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1参照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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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1参照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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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1参照模板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总承包人:
分包人: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
总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总承包人)
分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分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根据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订立的总承包工程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均同意将工程由分包人进行承建。
三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本分包工程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规模及特征:
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为:
(
(1)招标文件(包括标前答疑、补遗等)所包括的全部内容及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图纸内容(附件2)和合同文件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
2、承包方式:
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分包工程承包方式为大包干:
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
作为简单的描述,承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三、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人民币:
(¥元)
四、分包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五、质量标准
依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本分包工程须达到标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如下:
[](l)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加盖法人公章和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
(2)发包人、分包人加盖法人公章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3)本合同协议书、补充条款;
[](4)本合同专用条款和附件(保修协议书和询标承诺函件等);
[](5)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发包人的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6)招标书(包括招标答疑、招标会议纪要)及其附件;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发包人审核后确认的预算书及附件(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11)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材料清单;
[](12)除合同价款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3)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有关分包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这些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14)发包人、分包人有关分包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七、分包人向总承包人、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中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书中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
(公章)总承包人(公章)分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l)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加盖法人公章和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
(2)发包人、分包人加盖法人公章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3)本合同协议书、补充条款;
[](4)本合同专用条款和附件(保修协议书和询标承诺函件等);
[](5)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发包人的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6)招标书(包括招标答疑、招标会议纪要)及其附件;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发包人审核后确认的预算书及附件(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11)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材料清单;
[](12)除合同价款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3)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有关分包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14)发包人、分包人有关分包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特别解释:
协议书第六条中第(13)、(14)项合同文件,均指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这些文件内容如果与顺序在前的合同文件之约定相违背,则对发包人、分包人均不具有约束力。
1.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合同三方协商解决,三方也可以提请监理单位做出解释。
三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单位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
1.3履行合同过程中,分包人向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才视为上述主体认可。
否则,不能视上述主体认可,即使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中有视为认可之规定。
(1)在协议书、补充条款、专用条款或通用条款中有关于逾期不核实、不审核、不批准、不回复、不提出异议、不提出意见或不确认视为认可之特别约定;
(2)分包人向上述主体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必须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完全符合提交的期限、提交的程序、提交的内容要求等)。
1.4除非发包人代表在分包人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它报告、文件上签署明确意见,否则,发包人代表签名或其他人的签名(即使其签署意见)仅表示发包人对该份文件的签收,不能作为发包人意见或结算的依据。
1.5发包人代表、成本工程师、专业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时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是本人的签字,只有项目章而没有本人签字的,该文件对发包人、分包人均没有约束力。
2、适用法律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适用标准、规范
发包人和分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果发包人和分包人未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则视为适用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
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发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
标准、规范之间如有矛盾时,由发包人做出决定,分包人不得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分包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分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分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竣工两年后,除分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和继续保修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其它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什么方式返还,是否涉及押金之类】
4.3如招标时发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供深化图纸,分包人应在开始施工前或在发包人书面要求后十四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深化图纸。
发包人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深化图纸,分包人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
若任何图纸退回给分包人作修改,分包人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七天内,将经修改的图纸再呈交给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对任何深化图纸的认可并不会解除分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4发包人有权随时向分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分包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
5、往来函件
5.1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等通信信息都应采用书面形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允许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5.2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监理单位在专用条款预留的地址及文件签收人,应视为其法定通讯地址及有效签收人,如发生变化需及时通知对方。
一方发往另一方法定通讯地址的函件,应当被视为对方收到。
6、总监理工程师
6.1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
知分包人。
6.2监理单位委派的本项目的监理负责人在本合同中称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委托的职权行使监理职权,且行使监理职权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本合同的约定。
6.3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职权以外的职权时需要事先征得发包人批准。
6.4除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人、分包人的任何义务及责任。
6.5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6总监理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6.7总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但法律规定或合同附件表明需要总监理工程师亲自行使的,必须自己亲自行使。
6.8如本合同中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职权或根据本通用条款第6.1款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的监理职权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为准。
7、发包人代表的委派与指令
7.1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按照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委托的职权行使职权。
行使职权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本合同约定。
7.2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3发包人代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派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但合同附件表明需要发包人代表亲自行使的,必须自己亲自行使。
7.4合同中涉及发包人的职权没有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共同行使的,则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行使或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另行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行使,由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时可以通过在书面文件上加盖法人公章的形式进行。
8、总承包人项目经理
总承包人委派其驻工地总代表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总承包人的所有文件经总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有效。
9、分包人项目经理
9.1分包人派驻现场代表分包人履行合同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分包人的所有文件经分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分包人公章后方有效。
9.2除非分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总承包人其委派的项目经理不能行使某些具体职权,否则,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总承包人可以认为该项目经理有权全权代表分包人。
9.3分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总承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未经发包人的许可,分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9.4分包人可以委派项目经理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行使项目经理的部分职权。
