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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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
安徽省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和加强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确保流域环境整治及保护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新安江流域是指新安江干流及其支流在安徽境内的流域。
包括经流黄山市的屯溪区、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和宣城市绩溪县区域。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补偿资金
1.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2.浙江省补偿资金;
浙江省补偿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补偿资金使用范围:
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新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治理。
具体包括:
流域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保能力建设、上游地区涵养水源、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含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经济园区建设补助、关停并转企业补助、生态修复工程及其他污染整治项目等。
(一)流域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编制
新安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
(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1.新安江流域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
2.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
3.新安江流域水污染预警监测系统建设。
(三)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1.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含保洁队、打捞队设备);
12.乡镇垃圾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3.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4.土壤污染治理;
5.重点区域网箱养殖整治。
(四)城镇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置设施
l.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
2.城镇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五)点源污染治理项目
1.新安江流域工业企业污水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
2.关停并转企业补助;
3.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六)生态修复工程
l.新安江河道整治工程;
2.新安江重点区域生态恢复工程;
3.生态移民工程;
4.水土保持治理。
第五条
补偿资金重点用于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和补助,补偿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为保护优质水源和生态环保工作发展的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按照补偿资金使用方向和省政府确定的新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每年3月底前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报程序。
黄山市和宣城市绩溪县要按照省财政厅、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年度补偿资金申报要求,结合本地生态环境建设重点,组织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
黄山市由所辖县(区)财政局、环保局联合申报至市新安江生态建设保护局(以下简称保护局),经保护局组织财政、环保部门及有关专家论证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绩溪县由县财政局、环保局共同组织申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
正文为市、县(区)环保局、财政局联合汇总上报的申请资金补助文件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为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按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要求上报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经评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省财政厅、环保厅及时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条
补偿资金下达至流域所在市(绩溪县单独下达),由流域所在市财政部门按经审定的项目,下达至县(区)财政部门。
县(区)财政部门要对补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补偿资金实施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共同对已建成项目进行检查,选择重点项目予以考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下达后,相关市、县(区)应加强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对项目建设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项目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建成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每年市、县(区)环保、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正在实施的补助项目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要建立跟踪问效制度。
黄山市保护局和绩溪县人民政府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实施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第十四条
补偿资金计划下达后,因客观情况确需变更或需要暂缓实施的项目,应及时按程序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提出变更或暂缓实施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对补助项目实行不定期抽查。
对进度缓慢和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责成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暂缓拨付所在县(区)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对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的,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项目和补助资金的;
(二)骗取、挪用、挤占、侵吞补偿资金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补偿资金的;
(四)补偿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不动工,且未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报告的;
(五)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项目资金损失浪费严重的;
