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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投资项目实施细则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BOT投资项目实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BOT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投资管理行为,优化资源配备,控制投资风险,调节资产构造,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如下简称“中交股份”)资产经营效益,实现BOT投资项目决策科学化、运营管理规范化、资产经营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BOT投资项目涉及BOT、BOO、BOOT三种基本形式及其她形式。
第三条本实行细则合用于中交股份及其子(分)公司(如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BOT项目。
第二章项当前期工作
第四条项目选取
BOT项目选取是项目投资基本,应遵循如下几点原则:
1、项目规划应当得到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批复,具备合法合规性;
2、项目所在地地理环境较好、人文环境较好、政治社会环境稳定、区域经济较为发达;
3、项目所在地政府原则上应当与中交股份及系统内单位具备长期良好政企合伙关系;
4、拟投资BOT项目原则上应在中交股份系统内可以实现“BOT+EPC”投资模式;
第五条项目尽职调查
为保证项目拟投资BOT项目规范运作,项目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项目立项及有关专项行政审批(核准)状况;
2、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支持状况,涉及有关税费政策、征地拆迁政策、协调配合政策等;
3、项目沿线土地状况;建筑材料分布状况;矿产林业、旅游资源布局状况等;
4、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于项目运营收费原则、收费体系、路政管理、养护等有关规定;
5、项目特许经营时间等等
第六条项目协商与投资意向订立
为使拟投资BOT项目有序推动,获取项目资源,在项当前期应就项目下下列问题协商一致基本上订立项目投资意向性合同:
1、建设期与运营期间有关税费原则达到一致意见;
2、征地拆迁、资源补偿、土地复耕等地方支持政策工作原则与责任协商一致;
3、地方小型公共基本设施补偿或恢复协商一致;
4、地方土地或资金等资源平衡投资有关方案协商一致;
5、地方政府关于投资人招标有关办法及特许经营年限等重要经济技术指标协商一致。
第三章项目上报与批复
第七条、投资人在上报审批前,应聘请有资质独立征询机构对项目进行独立评估;评估报告应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项目技术原则和技术方案可行性分析与论证;
2、项目总投资精确性分析与论证;
3、项目运营效益分析与论证;
4、项目财务效益分析与论证;
5、项目风险辨认、提示以及消除或规避风险对策;
第八条、项目上报
投资人在完毕有关尽职调查和第三方专业评估后,必要编写完整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便上报中交股份审批,报告必要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项目合规性及有关行政审批(核准)状况;
3、有关投资人投资合伙状况;
4、自有资金来源及资金筹划分析;
5、完整融资方案及可行融资信用构造;
6、项目建设期资金投入净钞票流分析与保障办法;
7、项目投资效益与财务经济指标分析;
8、项目运营前期资金平衡方案;
9、投资人关于批准投资本项目有效董事会决策
第九条、项目审查
中交股份投资管理部收到拟投资人完整报告后按照中交股投字[]219号文献规定进行项目审查。
第十条、专业评审
中交股份投资管理部在项目初步审查完毕后,就审查合格投资项目应召集涵盖规划、设计、施工、工程造价、融资等方面专家进行集中专业评审,并形成书面专业评审意见。
对于专业评审达到中交股份投资规定项目方可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项目审议与决策批复
中交股份投资管理部在完毕项目审查、项目评审后对符合中交股份规定项目形成书面签报上报中交股份总裁办公会进行审议。
中交股份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项目应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项目投资进行决策。
中交股份投资管理部对董事会决策批准投资项目下发文献进行容许投资批复。
第四章特许经营权合同订立
第十二条、所有BOT项目必要在完毕上报及批复批准投资有关程序后才干进行投资人投标工作及订立具备法律效力有关文献。
第十三条、在准备或完毕投资人投标等工作中,应就项目特许经营合同进行协商和谈判,协商和谈判条件不应低于上报中交股份审批各项原则和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特许经营合同普通应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特许经营权有关内容描述;
2、特许经营期限;
3、特许权转让或质押;
4、政府有关承诺与优惠政策;
5、投资人责任、权益与义务;
6、投资项目融资与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7、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涉及土地使用权、各项行政审批与核准、征地拆迁、勘察与设计、施工、监理、政府监督、质量、安全、工期、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等有关内容;
8、运营、养护与维修;
9、收费原则与收费管理;
10、路政管理;
11、交通管理;
12、项目附属资产与权益经营与开发;
13、项目后评价管理;
14、项目移送;
15、不可抗力发生与管理;
16、合同变更、解除或终结;
17、违约与责任追究;
18、项目投资使用国家法律、地办法规、行业规定原则明示;
19、特许经营合同生效条件具备与成立。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合同谈判完毕,并通过投资人有关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评审后可适时订立。
第五章项目融资
第十六条、所有BOT投资项目必要制定严格自有资金投入筹划,并保证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前提下可以及时足额投入,自有资金应与融资某些同比例投入。
第十七条、自有资金外资金可采用银行借款、信托资金、基金投入等各种方式进行融资。
项目公司是借款主体。
应依照项目实际需求本着减少融资成本、本息还款有保障原则制定可行融资方案、借款筹划和还款筹划;
第十八条、中交股份系统内单位原则上应充分运用BOT项目权益进行项目融资。
对于中交股份所投资项目,项目设计、施工由系统内单位承担,在通过中交股份审批批准后,可进行建设期竣工担保,但在项目建设结束后应及时解除竣工担保。
第十九条、为规避投资风险,项目融资未贯彻项目可进行有关前期工作,但不得实质性大规模投入。
第六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对于建设管理基本规定,规范建设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完毕有关行政审批和核准程序;
