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制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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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制建设
试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制建设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有关国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的有效反应机制与立法,认真分析了《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条例》根据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新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
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16;R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XX)02—0104—04
Onbuildinglegalsy~emresponsetoemergencypublichealthincidents.LIHui.PSchoolofLaw,ShanghaiUniversity,
XX36
【Abstract】Somecountries’effectiveresponsemechanismsandlegislationregardingemergencypublichealthincidents
wasintroducedbrieflyinthispaper.Inadditionto,thestipulatesregardingemergencytreatmenttoemergencypublichealthin—
cidentsinthenewregulationsEmergencyRegulationsRegardingEmergencyPublicHealthIncidentswascarefullyanalyzedbasis
ondomesticpracticalexperienceandforeignbeneficialpractices,somesuggestionsforimprovingthelegalsystemresponsemeeh—
anisminemergencypublichealthincidentswasalsooffered.
【Keywords】emergencypublichealthincidents;theEmergencyRegulationsRegardingEmergencyPublicHealthInci—
dents;buildinglegalsystem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将严重威胁公众健康,极大挑战政府管
理.剧烈冲击社会秩序,使法律和国家体制面临冲击和挑战。
XX年春夏,面对突如其来的SARS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采取
了一系列果断的、有效的措施。
特别是在采取行政措施的时候
重视依法办事,把《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提上了日程,同时紧急
立法,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因此,深入分析和研究应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制与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
义。
当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成为全球性的课题,各国对
此都极为重视。
因此,探究他国行之有效的反应机制及立法,对
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在突发性传染病、环境灾难乃至生化恐怖袭
击的公共卫生危机应对机制上有着现实和深远的借鉴意义。
美国关于防范传染病的联邦法律主要是《公共卫生服务
法》,又称“美国检疫法”。
该法于1994年通过,主要内容包括明
确严重传染病的界定程序、制定传染病控制条例、规定检疫官员
的职责、对来自特定地区的人员和货物以及有关场所的检疫等
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还对战争时期的特殊检疫进行了规范。
《公
共卫生服务法》第264款赋予卫生总局医务主任颁布与实施防
治规定的权力。
若卫生总局医务主任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在
防止传染病传人美国或其属地、或者防止传染病蔓延有必要时,
经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批准,有权制定和实施传染病控制条
例。
为执行和实施条例,医务主任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有必要
时,也可实施查验、消毒、卫生处理和虫患检验。
该条款还规定
了对传染病患者和感染者的留验、隔离或限制性放行等。
可对
任何被认为感染上传染病在传染期内从某一州迁移或即将迁移
至另一州的人员、可能成为人类感染源且在传染期内从某一州
迁移或即将迁移至另一州的人员实行留验和查验,一旦发现传
染者即对其实行必要的隔离。
美国防范大规模流行性病的法律
除联邦法律外,还有州、县等地方性法规。
俄罗斯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良好工作环境、预防和防止
大规模流行病传播等公共卫生方面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国家之
一
。
1999年俄罗斯立法机构通过了《联邦公民流行病防疫法》
(以下简称为《防疫法》)为俄罗斯公民实现健康保障和良好环境
提供了法律依据。
《防疫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流行病防疫的基本
原则、具体防范措施、联邦卫生防疫局的职能、政府在卫生流行
病方面的调解作用以及违犯《防疫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俄罗斯
联邦卫生流行病防疫局是执行和实施防止流行病传播的惟一职
能机构。
《防疫法》规定的防治流行病大规模爆发的基本原则
是:
根据流行病的传播状况预告、预防和预测可能出现的变化;
制定统一的卫生防疫计划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交通工具、机场、
车站等公共场所的卫生防疫检查;必要时制定和实施流行病防
疫联邦专项计划;加强流行病防疫宣传工作;要求公民、企业、机
关和法人团体严格遵守和执行卫生防疫措施;紧急组织科研机
构对流行病的病原和机理进行科学研究;坚决执行国家财政预
法律与医学杂志XX年第11卷(第2期)
算保障防范措施。
日本在对大规模传染病的预防、处理、治疗及紧急应对方面
的法律主要是1998年10月制定的《关于感染症预防及感染症患
