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员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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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员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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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员作业指导书
广州航道局港航工程公司
爆破员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
GHJ/GH/BPZY03
版本号
1.0
拟制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受控状态
分发编号
1目的与适用范围
制订本程序文件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爆破员在水下爆破工程中,在爆破物品的运输、储存、加工和使用上的操作,以确保工程的安全施工。
2涉爆人员任职条件
进行爆破工作,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管理员。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
爆破器材库管理员和爆破班长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2)工作认真负责;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体检合格;
(5)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3职责
3.1炮工班长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在台班长领导下,做好与其他工种的协调工作,完成台班长交给的任务;
(3)了解工程特性,熟悉爆破操作技术和工程质量要求;
(4)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5)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6)检测炮孔深度,炮孔质量符合要求,方可装药;按安全距离控制一次起爆药量;
(7)及时清点炸药雷管数量,做好炮工现场交接班记录。
3.2化工组长
(1)是化工组的负责人,对炸药、雷管加工工作负责;
(2)熟悉爆破物品加工操作技术和设计书中的加工要求;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4)做好爆破物品的进出库(包括退库)记录工作。
3.3炮工(爆破员)
(1)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2)服从爆破班组长的安排,努力完成班组长交给的工作任务;
(3)了解工程特性和本工程的爆破质量要求;
(4)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遣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5)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范进行爆破作业;
(6)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如数及时退回爆破器材库。
3.4化工
(1)服从化工组长的安排、指挥,完成炸药、雷管等的加工任务;
(2)熟悉爆破物品的加工操作技术和设计书中的加工要求;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做好爆破物品的进出库(包括退库)登记工作。
3.5仓库管理员
(1)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制定的仓库管理制度;
(2)建立进出库的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认真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3)做好入库爆破器材的验收工作,认真检查数量、质量、储存日期,如有异议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4)认真做好爆破器材的发放工作,爆破器材出库前应仔细核对种类和数量;
(5)装卸爆破器材时,对于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确保安全;
(6)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库内的任何情况;
(7)进出库的收发货单必须妥善保管,保管期不得少于5年;
(8)仓库管理员应随时准备好对各种突发事件的抢险工作。
(9)进入库区内的人员必须关掉手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严禁配带火种进入库区;
