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间距规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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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间距规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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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关于日照间距现行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
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发布时间:
2011-08-28 信息来源:
市规划局作者:
不详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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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规定。
1.0.3a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配建设施,必须及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及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2术语、代号
2.0.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及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及文化生活所需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及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物质及文化生活所需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及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及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为居民服务和使用各类设施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道路。
在大城市中通常及城市支路同级。
2.0.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道路。
2.0.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道路。
2.0.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供居民共享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配建设施
及人口规模或及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总称。
2.0.14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2.0.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控制线。
2.0.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房屋间距及遮挡房屋檐高比值。
2.0.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统称。
2.0.20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及住宅基底总面积比值(层)。
2.0.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及住宅总建筑面积比率(%)。
2.0.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及住宅总建筑面积比率(%)。
2.0.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2.0.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
2.0.27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住宅建筑面积(万m²/hm²)。
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住宅建筑面积(万m²/hm²)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各类建筑建筑面积(万m²/hm²)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²)及居住区用地(万m²)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及住宅用地面积比率(%)。
2.0.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基底总面积及居住区用地面积比率(%)。
2.0.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比率(%)。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人工绿地。
2.0.32a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停车位数量及居住户数比率(%)。
2.0.32b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地面停车位数量及居住户数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原有建筑总面积及新建建筑总面积比值。
2.0.34(取消该条)
2.0.35(取消该条)
3用地及建筑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代号标示。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要求。
参及居住区用地平衡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及平衡;
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表3.0.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
III、V
IV
居住区
低层
33~47
30~43
28~40
多层
20~28
19~27
18~25
多层、高层
17~26
17~26
17~26
小区
低层
30~43
28~40
26~37
多层
20~28
19~26
18~25
中高层
17~24
15~22
14~20
高层
10~15
10~15
10~15
组团
低层
25~35
23~32
21~30
多层
16~23
15~22
14~20
中高层
14~20
13~18
12~16
高层
8~11
8~11
8~11
注:
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3.0.4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其它建筑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要求。
4 规划布局及空间环境
4.0.1居住区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及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相对独立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组织及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居住环境;
4.0.1.4(取消该款)
4.0.2 居住区空间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污染和干扰;
4.0.2.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及美化环境;
4.0.2.4注重景观和空间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及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公共活动空间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及人活动之间相互关系.
4.0.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指导;居住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
5住宅
5.0.1住宅建筑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及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需要等因素确定。
5.0.1A宜安排一定比例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VII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
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外墙位置。
5.0.2.2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不同方位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表5.0.2-2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及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及侧面有窗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5.0.3.2 面街布置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3.3 在I、II、IV、VII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日照、防寒、保温及防风沙侵袭;在III、IV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要求;
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及主导风向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影响;
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住宅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5.0.5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5.0.5.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住宅层数及合理层数结构;
5.0.5.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在地形起伏较大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单程上或下层数计算。
5.0.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0.6.1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规定。
5.0.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宜超过表5.0.6-2规定。
6公共服务设施
6.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 居住区配套公建配建水平,必须及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及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1668~3293
(2228~4213)
2172~5559
(2762~6329)
968~2397
(1338~2977)
1091~3835
(1491~4585)
362~856
(703~1356)
488~1058
(868~1578)
其
中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330~1200
700~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含医院)
78~198
(178~398)
138~378
(298~548)
38~98
78~228
6~20
12~40
文体
125~245
225~645
45~75
65~105
18~24
40~60
商业服务
700~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
社区服务
59~464
76~668
59~292
76~328
19~32
16~28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
20~30
(60~80)
25~50
16~22
22~34
--
--
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
40~150
(460~820)
70~360
(500~960)
30~140
(400~720)
50~140
(450~760)
9~10
(350~510)
20~30
(400~550)
行政管理及其它
46~96
37~72
--
--
--
--
注:
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1 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6.0.3.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及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千人总指标;
6.0.3.3 当规划用地内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6.0.3.4 (取消该款)
6.0.3.5 (取消该款)
6.0.3.6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居住区,其配建项目及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6.0.3.7 凡国家确定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原则,及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
将居住区使用部分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6.0.3.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规定。
对其中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6.0.4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6.0.4.1根据不同项目使用性质和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及适当分散相结合方式合理布局。
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6.0.4.2 商业服务及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6.0.4.3 基层服务设施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要求。
6.0.4.4 配套公建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
6.0.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就符合下列规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表6.0.5
名称
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商业中心
车位/100㎡营业面积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集贸市场
车位/100㎡营业场地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30
饮食店
车位/100㎡营业面积
大于或等于3.6
大于或等于0.30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建筑面积
大于或等于1.5
大于或等于0.30
注:
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7绿地
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地上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地。
7.0.2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7.0.2.1一切可绿化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7.0.2.2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及设计;宅间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2.3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7.0.3居住区内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具体条件,采用集中及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绿地系统。
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已有树木和绿地。
7.0.4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0.4.1中心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表7.0.4-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2)至少应有一个边及相应级别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4.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
(2)、(3)、(4)项及第(5)项中日照环境要求;
7.0.4.3 公共绿地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城市级公共绿地布局综合确定。
7.0.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及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70%。
8 道路
8.0.1居住区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0.1.1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8.0.1.2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通行;
8.0.1.3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多样化;
8.0.1.4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干扰;
8.0.1.5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8.0.1.6满足居住区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埋设要求;
8.0.1.7城市旧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街道;
8.0.1.8应便于居民汽车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安全便利。
8.0.1.9(取消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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