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堂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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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堂笔记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概念:
会计是运用货币形式,通过记账、算帐、报账、用账等
货币计量记、算、报、用(会计核算)
手段,核算和分析各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开支,反映和监督经济过程及其成果的一种活动。
(会计监督)
2、会计职能:
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内部监督国家监督
外部监督
社会监督
3、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对会计法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各种会计规范的总称,包括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如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
狭义的会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5、根据会计法律规范的构成、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我国会计法的渊源分为几个从高到低的层次:
(见表1-1)
(表1-1)
名称
制订或颁布者
举例
(1)会计基本法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本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的、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基本规范。
(2)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3)
会计
规章
会计规章
部、委、办
地方性
会计规章
地方政府
自治
地方规章
自治地方政府、
人大或其常委会
6、《会计法》颁布、实施、修订时间(见表1-2)
(表1-2)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试用范围
1985.1.21
1985.5.1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1993.12.29修正
★1985.5.1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
1999.10.31修订
2000.7.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7、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也就是说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会计工作
8、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会计监督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2)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规定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9、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法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
投资人或合伙人)
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1)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行负责。
10、会计账簿的设置(见表1-3)
(表1-3)
账簿分类
内容
备注
(1)基本账簿
总账
活页
账簿
明细账
日记账
固定账簿
(2)其他辅助账簿
也称为备查账簿
11、会计帐簿登记的基本程序(见表1-4)
(表1-4)
1
按规定设账、订本立账
2
按规定启用账簿
3
根据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账
A.逐页记账,清楚、准确、及时
B.签名、盖章
C.数字不满格
D.用墨水笔书写
E.连续登账
F.日清月结
G.转下页、过次页、承上页
4
登帐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或刮擦或用药水消迹
5
按规定定期结帐
A.结账前必须全部登记入账
B.结帐时必须结出期末余额
C.年终时,结转下年
12、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依法“为”。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2)禁止“为”。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现象。
13、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依法“为”。
会计资料必须复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禁止“为”。
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14、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1)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试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15、会计核算的内容(款项收付、财务收发):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务的收发、增减和试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16、会计年度的概念:
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
17、我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
我国自建国一来一直实行公历制会计年度。
《会计法》规定: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18、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1)原则性规定:
会计核算原则上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2)选择性规定: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3)强制性规定:
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19、会计文字记录规定:
(1)强制性规定:
会计记录文字应当试用中文。
(2)备选性规定:
民主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不能理解为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其他通用文字。
)
20、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其他会计资料的重要来源。
21、会计凭证的种类: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的情况,从而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会计凭证。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会计凭证,它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编制。
22、填制凭证会计的程序:
1)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a)原始凭证的内容
b)原始凭证的签名盖章
c)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d)多联单的开列
e)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f)不得退还原款借收据
g)批文作原始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a)记账凭证的内容
b)记账凭证的填制:
汇总填制或分割填制
c)记账凭证的更正
3)会计凭证的字迹应清晰、工整、不得潦草
4)严格审核会计凭证
5)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a)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不得散失
b)多类资料装订成册
c)原始凭证不外借
d)原始凭证遗失的补救
23、填制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
2)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4)记账凭证的编制
24、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25、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主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表:
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26、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程序:
1)按规定编制,不得改篡
2)对应关系应当一致
3)资料填齐,不可遗漏
4)报告(表)由领导、总会计师、主管人签章、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5)发现错误及时订正;错误较多,重新制作
27、编制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期限应当符合要求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5)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
28、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
29、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并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2)会计档案应当分期保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永久: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税收会计的税收年报;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单位决算;财政总决算的总预算
定期:
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3)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解决市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30、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特点:
1)一般的会计凭证、账簿、保管期限为15年
2)月度、季度会计报告(表)保管期限为15年
3)固定资产卡片(属于会计账簿类档案)报废后保管5年
4)永久的会计档案
5)保管期从会计年度终了的后第一天算起
3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
是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的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而在单位内部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措施,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32、财政部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先后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33、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1)规范单位会计行为2)堵塞漏洞3)确保执行
34、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2)约束会计人员原则3)涵盖各个环节原则4)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原则5)成本效益原则6)不断修订和完善原则
35、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1)货币资金的内部会计控制;2)实务资产的内部会计控制;3)对外投资的内部会计控制;4)工程项目的内部会计控制;5)采购与付款的内部会计控制;6)筹资的内部会计控制;7)销售与收款的内部会计控制;8)成本费用的内部会计控制;9)担保的内部会计控制
36、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2)授权批准控制;3)会计系统控制;4)预算控制;5)财产保全控制;6)风险控制;7)内部报告控制;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37、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1)内部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监督检查;
2)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的评价;
3)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38、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规定了具体要求:
