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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分等定级报告
市振安区汤山城镇土地复垦项目
建成后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
浩霖土地评估
二○一五年七月
市振安区汤山城镇土地复垦项目
建成后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
编制单位:
浩霖土地评估
编制人员:
连晓袁宝
编制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
附图
附图1:
土地利用现状图(K51G089070)
附图2:
土地利用现状图(K51G090068)
附图3:
土地利用现状图(K51G090067)
附图4:
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图(CJ-001)
附图5:
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图(CJ-002)
附图6:
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图(CJ-003)
附图7:
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图(CJ-004)
附图8:
项目建成后农用地利用等别图(CJ-001)
附图9:
项目建成后农用地利用等别图(CJ-002)
附图10:
项目建成后农用地利用等别图(CJ-003)
附图11:
项目建成后农用地利用等别图(CJ-004)
1评定围与任务
1.1评定围
市振安区汤山城镇土地复垦项目位于楼房镇梨树沟村,汤山城镇龙泉村和汤山城镇龙升村,均为废弃砖厂。
地理坐标为:
东经124°08′—124°30′,北纬39°59′—40°23′。
项目区所在图幅号为K51G089070、K51G090067、K51G090068。
项目区建设规模为28.2852公顷。
项目实施后,实际新增耕地23.7019公顷,耕地类型均为旱地。
1.2评定任务
本次评定的主要任务为:
(1)收集整理耕地质量分等和土地整理复垦实施资料;
(2)调查耕地自然质量影响因素和耕地利用、经营变化资料;
(3)确定建成后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参数体系及其记分规则;
(4)编制分等单元及其因素分值图和计算耕地质量等别指数;
(5)评定建成后耕地质量等别并形成文字和图件成果。
2主要评定依据
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国农业法》;
(3)《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
(5)《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7)《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8)《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9)《省耕地质量保护办法》。
2.2政策文件
(1)《国土地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
(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
(3)《国土地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55号);
(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9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0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8号);
(10)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三个平台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248号);
(11)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4年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4]87号);
(12)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相关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4]88号)。
2.3技术标准
(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
(2)《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
(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
(4)《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
(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6)《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
(8)《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
2.4基础资料
(1)市振安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
(2)市振安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3)市振安区农用地分等数据库;
(4)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遥感影像图;
(6)市振安区汤山城镇土地复垦项目设计及实施资料;
