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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只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关联方之间
交易的核算,与同非关联方交易的核算相同,其交易的相关数据包括在会计报表有关
项目内,在会计报表中不需要单独反映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金额。
(二)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区别情况处理:
1、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
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
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10%及以上),
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
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
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比如,关联方之间有一项很重要的交
易,这项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但是它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
大,在这种情况下,应披露与这项交易有关的信息。
(四)关联方交易中的主要事项,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项等,应当披露连
续两年的比较资料。
二、说明
(一)本准则定义的说明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
动中获取利益。
控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主要有:
(1)通过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
表决权资本,
是指具有投票权的资本。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
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61%表决
权资本,表明A企业直接控制B企业。
②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
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表
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表决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70%
的表决权资本,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对C公司70%的表决权资本拥有控制权。
③一方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直接和间接拥有
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
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合计,而达到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表决
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拥有C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拥有B公司70%的表决
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直接拥有C公司的
30%表决权资本加上通过B公司间接拥有C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而达到控
制C企业。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以上,但通过拥有的表
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例如,
A公司拥有B公司35%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A和C达成协
议,C公司在B公司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际上拥有了B公司60%
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A公司实际上控制B公司。
②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
20%表决权资本,同时,根据协议,A公司负责B公司的经营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A公
司虽然仅拥有B公司20%的表决权资本,但由于A公司全面负责B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够
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则A公司实际上控制B公司。
③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这种情况是指虽然一方拥有另一
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根据章程、协议等能够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以达
到控制的目的。
④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这种情况是指虽然一方拥
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能够控制另一方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会议,
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事实上的控制。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准则所指的共同
控制,仅指共同控制实体,不包括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财产等。
即共同控制实体
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
这些政策。
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一般对被投资企业具
有重大影响。
此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确认为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在这种情况下,由
于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政策的
制定,从而达到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2)参与政策制定过程。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企业政策的制定过程,
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而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企业施加重大
影响。
(3)互相交换管理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一方对另一方派出管理人员,或
者两方或多方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活动,
从而能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4)依赖投资方的技术资料。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
依赖对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对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4、母公司,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包括:
(1)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例如,D公司拥有F公司51%表决权资本,表明D
公司为F公司的母公司,D公司直接控制F公司。
(2)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例如,D公司拥有F公司
70%表决权资本,F公司拥有Y公司54%表决权资本,D公司通过其子公司F间接拥有Y公
司54%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D公司为Y的母公司,D公司通过F公司间接控制Y公司。
(3)直接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例如,A公司拥
有F公司30%表决权资本,拥有D公司80%表决权资本,D公司拥有F公司30%表决权资
本,A公司通过其直接投资30%和通过其子公司D间接投资30%而实际上拥有F公司60%
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A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F公司。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包括:
(1)被母公司直接控制的企业。
例如,A公司拥有D公司80%表决权资本,表明D
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为D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直接控制D公司。
(2)被母公司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的企业。
例如,A公司拥有C公司
70%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D公司65%表决权资本,A公司为C公司的母公司,C公司为
D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通过其子公司C间接拥有D公司65%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则D公
司为A公司子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也为D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通过C公司间接控制D公司。
(3)被母公司直接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的企业。
例如,A公司拥有
C公司25%表决权资本,拥有B公司70%表决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30%表决权资本,
A公司通过其直接拥有C公司25%和通过B公司间接拥有C公司30%表决权资本,而实际
拥有C公司55%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则表明C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直接和通
过其子公司B间接控制C公司。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当两
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控制某一企业时,则该企业视为他们的合营企业。
例如,A企
业拥有C企业50%的表决权资本,B企业拥有C企业50%的表决权资本,按合同规定,双
方按照投资比例控制C企业。
由于出资比例相同,A企业和B企业共同控制C企业,C企业
为A和B的合营企业。
又如,A企业拥有B企业20%表决权资本,C企业拥有B企业30%表
决权资本,D企业拥有B企业25%表决权资本,F企业拥有B企业25%表决权资本,各方
出资比例不同,但按照合同规定,B企业由各出资方共同控制,任何一方不能单独作出
财务和经营政策方面的决策,在这种情况下,B企业视为A、C、D、F企业的合营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
企业。
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认为投
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在这种情
况下,虽然投资者拥有被投资企业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资本,但没有达到控制该企业的
表决权资本比例;同时由于投资者拥有被投资企业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资本,可以通过
一定的方式,如在董事会中派有代表等,有能力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8、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
人投资者。
本准则中的主要投资者个人仅仅指个人投资者,不包括法人投资者。
其投
资形式主要包括:
(1)主要投资者个人直接拥有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
例如,王钢拥
有D企业15%表决权资本,则王钢为D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
(2)主要投资者个人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拥有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
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例如,陈梅拥有F企业55%表决权资本,F企业拥有D企业40%表
决权资本,陈梅通过下企业间接拥有口企业4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陈梅既
是F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也是D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
(3)主要投资者个人直接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拥有一个企业10%或
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例如,张强顺拥有D企业9%表决权资本,同时拥有F企业
60%表决权资本,F企业拥有D企业30%表决权资本,表明张强顺通过直接拥有9%表
决权资本和通过F企业间接拥有3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使其成为D企业的主要投
资者个人。
9、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例
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
政策职能的人员,他们对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起决定性的作用。
10、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
的家庭成员。
本准则中所指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针对主要投资者个人和关键管理
人员而言,家庭成员指上述人员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
判断上述人员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为一个企业的关联方,应该看他们在处理与企业交易时的互相
影响程度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二)关联方关系的说明
1、本准则第4条是判断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的基本标准,关联方关系存在于:
(1)企业有能力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直接和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控制一个企业。
(3)企业对一个或多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4)个人有能力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直接和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5)个人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同控制一个企业。
(6)个人有能力对一个或多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7)两个或多个企业同受某一企业或个人控制。
2、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于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
本准则第5条
列举了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
(1)本准则第5条
(1)所指的关联方关系包括:
①某一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例如,母公司控制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
则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即为关联方关系。
②某一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例如,母公司通
过其子公司,间接控制子公司的子公司,表明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子公司存在关联方
关系。
③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例如,
母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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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 关系 及其 交易 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