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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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南办发[2001]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1995)4号]及其附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而制订。
第二条制订本细则旨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合格人才的中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四条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前书面向学校请假。
第五条新生中自筹经费生、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入学时必须将户口迁入南京大学;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不迁户口。
第六条凡入学前为南京市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如有特殊原因,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在入学时不迁入户口。
入学时户口不迁入学校者,在读期间不得再迁入学校。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各院系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校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发给校徽、学生证及相关材料,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委托培养与自筹经费研究生交费注册。
未经准许,逾期半月不缴费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在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含体格、政治思想等),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健康检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
(2)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逾期15天不报到者;
(3)有严重政治问题或经济问题或道德品质败坏者;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第十条新学期开学时,在学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到所在系(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各系(院)开学后三天须将报到、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
第三章纪律、考勤
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类活动。
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舞弊。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病假两周以内须经所在系(院)有关领导批准,两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院批准。
批准材料存在有关系(院)办公室备查。
外出学习、听学术报告、参加会议、查阅资料等,应按计划进行,严格掌握时间,不得旷课,有事必须请假。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为了保证研究生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未经研究生院批准,不得抽调研究生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工作或派出国(境)。
第十四条研究生申请出国(境)进修、留学及请假出国(境)探亲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南京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
对符合国家有关晚婚年龄规定而要求结婚的研究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章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必须休学,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导师与所在系(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七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作退学处理。
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相应延长。
第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期间,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同等医疗待遇。
休学半年内,普通奖学金照发;休学超过半年发给80%。
休学离开学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研究生休学期间,经校医院同意,可以在当地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所属系(院)提出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于下一学期复学。
第五章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须经转出或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凡需转学者,须事先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系(院)审核同意后,由研究生院报送江苏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凡需转专业者,递交研究生院批准的申请,须包括拟转入系(院)与导师同意接收的意见。
第六章退学、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满一学年,复学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3)硕士生一学期中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4)经中期考核,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者;
(5)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6)因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8)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取消学籍:
(1)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中止学业者;
(2)自筹、委培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未经准许,故意不缴费者;
(3)未在研究生院办理手续私自出国者;
(4)经查实,存在严重的剽窃、弄虚作假等学风问题,不宜继续培养者。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要求退学,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其导师和所在系(院)签署意见;取消研究生学籍,须由系(院)征求其导师意见后提出书面报告。
研究生退学或取消研究生学籍,均由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退学自费出国攻读研究生,保留学籍一年。
从办理退学手续之日起,一年内不复学者,不再保留其学籍;从批准退学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退学或取消学籍研究生,自谋职业,其户口、档案、人事关系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一般退回原单位。
如情况特殊,也可退回其家庭(含配偶)所在地;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一律退回其家庭(含配偶)所在地。
第七章奖励、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校管理者和研究生导师及任课教师,都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做好研究生培养教育工作,对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负责。
第二十九条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奖励和表扬。
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奖励方式主要有通报表扬,颁发奖学金、奖状、奖品和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条对于犯有错误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限。
留校察看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不适用于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成果,影响恶劣者;
(6)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7)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特别严重者。
第三十二条对受处分研究生,奖学金作相应扣除。
扣除办法见《南京大学“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15日内向校方提出申诉。
校方在接到申诉后,应在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从严处理。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由有关系(院)提出意见,研究生院院长审批,材料报国家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和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对其中有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论和行动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五条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在接到离校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将户口转至其家庭(含配偶)所在地,不得无故滞留学校,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提前毕业、延长学习期限
第三十六条硕士生提前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优良,科研工作突出,并通过中期考核者,可提前攻读博士学位,也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和提前毕业。
硕士、博士生均可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至四年。
博士生因研究工作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院系审核,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长学习期限。
博士生学习延长期间确因重大研究工作需要,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第三十八条凡跨年度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在2月上旬之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延长毕业的春季博士生须在12月底前提出申请、秋季博士生须在4月20日前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在职博士生、硕士生承担原工作单位工作量超过1/3以上者,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
第九章毕业、就业与证书发放
第四十条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与德、体合格,虽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但没有完成学位论文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部分课程成绩不合格,或所修课程没有按照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或在学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毕业研究生离校前要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毕业鉴定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着重就政治觉悟、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以及学习、生活等方面作出结论性鉴定。
第四十五条经中期考核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者,发给“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证明;属于“硕博连读”者,发给“硕士、博士连读”证明。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发。
第四十七条为及时做好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发放工作,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之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研究生或中途退学与取消学籍研究生等,依据“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落实就业。
第十章学籍材料归档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研究生教学、学籍、人事等档案归档工作。
第五十条下列材料应及时整理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1)入学录取通知书;
(2)入学报考材料;
(3)南京大学研究生登记表;
(4)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成绩表;
(5)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6)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通知书;
(7)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获奖或处分材料。
第五十一条研究生毕业后,由各院系负责整理好毕业档案,通过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寄往就业单位。
退学研究生档案根据人才交流中心或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接受函寄送。
定向、委培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档案按定向、委培合同要求寄送。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定向、委培与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有关合同规定要求执行。
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在职研究生学习期间,享受本单位职工应享受的工资、劳保福利待遇。
在职研究生(含定向、委培)在读期间不得改为非定向脱产研究生;非定向脱产研究生,如需改为在职研究生,须经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南京大学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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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 研究生 学籍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