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平台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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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平台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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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平台服务协议
平台服务协议
甲方(用户):
身份证号:
乙方(平台):
法定代表人:
平台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 平台用户(以下简称“甲方”)就 平台服务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签字或签章确认等方式)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与乙方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及本乙方网站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项规则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各项规定。
鉴于:
1.甲方因合法拥有资金,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决定通过互联网的投资渠道投资,自愿通过本网站实名注册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乙方系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
网站(网址:
)(以下简称“本网站”)的经营权,系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以互联网为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2.甲方愿意接受乙方提供的平台服务,由乙方撮合甲方与借款人达成借贷交易,并由乙方提供与借款合同的履行有关的其他服务,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该等服务。
因此,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协议如下:
一、定义与释义
1.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在文中定义的词语以及乙方在 公布的词语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
(1)借款人:
指由乙方居间撮合的、直接或间接在 平台发布融资信息并与甲方签署借款合同,从而获得融资资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者甲方受让的其他出借人的既有债权所对应的、因此而对甲方负有相应债务的自然人。
(2)出借人:
指由乙方通过 平台居间撮合而实现资金实际出借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
(3)担保人:
指基于甲方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同意为借款人向甲方负有的按时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自然人或法人。
(4)借款人基本信息:
指借款人根据与乙方另行签署的相关协议和 规则而向乙方提供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信息等基本信息,其范围应以 规则为准。
(5)借款人信用信息:
指乙方自行收集以及通过第三方渠道获得的借款人的除借款人基本信息之外的其他借款人信息,如借款人的工作情况、收入情况、家庭情况、信用报告、历史偿债情况等。
(6)借款人信息:
指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人信用信息以及乙方根据该等信息对甲方做出的信用评级的合称。
(7)借款人信用评级:
指乙方根据借款人信息及乙方内部的评级规则对借款人进行的信用评级。
(8)借款合同:
指经乙方居间而由甲方或其他出借人(视情况而定)与借款人及担保人(如有)以书面合同、电子合同、数据电文或其他任何形式订立的、约定甲方或其他出借人(视情况而定)向借款人提供一定数额的出借资金并由担保人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借款人或担保人(视情况而定)到期还本付息的借款合同。
(9)债权:
指在借款合同项下甲方所拥有的全部本金、利息、逾期罚息、滞纳金、违约金等债权,以人民币计价。
(10)既有债权:
指由乙方促成的、甲方通过与其他出借人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而取得的其他出借人既有的对借款人的债权。
(11)提前还款:
指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人的本息偿还周期和金额等相关还款计划,借款人可能在协议规定的偿还周期结束前,在某一期将剩余本金全部提前偿还给甲方,从而使甲方的资金比约定的计划提前收回。
2.释义
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适用乙方在 公布的释义规则。
二、信用咨询服务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信用咨询服务,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该项服务。
双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提供信用咨询服务应按如下范围和规则进行:
(1)乙方应对在 上展示的各项借款人基本信息和其他出借人拟转让的既有债权涉及的借款人基本信息中的借款人的 用户名和隐藏部分信息的身份证件扫描件(”借款人联络信息”),在适用法律和技术手段允许和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查验,以供甲方在决定是否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参考。
在甲方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完全清偿前,乙方如获知其提供的借款人联络信息发生变更或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应及时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
(2)乙方可以选择是否通过 向甲方提供其自行收集或从其他第三方合作机构获得的除借款人联络信息之外的其他借款人信息,如借款人的工作情况、收入情况、家庭情况、信用报告、历史偿债情况等,以供甲方在自行决定是否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参考。
甲方应自行判断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甲方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完全清偿前,乙方如获知其提供的相关借款人信息发生变更或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应及时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
(3)乙方将根据内部制定的评级规则对借款人及其各笔特定借款需求等进行信用评级,并以适当方式在 上公示,以供甲方参考。
乙方还有权根据其进一步获知的借款人相关信息和/或内部评级规则的调整而调整对借款人及各笔特定借款需求的信用评级。
