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电大《监督学》考试复习参考资料两份汇编附全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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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电大《监督学》考试复习参考资料两份汇编附全答案
备考电大2019年《监督学》考试复习参考资料两份汇编附全答案
监督学复习资料一
名词解释
●监督:
监督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督导和惩戒的活动。
●监督的功能:
监督的功能是指在监督过程中,监督本身所具有的、普遍存在并起决定作用的惩戒、制约、参与、预防、促进和反馈等功能。
在监督过程中,各项功能共同发挥着作用,形成整体性的功能体系,有效地发挥监督的作用。
●事前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在某种公共管理活动开展之前,监督部门围绕公共管理主体的决策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事前监督工作主要体现为分析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可靠性。
事前监督是一种宏观的、高层次的监督检查,如何构建一个参与决策的监督机制是实施事前监督的关键。
●事中监督:
事中监督是指对监督对象在执行政策,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也叫跟踪监察。
其基本的管理理念是过程管理理念,即过程决定行为的最终的结果。
其主要形式是现场监督和跟踪监督。
监督部门参与到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在参与中实施监督。
●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也称之为结果监督。
是对公共管理行为完结以后进行的监督活动,是对公共管理行为结果的监督。
通过事后监督可以总结经验教训,建制堵漏,评估政策效果的优劣,事后监督还具有较强的鉴戒功能。
●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是指主权的来源于归属均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理论:
人民主权理论是指在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国家是人民让渡自己的权利交由国家统一行使而产生的,因此国家只是人民主权的委托管理者,人民拥有最高主权并通过立法权来表达“公意”,对国家管理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与制约。
●议行合一:
议行合一理论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同属于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政权组织形式。
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基于职能不同的分工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简单而言就是为了防止专制和权利被滥用,根据政体组成要素的职能分工,建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
●多元民主理论:
多元民主理论是指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国家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社会中存在着大量利益各异的自治社会组织和集团与国家共享权力,利益集团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和影响政治决策的制定,打破国家权力的单边控制,实现政府与公民的双边控制关系,从而制约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实现控制。
●协商民主理论:
协商民主理论是指在多元社会条件下,为了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直接政治参与而建立公共协商机制。
●一台三院:
唐代沿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中丞为副职。
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
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
宋代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
●香港廉政公署: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
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业务部门。
分别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指控;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制度和工作程序,提出建议,以纠正可能出现贪污的工作方式;社区关系处负责向市民宣传贪污的危害,以取得市民对反贪工作的支持与合作。
名词解释
●都察院:
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
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
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
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谏诤:
谏诤制度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
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廉政监督:
廉政监督是指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否廉洁从政所实施的全面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的活动。
●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权力运行过程及其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开。
其意义在于通过把党政机关的所有事务和活动置于人民普遍的监督和关注之下,实现对权力运行的监控,从而有效地遏制腐败,建立高效、勤政、廉洁、务实的政府。
●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自身能力不足或认为其自身存在的职务过错行为已使其失去继续担任该公职的民意基础,从而主动向法定机构提出辞去其现任职务的申请并由后者依法对此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和自责行为。
●效能监督考评:
效能监督考评是指通过构建适用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效能监督考评评价指标体系,对效能监督对象进行的“考察”和“评价”。
考察主要是听取评价,收集效能信息,并对效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是对效能监督对象的效能状态进行评估与确认的过程。
●人大代表质询:
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委员在常委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即可书面提出质询案,在全国人大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质询;地方各级人大开会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
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人大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宪法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使人大监督更加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常设性专门委员会是人大监督法律实施的经常性工作机构,临时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人大临时性工作的工作机构。
●人大办事机构:
全国人大现设立七个专门委员会,它们都发挥着监督职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这一办事机构的作用相当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党员监督:
就是共产党员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规章制度、党纪党规的要求,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务工作者以及党的组织所进行的评议、批评、检举、控告等制约、督促和控制活动。
党员监督是党内监督的最基本形式。
●干部谈话制度:
干部谈话制度,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调查性谈话和劝告性谈活的制度。
谈话制度是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内监督的—种重要方法。
●审查批捕:
审查批准逮捕简称审查批捕或审查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审查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名词解释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也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审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
