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教学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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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教学大纲
经济法概论》教学大纲
一、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目的与要求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本课程为我省管理类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主要阐述我国经济活动中重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使考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更好地理解和领会国家规范经济活动中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开展经济活动,并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本课程的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基本知识部分,介绍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及体系,一般了解掌握即可。
第二部分,实体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工业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税法、金融法、劳动法、会计法、审计法、自然资源能源与环境法律制度、WTC规则。
第三部分,程序法律制度,主要介绍解决经济纠纷的法
律制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应考者对我国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重点掌握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三)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本课程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基础课程,要求了解经济活动的最基本原则、现实社会现状及法律基础理论相关知识。
二、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本章要点:
主要有法的产生和历史类型;法的本质与形式;法的外部关系问题;法人的概念与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
二、本章难点:
主要在于法的外部关系,法人制度、代理制度和所有权制度。
三、要点难点解析
(一)法的产生及发展的历史类型
1.法的产生:
法是随着私有财产和阶级划分出现而产生的,将来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
的消亡而消亡。
2.法的类型:
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等剥削阶级类型和社会主义法。
(二)法的本质与形式
1.法的本质: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的阶级性就是法的本质属性。
法除了阶级性外,还有社会性,这种社会职能主要表现在经济、科技、自然资源、环保等法律部门中。
2.法的形式:
包括法的渊源形式和结构形式。
(1)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际条约。
在法的渊源之外的其他个人的讲话,意见和法学著作、判例、习惯等,都不是法。
(2)法的结构是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体系三个层次构成的。
1法的规范是由三部分组成:
假定、处理、制裁。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这三部分缺一不可。
2法的部门:
法以其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作为基本标准划分法的部门。
我国法的部门主要有:
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国际法等。
3.法的体系。
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相互关联状况,
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成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
(三)法的外部关系问题:
包括法与国家的关系,法与政策的关系,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
与政策有一致性和密切联系,也有区别。
法与道德也有一致性和区别,道德在不同的阶级有
不同的表现。
(四)法人制度
1.法人的概念和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备的条件有: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
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2.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企业法人所具有的参加
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企业法人,
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五)代理制度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
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2•代理的种类有: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六)所有权制度
1.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所有制是指对生产资料占有和支配的经济制度,是生产关
系的基础和核心,属于经济基础,所有权则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属上层建筑。
2.所有权的内容:
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
分的权能。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七)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和本质: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
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即债权和债务关系。
2•债的分类:
①以一定的法律关系分为:
因合同所生之债,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因
无因管理所生之债;②根据债的主体数量分为单一之债和多人之债;③根据标的物的属性分
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它们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学习要点
主要有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联系和区别、经济的本质和功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和种类,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过程以及对其管理和保护。
二、学习难点
难点主要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
主体,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也就是说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和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具体包括:
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关系即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内部的一些重点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
2.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必要时也采取行政手段。
但经济法与行政法又有所不同,具
体表现为:
①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不同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
②经济管理法
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以及它们之间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
③经济管理
法律关系追求的是一定经济目的与经济效益,遵循的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不贯彻和体现
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意识。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两者都调整经济关系,两者的一些概念、原则、制度、手段可以通用。
区别在于①民法与经济法调整的内容不同。
②民法以个体权利为本位,在微观经济领域,经
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在宏观经济领域。
③民法与经济法的主体系列各不相同。
3.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其阶级性;二是它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法律属性。
经济法有四个功能: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4.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
组成。
由四个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组织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与形式
5.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
人,经济法主体主要是组织,在法定条件下,个人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经济法理论承认统一的法人制度,但法人不能包含经济关系中各类组织主体。
6.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包括
(1)主体凭借这种资格为
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
(2)主体凭借这种资格,依照经济法律、法规、
合同、协议的规定,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
以实现自己的要求。
(3)经济主体义
务不依法或不依约履行时,经济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经济义务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包括
(1)经济义务主体必须依照法律、
法规、合同、协议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经济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2)
经济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所确定的各项要求,否则要受到国家
强制力制裁。
7.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的,经济法律关系的
客体大量是物,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成为客体,它主要有有形物、经济行为、无形财富。
8.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
特点:
(1)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不只是保护,而是要管理。
(2)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
的保护是从其产生及运行的全过程,自始至终地进行管理和保护。
法权益,又要直接或间接地保证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的实现。
合地管理和保护。
(3)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
(4)它是采用多种手段进行综
第三章企业法
一、学习重点
企业法的概念和体系,企业法主体,企业法的法律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地位
和任务,权利和义务。
企业内部领导体制,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终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和
期限、内部领导体制。
破产和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破产终结和破产责任。
二、学习难点
企业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企业法主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地位、任务、厂长负责制,职工民主管理制度,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性质和地位,私营企业的性质和种类,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中外合资企业的资本,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争议的解决,破产程序的全过程,破产违法责任和破产责任。
1.企业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企业法是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以企业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法的调整对象可分为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横向的经营协调关系,
概括为三类:
(1)企业的地位、性质、任务和经营方式。
(2)企业经营管理关系包括国家对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
(3)企业财产经营关系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权和经营责任方面的关系。
2.企业法主体
企业法主体是指参加企业法律关系,依照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
济义务的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个人。
企业法主体包括企业组织、国家机关、内部组织以及
一定条件下的个人,其中企业组织是企业法主体的主要种类。
企业法主体形成一般包括企业的经济形态和企业的法律形成、企业法主体对企业的基本
权利大体可分为财产权和管理权两类,具体可分为人、财、供、产、销。
3.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任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地位:
1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
2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3法律上有法人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济权并承担民事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任务:
