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海关缉私局会议室音响系统改造货比三家采购项目邀请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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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海关缉私局会议室音响系统改造货比三家采购项目邀请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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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海关缉私局会议室音响系统改造货比三家采购项目邀请函
江门海关缉私局会议室音响系统改造货比三家
采购项目邀请函
邀请单位名称(电子文档发出):
本单位现就江门海关缉私局会议室音响系统改造采购项目按货比三家方式进行采购,欢迎贵公司按该服务项目要求和有关内容提交密封材料。
一、采购编号:
2019-001号
二、项目名称:
江门海关缉私局会议室音响系统改造采购项目
三、采购要求:
(一)报价供应商需知:
1、报价供应商必须是国内独立法人,报价时需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报价供应商无不良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报价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必须均为全新的国内行销原装正货,货物送达本单位,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货物在一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需无条件包换。
(二)采购设备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三)采购设备清单(详见附件:
采购设备清单)
(四)服务要求:
1、提供的产品设备售后服务(自双方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30天内出现硬件故障,成交供应商免费更换同等级的全新产品设备;
2、提供的产品送货、安装、调试等工作内容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承担;
3、成交供应商技术员负责免费指导使用,解答疑难;
4、提供的产品设备成交供应商负责整机壹年免费保修(自双方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5、提供的产品成交供应商负责整机终身免费维护;
6、提供的产品故障成交供应商维保应在2小时内响应,成交供应商技术人员亲自到场检测维修;
7、交货期:
合同签订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供货、安装和调试等工作。
8、供货地点:
江门海关业务技术大楼。
四、本次采购价格最高限价为121128.00元人民币。
五、合同期限为:
合同签订生效后30个工作日。
六、需提交的密封材料:
(一)请于2019年3月15日10:
00前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具有良好的信誉(注:
“失信被执行人”网上核查截图投标文件初步审查时需提供)。
3、产品性能和质量保证报告等。
(二)报价清单:
(按附件清单格式提供)
七、评审办法:
最低投标价法;
八、成交标准:
经评审能实质响应邀请函的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单位。
九、合同范本
江门海关缉私局会议室音响系统改造项目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人):
乙方(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对江门海关缉私局会议室音响系统改造采购项目以货比三家方式进行采购(采购编号:
2019-001号),确定乙方为中标人(成交商),现依照磋商文件、投标文件/应答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采购项目清单
序号
内容
数量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
甲方以支付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接受乙方对上述货物的供货和伴随服务。
包括乙方提供货物、包装、运输、货物的保险和储存、检测、验收、安装调试、保修服务、培训、资料及提供的伴随服务等所有成本、费用及税费,甲方(用户)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条付款条件
(一)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二)付款办法:
1、乙方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并提交下列单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合同款(金额)。
乙方提交单据:
合同(正文部分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票(原件)、履约保证金单据。
2、设备全部到货和安装调试并经甲方(用户)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单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70%合同款(金额)。
乙方提交单据:
合同(正文部分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票(原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报告(须装订成册)(复印件)。
3、因财政集中支付延误时间不计算在内,乙方提交付款单据延迟或缺失的,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期限。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一)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须按合同金额的__5__%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向甲方提供。
(三)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进行相应扣除。
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四)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履约保证金在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后满一年,甲方凭乙方提交退款申请无息退还。
第五条包装
(一)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
(二)乙方应在包装箱外标明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产品名称、型号,包装箱内随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三)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的货物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责任和费用。
第六条交货时间、地点、交货方法(运输方式)
(一)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__30__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货或安装调试。
(二)交货地点:
分配清单指定地点,按甲方要求送货。
(三)交货方法:
由乙方负责采用适合的交通工具将采购货物及其附件运至交货现场并按甲方要求完成卸货,以双方签署设备到货验收签收单为准,交货时应一并交付货物的有关单证。
货物从生产厂运至海关指定地点的运输、劳务及相关保险的办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风险责任承担:
货物的风险责任和所有权在双方签署设备到货验收签收单/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报告后由甲方承担和享有,此前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货物验收
(一)货物运至甲方(用户)指定地点后,由甲乙双方指派人员按照本合同规定对货物进行验收,乙方应提供交货清单等文件供甲方(用户)审查,甲方(用户)将按合同清单进行规格、数量、外观的检查。
(二)收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后_2_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进行验收工作。
如验收合格,甲方(用户)应及时履行验收手续,双方签署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签收单;如验收不合格,甲方(用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原因,乙方收到通知后_2_个工作日内提供解决方案。
(三)在验收工作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四)涉及设备安装调试的,乙方负责在甲方(用户)配合下完成所供设备安装调试并保证与用户原有设备互联互通,有关技术问题由乙方和制造商协同解决。
安装调试后,双方签署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报告。
有关安装调试服务详见附件实施方案。
(五)合同项下货物生产期间,甲方(用户)有权派工作人员到生产厂进行监造、现场抽样和出厂前验核。
此次验核不代表甲方(用户)对货物的最终验收。
期间相关费用,包括技术交流和技术材料费等由乙方负担。
(六)甲方(用户)有权组织对货物进行随机抽样,并对抽样的货物进行检测,该检测结果将作为货物质量的评判依据,相关送检和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检测指标不合格,甲方(用户)有权拒收货物,按有关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理,乙方应无条件的对拒收货物进行更换,并承担相关损失和处罚。
