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完整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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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18.5.3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节刑法概述第二节犯罪第三节刑罚第四节几种常见的犯罪及其处罚第五节几种常见职务犯罪,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三、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概念,特点,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第一节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概述,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
甲系某县机械厂职工,与女工乙在同一车间上班。
两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但两人都已结婚,也不想离婚。
两人的奸情后来被乙的丈夫发现,并向该县法院告发。
经该县法院审理,以通奸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
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问题:
通奸是不是犯罪?
分析:
甲的行为不是犯罪,因为我国刑法并未将通奸作为犯罪行为加以规定。
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节刑法概述,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谓罪刑法定,是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
案例:
2002年5月26日晚9时许,原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总经理徐建平与其妻丁遐(公司董事长)吃过晚饭后,先后回到位于柯桥的公司卧室内,因工作及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徐建平借着酒劲,一手拿起茶杯向丁遐头部猛击,一手使劲猛掐丁的颈部,直至妻子窒息死亡。
作案后,徐建平用钢锯将尸体肢解,抛入消防蓄水池内。
次日,徐建平乘车潜到江苏省南京市。
2002年11月15日,徐建平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概述,问题:
2003年月,徐建平在关押期间完成的项实用新型技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
这项技术发明都与纺织行业有关。
徐本人拥有多项国家专利,还曾被评为年度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先进个人。
近200名知识界人士上书法院请求“刀下留人”,认为其对中国纺织业有巨大贡献,保留其一命更有价值。
对徐建平应如何处罚?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概述,分析:
法院坚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徐建平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2003年月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犯故意杀人罪的徐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徐建平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月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对徐建平的死刑判决,之后几日对徐建平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概述,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对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有何不同,都应当一律平等地适用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包括:
定罪上平等、量刑上平等、行刑上平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节刑法概述,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
甲和乙到丙家行窃,共窃取了价值规律万元的财物,经销赃后,赃款由二人平分。
但甲在行窃中,瞒着乙偷偷地把一个价值5千元的戒指装入口袋,据为己有。
案子最后被公安机关侦破,一审法院判决甲有期徒刑5年,而判处乙有期徒刑3年。
问题:
法院的判决正确与否?
分析:
正确,因为甲的盗窃数额明显比乙大,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比乙大。
第一节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概述,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均衡原则或罪刑等价主义。
其含义是,根据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第二节犯罪,一、犯罪的概念二、犯罪构成三、排除犯罪的事由四、故意犯罪形态五、共同犯罪,第二节犯罪,一、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节犯罪,一、犯罪的概念,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特征,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案例:
某甲是一个瘦削脸庞的男青年,23岁,精神正常,在元旦的晚上,隐藏在僻静的胡同里,当他发觉一个妇女,手提黑色皮包,匆匆从胡同口走过来,他就迎上去,一拳把那妇女打倒,抢得皮包后撒腿就跑。
问题:
这个案件有哪些特征?
哪些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分析:
犯罪分子面貌;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发生时间;使用暴力;夺取他人财物;针对妇女;精神正常;皮包形状、颜色;故意等。
用红色标记的特征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其他特征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概念,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正确量刑正确定罪,犯罪客体,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危害结果是许多犯罪的构成要件。
时间、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要件。
概念,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公民或单位。
自然人主体,单位主体,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案例:
何某9岁丧父,与母亲一起生活。
后其母亲与邓某相爱,并商定在春节时结婚。
何某因怀念其亲生父亲,因而对邓某怀恨在心。
一天,在其母留邓某在家吃饭时,何某假装给邓某盛饭,将其事先准备好的一包剧毒农药拌入饭中。
邓某吃饭后在午睡时毒发身亡。
经查,何某在作案时正好是14岁生日这一天。
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问题:
14周岁生日当天投毒杀人的该不该定罪?
刑事责任年龄,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以实足年龄即周岁来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应是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每满12个月即满1周岁应以日计算,而且是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零点起,才认为已满周岁。
因此,本案中何某的投毒行为不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刑事责任年龄,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注意: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我国刑法18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概念,犯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
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罪过,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罪过,案例:
李某某日驾驶“解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贾某不让李某将木材拉出门。
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
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
被告人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
李某见贾某被摔后,不仅不停车,反而驾车离开现场。
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
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罪过,问题:
李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吗?
