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最长可订多少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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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最长可订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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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最长可订多少年
篇一:
合作合同最长期限
篇一:
居间合同(期限合作)版本1
居间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协议当事人:
甲方(委托方):
地址:
联络人:
职务:
电话:
分机:
传真:
电邮:
乙方(委托方):
地址:
联络人:
职务:
电话:
分机:
传真:
电邮:
为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互利共赢、诚实守信的原则,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居间服务,促成甲方获得目标项目最终合作权的事宜;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并形成如下协议内容,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期限
1.1甲乙双方协商确认:
甲方委托乙方向其提供居间服务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为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1.2委托期限内,若乙方需针对某一具体项目开展居间活动,须事先向甲方反馈沟通拟居间项目的
概况,由甲方出具相应的书面授权委托,以便乙方有权开展居间活动,为甲方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居间服务。
1.3委托期限内,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无法满足甲方需求,或甲方依其自身考量需提前终止对乙方
的居间委托,或乙方在履行本协议内容时存在任何违约、违法或侵犯甲方利益等情形,甲方有权随时终止第1.1条约定的居间委托期限以及对某一具体项目所作的委托,由此所产生之一切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委托事项
2.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负责为甲方开展产品销售、实施工程项目等交易活动(以下简称“项目”)提供居间服务。
向甲方提供关于该项目实施的重要信息,协调并促成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的最终合作,且签订该项目的专业合作合同;以及为甲方具体实施该项目提供必要的联络、沟通、协助服务等事宜。
2.2本协议所指称“居间成功”是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全部事项,且经乙方提供
居间服务由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签订该项目的合作合同。
2.3若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居间不成功:
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未能
达成项目的最终合作或签订书面的合作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的或联络、沟通、协助等服务的;对甲方最终获得该项目合作权,乙方未提供实质性居间服务的。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3.1甲方应按建设单位要求,负责提供证明其具备承担实施该项目的资质能力,以及符合国
家或者
产品客户、建设单位对项目合作方资格条件规定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3.2甲方负责实施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开展合作的实质性活动,如具体
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活
动、以及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合同的协商谈判。
3.3若项目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合作合同内容。
甲方
因履行该合作合同而产生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4若项目居间成功,且甲方已收到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项目款项,则甲方需按照本协
议的约定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3.5甲方需自行承担其开展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合同洽谈、联络运作等商务活动的全部费用,以及
甲方履行该合作合同所发生的成本或其他费用。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4.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该项目的有关资料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项目合作的条件与
商务内容、项目工程量清单总价及子目单价、项目建设材料要求等;同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4.2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该项目图纸、工程量清单及价格、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完全能
够对促成项目合作产生实质性影响并构成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所签订合作合同的组成部分。
4.3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项目的前述资料或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同时,保证该项目真实
可靠、资金到位、各种手续齐全,并能够正常施工建设。
若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不完全、失真、错误或项目运行存在缺陷、问题的,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
4.4在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合作的前期初步洽商、参与招投标、合同判期间,乙方应尽到居间人的谨慎和诚实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协调整个项目的运作、信息沟通、关系对接、业务公关,全力协助甲方拟订合理有效的合作文件,尽最大努力帮助甲方逐步入围并最终获得项目的合作权,签订正式合作合同。
4.5在项目由甲方签订合作合同后,乙方应有义务负责协调好该项目施工过程中甲方与产品客户或
建设单位的关系,确保甲方能全面履行合同内容,直至整个项目事宜全部处理完结。
且在甲方保证施工质量、进度,并得到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或相关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前提下,乙方应配合甲方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收取项目款项。
4.6乙方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所委托项目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收集反馈信
息,解释有关问题。
4.7乙方完成全部委托事项而居间成功,且不存在任何无权取得居间报酬的情形时,乙方有权依本
协议约定取得相应居间报酬,但相应的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居间报酬的给付标准与支付方式
5.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确认,经乙方提供居间服务而居间成功的,由甲方将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
所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提交乙方备案,甲方依以下给付标准之一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请勾选):
□按照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签订的合作合同所确定的项目总价款金额的%支付;□甲方先行单独向乙方提供项目合作的优惠报价,居间成功取得项目合作权后,按合作合同所确定的项目总价款金额与向乙方提供的优惠报价之间的差额支付;
□按照甲方取得并实施该项目所获得利润的%支付。
5.2以乙方完全严格履行其应负的义务且无任何违约情形为取得居间报酬的前提,本协议约定的付
款条件成就时,甲方依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的合作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分期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即甲方依合作合同收取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所支付的每一期项目款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期项目款项占项目总款项的同等比例标准向乙方支付对应的居间报酬金额,依次类推,甲方于收到项目全部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结清应付予乙方的全部居间报酬。
5.3在甲方支付每期的居间报酬前,乙方须依甲方要求先行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税务发票予甲方提
出请款,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居间报酬,且不承担迟延付款之责。
5.4在支付居间报酬前,应扣除须由乙方承担的相应(18.49%)税费后所得金额再行支付。
甲方
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乙方收款银行信息为: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六条:
居间费用的承担
6.1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居间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
除非甲方明确同意承担该居间费