9.5发包人认为分包人项目经理难以完成其义务时,可以要求分包人更换其项目经理,分包人应积极执行并保证分包工程不受损失,同时另行委派经发包人同意的项目经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等责任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0、发包人义务
10.1组织分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发包人和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现场的配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分包工程质量、隐蔽工程的验收,负责设计问题的处理和分包工程变更的签认。
10.3根据合同约定,对本分包工程发出工程变更或进行现场签证。
10.4向分包人提供设计施工图纸、确认材料样板或监理单位认为必须向分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图纸等。
10.5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协助办理竣工、移交等手续。
10.6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办理分包工程结算和结算款的支付。
10.7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1、总承包人义务
11.1总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分包人在其总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安装、调试、检验等分包人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切必须的行为。
11.2总承包人应负责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管理,提供总承包配合,费用已含在总包合同价款中。
11.3总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出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要求,并监督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
总承包人应负责按计划完成有关的配合项目施工并监督其他分包人完成配合项目的施工,不影响分包人的施工。
11.4总承包人应参加本分包工程的分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该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总承包人有义务和权力对分包人的分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意见。
11.5总承包人有权就分包人在分包工程质量、分包工程进度及分包工程配合和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向发包人提出对分包人的支付建议。
11.6总承包人应在施工的全过程直至交付发包人使用前妥善保护分包人的成品或半成品。
11.7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其它总承包人的工作。
12、分包人义务
12.1分包人应当协助发包人办理本分包工程的报建、取证手续,分包人缴纳相关的规费。
12.2分包人应于开工前向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和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及总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及总承包人的审核批准不能解除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2.3分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规范、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人确认的材料样板,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分包工程及其保修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2.4分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分包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与补充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其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否则对有经验的分包人应能发现但其未能发现的错误造成工程的任何损失,分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2.5分包人有责任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进行核对,如存在不一致时,在收到施工图纸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不提出则视为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是一致的。
12.6分包人应按下述事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分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下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分包人负责:
(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分包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2)为了保护本合同分包工程免遭损坏,以及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3)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污废水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承担相关费用;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保证现场人员不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2.7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同时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申报变更工程调整价款。
12.8在施工中,由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2.9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随时到分包人的制作工厂对产品或配件质量进行检查。
12.10自分包工程开工之日起,分包人应全面负责保管本分包工程及将用于本分包工程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分包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
分包人负责对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12.11分包人有义务对其他分包人的用于和安装在本项目中的材料、设备、产品进行保护和照管。
如果监理单位或总承包人或发包人发现和认为分包人的行为已经或可能对其他承包人的材料、设备、产品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害,分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改正或加强保护。
因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分包人应承担相关的责任。
12.12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提供进口材料、设备及申报关税等所需文件。
12.13分包人应认真遵守本工程关于《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分包人违反此管理条例的约定视为违约。
分包人就本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现场管理规定等向总承包人负责。
12.14分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人工资。
12.15分包人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严禁拖欠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每出现一次民工闹事,发包人将给予分包人5万元人民币罚款,且如有必要,发包人有权配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平息民工闹事,所采取措施涉及的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分包人没有任何异议。
12.16分包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就涉及该分包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明确与否。
12.17分包人应清楚本分包工程为本项目的一部分,在各方面均须与本项目的其他工程密切配合和协调。
分包人应保证全面与总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进行配合或协调。
12.18在保修期内的工作按照附件1保修协议书执行。
12.19分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完善合同政府备案手续,满足政府各相关部门建筑合同检查要求,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否则给发包人造成相关损失的全部由分包人承担。
12.20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3、现场管理
13.1在整个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分包人应保证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常驻现场进行本分包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不得擅自离开现场或更换,否则,视为违约。
13.2分包人项目经理以下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有其它项目的任何职务;分包人如需对人员、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应提前7天报发包人、监理单位,并在获得同意后才能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13.3如果发包人认为分包人委派或雇用的人员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违反现场管理规定、无证上岗者、与分包人提交名册不符者以及与分包工程无关人员等,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予以撤回和更换。
分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撤回其委派或雇用的相关人员,并在48小时内委派经发包人同意的人员代替上述撤回人员。
上述被撤回的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工程工作。
13.4分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发包人提前要求的其他人员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人员应提前4小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
13.5分包人应在每周例会规定的时间前向发包人、总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报送周报,周报必须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的工作说明及采取的措施等。
13.6在总监理工程师协调下,总承包人主持每周不少于1次的分包工程联系会和每月一次的分包工程会议。
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一次的联络会议,协调第二天的作业要求。
分包人应按时参加上述会议。
13.7总承包人就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现场管理规定等向发包人负责。
总承包人向分包人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现场的垂直运输工具(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分包人可以在总承包人的协调下使用,但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分包人自行解决。
如总承包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备不能满足分包人的需要,则分包人应自行解决。
(2)为分包人进场施工提供方便并负责向分包人提供其必须的施工场地和通道(如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分包人可以在总承包人协调下使用。
总承包人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分包人的施工、仓储等场地。
(3)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入点。
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及电缆、从接水点接出的水表、阀门及管道等由分包人按总承包人要求自行解决;
(4)提供标高及定位点线;
(5)负责清运指定堆放点的垃圾;
(6)提供监理单位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条件。
13.8分包人必须服从总承包人的管理,分包人在现场的用水用电应安装计量装置,负责向总承包人支付水电费。
分包人从总承包人指定的地点接驳水电管线,且满足总承包人要求的接驳方式和接驳管线的规格或容量,经总承包人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
13.9分包人的施工作业不得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不得滥用或破坏总承包人提供的设施。
13.10分包人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总承包人联系,提供或了解其在分包工程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前配合总承包人确认。
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3.11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及时整理或清理所有的机械、工具、材料、垃圾等,维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做到工完场清。
不需要的施工物品应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清出现场。
分包人散落在现场的施工垃圾应在当天以总承包人指定的方式清运至总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堆放。
分包人未能及时清运至指定位置的垃圾,总承包人有权予以清出,所需费用全部由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
13.12分包人进场前应向监理单位和总承包人交纳在专用条款约定金额的安全文明施工押金和水电费押金,离场后结清退回。
13.13分包人应在开工前向监理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的上岗证、设备的审查合格证等按规定应予提供的证明文件并在获得监理单位的同意后才能作业或使用。
13.14分包人必须向监理单位和总承包人提交所有进场人员的名册。
在现场的全体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牌。
施工现场除经监理单位和总承包人批准设置办公和库房外,不得设置其它生活设施。
未经监理单位批准,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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