分析:
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某明知其通过加速行车并急刹车的方式将贾某摔下,可能造成贾某脑部损伤而死亡,但为了摆脱贾某开车出大门,对可能造成贾某死亡这一结果予以放任。
所以说李某对贾某的死亡结果持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
因而,李某的主观特征是间接故意。
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罪过,案例:
某甲是某县某乡农民。
一天,某甲的舅舅某乙来到其家,并在她家吃中午饭。
某甲在做饭时,误将砒霜当作白糖放入场中。
某乙吃过饭后,顿觉肚痛难忍,一会儿便倒地身亡。
事后查明,某乙是因食用砒霜而致死亡的。
问题:
误将砒霜当作白糖放入菜中,致使客人死亡,是不是犯罪?
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罪过,分析:
本案中某甲显然不是有意想害死其舅舅,故可以排除其故意犯罪的嫌疑。
某甲应该能预见到自己可能会拿错东西,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警惕,误把砒霜当作白糖放入食物中,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某甲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罪过,案例:
甲系农民,一日携喷雾器到责任田喷药灭虫。
喷药前,发现下风处有一幼童在田头割草,便命其远离。
因该处青草茂盛,幼童不愿远离。
在甲喷药时又偷偷回到原处割草。
甲虽已发现,但感到风势已弱,危险不大,便未再命其远离。
不久,发现幼童已中毒昏到,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罪过,分析:
本案中,甲已经想到自己喷农药的行为可能造成幼童中毒的结果,但他轻信风势已弱,危险不大,最终造成了幼童死亡的结果。
甲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问题:
甲应否负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罪过,直接故意,故意,过失,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二节犯罪,三、排出犯罪的事由,案例:
田某是郑某的领导,郑某记恨田某经常批评自己。
一天下班后,郑某尾随田某来到无人之处,郑某用刀刺田某,田某将手中袋子甩向郑某,带子中装有带回家洗厕所的一瓶硫酸,瓶子摔碎,将郑某双眼烧瞎。
问题:
田某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三、排出犯罪的事由,分析:
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用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卫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第二节犯罪,三、排出犯罪的事由,案例:
甲在街上被一疯狗追咬,不得已将路边乙的房门踢开,冲进屋内躲藏。
问题:
甲的行为是否犯罪?
第二节犯罪,三、排出犯罪的事由,分析:
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纳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第二节犯罪,四、故意犯罪形态,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第二节犯罪,四、故意犯罪形态,案例:
97年4月,杜某和邻居吵架,杜某怀恨在心,产生了杀害王某4岁儿子的念头。
1997年11月,杜某买回一瓶敌敌畏,打算兑入饮料毒死王某的儿子,因王某将儿子送到母亲家,杜某杀人的目的未能得逞。
问题:
杜某是否负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四、故意犯罪形态,犯罪预备,分析:
杜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2条规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节犯罪,四、故意犯罪形态,案例:
孙某于某日凌晨时,携带自制的木棍窜入本市聋哑学校,意图强奸女学生。
他撬开一间学生宿舍,用木棍将床上睡着的学生打昏,结果发现是一个男学生,便将被子盖在此学生身上离去。
问题:
孙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应该如何处罚?
第二节犯罪,四、故意犯罪形态,犯罪未遂,分析:
孙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节犯罪,四、故意犯罪形态,案例:
甲乙为夫妻,甲在外有外遇,为摆脱妻子,产生杀妻之心。
一天吃饭时,将老鼠药放入乙的饭中,乙吃过饭后,恶心、呕吐,继而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甲见状十分后悔,将乙送入医院,经抢救乙脱离危险。
问题:
应如何认定甲的行为?