(六)项目建设进展缓慢,建设期限到期半年后仍不能竣工投入使用的;
(七)不按规定报送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的;
(八)不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4
第二篇。
新安江跨流域生态补偿模式跨流域生态补偿要闯几道"关"。
作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浙江省千岛湖属于深水型水库,一旦遭受污染极难修复。
黄庆摄
新安江是我国实施跨省大江大河流域水环境补偿机制的首个试点,面临着上下游之间利益如何平衡、监测指标和标准如何制订、共建共管共享机制如何搭建等诸多"瓶颈"
青山隐隐水迢迢,峰峦成岛屿,平地卷波涛。
去过千岛湖的人们,大都会沉醉于烟波浩渺的美景中不知归路。
就是这颗明珠,近些年来却开始蒙上了阴影。
在浙江和安徽两省经济迅速发展带来的压力下,千岛湖的水质正在由贫营养化进入中营养水平并向富营养化转变,为蓝藻暴发提供了物质条件。
特别是在202x年5月,部分湖面曾出现了蓝藻异常增殖现象,这为千岛湖的生态状况敲响了警钟。
为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跨省流域水环境补偿机制,以及保护好千岛湖这盆清水,202x年以来,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积极推动建立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机制试点工作。
202x年12月,两部门正式将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作为全国跨省大江大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首个试点,当年拨付启动资金5000万元,并于202x年3月正式实施。
跨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往往涉及行政、经济、法律、社会管理和水利技术等多方面问题,面临着诸如上下游之间利益如何平衡、监测指标和标准如何制订、资金来源如何确定、共建共管共享机制如何搭建等诸多‚瓶颈‛。
在202x年11月召开的由国家相关部委、上下游省市相关部门参加的‚千岛湖水资源保护‛对口协商会上,激烈的辩论现场和焦点问题的交锋发人深思。
千岛湖现状:
清澈湖水暗藏重重隐忧
在千岛湖所在地的浙江省淳安县,人们这样描述千岛湖。
千岛湖源于黄山之巅的一滴露珠,万千露珠汇聚成溪,形成了新安江,而千岛湖就是新安江上那颗最璀璨的明珠。
千岛湖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自力更生建设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新安江水电站1959年建成蓄水后形成的人工湖,位于浙江、安徽两省交界处,68%以上的水来自安徽境内新安江流域。
千岛湖既发挥着重大的防洪、供水、发电和旅游功能,又承担着作为我国大型水库、湿地所具有的压咸补淡、调节小气候、降解污染、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
目前仍然是国内水质最好湖泊之一的千岛湖,自xx年以来频遭蓝藻侵袭。
近年来,千岛湖水质营养状态为中营养水平,并呈加剧之势。
与此同时,千岛湖入境水质也呈缓慢恶化趋势。
据监测数据显示,浙皖交界断面水体总氮、总磷指标值呈明显上升趋势。
主要受总氮超标影响,202x年~202x年,入境断面街口的水质以Ⅳ类为主,202x年已转为Ⅴ类,个别月份总氮指标曾达到劣Ⅴ类。
从反映水体富营养化水平的总氮、总磷、叶绿素a、高锰酸盐指数浓度和透明度5项指标看,202x年,街口断面总氮浓度为1.52mg/l,较202x年上升了34.5%;总磷浓度为0.026mg/l,同比上升了44.4%;叶绿素a浓度为9.4ug/l,同比上升了14.6%;高锰酸盐指数为2.10mg/l,同比上升了18.0%;透明度243厘米,同比下降了18.5%。
202x年年底,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和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有关负责人赴浙江进行了专题调研。
随团进行考察的全国政协委员卜漱和在新安江的皖浙交界处,也是上游新安江的水流入千岛湖的接口处进行查看后告诉记者,虽然千岛湖水质总体上较好,但要让这颗明珠永放光芒,现在就要开始‚严防死守‛。
千岛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已引起了各方的极大忧虑。
全国人大、政协和各方有识之士纷纷吁请将千岛湖列为国家战略水资源加以重点对待,要千方百计保住这一湖得天独厚的好水。
但由于新安江流域覆盖两省,利益多有落差,水资源保护的长效机制至今未见设立,湖体水质恶化趋势依然如故。
在记者采访中,一些专家预测,千岛湖属于深水型水库,一旦遭受污染极难修复。
如果不加强预防,再过几年,千岛湖将会受到严重污染,其后果将会不堪设想。
跟随调研的人们乘船行进在千岛湖中,映入眼帘的是清澈如镜的盈盈湖水,记者很难想象,这片美丽的水域下竟暗藏着隐忧重重。
关注焦点一:
上下游之间利益如何平衡。
在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张维庆看来,新安江流域是重要的战略备用水源,是长三角地区的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随着新安江上下游地区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千岛湖保护面临更严峻的挑战。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杜鹰指出,正是上游地区安徽省黄山市与下游地区浙江省杭州市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导致利益关切也不尽相同。
而正是这种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加大的态势,使得新安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更加突出。
对位于新安江上游的安徽省黄山市来说,其经济社会发展明显落后于下游的浙江省淳安县和建德市,而淳安县和建德市又是浙江省内相对落后的地区,这些地区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的任务都非常繁重和紧迫。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司长周长益在‚千岛湖水资源保护‛对口协商会上介绍说,‚十一五‛期间,尽管千岛湖及新安江流域工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总体来看,工业规模偏小,在各辖区内所占比重较低。
来自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2x年底,黄山市拥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90户,占全省的4%左右,实现增加值101.6亿元,仅占全省的2%左右,居全省后三位;绩溪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19.6亿元,在其隶属的宣城市位次偏后。
而位于浙江省的淳安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78家,工业销售产值196.9亿元;建德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823家,工业销售产值337.6亿元。
这两个区域与杭州市其他地区相比也都有不小的差距。
在当前周边其它地区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的带动效应下,这些地区如何在保证完成千岛湖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重要任务前提下,实现流域地区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成为当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202x年11月,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梅颖曾率队赴浙江省就千岛湖水资源保护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了《关于千岛湖水资源保护情况的调研报告》,全面客观地分析了千岛湖水资源现状和面临的形势,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此后,中央领导同志将调研报告批转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研究,并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国家发改委牵头研究提出千岛湖水资源保护的综合规划。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安徽、浙江两省对调研报告进行了认真研究,启动了规划编制工作。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杜鹰指出,从以往湖泊治理的经验来看,作为一个跨省界的湖泊,要做好千岛湖的保护工作,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以及上游和下游之间的关系。
