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工作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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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工作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商会工作】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欢迎中美就纺织品贸易达成协议
2005年11月8日,中美最终就纺织品贸易达成共识,签署了纺织品备忘录。
我会认为,备忘录的签署,将有利于中美纺织品贸易环境的明朗和稳定,符合中美双方的利益。
为此,我会对协议的签署表示欢迎。
根据协议,中美双方实施纺织品的数量管理从明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管理的商品涉及21种纺织品和服装类别;协议产品的2006年基数基本上为2005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相关产品的实际进口量,2007和2008年的基数均为上一年度全年协议量;2006年协议产品的年增长率为10-15%,2007年为12.5-16%,2008年为15-17%。
同时,对协议外产品,美方将克制使用242段条款,并对协议签署之前因242段设限个案造成的我国企业在美卡关货物立即放行,不计入协议总量。
从协议的具体内容我们不难看出,中国政府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维护了我国纺织服装出口企业的利益。
历时近半年、经过七轮磋商谈判达成的协议,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积极与美国政府磋商、解决贸易摩擦的诚意。
我会认为,中美纺织品贸易达成的协议必将为中美纺织品贸易创造一个稳定的、可预见的贸易环境,大大增强中国企业和美国进口商接单和下单的信心和决心,促进中美纺织品贸易健康、持续发展。
我会希望,中美纺织服装企业应着眼大局和长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中国企业要以此为契机,努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加强行业自律,实现对美纺织服装出口的有序增长。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2005年11月8日
【中方态度】
薄熙来就中美纺织品备忘录答记者问
l1月8日中美纺织品备忘录在伦敦签署之后,薄熙来部长现场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薄熙来说,这次中美关于纺织品贸易问题的谈判历时5个月,谈了7轮达成协议,为双方的业界创造了可预见的、稳定的贸易环境。
中美两国,尽管国情很不相同,但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而且来日方长,将共同面对越来越多的贸易问题。
双方在处理矛盾时应努力寻找共同利益,以平和、理智与平等相待的精神妥善处理贸易争端。
薄熙来介绍说,这次纺织品问题涉及六、七十亿美元的出口,是近年来中美之间最大的一次贸易争端,不仅双方业界利益相关,也受到社会和新闻界的普遍关注。
我们并不指望通过一次成功的谈判就能化解中美之间的贸易问题,但也不希望因为一宗贸易纠纷,就阻滞了双方经贸合作的进程。
我赞赏中美双方技术层面富于专业精神的工作,也赞赏美方在第六、第七轮谈判中所表现出来的灵活性,这使最终达成协议成为可能。
薄熙来强调,纺织品涉及到中国近2000万人的直接就业,其中有很多是低收入的职工,他们还要养家,因此纺织业在中国是高度敏感的行业。
2005年1月1日实现纺织品全球一体化后,中国有权利享受这一成果。
对于像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培育起纺织服装这样有竞争力的行业很不容易,希望世界各国给予更多的理解。
在回答记者有关如何比较中美、中欧纺织品谅解备忘录时,薄熙来表示,两个协议是平衡的。
中欧的协议在今年6月11日就己达成,欧盟表示了诚意,对于营造中欧纺织品正常稳定的出口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次中美之间又在平等务实的气氛下达成协议,和中欧协议互为补充,成为通过平等磋商来解决贸易争端的两个成功范例。
当记者问及第六、第七轮谈判时,薄熙来说,这次谈判是复杂的,也是困难的,正因为如此才谈到七轮,有几次已经走到了悬崖的边缘。
如果说到业界的压力,美国的纺织服装业涉及到几十万人就业,而中国则涉及近2000万人的就业,应该说,中方企业的诉求更大、更强烈。
我知道美国业界给波特曼先生施加了不小的压力,但有句俗话:
“闹人的孩子多吃奶”,我们应做出正确的判断,不能说谁嚷嚷的厉害谁就有道理。
众所周知,美国和中国的经济差距很大,美国的人均GDP和人均收入都30多倍于中国,如果我们的纺织企业不能实现合理的出口,很多工人将失去工作,这远比美国的人数要多。
波特曼先生最后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但还不够,按理应该让中国的纺织品完全享受2005年1月1日以后全球纺织品一体化的待遇。
当然,有一个242条款,我们遵守一切WTO的现成规则。
但发达国家应该了解,全球贸易自由化是大势所趋,数量限制是不合时宜的。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中美签署纺织品谅解备忘录答记者问
11月8日,中美双方就纺织品问题达成协议,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
中美纺织品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中美纺织品协议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
中美双方同意在协议期内对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棉制裤子等21个类别产品实施数量管理,包括11个类别服装产品和10个类别纺织产品,其中16个类别为2005年一体化产品,5个类别为2002年以前一体化产品。
协议产品2006年基数基本上是2005年有关产品美国从中国的实际进口量,2007年和2008年基数均为上一年度全年协议量。
协议产品2006年增长率为10-15%,2007年增长率为12.5-16%,2008年增长率在15-17%。
对协议外产品,美方将克制使用242段条款。
美国对协议签署日之前因242段设限个案造成的卡关货物立即放行,不计入协议量。
问:
您对中美纺织品谅解备忘录有何评价?
