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烟中学办学章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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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烟中学办学章程试行
余庆县松烟中学办学章程(试行)
办学愿景:
校园美丽和谐教师求真务实学生素质全面、学有特长
办学理念:
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服务。
校训:
团结求实开拓进取
校风:
求真从善尚美学活
教风:
博学严谨爱生乐教
学风:
勤学自主善思力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余庆县松烟中学;住所地址为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松烟镇松烟社区文化路5号,邮政编码为564499。
第三条 本校由余庆县教育局举办,经余庆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九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松烟镇松烟社区、松烟村、新台村、新乐村、大松村、二龙村、友礼村、觉林村及邻近镇村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毕业的适龄儿童。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和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三个面向”为办学指南,以“求真知做真人”为教育思想,以“素质全面,学有特长”为办学愿景。
坚持依法治教,以德治校,依法执教,从严执教。
努力创建“平安校园”“美丽校园”“和谐校园”,致力打造他山“书香校园”和红色文化建设,不断改革与完善师生评价体制,全面落实与推进素质教育、创新教育,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具有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基础,初步形成健康的人格,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办出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六条 以新时代新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改革、创新、发展为主题,注重教师专业化发展,全力实施德育为先、质量为重,着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与行为习惯,形成健全的人格。
树立远大理想和目标,努力打造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引领教师进行高效率办公,努力做好高效率课堂教学。
深入推进以长征故事进校园、农耕文化进校园为主要载体的行为养成文化、德育文化和精神文化,创建特色项目。
加强学校环境管理,打造富有特色的“和谐校园”“书香校园”。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
坚持他山、红色文化引领,发挥乡村教育资源优势,配置先进的教育设施设备,牢记时代赋予的特殊使命,点燃德才兼备的火种,以燎原之势奔向梦想高峰。
要使学生具有“爱祖国”、“爱家乡”、“爱学习”、“爱劳动”的精神,学会“节水”“节粮”“节电”的良好行为习惯,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善学习、讲道德、愿自立、勇奋斗”的一代新人。
教师发展目标为:
以“四有三者好老师”为指导,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
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结合,突出教书育人实践能力;研究学生,遵循学生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第八条 学校以“以生为本、立德树人”为教育思想,在教育教学中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先成人,再成才。
以“学生有出路,教师有成就,学校有特色”为办学愿景,以生为本,学校教育对学生服务,对学生负责,对学生发展负责,坚持教育公平,平等、负责、积极对待所有的学生。
坚持依法治教,以德治校。
努力创建“平安校园”“美丽校园”“和谐校园”,致力打造有学校特色的“书香校园”文化建设,着力丰富校园文化建设,让每一堵墙都会说话,让每一物均有内涵,建成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校园文化。
学校以“做最好的自己”为校训,以“长于担当,征向未来”为校风,以“勤于播种,静待花开”为教风,以“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为学风,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3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与管理体制
第十条
(一)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规范招生行为;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工会委员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师德师风、教育教学、依法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团结和带领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法规、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使学生得到全面的生动活泼的发展。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上级的指示,对上级负责。
(三)主持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总结。
(四)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召集行政办公会议,领导行政班子做好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教学教科研工作、体育卫生工作、教育信息化工作、财务后勤工作等。
(五)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努力增收节支,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改进学校管理。
(八)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联系,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村委会(社区)、家庭的联系,积极争取村委会、家庭的支持。
校长的权力。
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国家赋予学校的权限内,代表学校行使以下权力:
(一)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教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如遇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校长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从学校实际出发聘用、调整干部、教职工,安排干部和教职工的工作。
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处室主任及其以下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
(三)奖惩权。
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优秀的干部和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和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发展学校各项事业。
校长有对学校经费的合理使用权,有对绩效工资、奖金等的合理分配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中共大乌江镇凉风中学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团委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学校学生会积极参与学校日常事务管理,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政教处、教务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德育工作设分管德育副校长1名,全面负责德育、安全与卫生工作,其下设机构为政教处、团队、学生会;教学工作设分管教学的副校长1名,其下属机构为教务处,教务处设教务主任1名,教务副主任1名,下设语文教研组、数学教研组、英语教研组、理化生教研组、政史地教研组、音体美胶原组;总务处设总务主任1名,副主任1名,报账员1名,食堂管理员2名,食堂出纳1名。
另外还分设图书管理、仪器管理、电教管理、远程教育管理、电脑管理等岗位。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制度,各行政部门对校长负责。
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不推诿,敢于承担责任。
办公室:
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互通情报,接待来访客人。
管理好学校文书档案,做好考勤工作。
德育处:
在分管德育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教师的师德考评、职称评定等工作。
教务处:
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学籍管理、考绩等工作。
总务处:
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后勤、基建,为教学一线服务。
