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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类别:
财务类制修定日期:
2002/4/1版次:
2.0
标题: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使固定资产取得、管理、处理作业有所遵循,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固定资产之管理均适用本准则。
本办法所称之固定资产为:
一、使用期限达一年以上,且总价值超过2000元之资产。
二、属于大众化之公共设施,且整批价值超过2000元之资产。
三、其他因管理实际需要,财务列为固定资产之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大分类、管理单位及其职责
一、固定资产分类、指定管理单位及折旧年限:
NO
类别
管理单位
耐用(折旧)年限
1
土地
总务课
50年(以使用权限为依据)
2
建筑物
总务课
30年(具体按结构区分年限)
3
生财器具
总务课
5年
4
机器设备
设管课
10年
5
电力设备
设管课
20年
6
治、工、模具
设管课
5年
7
检具
品管课
5年
8
运输设备
设管课
5年
二、管理单位职责
1、维护与管理固定资产,以确保其有效使用。
2、固定资产之分类编号(含编号变更),除土地、建筑物、交通工具外,其余
固定资产由管理单位钉编号牌后交使用单位在该固定资产上贴上所编号牌。
3、闲置固定资产之充分利用及处理(含追踪及盘点)。
4、有关各项固定资产(如模具、设备等)之保养、维护等作业施行细则另由各
管理单位自行订定,并对相关资产(如模具、设备等)进行保养、维修记
录(保养卡或履历表)。
第四条:
使用单位职责
请购及保养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请购需要签呈到TOP并核准后按照采购程序实施。
一、确实保管及充分利用固定资产:
1、向管理单位提报闲置固定资产之报备及固定资产的异动、减损通知。
2、确认财管单位发布固定资产分户帐的帐物(含编号)是否相符。
二、各使用单位(以课级为主)得派一名固定资产联络员,协助以上固定资产
的管理落实。
第五条:
财管理单位及其职责
财管单位为财务单位,其职责为:
1、确保一切固定资产资料之完整性。
2、掌握固定资产实物与帐面资料之吻合性。
3、盘点计划之拟定与推行
4、财产目录编制。
5、固定资产增置、外借、外修、减损等处理作业之办理。
6、适时汇整有关资料,提供相关单位参考或呈上级查阅。
7、处理有关固定资产税法之重要事项及因应对策。
8、固定资产分类帐、分户帐之编制。
9、成本责任单位资产折旧费用之提列。
10、协助固定资产管理单位管理资料之建立。
第六条:
编号及钉牌管理
一、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单位管理,并进行分类编号,细部分类及编号原
则如附件一《固定资产管理编号表》。
二、编号格式:
○○○——○○○○○——○○
分类编号流水号
1、主编号:
新增固定资产且独立整体(并非附装於某个固定资产上使用始
能发挥其功能者),即赋予主编号。
2、附属编号:
须附装於某固定资产上使用始能发挥功能者,延用该固定资
产主编号,并给予附属编号,编号原则如下:
(1)机械设备之附属设备。
一套机械设备完成一作业系统,以最能显示此作业系统主要功能的
设备为主设备,其他设备均为附属设备,附属设备须给予附属编号。
(2)基础工程之追加及修补工程给予附属编号。
(3)高额备品
A、已确定其将装用在某件固定资产时,赋予该固资产之附属编号。
B、无法确认其装用在某件固定资产时,将其归属於各固定资产小
分类其他项内,如349-00000-01。
(4)自制资产而外购之零件
为制造该资产而外购之零件,若属资本支出,则该零件赋予附属编号。
(5)修缮
固定资产修缮支出,若属费用支出,不列管;若属资本支出,则列
管并赋予编号。
三、编号变更
管理单位认为实物确有变更固定资产编号以利管理之必要时,管理单位
须填写《固定资产编号变更单》一式三联,会财管单位,呈管理单位厂
部室主管核准办理,使用、管理、财管单位各存一联。
四、钉编号牌
1、钉编号牌时,由总务课统一规格订购。
2、主编号:
除土地、建筑物、交通工具外,其余皆须订编号牌。
3、附属编号:
原则上应钉在附属设备上,若实际无法作业时,则钉在
主编号牌之正下方。