答:
一体化后由于美方依据《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频繁对中国纺织品实施限制措施,给两国纺织品贸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影响了贸易的正常、有序发展。
中美两国业界强烈要求两国政府通过磋商达成协议,为两国业界创造稳定和可预见的贸易环境,维护双边经贸关系和发展大局。
基于双方共同关切,中美两国政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七轮磋商,最终就纺织品问题达成了协议。
纺织品问题的解决符合中美两国企业的共同利益,有利于推动双边经贸关系的平稳发展。
【美方态度】
美国各界对中美达成纺织品协议的反映
11月8日,中美在伦敦就纺织品达成协议。
对此,美国各界纷纷发表看法。
·美国政府
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波特曼认为,这项协议对于中美两国来说都是公平的,显示了双方有能力解决棘手的贸易争端,纺织品贸易问题的解决符合中美两国企业的共同利益,有利于推动双边关系的稳定发展。
同时他还表示,协议的达成为美国零售商和生产商带来了贸易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美国商务部部长古铁雷斯于协议达成当天也发表看法。
他对协议达成表示欢迎,认为这证明了美国政府可以在WTO进程中与贸易伙伴解决分歧。
他也高度评价了协议的意义,称协议为美国纺织界和纺织工人带来公平和稳定的贸易环境。
·美国纺织生产界
11月8日,美国全国纺织组织总会(NCTO)发表声明,对中美纺织品协议达成表示欢迎。
NCTO主席吉姆.切内特认为,协议的达成是美国纺织工人的胜利,对纺织生产界来说,是个好消息。
协议让美国纺织界明确地知道,在未来3年里,中国纺织品对美出口不会出现激增。
美国纺织界也不需要每年提交众多的设限申请以限制中国产的纺织品进口。
此外,美国纺织生产商保留继续使用特保的权利。
切内特还对中欧和中美纺织品协议做了比较。
他认为,中美纺织品协议较中欧纺织品协议,敏感类别产品的平均增长率控制得更低,设限期限更长(至2008年底,而中欧的为2007年底),以及避免使用弹性处理机制的做法。
不过,切内特认为,中美纺织品协议只是延缓了中国纺织品对美国市场的冲击,并没有彻底消除其威胁。
他认为,中国仍会对纺织企业进行补贴,操纵人民币汇率,采用非公平贸易手段,违背其作为WTO成员的承诺。
NCTO将请求美国财政部在其11月的报告中将中国评为货币汇率操纵国。
同时,NCTO将与美国政府及国会紧密合作,在未来的多哈谈判,为纺织品工人谋取更多的福利。
另外,美国制造贸易行动联盟(AMTAC)主席坦帝洛也发表看法,认为协议的达成是对中国采取不公平贸易手段和其对纺织品贸易危害性的抗议。
·美国零售界
11月8日,美国服装鞋类协会(AAFA)发表声明,认为协议达成是一种进步,并敦促美国政府放弃使用特保措施。
AAFA总裁凯文.布克发言称:
“我们从来就反对使用特保,特别是证据显示中国的进口并没有对美国市场进行干扰。
协议带来的优惠远比在特保体制时期的多。
我们感谢贸易谈判代表波特曼及其他美国官员对协议达成做出的努力,为双方经贸关系注入了更多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
同时,布克还敦促美国政府终止对现有特保申请的裁决和调查活动。
他注意到协议中要求美国克制使用特保措施的条款,因此,他要求美国政府详细说明纺织生产界未来所能承受的极限。
此外,布克还呼吁中国政府能尽快颁布有效、透明的配额安排方法,使众多企业能够公平、有效的使用配额。
最后,布克敦促有关各方尽快发布与此协议有关的细则和指导。
另外,美国全国零售联合会(NRF)副会长埃里克.奥托也对协议达成发表看法,称:
“我们反对对进口设限。
但中美纺织品协议的达成相对现有的特保体制是一种进步,我认为特保体制的建立是出于政治原因,它无视美国零售商和消费者利益所受到的损害,也无助于提高美国纺织工人的就业。
”
(外联部)
我会强烈抗议土耳其政府继续对我纺织品实施限制措施
最近,土耳其政府发表公告向业界征求2006年对中国纺织服装产品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方面的意见,继续寻求对我产品实施贸易保护,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代表中国纺织服装出口企业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在全球纺织品贸易步入一体化不久,土耳其政府不顾中国政府和业界的反对,不顾国内的需求,大对多达42项的中国纺织服装产品实施数量限制,完全违背了WTO自由贸易的原则,不仅严重损害了中国纺织生产企业、出口企业的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土耳其的进口商、零售商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中国入世以来,严格遵守各项承诺,开放市场、降低关税。
中国政府和业界也一直为化解中土两国纺织品贸易矛盾做出积极努力。
