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一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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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人生路上有许多抉择,最重要的有三种:
职业的抉择,被称为暂时大事,信仰的抉择,被称为永恒大事,婚姻的抉择,被称为终生大事,幸福的婚姻关键不在于找到一个完美的人,而在于找到一个人,然后和他(她)一起努力建立一个完美的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家庭根本大法,律师的法律服务市场(离婚、结婚),课程简介基本内容:
婚姻法学,继承法学教学安排:
授课32学时婚姻法22学时,继承法10学时成绩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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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1、婚姻:
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合法性。
()男女两性。
对同性恋的态度(外国立法、医学观点、我国立法)()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一夫一妻12。
1989年丹麦通过了民事结合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国家,这样的婚姻称为“登了记的伙伴婚姻”。
2000年德国颁布了生活伴侣登记法即同性婚姻法2005年西班牙众院通过议案,允许同性结婚。
美国大约10%的人是同性恋或双性恋,李银河推测我国同性恋有3900-5200万。
中国卫生部调查显示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占男性人群的4%左右,以此估计中国约有1000万以上的男同性恋。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Freud,1856.5.61939.9.23),犹太人,奥地利精神病医生及精神分析学家。
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
著有性学三论、梦的释义、精神分析引论新编等。
他认为同性恋不是疾病,而是性角色认同的“到错”。
1973年美国精神病诊疗手册。
我国1979年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于2001年4月在新版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同性恋不是病态。
广州的“人民公园”是广州乃至珠三角最大的同性恋聚集地。
他们管这样的地方叫“渔场”。
2、家庭:
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家庭功能的改变:
表现在家庭生产、生育等功能的减弱,消费功能的增强。
家庭的很多功能已经社会化;而医学和生命科学的发展也冲击了家庭的生育功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养老似乎已成为社会的责任。
西方社会已经走过了一条由重视家庭及其价值鄙视、厌倦家庭正在回归家庭的道路。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1、婚姻:
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婚姻是否可以设有效期?
欧洲的:
“合同婚姻”、“宾客婚姻”。
爱尔兰2、家庭:
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起源,
(一)群婚制是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群婚制存在于原始社会初期和中期,它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1.血缘群婚制:
血缘婚是指同辈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
它是人类婚姻的第一个形式,也是群婚的低级阶段。
2.亚血缘群婚制:
它仍然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它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间通婚的权利。
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二)对偶制是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
对偶婚制存在于原始社会晚期。
纳西族阿注婚姻,(三)一夫一妻制即个体婚。
所谓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一)婚姻法的名称和形式名称:
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和亲属法。
形式:
(1)按其调整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2)按其规范的编制方式与命名不同,又可分为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含以下含义:
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婚姻法的特征,
(一)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二)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三)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四)婚姻法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它集中反映了一定社会的家庭本质和统治阶级的婚姻家庭观。
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包括如下方面:
1结婚自由社会学家调查2离婚自由,离婚即丧失全部财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2001年,钱富强与孙莉莉结婚。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较好,但由于孙莉莉一直未生育子女,引起了钱富强的不满,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
孙莉莉多次提出离婚,钱富强均不同意。
2004年6月,在钱富强的要求下,两人签订了一纸协议,约定:
如果孙莉莉要离婚,全部财产都归钱富强所有。
2005年春节,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相互推搡和撕打。
孙莉莉一怒之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钱富强提出,双方此前曾经签署协议,约定孙莉莉如果提出离婚,自己将取得全部财产。
因为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离婚可以,但按照约定孙莉莉不能从家里拿走一分钱。
孙莉莉提出,协议是在钱富强的强迫下签订的,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而且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非法限制了自己的婚姻自由权利。
因此,对该协议应当依法确认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夫妻协议变心者赔一万2004年金某(女,离异)与刘某(男,未婚)经人介绍认识并交往,2005年两人签订了一份“违约罚则”协议书。
内容为刘金二人结为夫妇,男方出资一万元,日后男方变心这一万元归女方所有,若女方变心,另立家庭,女方不但要还这一万元,还要再陪一万元。
协议签订后男方将一万元钱交到女方手里2005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琐事争吵,2006年5月分居。
2008年11月金某向永嘉县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同意离婚,金某应按照婚前协议返还2万元。
法院应如何审理?
