院起诉。
诉讼中双方主动申请法院调解,在调解中红叶公司承认工程所用水泥不合要求,因而影响了工程质量,但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97-100题:
97.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市A区法院和乙市B区法院有管辖权
B.乙市B区法院和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C.甲市A区法院和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D.本案只有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乙市B区法院作为被告红叶公司住所地法院、丙市C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98.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B.香山公司及其丙市分公司是共同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C.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
A【当事人】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故丙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为合同当事人,所以也不为案件的当事人。
因此,香山公司为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00.若在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关于该案如何终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香山公司可以申请撤诉,经法院同意后终结诉讼程序
B.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根据和解协议作出判决
C.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
D.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答案:
AD【程序】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撤诉之所以要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是因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B项和C项的说法错误,D项的说法正确。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2007年)
(三)
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
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
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
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请回答97-100题。
97.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
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民诉意见》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本题中,因为小龙是1988年7月21日出生,到2005年6月25日,其尚未满18周岁,所以小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AB说法是错误的。
《民诉意见》第42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所以本题中,张某属于因职务行为发生诉讼,寰宇公司是被告。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D.
98.法院就追加行人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正确的做法是:
A.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B.只要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就应当追加
C.要有被告的申请,法院才可以追加
D.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追加
答案:
AD
解析:
《民诉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所以本题中,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或者自己申请参加诉讼。
本题正确答案是AD.
100.2006年7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8万元,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2006年7月25日,李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被告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陈某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一审被告、陈某的上诉都是合法的
B.一审被告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被上诉人
C.李某的上诉是不合法的
D.陈某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上诉人
答案:
CD【当事人】
解析:
《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本题中,因为一审并没有判决陈某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陈某无权提起上诉,A错误,D是正确的。
不过,陈某虽然不可以作为上诉人,其还是可以作为被上诉人的,B的说法错误。
另外,李某作为小龙的法定代理人,其是以被代理小龙的身分提起上诉的,而不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提起上诉,所以C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CD.
(2006年)
刘某从海塘公司购买红木家具1套,价款为3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交付后,刘某发现该家具并非红木制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退货。
请回答97-100题。
99.如果裁决退货,海塘公司不服,可以以何种方式获得救济?
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B.向本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D.向执行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答案:
AD【程序】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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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诉不 定项 主观题 司考 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