但是,我们遗憾的看到,土方不仅延续了05年的限制内容,更加大了限制范围,将一些纺织品一体化前的非配额品种也纳入限制之列,甚至正在遭受反倾销调查(尚未结案)的中国产品也在其中。
我们认为土耳其政府的做法不仅背离了世贸组织自由贸易原则和纺织品贸易自由化的精神,严重损害了多边贸易体制,也违反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影响了中国在世贸组织中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我会要求土耳其政府立即撤销此错误决定,尊重世贸规则和双边互惠的经贸合作原则,通过对话与合作,妥善解决中土纺织品贸易问题,避免因此损害中土经贸关系,同时,也为一体化的平稳过渡承担自身应有的责任。
我会认为,纺织品贸易对中土双方都非常重要,如发生摩擦对双方都不利。
希望土耳其政府能够从双边贸易长远发展出发,停止这种有损双边贸易关系的限制措施。
同时,我会强烈呼吁中国政府就此问题与土耳其政府进行严正交涉,切实维护中国纺织业在入世后应享有的正当权益,必要时对其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2005年11月8日
【特别关注】
【预警信息】
美国商务部公布艺术画布反倾销调查初裁结果
2005年10月31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从中国出口的艺术画布反倾销调查初裁结果,认定我出口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涉案产品,并裁定倾销幅度从55.78%-264.09%不等。
美商务部将命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署暂停涉案产品的清关,并基于初裁倾销幅度征收保证金或提供保函。
此次调查是申诉方TARAMaterials于2005年4月1日提起的,涉案产品海关税则号为5901.90.20、5901.90.40,调查期为2004年7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涉案金额约为600万美元,共有四家企业应诉。
美商务部选取了2家抽样企业:
宁波康大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无锡凤凰画材-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占涉案期全国出口的93%。
美商务部在本案中适用了其新修订的出口商/生产商分别税率程序,非抽样企业须递交分别税率申请表,主张其出口经营没有受到中国政府的控制,在审核后才可能获得分别税率。
此税率将基于抽样企业加权平均税率做出。
此外,美商务部还适用了新的出口商、生产商捆绑税率程序,即给出口商的分别税率同时适用于在调查期内向此出口商提供涉案产品的一家或多家生产商,由于此税率由此出口商和其生产商共同所有,所以叫做捆绑税率。
在初裁后,美商务部将审查各利益相关方递交的评论意见及相关证据,并在2006年3月做出终裁。
如果美商务部在终裁中认定存在倾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中国的出口存在实质损害,则美商务部将发布征收反倾销税的法令并命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署对涉案产品征收保证金。
据悉,美国调查当局将于11月底或12月初进行实地核查。
我部现正收集企业初裁意见并草拟我会评论意见。
(法培部)
欧盟海关公布中欧纺织品协议10种纺织品清关率(届时更换最新数据)
(截至2005年11月9日)
类别
商品名称
数量单位
6月11日~12月31日
设限数量
6月11日~11月9日
清关数量
清关率%
2类
梭织棉布
公斤
20,212,000
13,825,502
68.40
4类
T恤衫
件
161,255,000
168,173,169
100.77
5类
毛衫
件
118,783,000
187,335,399
157.71
6类
梭织裤子
条
124,194,000
133,742,748
107.69
7类
女式衬衫
件
26,398,000
27,028,116
100.10
20类
床单
公斤
6,451,000
6,222,609
96.46
26类
连衣裙
条
8,096,000
8,535,663
98.40
31类
胸衣
件
108,896,000
113,911,129
101.42
39类
桌布
公斤
5,521,000
5,039,038
91.27
115类
亚麻或苎麻纱
公斤
2,096,000
2,299,752
101.62
数据来源:
欧盟海关
美国对中国棉制裤子等九种纺织品实施限制情况(届时更换最新数据)
美国政府自2005年5月23日起对从中国出运的棉制针织衬衫(338/9类)、棉制裤子(347/8类)和棉及化纤制内衣(352/652类)实施数量限制;自5月27日起对从中国出运的化纤制针织衬衫(638/9类)、化纤制裤子(647/8类)、男式梭织衬衫(340/640类)和精梳棉纱(301类)实施数量限制;9月1日起对胸衣(349/649类)、化纤长丝织物(620类)实施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到2005年12月31日。
