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实施规定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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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实施规定1
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实施规定
1术语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公安部中级及以上爆破安全作业证并经监理单位聘用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
作的监理工程师。
需取得国家公安部中级及以上爆破安全作业证。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
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需取得国家公安部中级及以上爆破安全作业证。
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爆破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需取得国家
公安部初级及以上爆破安全作业证或爆破员、爆破安全员证。
监理规划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
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
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
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巡视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
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2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2.1项目监理机构
2.1.1监理单位履行爆破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
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2.1.2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
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2.1.3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爆破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
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爆破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
类工程爆破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爆破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2.1.4爆破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
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委托单位。
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并书面通
知委托单位;当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爆破施工单位。
2.2监理人员的职责
2.2.1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
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委托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2.2.2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委托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
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2.2.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2.2.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
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
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2.2.6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
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2.3监理设施
2.3.1委托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
项目
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委托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委托单位。
2.3.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
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2.3.3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3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3.1监理规划
3.1.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
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3.1.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
核批准,并应在施工单位进场前报送委托单位;
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3.1.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监理工作范围;
3监理工作内容;
4监理工作目标;
5监理工作依据;
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监理工作程序;
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监理工作制度;
12监理设施。
3.1.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
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委托单位。
4.2监理实施细则
3.2.1对B级爆破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
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3.2.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与爆破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爆破施工组织设计。
3.2.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3.2.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4爆破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4.1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4.1.1制定监理工作总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
4.1.2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4.1.3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
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
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4.1.4当涉及到委托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时,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4.1.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4.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4.2.1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单位。
再由委托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当地
主管的公安部门按有关要求填报《工程爆破项目审批表》,然后由公安机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
论证会纪要。
4.2.2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会的要求对方案进行完善,监理工程师根据专家论证会的要求进行审
核。
4.2.3召开爆破工程周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协调会,形成会议纪要并签名。
4.2.4监理单位组织由委托单位和爆破施工单位汇总的申报材料向当地公安主管部门报审,通过审批
后可进行爆破施工。
4.2.5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
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
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
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2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3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涉及爆破的四大员证)。
4.2.6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4.2.7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委托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委托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委托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委托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4.2.8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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