(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
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
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法律后果:
对干涉婚姻自由尚未使用暴力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按刑法257条的规定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买卖婚姻中第三者索取的财产应予以追缴没收。
(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其父母等第三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
孔某(男)与吴某(女)于2007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
2008年10月,两人经双方父母同意订婚。
订婚时,吴某的父母向孔某及其父母索取现金5万元。
吴某向孔某索取高档衣物、首饰等共计2万元。
订婚后,吴某及其父母又陆续向孔某及其父母索取各种财物,共计3万元。
两人于2009年8月结婚。
结婚后,吴某与孔某经常因为小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恶化。
双方父母多次予以劝解,均未能让两人的关系好转。
2009年11月,吴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孔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吴某及其父母归还在订婚期间索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应如何审理?
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
1、婚姻的基础不同:
前者非自愿,后者是自愿的;2、主体不同:
前者是第三人,后者既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3、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是无效婚姻,后者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是合法婚姻。
4、财物的归属不同:
前者上缴国库,后者返还当事人。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个体婚姻形式。
(二)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禁止重婚
(1)重婚的概念: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甲,乙,重婚,受害人,初婚,重婚,
(2)重婚的两种形式:
A、法律上的重婚登记B、事实上的重婚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事实婚与登记婚交叉的几种情况:
登记婚登记婚登记婚事实婚事实婚事实婚事实婚登记婚1、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在先的,不论其后的是登记婚还是事实婚,均构成重婚。
2、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在先的,不论其后的是事实婚还是登记婚,均不构成重婚,因为前一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案例1、代替他人登记结婚,其后自己与别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张芬、张芳系同胞姐妹。
2001年5月张芬(21岁)经人介绍与某厂工人陈某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
同年10月,张芳(8岁)在舞会上与某银行司机董某(22岁)相识,董某即多次邀请张芳同去跳舞、看电影、乘车兜风等,二人于同年12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
2002年春节期间,董某与张芳乘张父回老家之机,在张家同居,致张芳怀孕。
此事被张的父亲察觉,张父便要他们尽快结婚。
当时董某所在单位正在分配住房,按董某的条件,如果领到了结婚证,便可分得一套二室一厅的住房02年3月26日张芬亲自到董某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
同年4月2日,董某与张芳公开举行了婚礼。
婚后二人即搬进了董某分得的住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03年2月生一女孩。
02年9月张芬与陈某共同到陈某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并于当年国庆节举行了婚礼。
2003年5月,董某向张芬住所地的某区人民法院控告其妻张芬与陈某重婚,要求追究他俩的重婚责任,维持自己与张芬的合法婚姻关系。
问题:
、本案中,张芬与董某结婚登记结婚是否有效?
、本案中,董某与张芳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
、张芬与陈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如果认定重婚,本案中谁重婚?
案例2:
“一夫同日娶两妻”能否认定重婚男:
陈世君,28岁,广西东兴镇人;女:
叶芳,26岁,海南人;女:
戴俊,22岁,湖南人。
(3)重婚的法律后果:
A、民事上:
a、重婚无效b、离婚的法定理由c、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过错赔偿。
(3)重婚的法律后果:
B、刑事上:
刑法第258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行政上: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上流传的民谣,形成错误的导向。
第三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4)司法实践中处理重婚问题应注意的事项:
A、程序上先刑后民B、诉讼主体自诉、公诉C、对几种情形的认定问题自然灾害外流而重婚的;被拐卖而重婚的;反抗包办、买卖婚姻或长期受虐待出逃而重婚的。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概念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为姘居。
(2)法律后果离婚的法定理由;对方可以提出离婚过错赔偿。
(3)适用这一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第二,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第三,与通奸、卖淫嫖娼等行为的区别。
通奸、姘居和重婚三者之间的关系。
案情介绍:
单某的妻子是县委的领导,工作忙,难得顾及家务和单某的生活。
日子一长,单某和妻子之间的感情就变得很淡薄。
2005年7月,单某和同学聚会,遇到了刚刚与丈夫离婚刘某,刘某也了解到单某与妻子感情不好。
后双方多次约会,两人的婚外情发展很快。
两人去风景区郊游,谎称是夫妻,在旅馆开房间住了一星期。
回家后,单某的妻子对于单某一星期的“出差”很怀疑,于是通过到单位调查以及核对单某的车票后发现了单某与刘某的私情。
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检察院控告单某和刘某有重婚的行为,重婚是否成立?
三、男女平等原则,1、概念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表现1在婚姻方面2在人身方面3在财产方面4.在家庭方面,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50年婚姻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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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