由于新安江上下游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巨大落差,上游地区产业层次较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发展愿望迫切,且受财力所限,维护水质安全的压力较大;下游地区经济发达,对上游来水的水质、水量要求较高,导致浙皖两省的诉求不同、期待值差距较大,上下游区域联动、综合管理、共同保护的格局尚未形成。
另外,由于我国生态补偿政策仍很不完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没有得到体现和重视,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没有涉及生态补偿的条款,无法遵循共同的原则和法律法规,来指导和约束流域上下游的经济和社会行为,实现共同发展。
有专家指出,流域生态补偿实质上就是流域上下游地区政府之间部分财政收入的重新再分配过程。
国内外生态补偿通行的做法是财政转移支付,而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是分灶吃饭,财政转移支付只能纵向实施,横向支付受到制约。
但流域的环境和生态问题常常是跨区域性的,即使确定了补偿的标准和额度,由于财政体制的限制,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资金的筹集、调配、运作和统一管理实施难度较大。
安徽省新安江流域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在产业转移的大趋势下,抢抓发展机遇尤为迫切,但是流域严格执行资源节约和环保准入门槛,放弃诸多发展机会,导致发展不足,经济总量规模偏小,与下游发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
据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张学文介绍说,近期,财政部出台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定,资金分配范围的重点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
解决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明确有关税收、财政转移支付和补偿资金筹集、调配、运作和管理等政策方面的问题也成为当务之急。
在‚千岛湖水资源保护‛对口协商会上,与会专家建议,应依法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明确流域上下游地区责任、权利、义务和利益,规范各类涉水行为,建立流域资源共享、生态共保、经济共赢的流域管理机制。
另外,要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的公共财政政策为主要抓手,强化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补助、专项基金等财政政策的主导地位;加快构建生态补偿的产业扶持政策,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提高欠发达地区发展能力;积极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生态补偿和环境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机制;以建立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为主线,着重解决流域上下游水质保护与受益分离的问题。
生态补偿要做到‚利益共享‛
原二军周群锋
生态补偿机制是一种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来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在我国,生态补偿实践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时至今日,尽管一些地方的试点取得了成功,如河北省实施的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试点,但由于上下游生态补偿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得以实施,运作较为便利,但切实可行的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依然步履维艰。
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的不顺畅,表面上看起来是因为跨区域所带来的实施上的诸多不利,但根源在于没有建立起一个有效调整相关方利益关系的机制体制,没有真正做到‚利益共享、责任共担‛。
以跨区流域为例,所谓利益共享,即源头和上游区域为保护好流域的生态环境放弃了许多发展机会,付出了机会成本,下游区域从中受益,而为了全局的长远发展,源头和上游地区应该与下游地区共享整个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责任共担,要求下游不能仅仅享受上游付出巨大牺牲换来的优良环境,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来。
如果仅享受了利益而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上下游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将越来越大,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也难于建立。
因此,要从根本上破解跨流域水环境保护方面以往‚说的多、做的少‛的生态补偿困局,就必须正视流域之间不同的利益诉求,建立起一个基于‚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跨流域生态补偿新模式和新机制,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找到一条惠利于上下游之间的双赢之路。
作为我国实施跨省大江大河流域水环境补偿机制的首个试点,新安江流域已经为探索基于‚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跨省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新模式和新机制迈出了重要一步。
试点在实施过程中制定了专门的实施方案,并确立了‚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地方为主、中央监管,监测为据、以补促治‛原则,不仅明确了皖浙两省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对于补偿资金的来源、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水质评价、考核方法、后期监管等都进行了制度层面上的规定。
从而确保了位于新安江上游的安徽省为护送一江清水到浙江省而付出的牺牲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回报,而这种回报也有助于促进新安江水环境保护。
生态补偿‚知易行难‛,贵在行动。
在新安江进行的跨省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就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相信通过试点,建立起切实可行的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新模式和新机制,解决好经济社会发展不同区域之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共享、责任共担‛问题,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以往跨区域生态保护中‚我花钱植树种草、他免费乘凉享受‛的不符合市场规律现象,确保生态保护实现良性循环。
第三篇:
惠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惠安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的通知》(闽财农〔202x〕1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2x〕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已签订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并经国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四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行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相同的补偿标准。