1根本任务:
要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2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
4.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
全面负责。
厂长应具备五个条件,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正,文化学历高,身体条件好。
厂长产生的方式有主管机关的委任式聘任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推荐。
每届3
年至5年,可以连任。
厂长的职权有:
①经营管理决策权。
②生产指挥权。
③行政领导干部任免权。
④职工奖惩权。
⑤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包括拒绝摊派权等。
5.职工代表大会
它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务机构。
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权主要有:
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和集体合同签订权。
6.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企业法》从国家机关的角度分类规定它们与企业的关系,《转机条例》则直接从政府
的职能上分类规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7.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乡村集体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村的农
民大会或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由企业财产所有者决定企业
的重大问题。
8.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与资本
9.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一般程序是:
立项、洽谈、签约、审批、登记、注册、中外合资
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方提出,然后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签约,审批机关
自接到各项应报文件后,于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凭此批准证
书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办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执照签发日即企业成立日。
合营企业的资本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两部分,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其资本构成
应以自有资本为主。
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
合
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包括现金、实物和工业产权,中方合营者可以场地使用权出资。
10.破产法
破产法是确定破产条件,调整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综合性法律。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依法行使破产参与权、决议权,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
益的临时性的组织机构。
在破产过程中,它主要起到决议和监督两方面的作用。
破产清算就是人民法院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负
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程序清偿:
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
配。
第四章公司法
学习要点
1.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股东和公司在出资集资、转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资本运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有两大类:
一是组织管理关系,包括公司自身的组织管理关系和国家
对公司的管理关系;二是资本运营关系,包括公司设立时的资本关系、公司成立后的资本关系和公司破产、解散时发生的资本关系。
2.公司债券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
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限责任公司特征与设立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人合资合兼具、股东数额限定、募股集资封闭、股份不需等额、转让严格控制和组织结构简单。
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受限制)。
(2)股东出资达法定资本总额。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限责任公司体制
(1)股东,股东作为出资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所有的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股东会,它是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
(3)董事会,它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关。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4)经理,经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5)监事会,它是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5.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特征有:
投资单一,由国家一家投资;范围限定,只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组织机构按特殊程序建立和国家实施监督管理。
6.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概念和种类
股份发行是为筹集资本或为增加资本,通过法定方式分配或收售公司股份的行为。
股份
发行有两类:
一类是设立发行,指公司设立时的股份发行;一类是新股发行,指股份有限公
司成立后,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为增加资本而再次和继续发行股份的行为。
股份
发行要遵循公开、公严、公正的原则。
新股发行的条件有: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交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利润率。
第五章合同法
一、难点和要点
要点:
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
变更和解除,无效经济合同和经济合同违约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技术合同的分类、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难点:
合同的特征、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各类合同的订
立和履行以及合同的无效、各类合同变更和解除及其程序与法律责任、发生纠纷后的解决途
径。
二、要点、难点解析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通常又称契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义务受国家法律的监督,凡是合同都具备下列
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依法表示自己的意思,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受到合同法规所调整,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要承担法
律责任。
(2)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必须要经过双方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合同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合同内容合法是合同有效的条件。
(4)合同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权利。
(5)债权合同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合同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3.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程序
(2)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3)合同的效力
(4)缔约过失责任
4.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责任
(2)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
(3)合同的保全
(4)合同的担保
5.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6.违约责任
7.合同法规定的又名合同及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工业产权法
一、要点
要点:
工业产权法的概念和工业产权的特征,专利法的概念和专利权主体、客体和内容,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的申请和审批以及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保护商标法的
概念和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商
标权的期限,商标的管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二、难点
难点:
工业产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主要内容,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和审批、客体和内容、专利和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其期限,终止和无效,违反专利权或商标权保护应受到的惩罚。
三、要点、难点解析
1.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工业产权和版权统称为知识产权,工业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相比,具有的特征为:
(1)专用性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它专属于创造人或其所属单位。
排除他人享有同样权
利。
(2)地域性一个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除在一定情况下适用统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外,不发生域外效力。
(3)时间性工业产权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法定期限届满,工业产权自行终止。
2.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在法定条件下,专利局可以对某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实行强制许可,专利局实行强制许可的条件为: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未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而提出申请。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
况时,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3)—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在此之前已取得专
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
该项专
利以人对前一专利的实施提出强制许可申请的。
专利局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用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3.专利申请的原则
我国专利申请的原则,主要有:
(1)先申请原则,即谁提出的专利申请在首先就授予谁专利权。
专利日的确定主要有:
申请人直接向专利局递交文件的,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专利文件是邮
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一项发明一件专利的原则。
(3)优先权原则。
4.专利权的保护
(1)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保护机构,在专利有效期内,发生侵权行为时,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4)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行为是:
①专利权人制造或经专
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出售后,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
②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
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专利产品。
③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
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④临时通过中国领土、
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某装置或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⑤专为科学研究和
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商标权的主体是可以申请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客体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标。
在我国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均可作为商标权客体可以保护。
6.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凡侵害他
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均属侵权行为包括①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
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③伪造、擅自制造注
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
(2)注册商标保护的机构,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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