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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概论答案
知识产权概论答案
知识产权答案
第一章
P661.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了某甲。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画家还是属于某甲?
(画家)
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画家。
因为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时,只是将其美术作品原件的物权转让给了某甲,并未将其著作权一并转让,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2)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毁坏,画家是否还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画家仍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因为该美术作品原件的灭失、损坏,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丧失,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法定的,著作权的存在,不以作品原件物质载体的存在为前提。
(3)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经济权利)转让给了某画院,是否需要将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
如果不移交,是否意味着著作权(经济权利)未转让?
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画院,不一定应将美术作品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不将美术作品原件移交给画院,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这是因为著作权的转移,并不一定是作品原件物权的转移,如同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其物权的转移不等于其著作权的转移一样。
所以美术作品原件不移交,并非是著作权未转让。
P672.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之后的50年,德国的《版权法》相对应的是70年,请回答问题:
(1)假如某德国作者已去世60年,我国一出版社拟在我国翻译出版该作者作品,是否需要征得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我国出版发行?
为什么?
(不需要许可)
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这是因为:
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应按照该成员国版权法的规定。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德国作者的作品已经超过法定版权保护期,不再受到版权保护。
该作品在我国已属于公共领域的资源。
知识产权法具有地域性,某人享有的知识产权是国家立法权直接授予的,在这个国家范围内一旦保护期一过就直接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
(2)我国出版社将该翻译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已构成侵权。
这是因为:
德国的《版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作者去世60年,作品的保护期尚未超过。
所以,我国出版社若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构成侵权。
(3)某中国作者已去世60年,一德国出版社拟在德国翻译出版其作品,是否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的继承人许可,方可在德国出版发行?
(否)
P673.某日本公司与中国某企业谈技术合作,合同约定使用1件日本专利(均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该项技术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请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不需要。
因为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专利许可使用费是由主权国家专利法规定和保护的,该项日本专利没有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在中国销售,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2)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返销日本,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需要。
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受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返销日本,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3)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销售,中国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不需要。
该项日本专利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并获得批准,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将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因此中国企业不需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4)该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是否还有使用价值?
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
专利有效期满,意味着专利权失效,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
依据该项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要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无需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第二章
P1291.中国的甲公司仿制了一种乙公司取得A国(WTO成员)专利权的产品a,乙公司没有在中国和B国申请产品a的专利,也已经超过了12月的优先权期限,不能再提出专利申请。
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是否可以在中国就产品a申请专利?
不能。
不具备新颖性。
(2)甲公司未经乙公司的许可,在中国生产销售产品a是否合法?
司生产关键部件b,是经过乙公司许可的合法产品,该产品出售以后,乙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对该产品的专利权已经“用尽”。
(2)甲公司从市场上购买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作为配件生产、销售了产品a,被乙公司发现,乙公司是否有权制止甲公司使用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
在什么条件下,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予损害赔偿?
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未经乙公司许可,属于侵权产品。
对于侵权产品不属于专利权“权利用尽”的问题。
因此,乙公司有权制止甲公司使用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
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中的“使用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乙公司可以证明甲公司在购买、使用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予损害赔偿。
(3)如果甲公司确实不知道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b是未经乙公司许可的侵权产品,而从市场上购买了丁公司生产关键部件b,作为配件生产、销售了产品a,是否构成了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
是否应承担对乙公司损害赔偿的责任?
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乙公司的专利权侵害。
侵害专利权的认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作为认定侵权的前提条件。
依据《专利法》习惯条款,甲公司能证明其购买的关键部件b有合法来源的,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P1303.中国的甲公司生产产品a,需使用关键部件b作为产品a的配件,乙公司取得关键部件b的A国专利权,但是没有在B国取得关键部件b的专利。
问题是
(1)甲公司从A国购买b,是否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
甲公司从A国购买合法生产的关键部件b,不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
(2)如果乙公司没有在中国申请关键部件b的专利,甲公司从A国购买、进口合法生产的关键部件b,是否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
不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
(3)如果乙公司已经在中国取得关键部件b的专利,甲公司从A国购买、进口合法生产的关键部件b,是否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
如果乙公司已经在中国取得关键部件b的专利,甲公司从A国购买、进口合法生产的关键部件b,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否则会侵害乙公司专利权中的“进口权”。
(4)如果乙公司已经在中国取得关键部件b的专利,丙公司未经过乙公司的许可,从A国购买、进口了合法生产的关键部件b.甲公司利用从丙公司购买的关键部件b生产了产品a,乙公司是否有权制止甲公司使用从丙公司购买的关键部件b?