(10)在库房周围发现有可疑人员或车辆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密切注意其行踪;
(11)做好对防盗、报警通讯器材的保养工作,并进行定期检查;
4参考标准
本程序参考以下条例及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1984年1月6日发布);
(2)《广东省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89]61号文件发布);
(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
(4)《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A53—93);
(5)《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J286—90)。
5爆破物品的运输
5.1运输前的准备
5.1.1汽车选用
运输爆破物品必须选用技术性能良好的汽车,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
严禁使用自卸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拖接和拖斗车、翻斗车、摩托车等不符合安全规程的交通工具运输。
5.1.2司机安排
应选择有多年驾驶经验、熟悉爆破物品性能和有关安全运输规定的司机。
5.1.3押运人员备齐证件
须有专人押运。
押运人员必须带齐有关证件(工作证、押运证、爆破物品运输证、领发料单据等)。
5.1.4放置标志
运载爆破物品的车辆顶部必须放置危险品运输标志。
5.2爆破物品的装卸
5.2.1关闭发动机
装卸爆破物品时汽车要关闭发动机和电气线路,车辆要停在平稳、宽阔、人员来往较少的路段。
5.2.2严禁混装
(1)严禁炸药与雷管共装同一车厢;
(2)严禁爆破物品与燃料、金属硬物、强酸强碱和其它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
(3)运载爆破物品的车辆严禁无关人员搭乘。
5.2.3轻拿轻放
装卸爆破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摩擦、抛掷和拖。
5.2.4载量
装载重量不得超过本车额定载量。
多层运输时堆高不得超过两层,装车点数后锁好车厢门,防止爆破物品散落、丢失。
运输胶质炸药时要有软物垫底。
5.2.5雷管放置
雷管要放置在车厢前部,并有软物垫底。
5.2.6清点货物
押运人员在装车时应认真校对爆破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到达工地后,照单如数交给接收人员,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5.2.7夜间装卸
遇特殊情况,必须在夜间装卸时,应配备安全照明灯,加强警卫工作。
5.2.8其它
(1)禁止在雷雨天装卸;
(2)装卸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及易燃物品;
(3)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4)如需外来人员装卸,应事先做好安全交底和加强监督;
(5)装卸雷管时首先要检测周围杂散电流大小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5.3运输途中
5.3.1运输路线
按当地公安机关核定的线路运送危险品。
使用前先用汽车将危险品运至工地码头,再装危险品船。
使用时在危险品船上加工后,送至爆破区使用。
5.3.2运输时间
尽量选择距工地较近的药库,以减少危险品仓库至工地码头的行车时间。
5.3.3车速
可视度良好的天气,可以以40公里/小时行驶。
遇扬尘、雾天、风雨天时车速应减慢。
5.3.4停留
(1)不准在人多,重要交通道路,路口和桥梁停留;
(2)遇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大树的空旷地方;
(3)除卸车外,装有危险品的车不能在路途停留。
5.3.5故障
(1)车辆中途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应加强警卫;
(2)中途发生事故时,应以最快的方式报告主管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
5.3.6安全措施
运输过程中要特别注意:
车速放慢,固定爆破物品包装箱,中途不要随便停车,运输胶质炸药或雷管时,包装箱周围垫上软物以缓冲震动。
炸药和雷管分开运输。
5.3.7其他
(1)非押运人员不准随车搭乘;
(2)不得中途交给其他人看守和押运。
5.4运输完成后
5.4.1办理接手续
接收人员清点爆破物品后,要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5.4.2退还证件
爆破物品运输完后将所有证件清点,退还工地主管部门。
5.4.3清除车厢
爆破物品运输完后要检查车厢有无油迹及失散物、包装物等,并及时清除干净。
6爆破物品的储存
6.1对爆破物品储存仓库的要求
6.1.1悬挂规定信号和灯光
工地炸药库应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
水上临时加工爆破物品雇用的船舶,也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和海事部门批准,并按章悬挂规定信号和灯光,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6.1.2停泊地点
