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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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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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附件
广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目录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类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
三、违反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类
四、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类
五、不正常使用环境保护设施等逃避监管类
六、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类
七、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类
八、违反排污口管理制度类
九、违反自动监控管理制度类
十、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类
十一、其他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类
十二、其他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类
十三、其他违反海洋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类
十四、其他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类
十五、其他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类
十六、其他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类
十七、违反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类
十八、其他类
广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类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处罚依据
主要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或措施
备注
1.1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工业类建设项目
1.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虽尚未建成或投用但位于环境敏感区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以上罚款
并可责令恢复原状。
2.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但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至四以下罚款
3.主体工程未建设完成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至三以下罚款
2.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1.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虽尚未建成或投用但位于环境敏感区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至四以下罚款
2.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但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至三以下罚款
3.主体工程未建设完成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至二以下罚款
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1.工业类建设项目
1.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虽尚未建成或投用但位于环境敏感区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以上罚款
并可责令恢复原状。
2.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但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至四以下罚款
3.主体工程未建设完成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至三以下罚款
2.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1.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虽尚未建成或投用但位于环境敏感区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至四以下罚款
2.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但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至三以下罚款
3.主体工程未建设完成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至二以下罚款
1.3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九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理。
”
1.工业类建设项目
1.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虽尚未建成或投用但位于环境敏感区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以上罚款
并可责令恢复原状。
2.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但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至四以下罚款
3.主体工程未建设完成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至三以下罚款
2.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1.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虽尚未建成或投用但位于环境敏感区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至四以下罚款
2.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但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至三以下罚款
3.主体工程未建设完成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至二以下罚款
1.4
未依法建设项目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3万元以上罚款
2.未停止建设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已停止建设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1.5
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再犯的
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罚款
2.初犯的
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6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涉及报告书类项目的
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罚款
2.涉及报告表类项目的
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1.7
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
确需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不细分裁量情节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处罚依据
主要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或措施
备注
2.1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1.工业类建设项目
1.涉及报告书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处80万元以上罚款;对责任人处18万元以上罚款
1.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小微企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相关规定确定,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2.涉及报告表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处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如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3.涉及报告书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的
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4.涉及报告表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的
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如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5.涉及报告书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的
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6.涉及报告表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的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如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2.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1.涉及报告书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处60万元以上罚款;对责任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涉及报告表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如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3.涉及报告书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的
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4.涉及报告表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如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5.涉及报告书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的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6.涉及报告表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处2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罚款(如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逾期不改正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1.工业类建设项目
1.涉及报告书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处180万元以上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涉及报告表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处15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罚款
3.涉及报告书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的
处15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罚款
4.涉及报告表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的
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5.涉及报告书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的
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6.涉及报告表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的
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
2.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1.涉及报告书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处150万元以上罚款
2.涉及报告表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3.涉及报告书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的
处11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4.涉及报告表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的
处11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
5.涉及报告书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的
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
6.涉及报告表类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的
处100万元以上110万元以下罚款
2.3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1.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但弄虚作假的
处15万元以上罚款
并予以公告。
2.未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内容公开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4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
第十九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工业类建设项目
1.涉及报告书类项目的
处16万元以上罚款
2.涉及报告表类项目的
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2.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1.涉及报告书类项目的
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2.涉及报告表类项目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5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逾期不改正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
第十九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工业类建设项目
1.涉及报告书类项目的
处80万元以上罚款
2.涉及报告表类项目的
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2.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1.涉及报告书类项目的
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2.涉及报告表类项目的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2.6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
1.工业类建设项目
1.涉及报告书类项目的
处60万元以上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2.涉及报告表类项目的
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2.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1.涉及报告书类项目的
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2.涉及报告表类项目的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2.7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工业类建设项目
1.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
处8万元以上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2.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1.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
处6万元以上罚款
2.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的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8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工业类建设项目
1.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
处8万元以上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2.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的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1.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
处6万元以上罚款
2.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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