前者主要是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后者主要是刑事抗诉。
●刑事抗诉: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行政审判监督:
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二审监督:
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审法院做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再审监督:
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也叫行政赔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廉政监察:
廉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从事行政公务活动中是否廉洁奉公,有无利用行政职权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效能监察:
效能监察是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组织的廉政与勤政,行政监察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效能管理组织对行政管理体系及其行政管理行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整体性监察。
●审计:
审计是指专门审计机关和其他受委托的人员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有关经济资料的真实、公允的经济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
●行政告诫:
行政告诫是监督机关依据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行政告诫书”的形式,对损害行政管理制度和秩序,情节轻微,尚不构成政纪处分或被免予政纪处分的行政过错行为人和行政组织,进行的批评教育,督促当事人改正的一项行政措施。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
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给所属的有轻微违法或违纪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同时又是被处分人的行政责任的体现形式之一。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特约监督员:
特约监督员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方式聘请的,兼职履行相应民主监督职责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包括特约监察员、教育督导员、税务监察员、审计员等。
特约监督员是现时期实施民主监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名词解释
●人民政协监督: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指人民政协组织及其成员对党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有组织的监督。
它是政协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外部监督,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更是国家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公民通过新闻传媒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务和行为的批评、建议,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
●独立检察官:
美国的独立检察官是专门对某一高级行政官员的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起诉的临时性官员,其起诉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各部正副部长及相应职务的官员。
为了保证独立检察官充分履行职责,法律赋予独立检察官很大的权力,包括人事权、调查权、传讯权、汇报权和起诉权。
独立检察官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调查监督力度。
●行政交谈:
行政交谈制度是日本行政监察制度的特色,也成为日本行政评价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负责接受和处理国民对政府各部门的投诉。
所谓行政交谈是指行政监察部门及其所委托的人员,与因行政失误而遭受损害的国民进行交谈,听取改善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尽可能地解决问题或补偿损失,并使其结果有助于改善现行的政策、措施和管理。
当发现公务员违纪渎职时,行政交谈委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
●国民请求监察制:
为了加强国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韩国实行了国民请求监察制度,凡公共机关的事务处理因违法或腐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时,20岁以上的国民可以联名向监查院申请对其进行监察。
●监督的词义:
东汉《解文说字》曰:
“监,临下也”,即可理解为从高处向低处的俯瞰,“督”字按照各种字典解释可归纳为;一是察看、监管,如监督、督办、督导、督察、督促等。
●腐败的词义:
一是指物体的腐烂;二是指行为的堕落;三是指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
我们对腐败的理解主要从第二和第三方面加以界定。
●组织腐败:
当组织中一些明显与该组织宗旨、原则相悖的现象公然存在,该组织及多数成员却默然置之、默认、接受和自觉或不自觉的遵循时,组织的腐败就已经开始。
●决策腐败:
决策腐败是公共管理决策者以恶意的动机实施决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寻租腐败:
寻租腐败是指为获得低于市场价格的公共资源所进行的权钱交易活动。
●公民的制约权:
公民的制约权包括:
⑴选举权⑵言论自由权⑶参与权⑷结社权⑸知情权⑹救济权。
●社会民主监督:
社会民主监督是指非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对公共管理活动的监督。
它是凭借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具体而言,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新闻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公共管理的监督,构成了社会民主监督。
●监督辅政:
监督辅政思想认为,监督是维护统治、巩固政权、治理国家的必要手段,只有通过实施和加强监督才能够有效防止和反对腐败、从而稳定统治。
其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表明了腐败对政权的严重危害性;二是指出监督是防止和反对腐败、巩固统治的必要手段。
●君臣并提:
君臣并提思想阐明了我国古代的监督对象,既强调君主和官吏都应该受到监督,以保证统治的稳定、长久和繁荣。
这一思想认为君主和官员作为封建国家统治结构中的两大组成部分,其腐败行为都会危及政权统治,应该采取不同的监督形式对二者实行监督。
名词解释
●监督专才:
监督专才思想是我国古代重视监督、强化监督所提出的必然要求。
它是指对监察官员进行严格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确定监察官员在政治素养、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方面的要求与条件,从而保证由专业人才实施监督,以实现监督职能的高效运转;同时,强化对检查专员本身的监察考核与奖惩,以实现对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
●党政分察:
党政分察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察思想中的体现,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之一。
它是指设置两个相对独立且有联系的监察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察权。
一个监察机构设立于中国国民党内,受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领导,专司党内和政府内任职的国民党党员的违法或失职行为;另一个监察机构隶属于国民政府,对国民政府所属的行政、司法等机关公务人员的违法或失职行为行驶监察权。
●弹惩一体:
“弹惩一体”的监督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发展和深化,是防止行政权干涉监察、影响监察效能的有效措施。
它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与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和惩戒的双重职权,为此保证通过纠弹来行使监察权并且通过惩戒权的行驶增强监察权的效能。
●政治原罪:
政治原罪思想是基于“人性恶”和“权力恶”的假设而提出的,针对监督原因和监督对象两方面进行了阐述。
它是指在“人性恶”和“权力恶”的前提下,当人与权利结合后人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权利的滥用,侵犯公民的权利,因此必须建立权利约束机制,对权力的行驶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理论是指在多元社会条件下,为了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直接政治参与而建立公共协商机制。
在公共协商过程中,自由平等的公民可以通过与政府官员之间就政策等问题进行对话与讨论,最后达成共识,从而赋予立法与决策的合法性。
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要素为协商与共识,其承认协商在国家和社会事务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协商过程对于公共决策制定、权力与利益分配的必要性。
