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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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5修编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努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减缓重污染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廊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廊坊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四)预案体系
《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操作方案共同构成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与《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以其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
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缓空气重污染程度。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
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科学预警,提前响应。
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
4、信息公开,全民参与。
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二)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机构。
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环保局主管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监测预报组、监督检查组和应急专家组。
1、监测预报组:
由市气象局、环保局共同组成。
2、监督检查组:
由市政府督查办、市政府应急办,环保局、公安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组成。
3、应急专家组: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大气污染防控、环境监测、气象预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组织机构及职责见附件1。
三、预警
(一)监测与会商
1、监测。
市气象局与环保局分别负责气象状况观测和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会商、预报、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监测预报组跟踪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会商。
市气象局预测未来1至3日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市环保局通报并发起会商。
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制作《廊坊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告》,立即上报指挥部。
日常期间每周至少会商一次,采暖期间每日会商。
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应急专家组参与会商。
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预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二)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以下简称AQI)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
对连续2日200<AQI≤300,或1日300<AQI<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黄色预警:
对连续3日及以上200<AQI<500且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或连续2日300<AQI<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橙色预警:
对连续3日及以上300<AQI<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红色预警:
对1日及以上AQI达到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三)预警条件
蓝色预警:
将出现或出现200<AQI≤300且连续2日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或300<AQI<500且1日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黄色预警:
将出现或出现200<AQI<500且连续3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或300<AQI<500且连续2日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橙色预警:
将出现或出现300<AQI<500且连续3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红色预警:
将出现或出现AQI达到500且1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四)预警发布与程序
1、发布时间。
(1)预警信息提前1至2日发布。
(2)若提前1日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与方式。
当需要发布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廊坊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告》,上报指挥部完成签发工作流程,市政府应急办在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红色、橙色预警由总指挥签发,黄色、蓝色预警由副总指挥签发。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预警信息包括:
未来1-3天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不利气象条件情况、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主要污染物指标、预警等级、响应级别。
因沙尘暴、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当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或全省预警时,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预警等级时,按照我市实际情况4小时之内启动市级预警;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预警等级时,按照接到的预警等级4小时之内启动市级预警。
当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提示性或建议性的预警信息通知时,立即组织研判会商,依据会商意见按规定预警程序执行。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当AQI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五)预警解除
会商时,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AQI滚动监测预报信息,结合专家意见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廊坊市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报告》,于2小时内完成签发工作流程,市政府应急办在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我市发布的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以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区域或全省预警按照发布程序解除。
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四、应急响应
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接到预警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专项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一)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IV级应急响应、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三)应急响应措施
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提示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Ⅳ级应急响应不包括)。
因沙尘暴、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重污染天气不执行强制性减排措施。
1、IV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作业时间,加强防护。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提醒公众乘坐公共或低碳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机动车驻车时应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昼间加油;
③增加各类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④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⑤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⑥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其他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各医疗机构做好易发、多发疾病的诊疗工作。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建议公众乘坐公共或低碳交通工具出行,尽量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②机动车驻车时应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昼间加油;
③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设定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④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⑤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在12时至16时进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减排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禁止重型、中型货车、无标车、黄标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当紧急发布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②工业减排措施
企事业单位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以及停产等措施,最低减少15%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③防止扬尘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以及供水、输油(气)管道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
增加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频次;(非冰冻期)增加湿扫、喷水频次。
煤堆、料堆以及各类施工工地内土堆和闲置、裸露的空地全部用密目网覆盖并增加各类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
④其他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和露天喷涂作业,严禁焚烧垃圾、杂草和秸秆的行为。
(4)补充说明
重污染天气期间,市国资委应增加公交车运行能力;市发改委协调省发改委和华北电监局河北业务办,在确保居民用电供应的原则下,落实发电(包括热电)企业应急响应期间“一厂一策”限产限排方案,督导发电(包括热电)企业按照省电网调度系统下达的调度指令落实限产限排;市环保局通过在线监控或现场检查,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对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采取关停措施。
3、I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如不可避免必须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各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各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建议公众如无必须,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确需驾驶机动车出行的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机动车昼间加油;