临时存放爆破物品的船只必须按公安机关和海事部门指定的地点装卸。
最大存量不得超过当地公安机关确定的上限。
6.2临时存放爆破物品船只必须具备的条件
6.2.1具备各种证书
备有海事部门规定具备的各种证书和船检部门检验合格证书。
6.2.2对船体要求
(1)船体坚固、上不漏水、下不渗水,有隔舱;
(2)船型平宽、稳性好,甲板有遮栅或盖板;
(3)电源与存放仓库隔离,电源线路不入舱;
(4)有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
(5)船舱必须有足够的避碰设施。
6.3存放爆破物品仓库及临时仓库必须遵守的规定
6.3.1存放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物品不能同仓存放。
炸药必须堆放稳定,高度不得超过一米,保证船体倾斜30度时不倾倒,堆箱应离船底板20厘米以上,离机房隔舱板50厘米以上。
6.3.2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爆破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数量相符。
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保持现场,并立即报告工地项目经理部及公司保卫部门。
6.3.3检查事项
(1)经常检查舱底,并将舱底水抽干,随时保持仓库清洁,防潮和通风良好以及杜绝鼠害;
(2)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存情况,发现胶质炸药渗油现象时,应及时报告。
6.3.4风浪较大时的措施
船只防强风或防台进锚地或工地放假停工时,贮存的爆破物品应退回炸药库;风浪较大,但钻爆船还能作业时,炸药船要停在风浪较小的地方,并要经常和施工船舶及项目经理部保持联系。
6.3.5其它
(1)严禁穿钉鞋和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仓库;
(2)不得在舱内拆箱或进行任何加工工作;
(3)所有爆破物品的包装箱、杂物箱等,不得向水域内倾倒;
(4)严格遵守安全规程中有关对炸药库的规定。
6.4爆破物品储存仓库值班要求
6.4.1编制值班表
用来贮存、加工爆破物品的船只由随船船员负责日夜值班,制定值班准则,编制值班表并帖在船上显眼处,值班表应报项目经理部备案。
6.4.224小时值班
危险品船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制度,随船船员轮流值班,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6.4.3做好值班记录
当班人员佩带袖标值班、做好值班记录,不得请人代替和代替别人值班。
6.4.4保持联络
采用高频对讲机作为与经理部以及施工船舶联系工具,保持通讯顺畅。
但对讲机距离爆破物品应超过1.5m。
6.4.5不在船上接待外来无关人员
不准在船上接待外来无关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爆破物品的情况。
6.4.6发现异常情况时
应发出警报和通知全体船员参与警戒,并及时报告项目经理部。
6.4.7接受检查
随时接受公安、海事和安全保卫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起爆体加工
7.1电雷管检测
(1)同一起爆网路的电雷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同型号的产品;
(2)将电雷管的脚线剪短,留长6cm左右,并将约3cm长的线头绝缘胶皮去掉;
(3)用近期检验合格的电桥测量电雷管正常阻值为2.1Ω左右,测量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4)同一起爆网路的电雷管电阻值互差不得超过0.2Ω。
7.2电雷管加工
(1)电雷管加工在木质船上,加工台和其它未加工的雷管要隔开,符合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禁止无关人员上船;
(2)将测量合格的两发阻值一样的电雷管并联成为一组;
(3)将并联好的雷管两脚线分别联接在准备好的电线(双线)的两线上。
联接要牢固,并用绝缘胶布包好,在离雷管有一定长度的电线上打结,防止拉断雷管脚线。
段发雷管应做好记号(写上段数)。
电线另一头必须是短路且用绝缘胶布包好的。
雷管联接加工应提前加工好,且有一定的数量备用。
7.3起爆体的加工
7.3.1起爆体的加工地点
起爆体在爆破现场加工,即装药前在临时炸药船上加工。
7.3.2起爆体的加工
电雷管起爆:
将加工好的电雷管,轻轻放进完好的炸药筒的雷管孔里,然后小心轻力拧好孔盖,并将电线整理好。
导爆管雷管起爆:
将两发(同段)的导爆管轻轻放进炸药筒的雷管孔里,然后将导爆管从药筒孔眼拉出,用胶纸绑扎好。
并将导爆管理理顺,防止缠绕。
8装填炸药
钻孔验收合格后应,由炮工及时装填炸药。
8.1炸药量控制
按施工组织设计上的要求控制装药量。
实际操作中按岩石孔深的2/3~3/4装药;孔深超过4m时,一般装药从孔底装至距孔口1~1.5m处。
孔深=孔口标高-孔底标高
8.2起爆体数量控制
按设计书要求装起爆体,装药量≥18kg(即6条药筒以上)应装2个起爆体。
8.3检验装药深度
炸药筒、起爆体和填塞砂筒装好后,炮工应用测深绳测量装药后的孔深,算出是否装至孔底。