(一)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其中:
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70%用于所有者经济补偿,3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管护公益林而发生的森林火灾、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和管护劳务补助等相关费用。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公益林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公益林所有者补偿费、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
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无林地的管护补助支出应全部用于造林、抚育等支出。
1、所有者补偿费是指对纳入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
所有者补偿费占管护补助支出比例的65%。
2、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拨给村集体,用于从事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
监管费占管护补助支出比例的15%。
3、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护林员劳务补助(以下统称护林员工资)。
护林员工资占管护补助支出比例的20%。
(三)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将全部作为补偿费直接补偿给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所有者。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应按照实际需要、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聘护林员,并签订管护合同,林场/公司根据选聘条件自行确定护林员,并报县农林局及当地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各镇、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落实管护责任,并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发放或领取补偿资金。
1、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由县农林局直接拨到各村,各村根据第四条规定支付。
集体所有者经济补偿费原则上应直补到户,但人均金额低、执行规定发放有困难的或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直接管护费按规定使用有结余的,需要用于集体公益事业的,村委会需提供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程序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议通过的“补偿费支出使用方案”和当期的补偿费支出明细公示情况,经林业站审核无误后,报镇政府审批给予支付。
2、林场/公司经营管理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县农林局拨给林场或公司,由林场/公司按第四条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和规定支付。
3、村集体在生态公益林确定之前承包给个人经营管理的,直接支付给个人,发放补助资金金额按合同约定在标准范围内给付。
4、重点生态公益林800亩以上的村,护林员管护工资实行“一卡通”,凭各镇林业站报送的林权所有者与护林员签订的《管护合同》,根据管护质量检查考核结果发放,按不高于20%的比例直接通过银行卡形式拨付给护林员。
第八条
各村委会应将所有者补偿费、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的分配情况和管护落实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县财政局和农林局分别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投诉电话:
县财政局
县农林局87382713第十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省级以上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按规定相应调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管护责任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森林生态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补偿资金的使用单位、集体和个人,要主动接受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改变补偿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截留和挪用。
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林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x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
81203【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xx-04-07【生效日期】
xx-04-0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xx年4月7日财事字〔xx〕第136号)
第一条第一条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下列资金:
(一)周转金。
包括财政部门掌握的支农周转金、文教科卫事业周转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
包括用于下列范围的各类补助经费。
设备更新、维护、生产、事业用房修建,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宗教寺庙和重点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水毁工程修复,疫情抢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文化创作,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开支。
(三)基金。
主要指由财政补助的各项发展基金。
第三条第三条专项基金的申报
凡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必须说明用款理由和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并编报支出预算,必要时还应附有可行性研究资料。
资金来源多渠道的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
分期使用的资金,用款单位应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分期或控制额度拨付。
不准宽打窄用,不准搞“钓鱼”项目,更不得弄虚作假。
行署、市、县向省申请专项资金,应由行署、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或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上报。
第四条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批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和审批专项资金。
对确能取得实际效益、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以及贫困受灾地区,应优先分配。
专项资金属财政部门掌握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属主管部门掌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和分配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第五条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使用,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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