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放射性测井安全防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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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放射性测井安全防护
放射性测井安全防护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测井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及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划分,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的分类及其工作场所的分级,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的卫生防护要求。
适用于石油测井放射性作业及其放射性物质的贮运。
1.石油测井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石油测井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应符合GB4792-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第2章“放
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的规定。
在石油测井放射性作业中,特殊作业(如封装放射源及装放射源体等)受辐射剂量较大,属特
殊照射。
从事这种特殊作业的石油测井放射性作业人员应符合GB 4792-84中2.7、2.8条的规定
。
2.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
石油测井开放型放射性作业人员的体表、衣物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地面等表面污染导出限值应符合GB4792-84第6章“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的规定。
3.石油测井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划分
石油测井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划分应符合GB4792-84第9章“放射工作场所的划分“的规定。
4.石油测井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的分类及其工作场所的分级
石油测井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的分类及其工作场所的分级应符合GB4792-84
第10章“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的分级及其工作场所的分级“的规定。
5.石油测井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的卫生防护要求
石油测井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的卫生防护要求应符合GB4792-84第11章“开放
型放射工作单位的卫生防护要求“的规定。
5.1从事开放型放射性作业的单位,都必须根据本单位放射性核素的等效年用量及工作场所的
最大等效日操作量,确定本单位的类别及工作场所的级别。
5.2石油测井开放型工作单位,应按GB4792-84中11.2条的规定确立防护监测区,并定期监测
。
5.3从事开放型放射性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衣具。
在甲、乙级开放
型放射性工作场所出、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沐浴室,并定期进行表面污染情况的监测。
5.4石油测井放射性作业人员的医学检查应符合GB4792-84附录D“放射工作人员的医
学检查”的规定。
5.5石油放射性测井单位电离辐射监测应符合GB4792-84附录N“电离辐射监测”的规定。
6.石油测井放射性物质的贮运卫生防护要求
6.1放射性物质的贮存
6.1.1放射性物质贮存库应距居民50m以上,周围25m范围内不得居住或设置非放射性作业及
办公场所,或其他危险品库。
6.1.2放射性物质贮存库区应设高围墙,应有明显的“辐射危险”标志,并设门卫,严禁无关
人员进入。
6.1.3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室应有良好的照明,并有足够大的使用面积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贮存
有强度大于1.1*107Bq(相当于5Ci镅铍中子源的强度)的中子源及活度大于7.4*109Bq(0.2Ci)的伽
马源的贮存室,应有机械提升和传送设备。
6.1.4开放型放射性核素和密封型放射源应分开贮存。
所有开放型放射性核素应有贮运罐。
经
常使用的6.1.3条中所列的各种放射源应单坑贮存。
6.1.5放射性物质的贮存罐应便于装卸和贮运。
贮存罐应有明显的“辐射危险”标志。
贮运罐
外表应有编号标签、单位名称、贮放射的辐射类型及源强。
6.1.5.1强度大于2.2*107Bq(强度相当于10Ci的镅铍中子源)或活度大于3.7*1010Bq(1Ci)的伽
马源贮运罐的表面剂量当量率应小于2mSv/h(200mrem/h)。
6.1.5.2强度小于2.2*107Bq(含2.2*107Bq)中子源或活度小于3.7*1010Bq(含3.7*1010Bq)的伽
马源贮运罐的表面剂量当量率应小于1mSv/h(100mrem/h)。
6.1.5.3开放型放射性核素贮运罐的表面剂量当量率应低于2.5*10-2mSv/h(2.5mrem/h)。
装有
放射性物质的容器表面的污染水平应低于规定的污染限值。
6.1.6放射性物质贮存室内地表任一位置的剂量当量率都应小于0.2mSv/h(20mrem/h)。
贮存库
办公室及门卫室的剂量当量率应为当地本底水平。
6.2放射性物质的运输
6.2.1测井用放射性示踪剂应放入专用容器运输。
放射性示踪剂容器表面的剂量当量率应小于
2*10-2mSv/h(2mrem/h),表面污染水平应低于规定的运输容器表面污染限值。
运输车驾驶室
及车箱外表面的剂量当量率应为当地本底水平。
6.2.2装运放射性示踪剂的容器应选用塑料或耐腐蚀的金属容器,并应有良好的密封性,不应
使用易破碎容器。
6.2.3现场使用密封型放射源应有专用运源车运输。
运源车分一、二两类。
一类运源车:
车辆四周外表面的剂量当量率应小于2.5*10-2mSv/h(2.5mrem/h)。