(七)甲方(用户)认为必要时,对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报告的参考资料,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验收标准以双方达成的对质量和技术标准的约定、乙方承诺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质量和技术标准中最高者为准,且应充分满足甲方使用要求。
第八条质量保证
(一)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为国内正规厂家制造生产、原包装、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与投标文件/应答文件承诺一致,并完全符合或高于合同要求的质量、规格和技术性能。
(二)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并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三)如果乙方所供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所供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以上原因导致或引起甲方(用户)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四)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用户)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10日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五)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用户)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用户)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六)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双方签署设备到货验收签收单/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12个月。
第九条培训
本合同所包括的培训详见培训方案。
第十条售后服务
(一)供应商(制造商)免费提供_24个月7(5)*24小时的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提供专线电话()支持服务,2小时内响应,保证_3_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故障,设备保修期时间从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起计算。
(二)本合同所包含的售后服务,包含制造商售后服务和代理商售后服务,具体见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方案。
(三)服务热线电话: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要求交付合格的货物或提供相关服务的违约责任。
1、对于货物被证实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或原材料、技术标准、尺寸、颜色等存在质量问题,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甲方有权要求退货、退货重新制作、新货替换。
乙方应按照甲方意见,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解决:
(1)退货:
甲方将货物退回乙方,乙方将合同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退货重新制作:
甲方将货物退回乙方,乙方按照技术标准要求重新制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3)新货替换:
乙方用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的货物替换存在缺陷的产品,承担甲方蒙受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风险,且相应延长所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乙方除按上述约定采取措施外,还要根据违约程度承担最高不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可按要求直接支付,也可从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如果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10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按照上述任何一种方式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货款、以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视损失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赔偿甲方(用户)的全部损失。
3、对于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或被证实未提供应当承担的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
无合理理由不进行整改的视为根本违约。
(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迟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用户)。
甲方(用户)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迟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如甲方(用户)不同意延期,乙方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交货义务。
2、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合同项下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支付误期赔偿费,或从合同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赔偿费按每周迟交货物价格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
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
3、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货款、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用户)的全部损失。
(三)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相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致使甲方或第三方遭受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以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异议的期限和方法
(一)异议期限自质量保证期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
如果属于产品设计、材料、工艺或其他潜在的质量缺陷,甲方(用户)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及其处理意见。
(二)乙方接到甲方(用户)书面异议及其处理意见后,应在10日内到甲方(用户)项目现场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用户)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一)没有甲方(用户)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或资料等提供给乙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必须的范围。
(二)没有甲方(用户)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传播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
(一)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及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如果甲方(用户)在使用乙方货物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遭致第三方索赔或主张权利的,乙方应当修正以避免侵权。
(二)如果甲方(用户)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因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而遭致第三方索赔或主张权利的,乙方将自费为甲方(用户)应诉,并支付法院最终判决的甲方(用户)应支付第三方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甲方(用户)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如乙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确实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要求乙方退回已支付的全部货款,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权利瑕疵担保
(一)乙方保证对其所提供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等合法权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用户)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或争议。