否则应用炮棍对孔中药筒小心均匀加压,使药筒下至孔底。
8.4炮线处理
装填好炸药后,炮线绑在拉炮线绳上,慢慢吊起套管和导向管。
同时稍拉紧炮线,视其是否有带起现象,有则再加压处理。
吊起套管后,小心拉出炮线(导爆管),按顺序绑在绑线缆上。
8.5一次起爆排数的确定
根据炮线长度、放炮时间和一次起爆炸药量综合决定钻爆排数。
8.5.1炮线长度控制钻爆排数
一般根据每炮的炮线长度来确定钻爆排数。
8.5.2特定放炮时间控制钻爆排数
由于附近环境的影响,放炮时间已确定,钻爆的排数受特定时间的限制,在此时间内完成多少就放多少。
8.5.3一次起爆炸药量控制钻爆排数
在一定的距离(爆破点至被保护点的距离)下,一次起爆的安全炸药量控制了钻爆排数。
一次起爆最大药量按施工设计控制。
9测量电阻及联接炮线
9.1测量电阻
测量各起爆筒阻值(每一起爆筒阻值为1.5
左右)和主电缆阻值(约2.0
)。
9.2联接炮线
起爆筒少于5个(含5个)时用串联,大于5个时用串并联。
各支路的电阻值要尽量一致。
阻值远大于1.5
的起爆筒,则只能用并联联接,各接头要牢固且用绝缘胶布包好,防止短路。
9.3联接主电缆
主电缆与炮线联接时,应先将主电缆一头绑在绑线缆上,留有一定长度联接炮线,主电缆二线头分别联接在炮线并联后的两个线头上,联接要牢固,并用绝缘胶布包好。
9.4绑助力钢丝绳和浮标
9.4.1绑好助力钢丝绳
在联接好主电缆后,拉下放炮助力钢丝绳串绑在绑线缆的两头。
9.4.2绑浮标
绑好放炮助力钢丝绳后,再用一条约2~3m长且牢固的胶丝绳或尼龙绳将浮标(救生圈或救生衣等物)和绑线缆联接起来。
10移船、放炮
10.1移船
炮工联接好电缆等工作,发出移船放炮的通知信号后,台班长通知值班大
(二)副绞锚移船。
值班大
(二)副接到通知后马上带领水手绞锚移船,应向船的右舷方向移船,绞锚前应在锚缆上画上记号,有利于快速复位。
10.2放主电缆
当船移动时,炮工应根据移船的速度快慢来放松主电缆和助力钢丝绳,主要受力必须放在助力钢丝绳上,主电缆也要根据水流速度来控制松紧度。
10.3发出放炮信号
在移船的同时,炮工组长按排炮工加强了望并发出放炮信号(吹哨子)。
10.4稳船(停止绞锚移船)
炮工组长应根据炸药量来控制移船的距离,炸礁船达到安全距离后,发出稳船信号(吹哨子)一短一长声多次,水手听到信号后应马上停止绞锚稳船。
10.5主电缆接交流电一级开关。
当炸礁船停稳后,炮工组长及台班长均确认警戒范围内没有船只及下水人员的情况下,再(第二次)发出放炮信号(吹哨子)长声多次并通知机仓给放炮电箱送电,并确认有电(可察看电表)。
然后便将主电缆接在交流电一级开关二接线上,(接线前一定要确认一、二级开关是处于断开状态)。
10.6再次观察爆破水域情况
台班长、炮工组长及炮工再次观察爆破水域情况,在确认没有问题的情况下,炮工组长发出最后(第三次)放炮信号(吹哨子)短声多次。
10.7接通一、二级开关放炮
在最后一次放炮信号发出后,先接通一级开关,再接通二级开关放炮。
10.8移船复位
放炮后,水手绞锚移船复位,台班长指挥绞回助力钢丝绳,炮工回收主电缆及炮线,并处理好并开始下一循环定位、钻爆作业。
11早爆及其预防
11.1早爆原因
就水下爆破而言,引起早爆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爆破器材质量不合格;
(2)杂散电流;
(3)雷电;
(4)违反操作规程。
11.2早爆现象的预防
(1)爆破器材质量不合格
A.选购质量性能合格的爆破器材;
B.加强爆破器材的检验。
(2)杂散电流
A.测定施工船舶的杂散电流,杂散电流大于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B.采用防杂散电流的电爆网路或非电起爆网路;
C.采用抗杂散电流的电雷管;
D.加强爆破线路的绝缘。
(3)雷电
A.禁止在雷雨天爆破作业;
B.在施工船上设立避雷针系统。
(4)违章操作
A.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B.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2盲炮处理
盲炮应及时处理,遇有难处理而危及航行安全的盲炮,应延长警戒时间,继续处理。
12.1水下钻孔爆破盲炮处理方法
(1)造成盲炮的因素消除后,可重新起爆;
(2)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者,可另装入起爆药包殉爆;
(3)在盲炮附近投放裸露药包使之殉爆;
(4)在盲炮附近重新钻孔装药殉爆。
12.2水下裸露爆破盲炮处理办法
(1)在盲炮附近另行投放裸露药包,使之殉爆;
(2)小心将药包提出水面,用爆炸法销毁。
13爆破器材的销毁
13.1销毁的条件
经过检验,确认失效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
13.2审批程序
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报公安机关批准。
必须登记造册并写书面报告。
13.3销毁方法
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溶解法和焚烧法,我公司一般采用爆炸法。
13.4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爆破器材销毁时要选取偏僻的地方,同时还要加强安全警戒工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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