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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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和利用,减小现金库存占用,提高资金运用的最大效益,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现金管理基本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现金库存,是指农村信用社为了满足经营过程中支付需要而保留在金库、尾箱及自助设备中的现金。
成员行社现金库存由总金库现金库存和营业网点现金库存组成。
(一)总金库现金库存是指,与人行或其他同业机构办理现金业务往来,并确保辖内营业网点业务正常办理,留存在成员行社总金库的现金。
(二)营业网点现金库存是指,网点保证正常营业支付按规定留存的现金,由业务尾箱现金、ZK尾箱现金、自助设备如ATM、CRS、纸硬币兑换机现金组成。
第三条现金库存限额是指农村信用社为了满足经营过程中支付需要而保留的现金库存最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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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现金调拔是指总金库与人行发行库(或其它同业机构)、辖内网点之间的现金调拔。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
第二章现金库存限额标准
第六条各成员行社的现金库存限额核定标准:
按照上一年各项存款日均数1.5%以下的比例核定,本着从紧原则,运营管理部门应科学核定总金库及辖内网点的现金库存。
第七条营业网点的现金库存限额核定标准,按照网点业务量、季节性及周期性变化规律、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核定。
(一)城区营业网点的现金库存限额按照上一年各项存款日均数1%以内核定。
(二)乡镇营业网点的现金库存限额按照上一年各项存款日均数1.5%以内核定。
(三)少数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网点现金库存限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各项存款日均数的2%。
第八条柜员业务尾箱及自助设备的现金库存限额核定标准,按照日均现金使用量、前台现金交易量因素进行核定。
具体规定如下:
(一)柜员业务尾箱现金限额
1、各网点柜员尾箱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2、交通不便的偏远网点柜员尾箱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0
万元;
3、少数业务量大的网点柜员尾箱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0
万元;
4、库柜员尾箱限额可适当上浮。
(二)自助设备现金限额
营业网点根据自助设备的管理模式、安装数量、设置地点、现金收付量等情况合理核定自助设备现金库存额度,每台ATM、CRS自助设备限定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离行式ATM、CRS自助设备现金库存计入归属营业网点。
第三章限额核定流程
第九条各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是现金库存限额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现金库存额度的测算核定、监督分析和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是现金库存限额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现金库存额度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营业网点在核定限额内,如增加或减少柜员尾箱或自助设备个数,应向相关部门报批,经同意后,可对营业网点库存限额进行适度调整。
第十二条成员行社设置辖内网点尾箱限额时,应按照
“申请→审核→审批→设置”的流程办理。
(一)申请。
成员行社本部业务柜员根据辖内各网点现
金收付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各网点柜员业务尾箱和ZK尾箱限额,填写《柜员尾箱限额及网点现金限额核定需求表》,交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审核。
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设置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签字交分管领导审批;审核不同意的,可签署不同意意见后退回申请;认为材料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责成补足材料手续。
(三)审批。
分管领导对设置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签字确认;不同意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后退回申请;认为材料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责成补足材料手续。
(四)设置。
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设置申请后,由成员行社本部业务柜员根据设置申请在统一柜员系统中执行“尾箱限额设置”交易,录入相关要素,提交本部三级(含)以上柜员授权,授权人员对设置申请与系统录入要素等内容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授权。
授权成功后完成尾箱限额设置。
《柜员尾箱限额及网点现金限额核定需求表》作当日相关科目的凭证附件,随凭证装订。
第十三条对一些现金流量特别大的营业网点或季节性周期性等特殊时期,网点可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库存限额调整申请。
第四章现金库存超限额处理
第十四条柜员业务尾箱超限额时,系统控制不能轧账,
应将超限额现金调剂给本网点库柜员。
第十五条营业网点现金库存超限额时,网点库柜员应将超限额现金及时上介至成员行社总金库,按照“网点预约
→总金库接收预约处理→现金出入库”的流程办理。
(一)网点预约。
网点库柜员根据网点现金库存量、需求量并结合库存限额的相关规定进行匡算,将上介需求报会计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库柜员在统一柜员系统中执行“现金出入库预约”交易,填制省联社统一格式的《xx农村信用社领(运)款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二)总金库接收预约处理。
总金库库柜员在统一柜员系统中执行“现金出入库预约接收”交易,并将现金出入库预约情况交运营管理部门现金管理岗,运营管理部门现金管理岗根据网点现金预约情况及库存限额的相关规定合理匡算现金量,库柜员根据现金管理岗匡算的现金做好现金上介工作。
(三)现金出入库。
1、网点库柜员将上缴的现金交押运人员,押运人员根据通知单验捆卡把,检查每捆印章是否齐全,缴存的现金是否相符,无误后,双人在通知单上签章确认,并由网点库柜员办理现金出库手续。
2、押运人员将通知单及现金交总金库库柜员,总金库库柜员根据通知单审核上缴现金,验捆卡把,检查每捆印章
是否齐全,缴存的现金是否相符,无误后,办理现金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营业网点只能与总金库或其他指定机构进行现金调拔。
第十七条成员行社总金库现金库存超限额时,总金库库柜员应将超限额现金及时上缴人行或其他同业机构。
(一)总金库预约。
运营管理部门现金管理岗根据辖内
现金库存量、需求量并结合库存限额的相关规定进行匡算,填制《现金存、取预约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审批成功后,由总金库库柜员交人行办理预约手续。
(二)缴存现金。
人行受理预约后,总金库库柜员根据
缴款券别、金额填制人行统一格式的《现金交款单》,并将缴存的现金按券别验捆卡把,检查每捆印章是否齐全,封包标签标明的金额与实际数额是否相符,确定无误后插上人行物流系统配置的芯片,登记的芯片号码与券别封签应填写一致,扫描后上传至人行物流系统,总金库库柜员办理现金出库手续。
到当地人行缴存无误后,将现金交款回单随当日凭证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级运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内现金库存额度执行情况的监测,对超出合理库存额度的异常情况及时进
行跟踪检查,督促辖内压缩超过合理库存额度的现金。
第十九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将现金库存限额管理情况纳入审计的范围,按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各成员行社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和为客户服务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纵容严重超现金库存限额行为的,按《xx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行业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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