4、所有须钉编号牌之固定资产,其号牌须贴在资产明显标识处。
第七条:
建档
固定资产取得,管理单位编号后,应依其类别登记入册,并转告财管单位登录建
建档,但机械设备与模具等其他必要类别之资产,管理单位须另建立保养修护履
历档。
第八条:
移交
使用人或使用单位主管移交时,对于所保管之固定资产,应详列清册办理移交。
第九条:
列管
凡台车、生财器具取得总值在人民币贰仟无(含)以上,或财管单位依其性质形
态认可加以列帐之固定资产,皆应列入管理。
第十条:
盘点
一、财管单位排定盘点计划,原则一年进行至少一次盘点活动。
二、盘点有关人员及职责:
受盘人:
由使用单位派员担任,负责点计工作。
盘点人:
由管理单位派员担任,负责填记盘点数。
监点人:
由财管单位派员担任,负责在场监督盘点及协助盘点进行。
三、监点人应将盘点所发现之异常事项作成《固定资产盘点异常报告表》,会
使用单位进行对策说明,经财管单位、管理单位主管确认,呈总经理核准,
盘点时使用单位未提出受点之固定资产,限於一周内向财管单位及管理单
位提出补点,否则视为遗失,依第十六条进行处理。
四、固定资产盘点发生盘盈时,其盘盈部份应依第十一条增置规定列管,盘损
时,其盘损部份依第十五条减损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增置
一、土地、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增置时,经取得所有权或自建房屋建造完成后,
应即由管理单位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并据以登记入册,并通知财管单位进
行建档管理。
二、外购固定资产(土地、建筑物除外)
固定资产纳入,管理单位须将厂商发票、请购单会计联、验收联一并交申
请单位验收完毕后,转送管理单位分类编号,再交采购单位请款转由财管
单位入帐及付款。
(财管单位若发现资产无编号者,应退还管理单位编)。
三、自制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自制完成交申请单位,承制单位须将《工作申请单》填上自制成
本交申请单位验收,转送管理单位分类编号,再送财管单位入帐。
四、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因素或捐赠取得时,应依本条每一、二项规定办理,并应
填明原取得价格,如无法查知原价格或根本无价者,由财管单位或会同采
购单位依类似资产之金额估列。
第十二条:
资产移转
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互移转时,移出单位应填写《因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
会移入单位、管理单位,呈厂部主管核准后,送财管单位。
移入、移出、管理
财管单位各存一联,移出单位在资产移交同时,填报《固定资产移转单》。
第十三条:
外修
一、送修前
固定资产送修前,使用单位先填写《请购单》,会管理单位送厂部主管确
认后,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外修单》一式四联,会管理单位办理,
若为免费修理,则不须填写《请购单》。
二、离厂时
固定资产离厂前,管理单位将《固定资产外修单》送财管单位盖放行章,
财管单位存第四联,其余三联由携出厂商签名并加盖公司章连同固定资
产交警卫核对签认后,方可离厂,警卫须将相关单据於次日内交於各相
关单位。
三、修毕后
固定资产修毕后,管理单位将《固定资产外修单》第一联会使用单位,
交财管单位销帐,管理单位并将固定资产外修单收据归还厂商。
四、管理单位须负厂商归还固定资产之责任。
第十四条:
外借
一、借用时
固定资产外借时,承办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外借单》一式五联,经厂商
於第一联签章后,有签呈或签决单依据者,影印附於固定资产外借单上
先会签使用单位,再转财管单位确认外借之固定资产是否属于签呈或签
决单内所呈核之资产后予以外借;无签呈或签决单依据者,除会签使用
单位,财管单位外,尚须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外借。
若模具是由本公司出资委托协力厂商代购时,则应加附相片,签决单检
验成绩表影本。
二、离厂时
固定资产外借离厂时,承办单位将《固定资产外借单》第五联送财务单
位盖放行章后,经厂商或携出者签名,连同固定资产交警卫签认后方能