1)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应当分离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4)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5)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6)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
7)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8)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39、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2)支付审批3)支付审核4)办理支付
40、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1)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2)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3)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
4)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币资金
5)不得私设“小金库”
6)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
7)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
8)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9)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a)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b)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c)不准无理由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d)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10)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
11)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
41、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
2)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3)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42、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4)票据的保管情况
43、会计监督(见表1-5)
(表1-5)
项目(要素)
类型
主体
内容
客体
内部会计监督
本单位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
1、监督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2、监督账实、账证、账账、帐表是否相符
3、监督本单位各项收支是否遵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外
部
会
计
监
督
社会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
各
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国
家
监
督
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税务机关、人民银行、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
财
政
部
门
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账
2、监督各单位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3、监督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44、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其他形式:
1)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有关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
45、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出具审计报告2)出具验资报告3)出具有关报告4)其他审计业务
46、会计工作监督的基本规定:
1)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2)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3)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监督
46、会计机构设置的原则:
根据业务需要。
从有效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角度看,1)实行企业划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设置会计机构。
2)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
47、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法》中的一个特制概念,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等,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48、各类核算
财务往来结算钱账
会计机总账报表分管制
构负责人出纳
(会计主稽核人员内部稽核制
管人员)档案管理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建账建制)
49、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提供会计资料
应当记账的单位委托合同代理记账机构(第三者、中介机构)
(委托人)代理记账(委托人)
50、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外部条件:
(持证经营)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征服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征服财政部门确定。
内在要求:
1)三名以上持证从业人员
2)负责人:
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业务规范和制度
51、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进行会计核算;2)提供会计报告;3)提供税务资料;4)其他会计业务
52、代理记账受托人的义务:
1)遵纪守法;2)保守商业秘密;3)拒绝不法会计行为;4)解释有关问题
代理记账委托人的义务:
1)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2)收支保管货币资金;3)提供相关资料;4)及时更正、补充有关原始凭证
5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必备条件:
4点
1)政治要素。
在政治方面,要求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政策业务水平。
在政策业务方面,要求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及本行业的业务管理知识。
3)组织能力。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领导才能和组织能力,包括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
4)身体条件。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才能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选择条件: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5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基本要求:
1)准入证2)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的(犯法:
五年后考试重新取得;犯罪:
不得重新取得)
55、会计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56、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
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5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办理调转登记。
58、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为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水平和培训活动。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主要有:
针对性、适应性和灵活性。
59、持证人员继续教育要坚持联系实际、讲究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
主要内容包括:
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24小时。
60、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设置适应需要的会计岗位,是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和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
财政部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岗位设置的原则作了规定,如“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为各单位配备会计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提供了基本依据。
61、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根据规定,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62、《会计法》规定: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家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
63、会计人员交接的意义:
1)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继续进行。
2)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发生。
3)做好会计交接工作,是明确经济责任的有效措施。
64、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单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5、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交接前:
1)明确意义
2)按规定期限交接
3)移交前做好如下工作:
A.已受理办理完毕
B.尚未登记的登记完毕
C.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D.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内容
交接中:
1)交接—监交
2)逐项移交,逐项验收
A.现金、有价证券要查清
B.档案必须齐全
C.公章、实物移交清楚
3)主管人员参加移交,全面介绍,写出书面材料
交接后:
1)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在监交清册上签名盖章,一式三份
2)接替人员直接连续登账
3)因病指定代理
4)单位撤销,有人留守
66、移交后的责任:
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而在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应负的责任。
67、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对违法者的制裁。
(违反法律规范的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所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68、行政法规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其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对人实施的一种行政措施。
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9、刑事责任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20年以下)、无期徒刑(20年以上)和死刑(立即执行、缓期执行)。
附加刑,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对内)。
(对外:
驱逐出境)
70、“犯罪行为”的特点: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法》处罚性
7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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