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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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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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全市工矿商贸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建立无锡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12〕261号)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类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的企业类型划分标准,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危险程度和安全管理难度将企业划分类别,根据分类实施针对性监管。
安全生产分级是指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进行评分,以此划分不同的安全状况等级,根据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是指在确定企业类别和级别的基础上,实行兼具针对性和差异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应坚持分类指导、科学评级、动态管理、属地管理、分级督查的原则。
我市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构建既有侧重又统一衔接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
第五条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市(县)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开展,并承担市直管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厂)(以下简称“市直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开展,并负责实施辖区内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和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街道)安监部门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具体执行层,应当在建立辖区内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基本信息台帐的基础上,做好企业分类、分级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分类分级
第六条企业类别的划分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A类:
1.非煤矿山企业;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者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4.生产、使用煤气的企业;
5.炼铁、炼钢企业;
6.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
(二)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B类:
1.除“两重点、一重大”之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2.金属压延(热轧)企业;
3.建材(重点为水泥、陶瓷)企业;
4.黑色及有色金属铸造企业;
5.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及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非化工类生产企业;
6.存在较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
(三)除本条第
(一)、
(二)项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工矿商贸企业为C类。
第七条企业分级标准按照企业安全标准化专业评定标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及《无锡市规模以下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暂定名)》执行,共分Ⅰ、Ⅱ、Ⅲ、Ⅳ四个级别。
按照如下原则确定等级:
1.达到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为Ⅰ级;
2.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为Ⅱ级;
3.达到《无锡市规模以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暂定名)》的为Ⅲ级;
4.未达到上述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企业为Ⅳ级。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直接定为Ⅳ级:
1.上一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的;
2.上一年度发生2起以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3.上一年度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4.新发职业病病人3人以上的。
第九条新设立或迁入的企业自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半年内,由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并报市(县)、区安监局备案。
市直管企业所属新注册成立的一级子公司(厂)由市安监局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第十条已纳入我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或者由各级安监部门依职权决定,在系统中予以注销: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安监局和市(县)、区安监局对下级安监部门分类分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乡镇(街道)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的分类和初次评级工作。
市直管单位的分类初评由市安监局对照分类条件和分级标准,确定企业类别和分级级别。
第十二条分类初评程序按如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
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对照分类条件,摸清并确定辖区内企业的数量、类别,建立信息台账;
第二步:
按照辖区内企业的分类情况,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对照企业达标情况或评分情况,确定企业分级级别;
第三步:
各市(县)、区安监局对乡镇(街道)分类初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确定分类初评最终结果;未抽查复核的,以乡镇(街道)的评级结果为企业初次评级最终结果。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安监局负责汇总辖区内各乡镇(街道)的初次评级结果,并在市(县)、区安监局网站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市直管单位的初次评级结果在市安监局网站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第十四条经初次评级被确定为Ⅳ级的,由负责评级的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对分类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地市(县)、区安监局提出申辩,由所在地市(县)、区安监局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单位。
市直管单位对分类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辩,由市安监局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单位。
第十六条企业分类初评的最终结果由负责评级的安监部门录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企业分类分级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企业分级复评结合安全标准化延期评审进行,原则上每3年复评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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