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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安监发24号
日安监发[2009]24号
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安监局,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市属各企业:
为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安全评价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市安监局制定了《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安全评价监管工作领导
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实施科学化、规范化安全管理的工作基础。
科学、系统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有利于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减少事故的发生,有利于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有利于系统地、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不安全状况的治理、改造,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为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工作的领导,市安监局成立安全评价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综合协调科,负责安评监管日常工作。
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安评监管工作。
各区县安监局和在日照市开展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要充分认识安全评价工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规范安评工作行为,提高安评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安全评价工作在安全生产中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严格制度,规范安全评价市场秩序
评价机构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科学、独立、公正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自觉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工作告知、业绩报告、安全评价反馈等各项安全评价监管工作制度。
在日照市辖区内开展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到市安监局进行工作告知(见附件3),逾期不予受理。
安全评价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项目达成安全评价意向的,要依法签订安全评价合同,合同签订后7日内持安全评价合同和《安全评价告知书》(见附件4)到安监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及时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属于市安监局负责监管的评价项目到市安监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告知,属于区县安监局负责监管的评价项目到区县安监局进行告知。
安全评价机构要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25前,将在日照辖区开展评价业绩情况进行汇总,以书面表格形式报市安监局综合协调科(见附件6)。
每项评价业务结束后,评价机构要提供《安全评价服务反馈表》(见附件5),由被评价单位填写后密封交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将《安全评价服务反馈表》汇总后,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0前报市安监局综合协调科,服务满意情况为考核安全评价机构内容之一。
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要从市安监局公布的推荐机构名单中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如公布的推荐机构资质不能满足生产经营单位评价项目的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可另外选择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被选择的评价机构应到市安监局进行工作告知。
安全评价监管工作在市安监局统一指导下,按照评价服务对象所在区域实行市、区县分级监管。
市安监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市辖区内工作评价机构进行日常监督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
市安监局综合协调科负责对安评机构的综合监管,各有关业务科按照行业分工,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设立、审批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过程中,加强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的审核,采取专家评审等形式对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质量进行审核。
各区县安监局要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区域内开展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按规定审核评价报告质量,定期汇总各安评机构在辖区内开展评价业务情况,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0前,以书面表格形式报市安监局(见附件2)。
要及时收集被评价单位反映有关问题,对不按规定开展评价活动或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评价机构,及时上报市安监局。
附件:
1、日照市安全评价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区县安全评价工作汇总表
3、安全评价机构告知申请表
4、安全评价业务告知书
5、安全评价服务反馈表
6、安全评价机构业绩汇总表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
评价机构办法通知
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7月20日印发
日照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照市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日照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安全评价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评价业务时,要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并依法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遵守以下制度:
(一)工作告知制度。
凡有意在日照市辖区内开展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机构,须到市安监局进行工作告知。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人员有变动或不再在日照市开展评价活动,应及时告知市安监局。
告知时应向市安监局综合协调科提报装订成册的以下资料:
1、安全评价机构告知申请表;
2、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3、工商注册登记证书;
4、评价机构简介及管理制度;
5、评价过程控制文件;
6、上一年度评价业绩情况;
7、在日照市辖区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技术专家简历、评价人员资格证书、以上人员关系证明;
8、其他有关资料。
(二)业绩报告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要定期向市安监局报告在日照辖内开展评价业绩情况,将在日照辖区开展评价业绩情况进行汇总,以书面表格形式报市安监局。
安全评价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合同签订后,到安监局办理告知手续,属于市安监局负责监管的评价项目到市安监局进行告知,属于区县安监局负责监管的评价项目到区县安监局进行告知。
(三)安全评价反馈制度。
每项评价业务结束后,要将被评价单位对安全评价工作的意见上报市安监局。
第十一条 安评机构在安全评价评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108号)提出的两个“五不准”要求:
(一)不准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
(二)不准伪造安全评价资质、资格证书,不得出具假证件和其他虚假证明资料。
(三)不准在业务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评价项目。
(四)不准在安全评价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不得超资质规定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五)不准转让和出借资质、资格证书,不得在多家机构重复执业。
第十二条 市安监局负责对全市安全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各区县安监局负责对在本区域内的安全评价工作实施监管。
第十三条 市安监局负责对全市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年度工作考核,依据安全评价机构遵守第九条规定和安监部门日常监管等情况,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列为日照市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推荐机构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监管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依法予以处罚。
(一)转借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二)转包或分包安全评价项目;
(三)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安全评价项目;
(四)降低评价标准、出具虚假报告和虚假证明;
(五)不按规定按时上报相关数据的;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监管考核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安全评价后,因评价报告不符合实际、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建议而引发事故的,对开展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安监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
(一)不准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备案、登记为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凡属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准收费。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实行地区和部门保护,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三)不准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收受利益分成,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报酬和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安全评价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
(五)不准参加由安全评价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或推销书刊、产品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日照市安全评价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王宏焰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
管恩余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王忠强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郭长青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科科长
张善爱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科科长
闫玺章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科科长
郭峰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附件2:
区县安全评价工作汇总表
区县安监局:
填报日期:
填报人:
评价机构
序号
评价项目名称
评价报告
评审情况
评价水平及服务质量
备注
附件3:
安评机构告知申请表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日照区域负责人
联系电话
资质类别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许可时间
有效期至
服务区域
业务范围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在日照工作技术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职称
资格证书编号
在日照工作技术专家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
工作简历
在日照工作安全评价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 称
安评资格证书编号
岗位职务
市安监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安全评价业务告知书
我机构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进行安全____________________评价。
项目签订日期:
_______________。
评价项目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技术负责人:
_____________,安全评价人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盖章
年月日
安监局意见:
附件5:
安全评价服务反馈表
生产经营单位(章):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安全评价机构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安全评价服务项目
安全评价服务类别
对评价服务满意度
附件6:
安全评价机构评价业绩汇总表
评价机构(章):
填报日期:
填报人:
序号
评价项目名称及单位名称
评价项目所在区域
评价合同
签定时间
评价报告
评审情况
评价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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