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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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贷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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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号
信托贷款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信托贷款。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本合同:
指编号为的《信托贷款合同》及对该合同所做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贷款、本贷款:
指甲方通过发行单一资金信托,募集资金后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募集到的资金发放给乙方所形成的贷款。
《资金信托合同》:
指甲方与单一资金信托中的委托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信托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信托专户”):
指甲方在银行支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该账户用于收回信托贷款本息以及与单一资金信托有关的资金收付。
开户名称:
账号:
工作日:
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信托专户开户银行的工作日。
第条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甲方应将信托贷款按本合同第条的约定从信托专户足额划入乙方以下信托贷款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本合同项下信托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项下信托贷款用途:
。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贷款用途。
若实际发放的划款凭证上记载的信托贷款发放金额、起息日、到期日和期限等要素与上述条款规定不一致,则应以划款凭证上的记录为准。
第条信托贷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信托贷款采用以下第种担保方式:
3.1.1保证担保方式
3.1.2抵押担保方式
3.1.3质押担保方式
3.1.4信用贷款方式,即无任何担保措施
3.1.5其他担保方式:
上述担保由甲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下列编号的担保合同:
()()
()()
当信托贷款既有实物担保又有保证人担保,且乙方出现没有按期履行支付本息的情形时,甲方有权选择请求任一担保人先承担担保责任。
乙方应自行保证且促使提供实物担保的第三人和或保证人在各自签署的担保合同中承诺放弃向甲方抗辩的权利。
第条信托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本合同项下信托贷款执行利率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4.1.1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下)
浮(或),即本合同的信托贷款年利率为。
4.1.2以本合同签订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下)
浮(或),即本合同的信托贷款年利率为。
本合同项下信托贷款采用以下方式确定利率调整方式:
4.2.1固定利率,信托贷款期内利率保持不变。
4.2.2浮动利率,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为利率调整日所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按照本合同第款约定的方式进行浮动后所确定的利率。
4.2.2自实际提款日起,每(大写)个月(一三六十二)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实际提款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实际提款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4.2.2自实际提款日起,首次利率调整日确定为年月日,并从利率调整日后每(大写)个月(一三六十二)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首次利率调整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首次利率调整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4.2.2自实际提款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日为本信托贷款利率的调整日。
本合同项下信托贷款自实际提款日起计息,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利息实际信托贷款本金余额*计息期间的实际天数*年利率天
对于非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首次结息日为年月日,结息方式为如下第种:
()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日;
()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第日;
()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
。
乙方应于每个结息日信托专户开户银行结束营业之前将利息划入信托专户。
如结息日不是工作日,则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汇入。
信托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如贷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前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归还贷款的,按合同利率计收利息,但应扣除到期日与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天数所对应的按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归还贷款的,按合同利率加收到期日与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天数所对应的利息,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未归还贷款的,从该日期起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
实际还款日应记载于有关资金划入凭证上。
第条提款与还款方式
提款条件
5.1.1本合同持续有效,且乙方未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5.1.2《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已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对应的信托资金足额划入了信托专户;
5.1.3乙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等法定手续;
5.1.4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5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条件。
乙方应按于上述第条约定的提款条件全部满足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款。
甲方将信托贷款资金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之日即为乙方实际提款日,实际提款日应记载于有关划款凭证上。
乙方应于信托贷款期限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
乙方应于还款日信托专户开户银行结束营业之前将贷款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划入信托专户。
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产权和体制重大变动而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或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发放信托贷款并宣布信托贷款提前到期。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
乙方如需提前还款,应在其拟还款日之前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决定是否同意。
如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还款的,甲方有权自乙方提前还款之日起,根据提前还款金额、贷款剩余期限、本合同约定、提前还款日所适用的贷款利率,按照%的费率一次性收取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提前还款金额×贷款剩余期限(以年计算)×本合同约定提前还款日所适用的贷款利率×费率。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提前收回贷款,但出现下列情况时除外:
()乙方没有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
()乙方没有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
()乙方提交的与本贷款有关的证明和文件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乙方停止偿还其到期债务,或不能或表示其不能偿还债务;
()乙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发生对乙方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
()乙方住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乙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乙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或乙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
()乙方所处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
()乙方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
()乙方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
()乙方对其他债权人发生违约情形;
()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
()乙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甲方权益的其它事件。
第条税费
本合同项下参与各方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
第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信托公司。
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经营其业务。
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财务报告是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公认的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乙方在该报告年度内的财务状况。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与本信托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有效、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乙方未隐瞒任何重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已发生或正在发生、有可能影响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情况:
8.5.1乙方的重大违规、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8.5.2乙方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的、严重影响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违约事件;
8.5.3乙方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
8.5.4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5.5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情况。
第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按约定利率按时、足额向乙方发放信托贷款。
因贷款资金来源于甲方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故如该信托延期成立、不成立或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无法将信托资金如期划付信托专户,不视为甲方违约。
甲方处分抵、质押物所得如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索不足部分。
甲方有权收取乙方应付的借款本息。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条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方式计算贷款利息,向乙方发送应收利息通知单。
甲方应定期对本信托贷款进行贷后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贷款实际用途是否与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一致;
()乙方主导产品市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乙方产权结构与经营管理体制有无进行调整,是否发生兼并、合并、分立、停业(产),是否有合资经营以及大额对外权益性投资,贷款建设项目是否可能停缓建或进行建设方案的重大调整;
()乙方有无发生重大财务纠纷或违法经营行为,有无因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或经济损失等;
()对乙方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比率的变化,并评价乙方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结构、变现能力、现金流量情况以及乙方是否具备可靠的还款来源和能力。
甲方应对本信托贷款进行收息管理。
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
()甲方应在结息日前个工作日以电话或书面等方式提醒乙方按期偿还本息;
()乙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利息,甲方应作为预警信号管理并及时催收。
甲方应在本信托贷款到期日一个季度之前,分析乙方的经营情况、还款能力,判断贷款回收的可能性,有针对性地制订回收预案,并在本信托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发送书面通知或电话、登门拜访等形式提示乙方按时还款。
第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提款。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改提款计划,否则应按照%的费率向甲方支付乙方应提取而未提取金额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的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应提款而未提款金额×实际逾期天数×本合同约定提款日所适用的贷款利率×费率。
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信托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信托贷款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市场、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投资等)将信托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偿付贷款本息,该信托贷款不得展期。
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事项的费用。
乙方应按季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报表和其他文件,如实向甲方提供要求的资料,如实提供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及存借款余额情况,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信托贷款期间内,乙方经营决策的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其经营资产的行为涉及到其总资产以上的、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金变更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决策,应至少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按甲方要求落实贷款的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贷款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
乙方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如累计担保金额将超过其最近年度财务报表中所列净资产的,应事先报甲方书面同意。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责任。
若贷款到期时,如甲方可收回的资产为非现金资产,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转让或处置该资产并将所得价款归还甲方。
如乙方发生对本合同的债务履行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如因上述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相应的还款能力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其经营情况及信托贷款使用情况所做的调查了解及监督,甲方因乙方阻挠行为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
在信托贷款期间,如乙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如担保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第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发放信托贷款的,延迟发放天数超过个工作日(不含),乙方有权单方面决定解除合同。
如因本合同对应的信托资金延期而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信托贷款的,甲方应在延迟发放个工作日内(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协商确定信托贷款发放日期。
如因因本合同对应的信托资金延期而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信托贷款的,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应将上述情形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
因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
第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条款的约定,或者乙方在本合同第条中做出的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乙方未按期纠正的,甲方有权停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提取的任何款项,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所有已提贷款、应付利息及其它费用,同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甲方要求乙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偿还的本金,甲方除有权行使本条第款约定的权利外,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本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对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照本条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借款,甲方除有权行使本条第款约定的权利外,有权对违约使用的部分自挪用日起,根据违约使用天数按本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甲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发生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条款的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乙方未按期纠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行为发生时未清偿的信托贷款余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生效后,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项下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对本合同的修改变更或解除必须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有关条款。
甲方或乙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对方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和有关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影响的证明文件。
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措施。
第条协议的完整
编号为的《资金信托合同》以及本合同的任何附件、有效之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条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乙方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乙方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第条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向其他人透露本合同及其有关附件的内容,但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披露信息或是本合同一方向其委托的负有保密义务的咨询顾问单位及其人士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在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方和乙方可另行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凡甲方就本合同给予乙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乙方;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二日被视为已递交给乙方;若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日送达乙方。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第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合同项下双方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合同终止。
(本页无正文)
甲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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