乙公司有权制止甲公司使用从丙公司购买的关键部件b。
丙公司未经乙公司的许可,从A国购买、进口合法生产的关键部件b,侵害了乙公司专利权中的“进口权”。
如果,乙公司可以证明甲公司在购买、使用丙公司进口的关键部件b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予损害赔偿。
(5)如果乙公司已经在中国申请关键部件b的专利,甲公司未经过乙公司的许可,从B国购买、进口了与乙公司无法律和经济上联系的丙公司在B国合法生产的关键部件b,生产了产品a,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对乙公司专利权构成侵害?
是否应该承担对乙公司损害赔偿责任?
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侵害了乙公司专利权中的“进口权”和“使用权”,如果已经给乙公司造成损失,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P1831.M国作为wto成员,但不是巴黎公约的成员,M国的A公司所拥有的A商标为世界范围内的服装品牌,在中国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是未在中国注册。
中国境内的甲公司受Y国B公司委托,以A商标进行定牌加工服装。
如果B公司使用A商标并未取得A公司的许可,
(1)甲公司的加工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为什么?
侵权,因为根据TRIPS协议第1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者享有独占权,以防任何第三方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商业中对于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采用有可能导致混淆的相同或相似标记。
同时巴黎公约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较为广泛。
(2)A公司要求中国海关插口甲公司准备出口的一以A商标进行加工的服装,这一要求等否得到中国海关的支持?
不能,因为由于这是违犯其他法律的货物,海关不得支持
(3)A公司要求中国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处理甲公司以A商标进行定牌加工的服装,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是否支持这一要求?
不能,因为工商行政管理只能对于商标侵权做出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决定,而查封却需经过诉讼手段。
(4)A公司向中国当地法院提出诉讼,指控甲公司假冒、侵权,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能否胜诉?
为什么?
能,因为是WTO的成员国,缔约国应对参加TRIPS协议的各个国家的商标予以保护
P1842.甲某创作了一件美术作品A,乙公司未经许可,以美术作品A作为产品的商标申请注册、使用。
(1)如果在核准注册1年以后,甲某诉乙公司侵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要求乙公司将使用该商标的所有产品的全部获利作为损害赔偿,甲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能,因为乙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
(2)如果甲某是在3年以后对乙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法院能否受理,为什么?
如果法院受理,在损害赔偿时效上应该如何确定?
能受理,因为侵犯著作权是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如果受理在损害赔偿时效上应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时开始
(3)如果甲某在乙公司将美术作品A作为商标注册使用5年以后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乙公司这一商标的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能否支持甲某这一主张?
不能,因为已经乙公司先予以使用,保护先使用者的利益
P1843.甲某创作了一件美术作品A,经许可,乙公司将美术作品A作为产品的商标注册使用。
在甲某与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中,许可费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乙公司注册使用该商标以后,注重广告宣传,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较好,产品十分畅销,知名度不断扩大。
(1)甲某认为乙公司的商业成功与使用其美术作品A作为商标是分不开的。
乙公司应按产品销售额适当比例提取许可使用费支付给甲某。
甲某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为什么?
甲某的这一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这是因为在甲某与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中,许可费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甲某认为乙公司应按产品销售额适当比例提取许可使用费支付给他,这违反了他们之间已签订的许可合同。
(2)甲某提出,如果乙公司不向其支付提成许可使用费,甲某将退还原许可合同中所规定支付的一次性许可使用费,并不允许乙公司再以美术作品A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甲某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为什么?
甲某这一请求可得到法院支持,这是因为虽然经合法许可,乙公司将甲某创作的一件美术作品A作为产品的商标注册使用,取得了该商标权的合法保护,但不能侵害甲某享有美术作品A的著作权,正如《商标法》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果他们之间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依照《商标法》第41条第3、4款的规定,甲某在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因此,如果乙公司不向其支付提成许可使用费,甲某提出退还原许可合同中所规定支付的一次性许可使用费,并不允许乙公司再以美术作品A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他的这一请求可得到法院支持。
(3)如果在甲某与乙公司签订许可合同以前,甲某已经与丙公司签订许可合同,许可丙公司使用美术作品A作为产品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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