者医疗的法律》(以下简称《感染症预防及医疗法》)和1951年颁
布并经过了多次修改的《检疫法》。
《感染症预防及医疗法》规
定:
传染性疾病分为4类:
第一类传染病包括埃博拉出血热、克
里米亚刚果出血热、鼠疫等;第二类传染病包括急性灰白髓炎、
霍乱、细菌性痢疾等;第三类传染病有肠出血性大肠菌感染症
等。
对于那些具有传染性,与人类已知传染病的症状、治疗结果
明显不同,且病情严重,其蔓延会对人类生命及健康产生重大影
响的疾病被归类为“新型感染症”。
在法律上,SARS便属新型感
染症。
迅速的层层上报制度是《感染症预防及医疗法》的特色之
一
。
该法规定,对于第一、二、三类及新型感染症患者,只要发现
其带有病原体或怀疑有症状,必须在1天内经最近的保健所长
向都道府县知事报告;对第四类感染症,必须在7天内经最近的
保健所长向都道府县知事报告。
各都道府县知事接到报告后必
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厚生劳动大臣报告。
都道府县知事为防止新
型感染症蔓延,在有充分理由并认为必要时,可强制对可疑者进
行健康检查;在发现新型感染症患者时必须使其住院治疗。
《检
疫法》规定,在机场、港口发现新型感染症患者时,同样按《感染
症预防及医疗法》规定上报。
综上所介绍的,可以归纳出以下特点:
(1)这些国家对于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理的立法级别高,都是以国家法律
的形式颁布,具有权威性。
(2)这些国家的立法都重视对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检疫和预警系统。
(3)这
些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统一的指挥系统,职责明确,组织落实。
(4)这些国家的立法规定了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XX年sARS疫情的发生和蔓延,暴露出我国处理重大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还不健全,还存在组织指挥不统一、
信息渠道不畅通、应急准备不充分等问题。
为了有效地应对非
典危害,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
制,国务院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借鉴他国的
经验,于XX年5月12日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6章54条,一方面根据新情况、新
问题,把《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一些制度具体化,增
强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根据行政应急的特点,规定了一些新的制
度和措施,既为解决防治非典工作中的实践问题提供更具有可
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而且为今后各级政府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
确”的行政应急法律制度,并对政府依法行政产生意义深远的影
响。
(一)《条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和应急工作方针、
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2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
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
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
健康的事件。
其应当具备3个特征:
一是突发性事件,是突如其
来、不可预测的;二是在公共卫生领域发生的,具有公共卫生属
性;三是对社会公众健康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
SARS
具备了这3个特征,并被列为法定传染病,当然适用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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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条例》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传染性疾病,还适用于不
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
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
《条例》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
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二)建立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
理指挥体系
《传染病防治法》建立了以部门行业为主的监管模式,由卫
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卫
生防疫机构、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和解放军卫生部门分别承担责
任范围内的监督、防治、管理任务。
在抗击SARS实践中,这种条
条纵向的卫生监管模式暴鼹了它的缺陷。
针对《传染病防治法》
的不足,《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
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同时,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
以配合。
(三)《条例》强化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发布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对疫情的报告和
公布做出了规定,确定了及时、真实的原则,但缺乏一个严格、科
学的程序。
在这次抗击SARs过程中,信息渠道不畅通和信息报
告不及时造成了决策延误,引起社会动荡。
对此,《条例》明确和
具体规定了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条款由3条增加到7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疫情报告时限为1至2小时;报告范围不限于传染病,而且包括
各种突发事件;各级人民政府负有按时报告的责任;任何单位和
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
谎报。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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