离厂,警卫须於次日内将《固定资产外借单》第五联送交相关单位。
三、归还时
固定资产归还时,承办单位将《固定资产外借单》第四联会管理单位、使
用单位,交财管单位销帐后存档。
财管单位将《固定资产外借单》第一联虚线以上部份撕下交承办单位归还
厂商。
外借给协力厂商之模、治具,因机种停止生产时,承办单位须通知协力厂
商将模、治具交还管理单位。
四、协力厂商因生产关系紧急借用检具时,管理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外借单》
一式五联,经厂商於第一联签章后,会使用单位,经使用单位之厂部室主
管确认后,即可外借,但需补呈总经理核准,其余作业规定同上,但借用
时间以一周为限,管理单位负责催还。
五、其他
1、外借后至归还前若借用厂商因改组或公司名称、地址有变理时,需依
一(外借时)、三(归还时),重新办理旧归还新外借手续。
2、依一(外借进)协力厂商代购模具填写外借单后至归还前,若有发生
模具设变改造费或修理费,须本公司负担时,不论其金额多寡均须由
管理单位编号列管,并补办外借单手续。
第十五条:
减损
一、使用单位对於所列管之固定资产认为已不堪使用或闲置不用以及盘点盘损
部份,均需填写《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会管理单位、财管单位,
取得价格在5,000元以下且达折旧年限时,呈各厂部主管核准;取得价格在
5,000(含)以上或未达折旧年限时,呈总经理核准。
二、使用单位依核准之处理方法处理,核准保留之固定资产移交给管理单位,
核准变卖之固定资产移交总务课处理,移交物存放地点须为管理单位或
总务课所指定的之地点。
三、仅减损固定资产一部份时,使用单位须在减损单上注明系某一固定资产
(及其管理编号)之一部份,并说明减损原因,其他作业规定同上。
第十六条:
遗失之赔偿及惩处
使用单位(人)对固定资产应负保管之责任,若有遗失之情形发生,应按下列
规定办理。
一、若自动提出减损单报告者,按照帐面残值或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二、未自动提出减损单报告经其主管,管理单位或财管单位查核(包括盘点)
发现者,依资产原价全额赔偿,或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三、若以上赔偿及惩处之责任不明确时,原则上责任单位主管应受惩处或负责
赔偿。
四、责任单位在《固定资产减损单》核准一周内,须自动完成赔偿及处分处
理,各厂部予以督促办理;若逾期不办理者,则由管理部查核呈报处理。
第十七条:
闲置固定资产处理
一、凡合乎下列任一项者,皆视为闲置固定资产:
1、连续三个月(含)以上未被使用者。
2、机种结束后,经各相关单位检讨确认之部份。
3、申请固定资产减损,经核定保留者。
二、管理单位至少三个月将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清点整理一次,并填写《闲置
固定资产明细表》,拟订处理对策,经厂部室主管确认后会财管单位,
呈总经理核示办理。
三、管理单位认为经营上已无再利用价值,不须再保留者,由管理单位填写
《固定资产减损单》依第十五条减损规定办理。
四、保留之闲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须使用时,由管理单位填写《固定资产
移转单》依第十二条资产移转规定办理调拨手续,并於闲置固定资产明
细表中,现状性能说明栏注明再生日期,拟使用单位及原因。
第十八条:
变卖
一、经报废核准变卖之固定资产,须於核准日起一周内移交给总务课,总务
课按月参考拟标售物品之帐面价值,或经询价参酌设定标价,填写《出
售固定资产签决单》连同《固定资产减损单》会有关单位核准办理。
二、若出售价格低于所设定标价或帐面价值时,呈总经理核定是否出售或另
期变卖。
三、固定资产之变卖,以公开出售为原则。
第十九条:
出售缴款
变卖之固定资产出售缴款时,总务课承办人员填写《拨让单》一式二联,呈
厂部室主管确认后,至财务单位缴款并开立发票,总务课及财务单位各一联。
总务课须填写物品放行条,连同发票交厂商迳交警卫核对实物无误后予以放
行(发票可视买者需求而开立)。
第二十条:
制修定与实施
一、本办法由财务部修订,管理部第一次修定。
二、本办法自2002年05月16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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