美方公布的限制数量和截至2005年11月8日已使用数量如下:
类别
品名
限制数量
已使用数量(截至2005年11月8日)
已使用量占比(%)
338/339
棉制针织衬衫
4,704,115打
4,704,115打
100
347/348
棉制裤子
4,340,638打
4,340,638打
100
352/652
棉及化纤制内衣
5,062,892打
5,062,892打
100
638/639
化纤制针织衬衫
2,844,383打
2,844,383打
100
647/648
化纤制裤子
2,660,678打
2,640,678打
100
340/640
男式梭织衬衫
2,213,126打
2,208,711打
99.8
301
精梳棉纱
1,450,777公斤
597,408公斤
41.2
349/649
胸衣
7,275,21打
3,074,195打
42.3
620
化纤长丝织物
12,328,306平方米
11,185,908平方米
90.7
【热点报道】
【政策法规】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4号输美纺织品管理公告
11月8日,中国商务部长薄熙来与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波特曼在伦敦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现就协议产品相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产品及数量
协议共涉及21种纺织品,具体如下:
产品
单位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301棉纱、缝纫线及精梳棉纱
公斤
7,529,582
8,659,019
10,131,052
222针织布
公斤
15,966,487
18,361,460
21,482,908
229特殊用途布
公斤
33,162,019
38,467,942
45,007,492
332/432/632类别-部分(及婴儿袜)母类别T
打双
64,386,841
73,963,859
85,058,437
332/432/632类别-部分(及婴儿袜)子类别B
打双
61,146,461
70,318,431
80,866,195
338/339类别-部分棉制针织衬衫
打
20,822,111
23,424,875
26,938,606
340/640男式梭织衬衫
打
6,743,644
7,586,600
8,724,590
345/645/646套衫
打
8,179,211
9,201,612
10,673,870
347/348棉制裤子
打
19,666,049
22,124,305
25,442,951
349/649胸衣
打
22,785,906
25,634,144
29,479,266
352/652棉及化纤制内衣
打
18,948,937
21,317,554
24,515,187
359S/659S泳衣
公斤
4,590,626
5,164,454
5,990,767
363起绒毛巾
条
103,316,873
116,231,482
134,828,519
666类别-部分纺织制百叶窗及窗幔
公斤
964,014
1,084,516
1,268,884
443毛制西装套装
套
1,346,082
1,514,342
1,756,637
447毛制裤子
打
215,004
241,880
280,581
619化纤织物
平米
55,308,506
62,222,069
72,177,600
620其他合纤织物
平米
80,197,248
90,221,904
103,755,190
622玻璃纤维织物
平米
32,265,013
37,104,765
43,412,575
638/639类别-部分化纤制针织衬衫
打
8,060,063
9,067,571
10,427,707
647/648类别-部分化纤制裤子
打
7,960,355
8,955,399
10,298,709
847植物纤维制裤子
打
17,647,255
19,853,162
23,029,668
因上述协议产品的部分税号需要拆分和新建,中美双方目前正抓紧进行相关技术性工作,随后将公布具体的税号目录。
二、国内管理
2006年度的协议产品数量将采取业绩分配和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业绩分配数量占协议数量的70%,具体按《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0号令)执行;公开招标数量占协议数量的30%,具体按《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商贸发[2005]502号)执行。
2006年度协议产品数量的首次业绩分配和招标工作将在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期间进行。
