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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目 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住宅小区三期第一标段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3
1.1
建设规模
6幢高层住宅及部分公建和设备用房,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
4
1.1
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
5
1.1
质量标准
合格
6
2.1
招标范围
详见投标须知附件一
7
2.2
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
2006年7月13日,计划竣工日期:
2008年9月10日。
施工总工期:
790日历天。
8
3.1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9
4.1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含)以上资质
10
4.3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1
5.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安排
联系人:
12
13.1
工程报价方式
综合单价法(即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13
15.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日算起)
14
16.1
投标担保金额
不要求
15
17.1
投标人的替代
方案
不允许
16
18.1
投标文件份数
《经济文件》一正四副,《技术文件》一正四副,《商务文件》一正四副,电子文件(载体为光盘)两套。
17
20.1
21.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地点:
收件人:
18
24.1
第一次开标
开始时间:
2006年5月28日上午9:
00时
地点:
19
31.3
评标方法及标准
综合定量评标法,详见附件《招标评标方法》
20
36.3
履约担保金额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
21
标书费用
0元
22
图纸押金
2000元/套(可退)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招标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细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1.3招标人联系方式:
名称: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联系人:
1.4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名称:
1.5本招标工程图纸设计单位:
太平洋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附件一。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投标人合格条件。
除4.1款规定的条件外,投标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4.2.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2.2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
4.2.3.1针对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核心管理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1人,项目副经理至少3人(分管技术、生产及安全文明施工);项目经理部下设至少包括负责工程施工、安装、技术、质检、物资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经营、预算等职能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对口工作。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要求
项目经理
国家一级项目经理资格,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具有10万m2以上项目经理岗位经验,50岁以下
技术副经理
高级职称,大专以上学历,具有10万m2以上住宅项目总工程师岗位经验,45岁以下
生产副经理
具有项目经理资格,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具有10万m2以上项目管理经验,45岁以下
安全副经理
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安全员资格,具有10万m2以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经验,45岁以下
4.2.3.2针对项目,为保证各单位工程管理到位,规定土建工长和质检员不少于8人;水暖工长和水暖质检员不少于4人;电气工长和电气质检员不少于4人;资料员不少于3人;安全员不少于4人;试验员不少于2人;预算员不少于2人;测量员不少于2人。
以上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应专职专责。
在工程施工各阶段,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应少于30人。
4.3本招标项目工程采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4招标人不提倡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本次投标。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时,除须满足本投标须知第4.1、4.2款要求并提供组成联合体的每一成员的资料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4.4.1联合体的各成员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资格,并且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标。
由同一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4.2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签署一份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成员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该协议应经公证处公证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
4.4.3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共同推举一位联合体主办人,授权其代表联合体的所有成员负责投标及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协调工作。
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主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该授权委托书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
4.4.4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成员均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成员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5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的每一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4.6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主办人的名义提交投标担保。
以联合体中主办人名义提交的投标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4.4.7除非另有条款规定,本投标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成员。
5.踏勘现场
5.1踏勘现场
5.1.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踏勘现场过程中,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均由投标人负责。
5.1.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1.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五章工程建设标准
第六章图纸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7.2除7.1的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生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4当投标人退回图纸时,图纸押金同时退还给投标人(不计利息)。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招标文件发出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公章)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前来领取澄清文件。