●御史府:
秦王朝建立后,为了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与军事机关及其官史的监察,在中央设立了专门监察机关—御史府。
置御史大夫一名为御史府的最高监察官,总管全国的监察。
●中国古代的弹劾权:
弹劾权是中国古代历朝监察机关最重要的职权之一。
监察机关在监察百官的施政活动中,凡发现公卿百官有违法渎职失职行为或贪污贿赂、政策违失者,监察官则可行使弹劾权,直接向皇帝举劾,以整饬史治和纲纪。
●风闻奏事:
监察官员有权“风闻奏事”。
大体从唐朝开始,御史可“风闻奏事”,“皆云风闻访知”,不需核准事实。
宋朝时规定御使“风闻奏事”甚至可以弹劾宰相,并明令限制每月奏事一次,称为“月课”。
如果上任百日无所纠弹,则或罢黜,或罚款,称“辱台钱”。
“风闻奏事”一方面提高了监察管的权力;一方面也助长了其监察权的滥用,这种制度使北宋的监察官无所惮忌,甚至一些监察官员为了邀功,吹毛求疵,发空论而不负责任,使官员因循苛简,唯恐因小过失而丢官职,惶惶不安。
●唐太宗时期的十道监察区:
对地方州县及其官史的监察,在唐太宗贞观元年,依“山河形便”,将全国地方的250余州分属于10道为关内道、河南道、河东道、河北道、山南道、陇右道、淮南道、剑南道和岭南道。
●纠举权:
纠举权也是中国古代各朝监察机关最重要的职权之一。
对于官吏的一般违法失职行为,没有必要在皇帝面前弹劾的,监察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就是纠举。
纠举权是弹劾权的简化形式。
●财产申报制度:
是指规定一定范围的国家公务人员在任职的一定时期内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以及一定范围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及其变化状况的制度。
名词解释
●中华民国的“五院”:
国民党负责训政的最高机构中央政治会议分别通过了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织法。
●效能监督:
由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公共组织效能考评机制、效能责任追究机制、效能投诉的受理机制和行政效能监察机制等构成。
●廉政公积金:
廉政公积金是一种有效的期权制度,公积金由政府和公务人员双方按照规定的比例按月存缴,如果公务人员在退休以前没有任何腐败记录,退休后就可以一次获得所存公积金。
●效能监察: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组织的廉政与勤政,行政监察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效能管理组织对行政管理体系及其行政管理行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整体性监察。
●惩戒:
惩戒机制是指对廉政监督对象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否定性的评价并给予一定得惩罚、申戒的工作方式和制度体系。
其方式分为:
精神惩戒、物质惩戒、身份惩戒。
●政府集中采购: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首问责任制:
当事人到机关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来电询问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
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的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主要是对监督对象是否遵守宪法及各种法律、法规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法规、命令、决定是否同宪法和各种法律相抵触进行监督;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省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进行监督;对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的司法批复、解释以及对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进行监督。
●工作监督:
工作监督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集体行使职权原则:
同依法监督原则相一致,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必须遵循的原则。
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一府两院:
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一府两院”,即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提案: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
●人大代表监督: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也可以自行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
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都具有监督的性质和效力。
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能,发挥监督作用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即会内工作与会外工作。
●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就是党员之间、党组织之间和党员与党组织之间,依照《党章》和其他重要党内条规所进行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活动。
就其在中国整个监督体系中的地位而言,党内监督是其中的核心环节。
●文件审查制度:
文件审查制度是指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产生的重要文件进行审查的制度。
名词解释
●巡视制度:
巡视制度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一种方式。
巡视内容包括了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党纪处分:
对在党内监督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党纪的党员或组织,在调查核实后,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给予恰当的党纪处分。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对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
改组;解散。
●检举控告:
检举指非受害人向有关党组织、纪检机关反映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情况。
控告是指受害人向有关党组织、纪检机关反映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的纪律、侵犯受害人权益的行为。
●党委常委会:
党委常委会是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关。
●质询:
质询是指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委会议,可以对同级党委委员及其工作部门,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下级党的委员会,就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的情况,提出质问并要求予以答复。
受质询的个人或下级党组织、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接受质询。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是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制度,是党的组织纪律,特指在党的会议上少数代表的意见要服从多数代表的意见。
●侦查活动监督:
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审查决定的诉讼活动。
它是人民检察院参与刑事诉讼,正确履行检查职能的重要基础环节。
●刑事审判活动监督:
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
它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观故意:
行为人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
●素贿:
索贿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人有求于己时,主动素要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在权力机关、法律机关(检察院、法院)行政机关、党的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事审判监督:
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过程中的犯罪行为予以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监督公共管理权为目的的一种司法监督形式。
●审级监督: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审级监督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核准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来完成。
●死刑复核:
是指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案件由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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