2.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用咨询服务仅供甲方决定是否出借资金时予以参考,无论甲方通过 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第三方担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视为乙方及其关联方对借款人偿还能力及借款合同的履行作出了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亦不应视为乙方及其关联方对甲方的本金和/或收益作出了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甲方应自行判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自主决定是否出借,并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或责任,乙方将其所知的借款人信息的变更情况或所在其能力范围内所了解的借款人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通知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视为乙方对借款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3.为了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服务,也为了 台自身的风险防控,甲方同意并授权 平台将甲方的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创建数据分析模型,为甲方提供适合于甲方的服务,并维护、改进这些服务;比较信息的准确性并与第三方进行验证;为使甲方知晓 平台服务情况或了解 平台服务,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信息推送和传真等方式向甲方发送服务状态的通知、营销活动及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预防或阻止非法的活动;经甲方许可的其他用途。
三、资金管理服务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资金管理服务,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该项服务。
双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提供资金管理服务应按如下范围和规则进行:
(1)资金保管:
乙方已在合作银行以乙方名义开立资金专款专用保管账户(“专用账户”),为甲方保管以下两种情形下的资金:
甲方为了出借资金的目的,按照 的相关交易规则和本协议的规定向专用账户转入资金;以及借款人向甲方按期偿还本息及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偿付的逾期罚息、滞纳金、违约金等,由乙方以专用账户代收。
上述资金均在专用账户中甲方的个人虚拟账户(“甲方 账户”)下由乙方保管,独立于乙方的自有资金,乙方将严格根据甲方的指示使用上述资金而不将其用于任何甲方指示外的用途。
上述资金在专用账户保管期间不计利息。
(2)资金冻结: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 相关交易规则和本协议的规定冻结其在专用账户中甲方 账户下的相应数额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在甲方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后,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 帐户中相应冻结等值于拟出借数额的资金。
该项冻结在借款合同生效后或失效时终止;以及在甲方与既有债权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 账户中相应冻结等值于债权转让价款数额的资金。
该项冻结在《债权转让协议》项下债权金额被 划转至既有债权转让方时或《债权转让协议》失效时终止。
(3)资金代付:
甲方同意由乙方按照 的相关交易规则和本协议的规定,委托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合作银行等从专用账户中甲方 账户名下的资金中代为划扣按照 的相关交易规则和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的相应数额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甲方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向借款人划转的借款本金;根据甲方与既有债权转让方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应向债权转让方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
(4)资金代收:
甲方同意由乙方代为收取其在借款合同项下应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并将该等代收的本金和利息直接转入专用账户,并计入甲方 账户名下。
(5)资金提取:
甲方可在 的工作时间内通过 的相应模块向乙方提出提现要求,并同时提供一个与甲方注册时向乙方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相符的有效的中国境内银行账户信息,以提取其届时在专用账户中甲方在 账户名下所有未出借且未冻结的资金,乙方在收到该等要求后1个工作日内应安排将相应的款项汇入上述银行账户(根据甲方提供的银行不同,实际汇入时间可能存在差异)。
除本条约定外,乙方不接受甲方提出的其他任何提现方式。
(6)资金查询:
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使用本人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查询其在专用账户下的甲方在 账户名下资金的情况,包括充值、冻结、代收、代付和提现记录等。
甲方应理解,甲方最终收到款项的服务是由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提供的,需向该银行请求查证。
甲方同意,其登录 查询的任何信息不能够作为相关操作或借贷交易的证据或依据;如该等信息与乙方保存的记录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乙方所提供的记录为准。
(7)债权转让:
甲方可以通过 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以及甲方与其他出借人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债权转让。
2.甲方了解并同意,乙方提供上述资金管理服务时可能需要与银行或非银行业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开展合作。
因此,甲方同意:
(1)乙方不对该等第三方合作机构进行相应资金划转的时限、准确性、及时性等作出任何承诺或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货币贬值、第三方合作机构执行划转指令出现错误、第三方合作机构系统故障、第三方对资金划转的特定限制等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2)就本条规定的资金管理服务,甲方应按照第三方的规定向第三方支付费用,甲方与第三方之间就费用支付事项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等,均由甲方与第三方机构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3.如果乙方发现因系统故障、第三方合作机构执行指令错误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在资金划转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无论有利于甲方、乙方或借款人等任何一方,乙方均有权在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后立即纠正该错误:
(1)如果该等错误导致甲方实际收到的款项少于应获得的金额,则乙方应将甲方实际收到款项与应收到的款项之间的差额转入甲方在专用账户中的甲方 账户;
(2)如果该等错误导致甲方实际收到的款项多于应获得的金额,则无论错误的性质和原因为何,乙方有权立即予以纠正,包括将多转入的款项从甲方在专用账户下的甲方 账户中转出,以及要求甲方根据乙方发出的有关纠正错误的通知的具体要求返还多收的款项或进行其他操作。
甲方理解并同意,因前述处理错误而多付或少付的款项均不计利息,乙方也不承担因前述处理错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因乙方具有恶意而导致的处理错误除外。
4.甲方同意并确认,其按照本条及本协议其他条款发出的任何指示、指令,均为不可撤销、不可逆转的指示或指令,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或要求取消交易。
四、资金出借及回收
1.甲方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实现个人资金出借(“出借”):
(1)对乙方在 上展示的借款人及相应借款需求进行自由选择,自行决定是否向某一名或数名借款人出借(“原始出借”);
(2)对乙方在 展示的债权转让需求进行自由选择,自行决定是否受让某一既有出借人拟转让的债权(“受让债权”)。
2.甲方如果选择原始出借,则适用以下规则:
(1)甲方须按照 的规则,通过对某一特定借款人的特定借款需求点击“投标”,即同意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方式出借;
(2)甲方点击”投标“同意订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立即成立但在借款人的借款需求被全部满足前不生效,此时甲方点击”投标”应视为甲方已同时通过 授权乙方委托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合作银行等在专用账户中甲方 账户下相应冻结甲方同意出借的金额;
(3)借款合同生效后,甲方有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付款给借款人,就此,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委托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合作银行等在借款合同生效后立即从专用账户中甲方 账户下划扣其拟出借的金额,并付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3.甲方如果选择受让债权,则适用以下规则:
(1)甲方须按照 的规则,通过对某一特定的待转让债权点击”投标“,同意与借款人订立《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受让既有债权;
(2)《债权转让协议》经甲方点击”投标“而即时成立并生效后,甲方有义务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付款给债权转让方,就此,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立即委托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合作银行等从专用账户中甲方 账户下划扣债权转让价款,并付至债权转让方在专用账户下的个人虚拟账户。
4.为便利、统一地回收本息,甲方委托乙方利用专用账户先代为收取借款人每期偿还的本息,在借款人将当期偿还的本息支付至专用账户后一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其分配至甲方 账户名下。
5.甲方有权根据其或既有债权转让方与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
在借款人违反其在借款合同项下按期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所知晓的借款人联络信息,并尽合理的努力和采取中国法律所允许的措施协助甲方进行及时的催收和追讨。
甲方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甲方不得以在本网站平台注册或居间人推荐等理由,要求乙方以任何形式承担因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6.甲方回款风险的处置方式:
当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时,担保人将为甲方在对应借款合同下的借款人向甲方负有的按时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协议项下的借款金额及利息,以及根据借款合同第8.2条计算的逾期罚息和滞纳金。
在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清偿任何一期借款本息超过30天时,在第31天,甲方授权委托乙方将代表甲方向担保人发起担保方清偿要求,要求担保人在本协议承担本条规定的担保责任。
担保人需要在收到乙方要求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过向专用账户转账金额等同于借款人尚未清偿的所有借款本息及根据借款合同第8.2条计算的逾期罚息和滞纳金之和的数额,以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担保责任。
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为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担保人根据本条规定履行担保责任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视为已经得到满足和实现,甲方不得再对借款人提出任何请求或主张,甲方在本协议下所享的全部权利和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本息、逾期罚息、滞纳金、其他违约金、赔偿金等所享有权利和主张,均由担保人享有,担保人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甲方应提供合理及必要的协助。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有关规定,甲方在其资金出借之后、该笔借款未到期之前,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不得通过乙方向借款人提出提前还款的要求。
五、甲方的债权转让
甲方有权在持有的某一特定债权未完全清偿前,向乙方请求协助按照下述规则将自己届时持有的该笔债权通过 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同意,其仅能将该笔债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其该第三方须为 用户,而不能仅转让部分或向不同的第三方转让。
1.甲方应通过 的相应系统板块提出转让的协助申请,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乙方审核通过后,甲方可以通过 网站发布不可撤销的转让要约,并根据 网站公布的规则公示该待转让债权的详细信息。
2.甲方债权转让价款的金额应以该债权在 的相应系统板块展示的转让价格为准。
如在转让要约的有效期内该要约获得有效的承诺,即另一出借人点击”投标”而同意与甲方订立相应的《债权转让协议》,则甲方有权收取相应的债权转让价款。
甲方在此同意乙方通过专用账户代为收取该等债权转让价款,并将收到的债权转让价款转入专用账户下甲方 账户中,甲方所享有的债权及因该债权衍生的任何权利或权益立即转移给受让方。
3.甲方同意,自甲方发布不可撤销的转让要约之日起至该要约失效之日止,该笔特定债权应处于被冻结的状态,乙方将在专用账户中冻结相应借款人在转让要约发布后偿还的各期本息。
六、服务费用