②公众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设定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③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在12时至16时进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减排措施
除公交、城市运行保障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外,限制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同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无标车、黄标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当紧急发布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②工业减排措施
企事业单位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以及停产等措施,最低减少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③防止扬尘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以及供水、输油(气)管道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
增加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频次;(非冰冻期)增加湿扫、喷水频次。
煤堆、料堆以及各类施工工地内土堆和闲置、裸露的空地全部用密目网覆盖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④其他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和露天喷涂作业,严禁焚烧垃圾、杂草和秸秆的行为。
(4)补充说明
重污染天气期间,市国资委应增加公交车运行能力;市发改委协调省发改委和华北电监局河北业务办,在确保居民用电供应的原则下,落实发电(包括热电)企业应急响应期间“一厂一策”限产限排方案,督导发电(包括热电)企业按照省电网调度系统下达的调度指令落实限产限排;市环保局通过在线监控或现场检查,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对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采取关停措施;市气象局负责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要求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不要外出;要求一般人群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如不可避免必须加强必要的防护措施;各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停课措施(当紧急发布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停课措施;有住校生的学校,可由校方灵活掌握);各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建议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确需驾驶机动车出行的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机动车昼间加油。
②公众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设定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③公众避免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在12时至16时进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
⑤建议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减排措施
除公交、城市运行保障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外,主城区实行非营运客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同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无标车、黄标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当紧急发布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②工业减排措施
企事业单位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以及停产等措施,最低减少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③防止扬尘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以及供水、输油(气)管道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
增加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频次;(非冰冻期)增加湿扫、喷水频次。
煤堆、料堆以及各类施工工地内土堆和闲置、裸露的空地全部用密目网覆盖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④其他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和露天喷涂作业,严禁焚烧垃圾、杂草和秸秆的行为。
(4)补充说明
重污染天气期间,市国资委应增加公交车运行能力;市发改委协调省发改委和华北电监局河北业务办,在确保居民用电供应的原则下,落实发电(包括热电)企业应急响应期间“一厂一策”限产限排方案,督导发电(包括热电)企业按照省电网调度系统下达的调度指令落实限产限排;市环保局通过在线监控或现场检查,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对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采取关停措施;市气象局负责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市公安局暂停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监督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暂停举办大型户外活动。
五、信息报送
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上报至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之后每日17:
00前将上报日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等;在预警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
应急响应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1小时之内将安排部署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于每日16:
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
六、监督检查
在应急响应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天内,监督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本级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操作方案以及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企事业单位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停止施工和建筑作业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指挥部及时收集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七、总结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5日内,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成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
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市指挥部提交应急总结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应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并于每次应急响应结束后3日内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
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4月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各评估结果应在4月底前函告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要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8月3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二)经费保障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三)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
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
建设廊坊市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地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应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六)医疗卫生保障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
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
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七)制度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八)宣传保障
1.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加强舆论宣传,公开应急措施采取情况,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应急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
3.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以及操作方案进行培训,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培训,保障预案落实。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四)预案修订
《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十、附则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工信、环保部门现场核定和专家(安监、工信、环保部门专家)评审后,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其它企事业单位的操作方案通过所在县(市、区)工信、环保部门现场核定后,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由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凡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附件1:
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
市长
副总指挥:
分管副市长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应急办,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气象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教育局、体育局、卫生局,廊坊日报社、廊坊广播电视台,廊坊供电公司,移动通信廊坊分公司、联通廊坊分公司、电信廊坊分公司、河北广电网络廊坊公司等部门,廊坊开发区、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广阳区、安次区、永清县、固安县、霸州市、文安县、大城县政府。
二、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
相关职责
办公室
环保局、市政府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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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廊坊市 污染 天气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