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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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推进我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查、施工、验收和监管监察工作,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湖北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
所有煤矿必须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煤矿“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查、施工、验收和监管监察工作。
第三条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和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湖北煤监局)负责制定全省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和验收办法;负责全省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管和监察;负责对煤矿“六大系统”设计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指提供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相关设备并承担安装任务的单位)的资格审查;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六大系统”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分别负责相应规模的生产矿井“六大系统”设计审查和验收。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制度,建设和完善煤矿“六大系统”。
第五条在湖北省内进行煤矿“六大系统”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格,并按照资格范围进行“六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
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将及时在政务网站上公告取得相关资格单位的情况。
第二章“六大系统”设计
第六条煤矿“六大系统”的设计必须取得由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联合认证的具有煤矿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煤矿“六大系统”设计包括矿井的基本概况,“六大系统”的分项设计介绍和“六大系统”的布置图纸等内容。
第八条“六大系统”设计由煤矿企业自行选择设计单位。
第三章设计审查
第九条煤矿“六大系统”设计必须经审查批复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煤矿“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查实行分级审查制。
建设矿井“六大系统”的设计,由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组织审查。
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需要修改(变更)的技改矿井,“六大系统”建设内容作为一个章节与安全设施一并进行设计和审查,不再单独申报“六大系统”设计审查。
安全设施设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矿井,补充“六大系统”设计,并报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审查批复。
生产矿井“六大系统”设计审查工作分别由市(州)、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实施。
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的生产矿井以及所有的煤与瓦斯突出生产矿井,由市(州)安监局组织审查“六大系统”设计;年生产能力6万吨及以下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生产矿井,由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审查“六大系统”设计。
第十一条申报“六大系统”设计审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煤矿“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申请书。
2.《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申请表》(附表1)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生产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设矿井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方案。
6.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十二条审查单位在收到煤矿“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申请后,指定主办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煤矿“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申请,审查单位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煤矿“六大系统”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六大系统”设计进行修改,然后报审查单位复审。
超过30个工作日未补充完善的要向审查单位书面说明情况,超过半年未补充完善的,要重新设计并审查。
第十五条审查单位在收到复审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成“六大系统”设计的批复。
设计批复须附设计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煤矿“六大系统”设计方案经审查批复后,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需对原“六大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供应与施工
第十七条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的设备供应和施工,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完成,其它系统的设备采购和施工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
第十八条从事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的设备供应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由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联合认证的施工资格。
第十九条“六大系统”的建设时间,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要求实施。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煤矿“六大系统”施工完成后,按验收权限报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验收的,申报前必须由下一级部门先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六大系统”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验收制。
建设矿井“六大系统”竣工验收工作由湖北煤监局与矿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并组织实施。
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的生产矿井以及所有的煤与瓦斯突出生产矿井,“六大系统”的竣工验收由市(州)安监局组织实施;年生产能力6万吨及以下的生产矿井“六大系统”的竣工验收由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六大系统”竣工验收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设计竣工验收申请书。
2.《湖北省煤矿井下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2)。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5.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6.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方案及批复文件。
7.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等。
8.“六大系统”竣工验收试运行自查报告。
