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体育公园案申请抗诉法律诉讼服务采购项目需求论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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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体育公园案申请抗诉法律诉讼服务采购项目需求论证
锦江体育公园案申请抗诉法律诉讼服务采购项目需求论证
一、项目名称:
锦江体育公园案申请抗诉法律诉讼服务采购项目
二、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三、招标项目性质:
政府采购
四、采购用途:
对锦江体育公园案申请抗诉法律诉讼提供服务
五、拟采用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
是
七、是否包含进口产品:
否
八、采购项目要求(含技术参数、服务要求等):
一、前提
1.本章采购需求中标注“*”号的条款为本次磋商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全部满足,否则将被淘汰。
2.针对本章所包含的全部采购需求,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
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采购预算:
本项目采购预算人民币615万元,最高限价:
人民币615万元,超过预算或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4.采购清单:
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法律服务。
二、服务要求
(一)项目简介
采购人下属单位业余体校依据成都市锦江区发展计划局锦计投[2004]111号文,作为原“锦江体育公园”(后更名为“锦江体育运动场”)的建设业主,于2004年6月开始修建,2005年12月竣工。
该项目位于成都市南三环路二段,成龙路街道办事处皇经楼片区,占地168.4亩,系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
2006年12月28日,原锦江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经锦江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以《关于同意锦江体育运动场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批复》(锦文广[2006]1号),同意业余体校参照BOT(建设-经营-移交)方式运作,出让锦江体育运动场及其设备设施的经营权。
经公开拍卖,2007年1月9日,深圳鹏森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鹏森公司”)以成交总价1.026亿元竞拍取得了锦江体育运动场27年的经营权。
业余体校与鹏森公司签订了《锦江体育运动场特许经营权出让协议书》(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
协议约定鹏森公司应在两年内按照约定投资进行包括游泳馆、综合训练馆等场馆及相关体育设施的建设。
在特许经营期满后,鹏森公司将锦江体育运动场无偿移交给采购人。
协议签订后,业余体校即将锦江体育运动场移交给鹏森公司管理。
2007年11月,鹏森公司在成都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成都市巨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具体负责锦江体育运动场项目的运作。
其后,鹏森公司没有按照要求进行项目规划设计。
2008年5.12地震后,鹏森公司便一直搁置体育运动场项目。
并且,鹏森公司在占用体育运动场期间,一直未能妥善管理,致使运动场资产毁损严重,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
鉴于此,业余体校以该项目利用上述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于是在2011年3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特许经营权协议》无效,并要求法院判决鹏森公司、巨能公司将锦江体育运动场返还给采购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采购人的诉讼请求。
但鹏森公司和巨能公司二被告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驳回其上诉。
鹏森公司不服四川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4年3月,最高院指令再审。
2015年9月,再审判决认定:
《特许经营协议》是有效的,撤销了原二审判决,驳回了业余体校主张《特许经营协议》无效和收回体育运动场的两项诉讼请求。
业余体校不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再审判决,决定通过采购供应商依法代理申请四川省检察院监督,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依法改判支持抗诉再审请求。
(二)服务目标
通过向四川省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并获得四川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其巡回法庭)或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再审判决撤销或者变更了四川省高院作出的(2014)川民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业余体校最终实现了认定《锦江体育运动场特许经营权出让协议书》无效,或者终止履行《锦江体育运动场特许经营权出让协议书》,业余体校不再面对(2014)川民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再审判决。
(三)服务内容
1、依法论证提出抗诉的事实和法律的适用;
2、依法向四川省检察院提出不符(2014)川民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监督申请;
3、依法获得四川省检察院民事监督案件的受理;
4、依法获得四川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5、依法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的抗诉;
6、依法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并出庭代理诉讼。
9、商务要求:
1、支付条件及方式:
本项目采取风险代理,抗诉再审获得成功后转账一次性支付[](在抗诉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则按照成交价的80%支付)。
2、服务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下达期内。
十、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
人民币615万元,超过采购预算的视为无效投标。
十一、拟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须为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十二、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即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
十三、评审办法及标准
1、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2、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 值
评分标准
备注
说明
1
报价10%
(主要评分因素)
10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响应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基准价/报价)*10分*100%