1.乙方根据借款人、出借人的授权,通过 平台,为双方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乙方有权依照网站公布的收费规则、费用标准及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相关内容向甲方收取相应的居间和管理服务费用等。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从授权代管、代收或代付的款项中,直接收取相应的居间和管理服务费用。
2.在甲方收回借款本息后,乙方有权收取甲方借款利息的10%作为投资管理费。
七、声明和保证
1.甲方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甲方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权人,不得为犯罪违反所得及其收益进行任何形式的洗钱活动。
如果因第三人对甲方用于出借的资金的来源合法性或归属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2.甲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阅读以下与本协议及借款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有关的风险提示,并对该等风险有充分理解和预期,甲方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可能给甲方带来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和责任。
(1)政策风险:
国家因宏观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引起的系统风险。
(2)借款人及担保人信用风险:
当借款人及担保人(如有)短期或者长期丧失还款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人身出现意外、发生疾病、死亡等情况),或者借款人及担保人(如有)的还款意愿发生变化时,甲方的出借资金及利息可能无法按时回收甚至无法回收。
(3)资金流动性风险:
甲方按照约定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使用,在借款人不主动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将按照约定的期限分期偿还甲方的本金和利息,甲方的出借资金将分期回收,因此资金回收需要一定的周期。
同时,甲方也可能无法在一定时间内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4)不可抗力:
由于乙方及相关第三方的设备、系统故障或缺陷、病毒、黑客攻击、网络故障、网络中断、地震、台风、水灾、海啸、雷电、火灾、瘟疫、流行病、战争、恐怖主义、敌对行为、暴动、罢工、交通中断、停止供应主要服务、电力中断、经济形势严重恶化或其它类似事件导致的风险。
3.甲方确认在同意订立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双方的合作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达成充分的理解,甲方接受自主出借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及风险。
4.乙方有权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各项信息及甲方独立获得的信息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自主决定是否审核通过并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向乙方进行推荐。
即便甲方已签订本协议,并不视为乙方或出借人对借款成功的任何保证。
借款人未在20个工作日内募集完毕全部借款金额的,视作借款不成功。
乙方不承担因募集期届满而导致借款不成功所产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5.乙方有权合理利用因开展业务过程中收集的甲方相关资料和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合规性审查、合作机构审查、监管部门调研统计、审计机构审计、律师合规审查、自律协会审查等。
八、逾期还款
1.甲方承诺,对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项借款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联络信息、借款需求、担保情况(如有)、收入情况、乙方对借款人的评级情况、乙方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等,甲方应保证仅用于出借参考,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
但是,在借款人已经违反《 借款合同》的约定、未按期还本付息时,甲方有权使用借款人联络信息向借款人进行催收,如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的情形下,甲方还可以进一步向司法机关披露其获得的借款人信息。
2.对于甲方在乙方提供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过程中了解到的乙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运营情况等,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
3.甲方在资金出借、债权转让过程产生的相关税收缴纳义务,应由甲方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不承担任何代扣代缴的义务及责任,甲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乙方受到的任何损失应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4.甲方变更账户信息、通讯地址、电话等相关重要信息,须及时通知乙方。
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导致自身受到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5.如果甲方出现出借资金的继承或赠与,必须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乙方出示经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确认的继承或赠与权利归属证明文件,乙方确认后方予协助进行资产的转移,由此而产生的相应税费,由继承人或受赠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不承担任何代扣代缴的义务及责任,继承人或受赠人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乙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应由其负责全额赔偿。
6.乙方应妥善保存甲方资产相关的全部资料以备查阅,保存期限为本协议存续期间及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年。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如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十、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以电子合同的形式自订立之时起生效,即甲方在 勾选“同意接受 服务”的选项之时生效,至甲方不再使用乙方所提供之服务及已经在 注销且已经清理双方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时止。
2.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部分条款因违反中国法律而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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