三、双边管理
企业凭中方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和原产地证书向中国海关申报出口。
美国海关凭中方提供的上述数据核查验放。
商务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请在此处预留【通知公告】商会招标帐号的位置,谢谢
欧盟或考虑实施进口产品原产地标签规定
根据欧盟现行法例,由第三地进口的产品只须在报关时呈报原产地资料,生产商并无责任在产品加上原产地标记,假若加上标记,则须确保资料无误,以保障消费者及竞争对手免遭误导。
不过,将来欧盟或会规定所有输入该区的纺织品及服装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标签。
早在2003年,欧洲委员会通过了一份关于欧盟扩大后区内纺织及服装业前景的议案,并成立高层工作小组,就如何加强欧洲纺织及服装业竞争力提交建议。
小组于2004年7月发表报告,就贸易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及强制性原产地标签等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小组发表报告后,欧委会考虑建立新的产品标签机制,在欧盟产品加上「欧盟制造」的标志。
然而,在2004年6月,欧洲消费者谘询小组却表示反对设立任何强制性制度,在非食品产品加上「欧盟制造」的标签,认为该等标签对消费者并无裨益。
因此,欧委会撤回建议,不再提倡设立强制性原产地标签制度。
不过,最近欧洲议会、欧盟成员国及业界却有声音表示,应规定若干进口产品(包括纺织品及服装)附有原产地标记。
例如,在2005年9月6日,欧洲议会采纳了TokiaSaifi一份关于2005年后纺织及服装业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强调应对纺织品及服装产品实行强制性原产地及厂商名称标签规定,以便消费者得悉产品来源。
此外,欧洲议会于2005年10月13日通过卢卡斯的报告,报告要求欧委会研究引入欧洲标签制度的可行性。
此举或会促使欧委会进行深入研究,并就进口产品原产地标签问题提出新的议案。
部分欧盟成员国支持设立原产地标签制度,其中以意大利为最。
该国生产商促请政府强制规定进口产品附上原产地标记,认为此举有助消费者掌握产品原产地资料及免受误导,以及进一步防止知识产权受到侵犯。
他们的立场得到不少政界人士支持。
在意大利,进口产品附有不实标签的情况相当严重。
据报载,意大利海关每天均没收附有不实原产地标签的货物,据称该等货物大部分来自中国内地。
鉴于要求进一步保护欧盟纺织业的呼声日益响亮,欧委会可能再次考虑进口纺织品及服装原产地标签规定事宜,业者宜密切留意事态发展。
(摘自香港贸发局网站)
【法律理论与时务】
WTO反补贴法律制度初探(上)
众所周知,中国产品的出口面临着国外各种贸易壁垒限制的重重威胁,而最常用的就是中国入世承诺的“特保”和WTO许可的“两反一保”措施。
所谓“两反一保”,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目前,中国企业对于反倾销、保障措施甚至“特保”都有了一定的认识,很多纺织企业还亲身经历过这些措施的“洗礼”,但对WTO的反补贴措施恐怕知之甚少。
其实,依笔者之见,随着国际社会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反补贴调查不仅会逐年增多,而且反补贴和反倾销往往会同时针对某一产品展开调查,使企业更难对付,而企业如果不积极参与,其不利结果是一样的,都是加征相应的关税。
并不是所有补贴都是被禁止的,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明确规定了哪些补贴是许可的,哪些是可诉的,哪些是禁止的,同时也赋予了进口国当局依程序调查和征收反补贴税的权力。
一、什么是补贴?
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采取的行为。
但某些补贴将会导致产业之间形成不公平竞争,在他们之间造成利益不平衡,这样,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的相关产业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进而造成贸易扭曲。
从根本上来说,反补贴和反倾销想达到的目标是一样的,都是通过采取相应的贸易救济措施改变这种不公平竞争的状况。
那么什么是补贴呢?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补贴进行了专门的定义。
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成立:
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第二,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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