第二十二条、完毕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投标工作(EPC除外);
第二十三条、接受政府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履约;
第二十五条、完毕项目交工验收,签发交工证书,开放交通,项目进入试运营阶段;
第二十六条、项目试运营2年后3年内,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关于规定,投资人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政府关于部门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完毕档案资料移送,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期。
第七章项目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运营可以按照四种方式进行:
1、外包给专业公路运营管理公司;
2、纳入地方交通系统进行统一运营管理;
3、由投资人自行进行运营管理;
4、中交股份适时进行集中收购、管理与运营。
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和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养护、服务原则规定,编制运营、养护、维修手册和实行细则并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三十条、依照项目所在地不同规定,就收费模式、收费系统技术原则、收费业务流程制定科学严格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下文批准关于收费站点设立和收费原则;
第三十二条、按照《公路工程技术原则》规定服务水平,保证项目迅速、畅通、安全、舒服、经济环保;
第三十三条、密切协调配合路政、交管等部门工作,提高交通流量,保证道路安全;
第三十四条、建立完善巡视检查系统,建立完整信息网络,保证项目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路面、桥梁监控和养护管理系统,公路质量病害维修系统;
第三十六条、加大对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广告设施和有关物业经营与开发力度,获取经营收益。
第八章项目资产管理与处置
第三十七条、BOT项目是中交股份重要经营性资产,是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重要支撑,必要坚持“严格、科学、规范”管理原则;
第三十八条、必要加强BOT项目运营期间钞票流管理,统筹协调安排建设期、运营期资金,做到资金总体平衡;
第三十九条、依照中交股份BOT项目投资实际,按照投资合伙合同规定必要进行股份转让项目,应按照投资合同精神和中交股份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上报、审批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对于投资收益较好项目,上报中交股份审批后,可进行股权增持或收购;
第四十一条、对于投资项目五年时间内依托项目自身收益不能实现钞票收支平衡或十年内不能实现财务盈亏平衡项目,原则上应上报中交股份审批批准后,可进行股权减持或转让;
第四十二条、依照项目收益状况,按照中交股份统一布置和规定,可以对某些项目进行货币化或证券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从中交股份战略考虑,可适时对所有或者某些BOT项目进行集中运营管理、集中进行资产管理;
第九章项目后评价
第四十四条、BOT项目实行后评价目:
揭示项目实行过程中,与否在数量、质量、工期、安全、造价、效益等方面达到了投资人设计目的,以便进一步完善决策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原则上所有BOT项目均要进行后评价工作,并严格按照中交股投字[]160号文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后评价管理办法告知》执行;
第四十六条、投资人应自行组织或聘请专业机构分阶段对项目决策、前期、实行、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指标、财务指标、风险分析等进行后评价工作;对于中交股份发展具备重要影响项目,可由中交股份投资管理部组织或委托进行后评价。
第十章项目移送与清算
第四十七条、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人应采用必要办法向政府及其接受机构进行免费移送或转让。
第四十八条、应明晰移送或转让资产、设施、文献、技术、知识产权、有关保证、保险受益及其她权力权益清单;
第四十九条、在移送过程中,应明晰移送原则、移送程序、移送费用、风险转移等有关内容;
第五十条、在特许经营期间,如发生合同变更、终结或解除,导致非正常移送,应明晰非正常移送责任以及应对办法,尽量减少投资人风险和损失;
第五十一条、在移送过程中,投资人与接受人应就项目资金、担保、债权债务、责任等进行清偿或清算;
第五十二条、在完毕有关程序和移送工作后,投资人应与接受人订立移送合同。
第十一章项目监管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中交股份投资管理部是中交BOT投资项目监管部门,各投资人是BOT投资项目责任单位,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公司)是项目法人责任主体;
第五十四条、BOT投资项目重大经营责任追究遵循如下原则:
(一)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原则;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
(四)教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第五十五条、在实行责任追究中,法律、法规对关于负责人员处分等另有规定,合用其规定;构成犯罪,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行细则所称重大经营责任追究,是指在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对外担保、产权交易等方面,因违背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和违背决策程序等严重过错,导致公司利益严重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依照规定程序,拟定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党纪责任、政纪责任、经济责任和其她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实行细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中交股份。
如遇国家关于法律、法规调节,从起规定。
第五十七条、本实行细则从文献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八条、附件:
《BOT项目投资合同参照文本》、《BOT项目特许经营合同参照文本》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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