投标人应于24小时内前来签收该澄清文件。
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前来领取澄清或修改文件。
9.2投标人应于24小时内前来签收该澄清文件。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标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
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能酌情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第一册《经济文件》、第二册《技术文件》及第三册《商务文件》三册组成。
11.2第一册《经济文件》一般包括投标书和投标报价两个部分组成
11.2.1投标书部分包括
(1)投标书(格式参见第八章);
(2)投标书附件(格式参见第八章);
(3)授权委托书(格式参见第八章);
(4)承诺书(格式参见第八章);
(5)已提交投标担保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也可,下同);
(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1.2.2投标报价部分包括
(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2)投标总价表;
(3)工程项目总价表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8)主要材料价格表;
(9)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10)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1)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12)补充清单计价表。
(13)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
(1)-(12)报表格式参照第八章《经济文件》格式第4节投标报价格式。
11.2第二册《技术文件》即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具体要求是:
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表等;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描述平面布置(含平面布置图)、工期安排、工程进度(含施工进度网络图、表)等;结合招标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组织目标及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格式参见第八章。
(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格式参见第八章)
(2)劳动力计划表(格式参见第八章)
(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及横道图(格式自定)
(4)施工总平面图(格式自定)
(5)临时用地表(格式参见第八章)
(6)现场电力需求计划表(格式参见第八章)
以上六个图表投标人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作为附件装订。
11.3第三册《商务文件》主要包括:
(1)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包括说明公司自身、协作伙伴或系联合承包体时联合体各方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质量保证、环保体系(如有时)、联合体合作协议和组织分工情况相关文件,对于非本市注册的投标人,应提供经国家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文件;
(2)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表
(3)主要管理人员资历表(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等)
(4)主要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5)现场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6)投标人近五年内已完类似工程经历(包括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等扫描件或复印件)
(7)投标人在建工程一览表
(8)投标人现阶段和过去五年内有无引起的诉讼和仲裁的情况报告
(9)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本册同时作为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招标人对投标文件有格式要求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投标文件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内容,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未对招标文件要求做实质性响应。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本工程的合同形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13.3工程量清单
13.3.1本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规定进行编制。
投标人可根据企业定额或参照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等,在充分考虑市场竞争因素的前提下进行组价。
招标人鼓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基础上,就本工程各项工作的消耗量水平、工料机价格水平、各类费用标准、有关费率和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做切合自身实力的竞争性考虑。
投标人可以根据各自对本工程的综合预测、自身实力及市场风险因素填报各个项目的单价,并按清单数量计算合价,列入投标报价总额之中。
13.3.2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其中,其它项目清单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等。
13.3.3投标人应根据招标范围对本招标文件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进行校核,如发现错漏项或数量偏差应在招投标阶段规定的提交质疑的截止时间前提出,招标人确认后以补充招标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正。
在此时间前如未能提出,则视为对该部分的默认,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本招标范围以内的工程数量不予以调整。
13.4报价说明
13.4.1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金额。
投标报价的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作为投标时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招标人不接受由于投标人对招标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导致的任何索赔。
13.4.2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3.4.3甲供材料、设备:
指本工程招标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其明细及价格参见本须知附件二《甲供材料、设备清单》。
凡含有甲供材料、设备的清单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除甲供材料、设备的价格只能计取利润和税金外,其它费用正常计价。
甲供材料、设备的金额将计入其它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的材料设备购置费中。
附件二中甲供材料、设备的价格仅为其材料费或设备费,不包括保管费、损耗、辅材等其他费用,请投标人酌情报价(如计取安装费等),即使甲供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与附件二提供的价格不同,结算时也不予调整。
13.4.4暂估单价项目:
本工程中标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中,部分材料设备招标人需要对其质量及价格进行控制,并对该部分材料提供了暂估的单价,本部分材料设备被称为暂估单价项目。
其明细及单价参见本须知附件三《暂估单价项目清单》,附件三中暂估单价项目的价格仅为其材料费或设备费,不包括保管费、损耗、辅材等其他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提供的暂估材料及设备单价并考虑其他相应的费用进行投标报价,结算时按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并报经招标人同意后的实际材料价格调整相应清单价格,具体结算方式参见《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工程项目预结算规定”第十条。
13.4.5暂估总价项目:
暂估总价项目参见本须知附件四。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下述规定。