驾驶室的剂量当
量率应不超过当地天然本底水平。
二类运源车:
车辆四周外表面的剂量当量率小于2.510-1mSv/h(20mrem/h)。
驾驶室的剂量当量率
应接近当地天然本底水平。
6.2.4一类运源车可通过市区人口稠密点,并可在公共停放场停放。
二类运源车应选择从非人
口稠密点通过,并不得在公共车场停放。
二类运源车应设有明显的“辐射危险”标志。
7.石油测井放射性物质安全使用规定
7.1对从事石油测井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就业前进行放射性工作基本知识及有关卫生防
护知识的培训。
对于一切伴有电离辐射的工作,必须事先制订严格的操作程序及安全操作规范
。
要在本单位辐射防护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下进行模拟演习,使操作人员达到熟练掌握操作的程
度,以尽量减少射线照射。
7.2所有核素及测井用放射源应登记造册。
核素及测井用放射源的领、用、存、取都有严格的
登记交接手续。
7.3开放型放射性作业,应严防放射性物质的泼、洒、滴、漏。
如因操作不慎或其它原因造成
工作场所及用具污染时,应及时去污。
7.4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测井施工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作业,避免放射性核素带来人身及井
场污染。
7.5现场放射性同位素施工中产生的放射性污物,不得随意丢弃,必须由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车
运回,交放射性实验室统一存放和处理。
7.6石油测井下井用放射源出厂时,必须经严格的密封性能检测及相应的耐温、耐压及撞击等
性能试验。
7.7石油测井放射性作业,尤其是在新的放射性测井装备或新的电离辐射源投产前,均需对操
作者作业全过程接受的剂量当量及辐射场所进行认真的监测和估算,并运用放射防护最优化原
则,使作业人员接受的剂量不超过石油测井放射性人员的剂量限值。
7.8石油测井放射性工作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放射性物质的贮存、运输及操作安全进行检测。
原则上可半年一次,必要时应增加检测,以确保贮、运、操作各环节始终保持在规定控制的剂
量当量率以下。
7.9石油测井用放射源应定期检漏。
每测200井次进行一次检漏,非常用源隔五年进行一次检漏
。
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送有关专业单位全面检测。
7.10放射性下井仪器进行装源作业及现场刻度时,非作业人员应远离作业点。
完工离开井场时
,应有专人检查放射源是否已装入运源容器及运源车。
严防放射源遗留井场或丢失。
7.11使用加速器中子源时应注意:
7.11.1对使用加速器中子源的下井仪器进行调校、维修时,必须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
在地
面使用中子发生器发射中子时,必须把离发生器0.5m以内的中子剂量当量率控制在
5*10-4mSv/h以下。
在无条件防护的条件下,应设立控制区。
控制范围不小于20m,严禁非作
业人员进入控制区,操作点的剂量当量率应小于5×102mSv/h(5mrem/h)。
7.11.2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于地面发射时,应设立控制区。
控制区范围不小于20m,并严禁非
作业人员进入控制区。
作业人员应尽可能增大操作距离,最好能在有防护的条件下作业。
操作
点的剂量当量率应小于5×102mSv/h(5mrem/h)。
7.11.3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于地面发射后,必须在停止发射5min后才允许接近发生器。
7.11.4加速器中子源因事故破损的处理,应符合GB4792-84的11.4条的规定。
7.12在开放型工作场所严禁进食、饮水及吸烟等。
7.13凡不符合标准的违章作业,辐射防护监督机构有权制止。
7.14处理废放射源应在当地环保及卫生防护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7.15放射源落井事故的处理应符合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
附录A
放射源落井事故的处理
补充件)
A1发生放射源落井事故,测井部门应即向上级生产、技术安全及环保部门就带源仪器落井情
况(仪器落井原因、掉落深度、源的种类、强度及密封性能等)提出报告。
A2测井部门应立即和被测井的部门联系,提供向其上级部门报告的同等资料,并商讨处理事
宜。
当装有强度大于1.1*107Bq的镅铍中子源的仪器落井时,应积极打捞。
在打捞过程中,测井
单位的责任是:
A2.1向钻井部门提供落井仪器的详细情况,放射源在仪器上安装的位置、安装情况、源室的
尺寸、源的耐温、耐压、耐冲击等技术参数及落井仪器的结构和几何尺寸。
并尽可能准确地提
供仪器落入井中的深度,积极配合钻井部门,制订合理的打捞方案。
A2.2在打捞过程中,测井部门应经常提醒钻井部门不提采取任何有可能损坏源室的措施。
并
在可能条件下,配合油田环保部门,对打捞全过程进行污染监测。
如发现源破损,应立即报告
有关部门并请的有关专业防护部门协助处理。
A3如无法打捞时,应由钻井部门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油田环保部门
通报井场所在的地方环保部门,提供包括井的位置、放射源落井日期、落入深度、放射源的种
类、性质、强度等内容的文件备案。
A4油田环保部门应会同地方环保部门在落有放射源的井口建立永久性标志牌。
标志牌上应有
落井放射源的种类、性质、强度及放射源落井日期、落入深度等内容。
A5对落有放射源井的处理方法规定
A5.1如确切证实带源仪器掉在生产层以下,宜采用水泥将带放射源的仪器封盖。
对上部油层
仍可进行正常的生产作业。
A5.2如能证实带源仪器离开产层较远,且嵌入井壁垮塌处,而下套管作业不会损坏放射源盒
时,则可下套管进行固井作业,如图A1。
A5.3如带源的仪器就掉生产层外,可用水泥将仪器封住,在原井眼打斜井。
但新、旧井筒
在生产层处的距离不得小于10m,见图A2。
图A1
图A2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部勘探司提出。
本标准石油测井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大港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震球、符传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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