9.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验收部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后,指定主办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以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验收部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时,验收组要根据《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标准及验收办法》的要求,逐一进行验收和打分,并根据验收情况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没有按照设计施工又未进行变更的。
2.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3.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的。
4.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
5.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
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根据验收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完毕后,申请验收部门复查。
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复。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重新进行整改和完善,直至验收合格。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六大系统”建设情况的指导服务,指导煤矿企业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确保按期建设完善好“六大系统”。
第二十八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作为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申请表
设计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建设单位法人
生产能力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计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地址
设计单位法人
资格证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建设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注:
上级部门审查的由下级部门签署意见
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
设计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建设单位法人
设计产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计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地址
设计单位法人
资格证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地址
施工单位法人
资格证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项目试运行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
建设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注:
上级部门验收的由下级部门签署意见
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文)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永久避难硐室,同时当采区内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避难所)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2.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当采掘工作面距行人井口的距离超过3000m时,必须在井底车场或主要采区车场建设永久避难硐室,同时当该区域内采掘工作面距永久避难硐室超过10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避难所)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当采掘工作面距行人井口的距离小于3000m时,必须在井底车场或主要采区车场建设临时避难硐室(避难所)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3.煤矿“六大系统”检查标准及验收评分表详见附表1—附表6。
4.煤矿“六大系统”建设验收评分以每个系统为验收单位,每个系统的满分为100分。
每个系统分为若干分项,在验收中对每个分项进行计分,与分项要求不符的对照分项评分办法扣除相应分值,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
各分项得分之和,为该系统实际得分。
5.紧急避险系统中,若包含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移动式救生舱、避难所等子系统时,各子系统分别按相应标准进行评分,各子系统的平均分数为紧急避险系统系统实际得分。
6.每个系统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单项系统验收得分在80分及以上、否决项中全部符合规定要求的,该系统为合格,否则,该系统为不合格。
矿井使用移动式救生舱的,救生舱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时,该子系统为合格,否则,该子系统为不合格。
紧急避险系统中含有若干子系统的,每一子系统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该系统为合格,否则,该系统为不合格。
湖北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标准和验收评分办法
检查单位:
分数:
验收结论:
矿井基本信息
矿井名称
监控系统型号
设计单位名称
系统煤安证号
设计审批文号
系统建设完成时间
检查项目
建设标准
验收办法
标准分
评分办法
检查得分
一、机房要求
10
主机、联网及机房要求
1.系统主机必须双机备份,备机能在5min内启动,监控主机必须有声光报警装置。
有打印及数据输出设备。
现场检查
4
一项不符
扣1分
2.主机或显示终端必须设在调度室,机房应双回路供电,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机房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有防静电、调温、通讯(含录音电话)和消防器材。
现场检查
4
一项不符
扣1分
3.监控系统可以上传实时监控数据,联网主机应配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现场检查
2
一项不符
扣1分
二、软件要求
10
软件功能及基本要求
1.实时报警显示:
(1)模拟量、开关量实时报警显示;
(2)模拟量、开关量调用显示;(3)模拟量记录查询;(4)开关量记录查询;(5)报警及断电记录查询;(6)状态变动记录查询;(7)馈电异常查询;(8)统计值记录查询。
选择性检查
2
一项不符
扣0.5分
2.模拟量、开关量监测状态图显示检查:
(1)模拟量曲线显示;
(2)开关量状态图显示;(3)开关量柱状图显示;(4)模拟图显示;(5)具有系统图功能,含井下监控系统模拟图。
选择性检查
2
一项不符
扣0.5分
软件功能及基本要求
3.报表功能:
(1)模拟量日(班)报表;
(2)模拟量报警日(班)报;表;(3)模拟量断电日(班)报表;(4)模拟量馈电异常日(班)报表;(5)开关量报警及断电日(班)报表;(6)开关量馈电异常日(班)报表;(7)开关量状态变动日(班)报表;(8)监控设备故障日(班)报表;(9)模拟量统计值历史记录查询表。
选择性检查
2
一项不符
扣0.5分
4.有声、光报警功能;打印功能:
具有报警、曲线、柱状图、状态图、模拟图、初始化参数的打印功能。
选择性检查
2
一项不符
扣0.5分
5.系统自诊断检查:
当系统中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分站、传输接口、电源等设备发生故障时,报警并记录故障时间和故障设备。
选择性检查
2
一项不符
扣0.5分
三、机构、人员及制度
10
(一)机构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有分管领导;要配备值班、管理、检修和日常维护人员。
其中:
机房值班。
每班不少于1人,实行24h不间断值班;日常维护检修每班不少于1人。
现场检查
2
一项不符
扣1分
(二)制度
1.系统值班人员应填写系统运行日志、安全监控日报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安全监控系统有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建立故障记录。
检查记录和报表
2
一项不符
扣0.5分
2.甲烷、温度、风速、负压、一氧化碳等主要测点的实时监测值存盘记录应保存7天以上。