13.4.5.1暂估总价项目的暂估价款暂计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投标人可以根据暂估总价计取暂估总价项目总包服务费。
13.4.5.2总包服务费为固定不变费用,请投标人酌情报价,即使暂估总价项目结算价与暂估总价不同,总包服务费也不予调整。
13.4.6指定分包项目:
指定分包项目是指招标人需要进行专业承包的项目,但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承包人的服务和配合。
招标人给出指定分包项目暂定总价(具体数额见附件五),此项费用不计入投标总价,指定分包项目暂定总价已包含专业承包单位完成指定分包项目所发生的各种实体性和非实体性费用,投标人参考招标人给定的指定分包项目暂定总价计取总包服务费(含招标人向投标人支付的因招标人分包而给投标人造成的利润损失等经济补偿费)。
总包服务费为固定不变费用,请投标人酌情报价,即使指定分包项目结算价与指定分包项目暂定总价不同,总包服务费也不予调整。
13.4.7其他项目清单部分:
只包括招标人部分的材料购置费和投标人部分的总包服务费两项。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所提供的暂估总价及指定分包项目暂定总价计取总包服务费。
总包服务费的主要服务内容:
13.4.7.1与分包单位签订进场协议,对分包单位负有管理的权力和义务,协调分包单位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交叉配合等关系,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13.4.7.2对分包单位进行施工现场交底,明确分包工程与总包工程相关部分的具体衔接和存在的问题,明确总包的相关管理规定,使分包工程顺利进行。
13.4.7.3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向分包单位提供作为总承包单位具有的且与分包工程相关的证件和批件。
13.4.7.4按工程进度计划向分包单位提供必要的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13.4.7.5按工程进度计划向分包单位提供分包单位的施工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13.4.7.6允许分包单位无偿使用垂直运输机械(如外用施工电梯、塔吊等)。
13.4.7.7为分包单位搭设或提供使用脚手架(包括电梯井道脚手架)。
13.4.7.8为分包单位提供施工场地的临时设施如办公、仓储用房、生活用房等。
13.4.7.9负责分包单位的成品保护工作。
13.4.7.10承担分包单位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的费用。
13.4.7.11提供分包单位夜间施工时夜间照明电源、水源等施工条件。
13.4.7.12负责本项目包括分包工程在内的堵洞、清洁等收尾工作。
13.4.7.13负责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及总体施工进度计划。
13.4.7.14负责施工期内,由于进度安排,分包单位交叉施工,造成临时设施的拆除及复建。
13.4.7.15负责建筑垃圾外运。
13.4.8风险费用各投标人自行考虑,包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
13.5本工程的合同形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除下列允许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以外,一切风险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合同实施时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予以充分考虑。
13.5.1本次招标图纸以外新增的工程;
13.5.2钢筋主材的价差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每季度所施工完成的钢筋工程量,按照本季度各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相应规格型号的钢筋价格算术平均值,与2006年5月份《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同一规格型号的钢筋价格进行比较,如果差价超过±10%的,则调整超过±10%以外的差价并计取税金。
13.5.3混凝土主材的价差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每季度所完成的混凝土工程量,按照本季度各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相应标号的混凝土价格算术平均值进行比较,与2006年5月份《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同一标号的混凝土价格进行比较,如果差价超过±10%的,则调整超过±10%以外的差价并计取税金。
13.5.4单项洽商(即单份单个变更洽商项目累计工程量清单项目)金额在5000(含)元以上的:
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确定或调整方法:
①如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按相同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或参考相似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②如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并报发包人签字同意后,调整该部分价款。
13.5.5暂估单价项目结算方式:
按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并报经招标人同意后的实际材料价格调整相应清单价格。
13.5.6如招标范围以内的某部分工程在合同实施时未发生,则相应核减该部分合同价款。
上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由中标人提出,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并报经招标人签字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上述六项引起措施项目及规费的增减不再调整。
13.6投标人应按照“京建法[2004]243号”文件《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要求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此部分需在投标书中单独报价,并将此部分费用列入投标总价表中。
13.7投标人应按照“京建施[2005]802号”文件《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全防护、安全措施建办〔2005〕89号》、《京造定[2006]1号说明解释》要求,在措施项目清单中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并计入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
此部分需在投标书中单独报价。
13.8专业问题说明及其他
13.8.1本工程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
13.8.2图纸中钢筋直径20MM(含20MM)以上的钢筋接头方式为机械连接。
13.8.3室内卫生间墙面防水材料改为1.5mm厚聚氨酯防水涂料。
13.8.4地下室底板、地下室立面防水材料由SBS3+3防水卷材改为0.8mm厚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文件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从投标截止日算起),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本次邀请招标不要求投标担保)
16.1按照“京建法[2004]242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实行保证担保。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3日前,按本文件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在任何情况下,投标担保的退还都不包括与其有关的利息或其它同类的费用或收益。
16.4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将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并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履约担保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但也不包括与其有关的利息或同类的费用或收益。
16.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将没收相关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金:
(1)从投标截止日起到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
(2)投标人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函;
(3)投标人中标后,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
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中规定不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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