(二)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如因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给甲方(用户)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三)如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存在前述担保货物或权利负担,甲方(用户)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赔偿甲方(用户)的全部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及其免责
(一)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二)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行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用户)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一百二十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三)乙方在延迟履行合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不能被免除责任。
(四)甲方(用户)如遇不可抗力,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尽实际可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甲方(用户)不承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五)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指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情况,但不包括违约或疏忽。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一)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六十天内还不能解决,争议应提交仲裁。
(二)仲裁应提交江门仲裁委员会进行,其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四)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合同修改或变更
(一)如无重大变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二)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用户)有权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合同中止
(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用户)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二)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因其他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甲方(用户)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合同解除
由于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合同,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时,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对于部分解除的合同,违约方除应承担规定的责任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的剩余部分。
(一)因违约解除合同
1.在甲方(用户)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用户)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用户)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的货物或服务,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要求;
(2)如果甲方(用户)发现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欺诈行为。
(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2.如果甲方(用户)根据上述规定与乙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甲方(用户)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
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二)因破产而解除合同
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用户)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并有权要求乙方退回甲方(用户)已支付的合同货款。
2.该解除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三)其他解除合同情况
1.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用户)可以解除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2.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故,对履行合同有影响的,甲方(用户)可以解除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3.甲方(用户)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需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第二十一条合同转让和分包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二)除经甲方(用户)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乙方擅自转包或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赔偿甲方(用户)全部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其他
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答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单一来源、合同条款、合同附件(协商、变更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以书面形式而表现出来的协议或书面通知或确认书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_六份,甲方执_三_份,乙方执_三_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对本合同的任何更改及补充,均需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盖章确认。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签约日期:
2019年月日签约日期:
2019年月日
十、竞标地点:
江门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政府采购部门(9号楼202室)
十一、竞标时间:
2019年3月15日上午10时正(北京时间)。
十二、政府采购联系电话:
0750-3263140;
传真:
0750-3263140
联系人:
郭生
江门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019年3月6日
附件:
采购设备清单
编号
设备名称
参数
图片
数量
单位
01
PROGRAMME205音箱
2分频,2x5",低频驱动器:
双5"(127mm)
高频驱动器:
1"(25.4mm),大功率低音音箱70-20kHz频率响应(+/-3dB)8ohm系统阻抗,灵敏度(1W@1M):
91dB
声压级@1m:
117dB,连续功率100W/节目功率200W/峰值功率400W,指向角度:
60°x60°V
6
只
02
数字功率放大器
双通道数字功率放大器,立体声输出475瓦8欧,800瓦4欧,1000瓦2欧;单声道(桥接)输出1600瓦8欧,2000瓦4欧;灵敏度1.4V;频率响应20Hz-20kHz;信噪比100dB;电压增益32.9dB;体积(高X深X宽):
89X311X483mm,2U机箱高度;重量:
8.4kg,运输重量:
9.8kg。
1
台
03
8路会议自动混音器
数字式8通道自动混音台,120V电压/48V幻象电源;频率响应50Hz-20kHz,阻抗输入10kΩ,阻抗输出:
(线路:
60Ω,头戴式耳机:
300Ω,直接输出:
1000Ω;发送/返回:
1000Ω),均衡(低频:
6dB/倍频程衰减,转角可调范围为25-320Hz;高频:
5kHz时为±6dB,10kHz时为8dB,滤波处理)功能包括Intellimix专利技术,I/O连接性,灵活的控制和联网;8个6.35mm直接输出或TRS输出;重量:
4.3kg
1
台
04
4路会议自动混音器
数字式4通道自动混音台,120V电压/48V幻象电源;频率响应50Hz-20kHz,阻抗输入10kΩ,阻抗输出:
(线路:
60Ω,头戴式耳机:
300Ω,直接输出:
1000Ω;发送/返回:
1000Ω),均衡(低频:
6dB/倍频程衰减,转角可调范围为25-320Hz;高频:
5kHz时为±6dB,10kHz时为8dB,滤波处理)功能包括Intellimix专利技术,I/O连接性,灵活的控制和联网;4个6.35mm直接输出或TRS输出
1
台
05
无线鹅颈会议话筒
UHF段无线鹅颈会议话筒系统;SLX4分集接收机,多达30个兼容系统,自动频率选择,可拆式1/4波长天线,五段发射音频信号强度指示,背光LCD显示屏,频率和电源锁定,背面音量控制,结实金属底板,XLR和6.35mm输出;MX405LP/S5英寸超心形鹅颈,不含前置放大器,双色状态指示灯,无变压平衡输出设计对电磁交流声和射频干扰有隔离作用;一只MX890无线桌面底座,电量显示,静音开关。
2
套
06
有线鹅颈会议话筒
10英寸(254mm)超心形鹅颈,不含前置放大器,双色状态指示灯,无变压平衡输出设计对电磁交流声和射频干扰有隔离作用。
12
套
音响设备总价:
(大写:
小写:
)(注:
提供报价设备清单时请注明所投报设备的参数、型号、品牌、数量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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