模拟量统计值、报警/解除报警时刻及状态、断电/复电时刻及状态、馈电异常报警时刻及状态、局部通风机、风筒、主要通风机、风门等状态及变化时刻、瓦斯抽采(放)量等累计量值、设备故障/恢复正常工作时刻及状态等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
系统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检查记录和备份资料
1
一项不符
扣0.5分
3.为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包括:
(1)瓦斯事故应急预案;
(2)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上岗人员须经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3)系统运行、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4)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5)安全监测人员值班制度;(6)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7)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报告制度。
查阅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
1
一项不符
扣0.5分
(三)档案管理
1.对系统技术资料归档管理,资料包括:
(1)设备系统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
(2)系统设备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查阅相关资料
2
一项不符
扣0.5分
2.煤矿应建立以下帐卡及图表:
系统设备、仪表台账;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系统检修记录表;系统巡检记录表;传感器调校记录表;中心站运行日志;安全监控日报表;断电报警记录月报表;甲烷超限断电闭锁、甲烷风电闭锁及故障闭锁功能测试记录表;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查阅相关资料
2
一项不符
扣0.5分
四、设备配置
50
(一)安装及使用
1.必须使用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MA)的设备,应按系统关联设备的要求,对井下设备进行统一配置。
检查相关证件资料
3
一项不符
扣2分
2.井下分站、本安不间断电源、控制组件(运动开关)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悬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并按规定要求配置并安装到位。
现场检查
3
一项不符
扣1分
3.甲烷、一氧化碳、风速及负压、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上述传感器应按规定要求配置并安装到位。
现场检查
3
一项不符
扣1分
4.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公用。
现场检查
3
一项不符
扣1分
5.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为监控被控设备瓦斯超限及监控设备故障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现场检查
3
一项不符
扣1分
(二)传感器配置数量的要求
1.瓦斯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现场检查
2
一处不符
扣1分
(二)传感器配置数量的要求
2.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现场检查
2
一处符
扣1分
3.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时,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现场检查
2
一处不符
扣0.5分
4.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传感器;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设在加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现场检查
2
一处不符
扣0.5分
5.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现场检查
2
一处不符
扣0.5分
6.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在室内安装甲烷传感器;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宜设置高浓度甲烷、流量、温度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高浓度甲烷、流量、温度、压力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现场检查,抽查监控系统记录的数据
2
一处不符
扣0.5分
7.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及甲烷传感器,上述地点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该设置甲烷传感器。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现场检查
2
一处不符
扣0.5分
8.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及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现场检查
2
一处不符
扣0.5分
(二)传感器配置数量的要求
9.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现场检查
2
一处不符
扣0.5分
10.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处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现场检查
2
一处不符
扣0.5分
11.①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的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②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烟雾传感器;③自燃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④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其报警值为30℃;⑤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现场检查
2
一处不符
扣0.5分
(三)风、电、瓦斯闭锁及监测数据管理
系统必须由设备完成甲烷浓度超限声光报警及断电/复电控制。
系统必须具有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风电闭锁功能。
从系统中选择一个重点掘进工作面,找出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及其控制的断电控制器和相应的馈电设备,通过甲烷传感器每次调校时的甲烷超限断电情况,检查当甲烷超限时,断电器的执行情况及相应馈电器的反应情况。
通过局部通风机(2台)每次切换倒机试验,查看风电闭锁功能。
8
以下一项不符合扣4分
1.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0%时,声光报警;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5%时,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低于1.0%时,自动解锁;
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0%时,声光报警、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低于1.0%时,自动解锁。
3.被串掘进工作面入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0.5%时,声光报警、切断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被串掘进工作面入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0.5%时,自动解锁。
4.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时,声光报警、切断供风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局部通风机或风筒恢复正常工作时,自动解锁。
5.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必须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使之不能启动,只有通过密码操作软件或使用专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5%时,自动解锁。
(三)风、电、瓦斯闭锁及监测数据管理
6.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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