根据川财采[2015]33号文,对供应商的失信行为给予6%/次的报价累加加成,用调整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共同评分因素
2
人员配备25%(主要评分因素)
3分
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人员具有与本项目类似的法律服务执业经验(有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例)3分,没有则不得分;
需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公共信息平台可以查实的证明材料)备查
共同评分因素
5分
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团队人员具有省级及以上评定的二级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5分;
5分
供应商为本项目服务的团队成员中曾获得中华全国律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称号的得5分;
10分
供应商熟悉政府采购服务要求,且为本项目服务的团队成员中具有入选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财政主管部门相关专家库的得10分
2分
供应商承诺指派两名律师作为出庭代理人的每个律师得1分,最多得2分
3
供应商综合实力8%(主要评分因素)
8分
供应商具有律师10名及以上的得3分,10名以下的2分,,、曾获得中华全国律协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得5分;
需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公共信息平台可以查实的证明材料)备查
共同评分因素
4
业绩10%
10分
1、代理过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每件1分,满分4分;
2、代理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每件2分,满分6分。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公共信息平台可以查实的证明材料备查
共同评分因素
5
现状分析
15%
15分
供应商对本项目现状分析和认识深刻的(包含对本案件事实理解、法律关系梳理、争议焦点分析、对争议项目如果抗诉不成功给采购人及其相关方产生的不利后果认识),第一名得15分,第二名得10分,第三名得5分,第四名得1分,第四名以后不得分。
需有相应文稿材料
技术类评分因素
6
服务方案
30%
项目实施方案
15分
根据供应商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完整、可行,能否更好的满足本次服务要求进行综合评比,第一名得15分,第二名得10分,第三名得5分,第四名得1分,第四名以后不得分。
需有相应文稿材料
技术类评分因素
抗诉成功分析方案15分
根据供应商对抗诉成功可能性的分析进行综合评比,第一名得15分,第二名得5分,第三名得3分,第四名得2分,第四名以后不得分.
需有相应文稿材料
技术类评分因素
7
响应文件的规范性2%
2分
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2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共同评分因素
十五、合同实质性条款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服务事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及附件。
说明和要求:
1、招标文件(采购编号:
)和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确认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2、本合同内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和制约;
3、本合同术语的定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解释。
4、本合同项下全部内容均不得转让、不得分包、不得挂靠,禁止挂牌企业参与竞争,如甲方在合同签定后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5、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安全主管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现行有关规定,保证提供的服务、设备、材料的全部内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执行,并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规定的验收标准要求。
6、乙方的服务进度应服从甲方的总体进度安排和需要。
(一)、合同范围和交货时间
合同范围:
1.1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和提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相关服务。
1.2交货期:
。
(二)、项目实施地点
(三)、价格
本合同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该价格为甲方向乙方支付其履行本合同所有义务的固定综合单价,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综合单价不做变更。
(四)、货款支付
4.1支付货币:
人民币支付。
4.2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支付。
4.3支付办法:
(5)、履约保证
本项目不做要求。
(六)、税费
6.1现行税法所征收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6.2根据现行税法向乙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6.3如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乙方支付。
(七)、不可抗力和保险
7.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系指双方在缔结本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7.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九)、合同的修订和补充
对合同款做出的任何改动,均须由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为有效。
(十)、合同生效执行
1.本合同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柒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采购代理机构执壹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一)、合同附件
附件1:
服务内容详细清单、价格表及服务内容说明。
附件2:
合同专用条款的其他的内容。
附件3: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甲方:
乙方:
名称(公章):
名称(公章):
全权代表(签字):
全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十六、项目所属行政级别:
□省级□市级
县级
十七、论证方式:
本项目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进行论证
(1)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
(2)组织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3)组织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并公示。
附:
1、专家组采购需求论证意见
2、专家签到表
十八、其他需论证的事项:
无。
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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