第二节犯罪,四、故意犯罪形态,犯罪中止,分析:
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第二节犯罪,五、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概念,第二节犯罪,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第二节犯罪,五、共同犯罪,刑法第26条规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主犯,第二节犯罪,五、共同犯罪,刑法第27条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从犯,第二节犯罪,五、共同犯罪,刑法第28条规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胁从犯,第二节犯罪,五、共同犯罪,刑法第29条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教唆犯,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二、刑罚的裁量,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采用的惩罚犯罪的一种手段。
它使犯罪人遭受一定的痛苦和利益剥夺,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刑罚的概念,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刑罚的体系,主刑,附加刑,拘役,管制,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的管束下进行改造的刑罚。
刑法第38条至第41条,对管制刑的内容做了系统规定。
刑罚的体系,主刑,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刑法第42条、43条和44条,对拘役刑的内容做了系统规定。
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刑法第45条、46条和47条,对有期徒刑的内容做了规定。
刑罚的体系,主刑,无期徒刑,是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刑法第46条,规定了无期徒刑的内容。
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刑罚的体系,主刑,在死刑执行上,我国创造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它以对犯罪分子从肉体上加以消灭为特点,是诸种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罚,故又称生命刑、极刑。
我国刑法第48条至第51条系统规定了死刑的内容。
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刑罚的体系,案例:
朱某由父母包办,于1996年3月与邻村村民林某结婚。
1997年7月,朱某与同村青年郭某通奸。
遂产生杀死丈夫另嫁郭某的恶念。
同年11月2日夜,朱某到郭某家,劝郭某同去林家杀害林某。
到达林家后,朱某用手电照亮,郭某用铁棍猛击林某的头部,将林某打死在床上。
之后,朱、郭二人将尸体装入麻袋,埋在村边树林中,并伪造了现场。
2个月后,朱、郭二人被抓获归案。
朱某被逮捕时,公安机关发现她已怀孕3个月。
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刑罚的体系,问题:
对怀孕的妇女能先判死刑,待其分娩后执行吗?
分析:
刑法第49条规定: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一审法院根据这一规定,未判处朱某死刑,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孕妇不适用死刑,不仅指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且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更不是说,在孕期不执行死刑,待分娩或人工流产后再执行死刑。
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刑罚的体系,案例:
1997年11月3日,肖某在一起流氓群殴中,手持三角刮刀,接连捅死3人后畏罪潜逃。
1个月后,在南方某市,公安机关将肖某抓获。
肖某持刀连杀3人,罪行严重,一审法院本拟对其判处死刑,但经查证核实,肖某实际年龄为17周岁零11个月,不满18周岁。
问题:
17周岁零11个月的少年杀死了人的,能否判处死刑?
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刑罚的体系,分析:
刑法第49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肖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也包括不能适用死缓,因为死缓是死刑执行的一种制度,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
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刑罚的体系,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
刑法第54条至第58条,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它属于财产刑的范畴。
刑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了罚金刑的内容。
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刑罚的体系,附加刑,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分子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
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实际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对象的附加刑。
刑法第35条规定了驱逐出境的内容。
没收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
刑法第59条和第60条,规定了没收财产刑的内容。
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刑罚的裁量,是指审判人员在裁量决定对犯罪人应处的刑罚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人适用的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包括:
累犯从重制度;自首从宽制度;立功从宽制度和数罪并罚制度。
对犯罪人是否适用这些制度,直接关系到其最终所受刑罚的轻重或执行方法的不同。
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普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罪所判处的刑法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以上。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规定,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情形。
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
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应判刑罚的轻重不受限制。
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自首和立功,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必备条件。
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自首和立功,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刑法第67条和第68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自首和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等情形。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
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自首和立功,对于一般立功,刑法第68条的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重大立功,则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数罪并罚,我国刑法第69条、70条和71条,对数罪并罚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所谓数罪并罚,就是一个人犯了数个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所犯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所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里采取的是并科原则。
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缓刑,所谓缓刑,就是刑罚暂缓执行,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刑法第72条、第74条对适用缓刑必须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缓刑,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必须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犯罪分子留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
刑法第73条对缓刑考验期作了规定: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减刑,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
刑法第78条、第79条对适用减刑必须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假释,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以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刑法第81条、第82条对适用假释必须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第四节几种常见的犯罪及其处罚,一、危害国家安全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五、侵犯财产罪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七、危害国防利益罪八、贪污贿赂罪九、渎职罪十、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五节几种常见职务犯罪,一、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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