(7)市振安区汤山城镇土地复垦项目初验报告资料。
3项目主要建设容
项目建设规模28.2852公顷,新增耕地23.7019公顷,新增耕地类型为旱地。
3.1土地平整工程
项目区建筑垃圾清运后,需要采取削高填低、平整土地、客土回填、土地翻耕等一系列工程措施,将项目区土地复垦为耕地。
平整土地采取划分平整单元,分块平整等方式进行。
因各单元平整后需要进行覆土,在项目区附近找到合适的客土场,土质、土量均能满足项目区客土需求。
覆土结束后还需增施有机肥和翻耕,以保证复垦后的耕地质量满足要求。
项目区共有4个地块,经过平整、客土、翻耕等共新增耕地面积为23.7019公顷。
3.2项目实际完成工程
1、土地平整工程
项目区实际完成新增耕地23.7019公顷,客土量为84092.3立方米。
2、田间道路工程
项目区共完成田间道路1877米。
3、农田排水工程
项目区共完成排水沟872米,涵管0座。
4、其他工程
项目区实际拆除建筑18515立方米。
4确定评定参数体系
4.1标准耕作制度与指定作物和基准作物的确定
4.1.1标准耕作制度的确定
本次评定中的标准耕作制度采用《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规程》(GB/T28407-2012)中全国省(区、市)标准耕作制度速查表的数据,即振安区一年一熟制。
4.1.2指定作物与基准作物的确定
指定作物是指行政区所属标准耕作制度分区中较为普通种植的农作物。
基准作物是理论标准粮的折算基准,按省统一要求,市振安区在农用地分等中确定玉米为基准作物,并按市振安区玉米的产量比系数,进行指定作物玉米的理论标准粮折算。
4.2因素指标区与评价因素体系的确定
4.2.1因素指标区的确定
本次评定沿用了市振安区农用地分等中确定的因素指标区,即平原指标区。
4.2.2评定因素及权重的确定
本次评定参考了市振安区农用地分等中的分等因素,并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确定因素因子分级及权重,建立评定因素指标体系。
具体因素及权重见表1。
表1 项目建成后耕地等别评定因素权重表
指标区
名称
有效土层厚度
表层土壤质地
剖面构型
盐渍化
程度
有机质含量
土壤酸碱度
障碍层距地表深度
排水条件
地形坡度
灌溉保证率
地表岩石露头度
灌溉水源
平源
指标区
0
0.11
0.06
0.15
0.08
0.07
0.04
0.25
0
0.20
0
0.04
4.2.3指定作物评价因素的记分规则
本次评定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中的“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自然质量分”记分规划。
记分规则表见表2、表3。
表2东北区土壤指标分级及其分值表
分值
有效土层厚度
cm
表层土壤质地
剖面构型
盐渍化
程度
土壤有机质含量
土壤pH值
障碍层距地表深度
cm
100
≥150
壤土
通体壤、壤/砂/壤
无
1级
1级
60~90
90
100~150
壤/粘/壤
轻度
2级
2级
80
粘土
3级
3级
30~60
70
60~100
砂/粘/砂、壤/粘/粘、壤/砂/砂
中度
4级
60
砂土
砂/粘/粘
5级
4级
﹤30
50
粘/砂/粘、通体粘、粘/砂/砂、
40
30~60
砾质土
通体沙、通体砾
重度
30
5级
20
10
﹤30
6级
表3东北区土壤环境指标分级及其分值表
分值
排水条件
地形坡度
°
灌溉保证率
地表岩石露头度
灌溉水源
100
1级
﹤2
充分满足
1级
1级(用地表水灌溉)
90
2级
2~5
基本满足
2级
2级(用浅层地下水灌溉)
80
3级(用深层地下水灌溉)
70
3级
5~8
一般满足
3级
60
50
8~15
无灌溉条件
40
4级
30
4级
20
10
≥15
分级说明:
土壤有机质含量分为6个级别,分级界限下含上不含:
a)1级,土壤有机质含量≥40g/kg;
b)2级,土壤有机质含量40g/kg~30g/kg;
c)3级,土壤有机质含量30g/kg~20g/kg;
d)4级,土壤有机质含量20g/kg~10g/kg;
e)5级,土壤有机质含量10g/kg~6g/kg;
f)6级,土壤有机质含量﹤6g/kg。
土壤pH值按照其对作物生长的影响程度分为6个等级,分级界限下含上不含:
a)1级,土壤pH值6.0~7.9;
b)2级,土壤pH值5.5~6.0,7.9~8.5;
c)3级,土壤pH值5.0~5.5,8.5~9.0;
d)4级,土壤pH值4.5~5.0;
e)5级,土壤pH值﹤4.5,9.0~9.5;
f)6级,土壤pH值≥9.5。
排水条件是指受地形和排水体系共同影响的雨后(或灌溉后)地表积水情况,分为4个级别,分级界限下含上不含:
a)1级:
有健全的干、支、斗、农排水沟道(包括抽排),无洪涝灾害;
b)2级:
排水体系(包括抽排)基本健全,丰水年暴雨后有短期洪涝发生(田面积水1天~2天);
c)3级:
排水体系(包括抽排)一般,丰水年大雨后有洪涝发生(田面积水2天~3天);
d)4级:
无排水体系(包括抽排),一般年份在大雨后发生洪涝(田面积水≥3天)。
地表岩石露头度是指基岩出露地面占地面的百分比。
根据地表岩石露头度对耕作的干扰程度可分为以下四个级别,岩石露头值下含上不含:
——1级,岩石露头<2%,不影响耕作;
——2级,岩石露头2%~10%,露头之间的间距35m~100m,以影响耕作;
——3级,岩石露头10%~25%,露头之间的间距10m~35m,影响机械化耕作;
——4级,岩石露头≥25%,露头之间的间距3.5m~10m,影响小型机械耕作。
4.3光温和气候生产潜力指数的确定
光温生产潜力是指在农业生产条件得到充分保证,水分、CO2供应充足,其他环境条件适宜的情况下,理想作物群体在当地光、热资源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最高产量,亦即光合生产潜力受到地区温度条件限制作用后的理论产量。
气候生产潜力是指在农业生产条件得到充分保证,其它环境因素均处于最适状态时,在当地实际光、热、水气候资源条件下,农作物群体所能达到的最高产量。
即在光温生产潜力基础上进一步考虑降水的限制作用后,农作物的理论产量。
根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市振安区光温生产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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