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docx
- 文档编号:11903197
- 上传时间:2023-04-08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1KB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docx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皖政〔2007〕1号 2007年3月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重点
1.发展目标。
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服务,改进监管,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不断提升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
力争到2010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全省个体工商户达到150万户,非公有制企业户数达到26万户,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1000户、10亿元以上的100户、50亿元以上的10户。
2.发展重点。
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进入以大企业为核心的分工协作网络和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鼓励和引导一批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自身发展和资本运作做强做大。
鼓励和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
鼓励和引导现代制造型、科技创新型、农产品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
3.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凡实行招投标的领域和项目,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领域和项目,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审批项目,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市场准入条件。
在项目申请、投资核准或备案、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资格认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
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中的自然垄断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
在国家、省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允许非公有资本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5.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改制。
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设施维护、道路养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
6.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事业。
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特别是民办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
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7.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
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音像和艺术品经营等文化体育事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改革,允许以版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
8.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
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
在科研课题招标、120急救绿色通道定点医院、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9.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
非公有制企业并购、重组国有企业,参与分离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减免等方面,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
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可依法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由改制后的企业沿用。
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0.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省财政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财政预算安排的产业结构调整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等,对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落实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
1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创新金融产品,扩大服务范围,主动与一批成长型非公有制企业建立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搭建融资平台,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投放。
地方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完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
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以进行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争取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和贷款。
12.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从非公有制企业中培育优质上市后备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
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
13.建立健全投融资机制。
支持企业法人与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公司。
积极探索建立产业基金和产业发展投资公司,引导和集中民间资本进入我省优势产业、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引导和规范典当、拍卖、产权交易等机构发展,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短期融资服务。
14.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研究制定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意见。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
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引导和支持担保业健康发展。
落实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
支持建立担保业自律性组织。
四、大力推进全民创业
15.积极开展创业服务。
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
对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等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工商部门核准经营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费用。
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低保人员和城乡富余劳动力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开发社区服务业,兴办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
经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6.放宽创业条件限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外,允许投资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对经营范围不需前置许可且在创业基地内设立的初创小型企业,一年内免予工商登记。
放宽企业冠用省名条件,准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冠用“安徽”。
17.推进创业基地建设。
各地要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地建设各类创业基地。
创业基地要为创业者提供政务代理、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引导各类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基地,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五、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18.维护企业和企业主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
严禁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公开透明收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赞助,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强行推销指定产品等。
严格控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检查。
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评比活动。
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投诉工作协调处理机制,严肃查处侵害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
19.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
严格执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20.加强企业工会工作。
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保障职工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
工会组织要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要依法拨付工会经费,支持工会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六、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做强做大
21.加快产业集群发展。
各地要充分发挥产业优势,统筹规划,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
鼓励和支持乡村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引导产业集群进行技术开发,开展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
扶持在国内外市场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不断发展壮大。
引导产业集群升级,增强产业集群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引导产业集群中的骨干企业做强做大,带动产业集群发展。
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和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22.加强产学研合作。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科技企业。
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国际国内先进的研发机构,攻克企业技术难题,对招标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举办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
对非公有资本创办科研开发机构、科技服务平台和申报专利给予支持。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和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奖励。
对非公有制工业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在本省实现产业化的,按实际技术转让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3.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对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对新创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奖励。
24.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
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承接国外、沿海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大力引进境内外资金、技术、管理和智力,提高企业素质。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兴业。
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拓展海外生产、销售和服务网络。
25.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
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引导企业经营者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创新意识、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建立职业经理人才资源库,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26.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完善经营管理。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引入现代经营管理模式,完善内部组织结构。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对经营管理和技术骨干实施股权激励,稳定企业人才队伍。
27.扶持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发展壮大。
支持一批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的骨干企业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
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重组、兼并、联合、收购等途径组建一批非公有制企业集团。
七、改进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28.改进监管方式。
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监管程序和方式,强化服务意识,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
对于企业的投诉、申诉、行政复议,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受理,限时办结。
29.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
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
30.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社会化服务。
建立完善融资、创业、技术、培训、法律、质量、市场和信息等服务平台。
支持发展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技术信息、信用评价、管理咨询、法律服务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
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八、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
31.建立健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和协调机制。
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县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年度计划,加强宏观调节和产业引导,实行动态监测和评价考核。
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
统计部门要抓紧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
32.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和表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创业、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配套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五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徽省 人民政府 关于 进一步 加快 个体 私营 公有制 经济发展 推进 全民 创业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