用的部分或全部;否则,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协议所包含的委托全部事项,乙方须自行承担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所支出的一切活动费用。
第七条:
居间委托期限
7.1委托期限自本居间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完
全履行完毕之日止。
超过前述委托期限仍需要提供居间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居间协议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延长居间委托期限。
本居间协议终止时,居间委托期限亦迳行同时终止。
第八条:
居间协议生效与终止
8.1本居间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如果至20年月日,乙方仍未完成居间委托事项,即未向甲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正式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的,本居间协议自动终止。
8.2居间成功的,双方依约定履行完毕各自相应的权利义务后,本居间协议即行终止。
8.3居间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或遇有其他法定解除的事项时,本居间协议
亦终止。
第九条:
转委托禁止
9.1乙方不得将本居间协议约定的委托服务事项进行转委托予任何第三人,除非甲方事先书
面明确
同意。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乙方未全面履行居间委托事项,若提供的该项目相关的资料或信息存在不完整、不真实等情
况,或怠于提供居间服务,乙方无权主张居间报酬,且需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全部损失。
10.2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居间报酬,经乙方提出限期改正仍不支付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未支付居间报酬金额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保密责任
11.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允许他人
使用或泄露该商业秘密于任何第三人。
11.2乙方对在为完成甲方委托事项中获悉的与甲方有关的商业秘密以及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成
交机会、项目合作合同订立的情况等,应严守保密义务。
11.3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委托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
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11.4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不超过居间报酬标准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
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居间协议。
因协议一方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
对方,办理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2.2双方签署本居间协议并不构成雇佣和被雇佣关系,也不构成代表或被代表的授权,对外亦不
得宣称存在类似的关系。
双方为便于开展业务,相互间提供的名片、文件或针对具体项目出具的书面文件仅为实现本协议居间委托目标之用,滥用方对一切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2.3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
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同意向xx仲裁委员会xx分会提请仲裁,费用由仲裁裁决确定负担。
12.4本协议一式五份,经双方签署生效,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协议双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20年月日签署日期:
20年月日篇二:
保证金合作合同(结算日期合作经营土耳其鱼疗合同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海南三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边欲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
友好协商,就合作经营(土耳其鱼疗)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权:
1、由甲方提供现成经营的温泉场地、配套设施及一切与鱼疗项目经营有关的服务。
2、合同期间,甲方保证专用鱼不得外卖、外传、外借。
其养殖技术及相关商业机密不得外传。
3、经营期间,甲方人为故意因素造成鱼的死亡、丢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以人民币5元/尾计算。
4、鱼疗项目经营管理由甲方负责,包括广告、工商、税务、防疫、卫生、水电、场地维护费及其他事宜。
鱼疗项目鱼的养护由乙方负责,包括技术支持、饲养、更新费及鱼疗项目的财务监控,甲方予以全力配合。
5、甲方负责在当地机场接运鱼疗专用鱼,专用鱼投放到甲方场地,甲方试营期为三天,三天后须正常售票经营。
6、合同期间如发生甲方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7、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土耳其鱼疗项目转让第三方。
8、甲方传发关于此项目的广告媒体单页上须附带乙方公司名称、项目咨询电话等信息。
9、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履行支付乙方收益金,每逾期一天按拖欠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直到付清日为止。
甲方如果逾期15天仍不按约定支付收益金或有票务作弊行为,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二、乙方责权:
1、由乙方提供土耳其鱼疗的专用鱼、技术以及经营期间和后期的技术支持及保障。
2、乙方负责在经营现场派驻技术人员,工资由乙方负责,甲方免费提供食宿(住宿标准:
单人单间)。
所派人员要爱护甲方的设施、设备。
因该技术人员工作失误或不作为造成鱼的死亡,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负责专用鱼的培育、运输、适应、护理、疾病防治,确保在双方共同认可的环境中持续存活。
4、乙方需按每平方米温泉池投放300尾的标准投放,甲方提供的场地应按鱼疗的标准场地建造。
5、专用鱼自然死亡及超过正常服务标准,乙方无条件调换(以死亡或超标鱼数量计)。
专用鱼自然死亡量达到20%,乙方应在15天内补齐。
6、乙方有对鱼疗项目财务进行监督的权力。
甲方应于每月5号前做好上月土耳其鱼疗项目经营状况的相关财务报表,并随时提供完整的帐目给乙方核查。
三、合作期限及付款方式:
1、该项目合作期限为三年,合同有效期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中途不得随意终止,合同期间甲方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与此相同的项目及服务。
2、鱼疗项目的经营价格由双方共同商定,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调整价格。
本项目经营价格为元,经营收入甲乙双方按5:
5分成。
即甲方5成,乙方5成,成本双方各自负责,每十天结算一次,即每月一号、十一号、二十一号为结算日。
3、乙方投放尾专用鱼到甲方场地,为了确保本项目正常运营,甲方需向乙方交付鱼疗专用鱼人民币5元/尾的保证金。
合计人民币元整。
4、保证金的支付方式:
合同签定付40%,专用鱼到甲方场地付60%。
合同期满,保证金退还甲方,保证金不计利息。
5、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无故终止本合同,中止方应向对方赔偿人民币十万元违约金。
四、其他约定:
1、合同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
篇二:
租赁合同最长期限20年范本
刘先生问:
我承租了一个门面房,租赁期限写了30年,现在已经承租十多年了,我不想承租了,听说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否则合同无效,我想问我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京华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解答:
依照法律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以上的部分是无效的。
所以,你有权主张超过20年的部分是无效的,20年之内的部分是有效的,但不能主张整个合同无效。
篇三:
20XX年试用期最长可设立多长时间,工资是多少
20XX年试用期最长可设立多长时间,工资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工资的确定
工资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试用期的时间限定
试用期有时间限制,超时支付双倍工资
1、合同期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合同期限3个月,试用期最多1个月;
3、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最多2个月;
4、合同期限3年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6个月;
5、非全日制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设立试用期。
知道了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和时间限定,大多数人都觉得差不多了,对其他的也没有太多要求,但是稍微有意识的人就想到了,试用期期间的社保问题该如何解决?
试用期期间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吗?
答案是肯定的!
试用期也要缴社保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中,而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买社保。
所以试用期内也要缴纳社保。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二)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
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
不管试用期之后继续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禁止设定变相试用期。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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