团委:
具体负责学校共青团、外宣工作。
学生会:
具体负责学生自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学校党支部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
通过劳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生为本、立德树人”的德育管理。
建立和健全由学校分管领导——政教处——团队组织——思品教师——班主任为主线,全体教职工共同参与的全员德育工作网络。
贯彻以人为本、立德树人的教育思想,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各学科教师要充分利用课程的德育因素,把德育有机地渗透到学科教学之中,充分发挥学科课程的育人功能,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教辅人员和职工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为学生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以自己的言行教育和引导学生,做到服务育人。
把德育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主题活动为载体,以课堂为主渠道,根据未成年人的思想实际和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养成教育,优化德育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德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要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三生、四爱、五心、五好”“三节”的思想教育,帮助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教育学生认真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执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德育工作规范。
要以诚信教育和养成教育为重点,加强教育,严格训练,注重实效,完善学生操行考核办法,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学校加强开展校外第二课堂活动。
学校可把第二课堂活动安排在校本课程里。
第二课堂活动的班级项目由教师安排在各班教室,校级项目由学校统一安排在各专用场室进行。
努力开展好综合实践活动。
老师要充分利用好这些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学校从人员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着手,加强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班主任管理责任制,科任教师协助班主任开展班级管理,班主任对班级管理负责。
学校制定班主任考核制度,并设立班主任岗位津贴,每学期考核一次,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开展“优秀班级”、“文明班级”评比活动。
实行学生干部管理原则,充分尊重学生干部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效果,赋予学生干部足够的管理空间和权力。
设立班级委员会和团支部委员会,班主任老师指导两个委员会的工作。
每学期从思想、纪律、学习、卫生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操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停课或提前结束授课,确保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课程的正常开设。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要求教师用普通话教学,学生全部使用普通话会话,提高普通话使用率和准确度,每一位教师都要过好普通话关,普通话是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语言。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学校保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严格执行课程表和作息时间表。
学生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
禁止动员学生参加一切形式的有偿补课。
第二十七条 学校规范教学工作管理。
学校加强教与学各个环节的管理。
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各个环节的质量监控,严格课堂教学管理。
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作业负担适量。
落实教学工作检查。
加强师生双向交流反馈,及时了解学生课堂学习质量,改进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坚持落实听课制度,教师和领导听课、评课均要有记录。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贯彻课堂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原则。
充分发扬教学民主,不压抑,不放任的原则。
师生之间、生生之间互相尊重。
努力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合作探究、创新精神,营造平等、民主、和谐、自主、合作的课堂学习氛围。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学校应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充分开发他们的潜能,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
使学生不断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学校将心理健康教育全面渗透在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设立心理辅导室。
第三十一条
(一)艺术教育管理: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包括:
艺术类课程教学,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分类指导、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方针,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二)科技教育管理
学校开设科技课程,做好演示实验与分组实验。
为农村学生提供更多参与科普活动的机会,培养改善生存状况、提高生活质量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和社会实践,增强学生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初步认识科学的本质以及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以及交流合作、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劳动教育管理
坚持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遵循教学计划的劳动技术教育课大纲的要求,正确处理劳动技术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之间的关系;有效劳动知识和技能教学与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实践以及向其进行劳动观点、珍惜劳动成果、养成劳动习惯、热爱劳动人民等教育的关系;加强劳动技术教育的计划、组织与质量管理以及教材、基地和规章制度的建设,保证劳动技术教育目标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认真实施“小菜园.大德育”工程,要把劳动技术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坚持以劳辅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益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学校要建立学生电脑室。
培养学生对信息技术的兴趣和意识,让学生了解和掌握信息技术基本知识和技能,了解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应用对人类日常生活和科学技术的深刻影响。
通过信息技术课程使学生具有获取信息、传输信息、处理信息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教育学生正确认识和理解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文化、伦理和社会等问题,负责任地使用信息技术;培养学生良好的信息素养,把信息技术作为支持终身学习和合作学习的手段,为适应信息社会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打下必要的基础。
第三十三条 为了大力发展我校教育科研,必须不断加强和完善学校教育科研的管理,使科研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较快提高科研水平,较好地发挥教科研对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行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达到“科研兴师”和“科研兴校”,达到“以研促教”。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鼓励教师发表论文、著书立说。
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四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
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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