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重点单位基本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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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重点单位基本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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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重点单位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车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情况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单位基本概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日月星光娱乐秀城
隶属上级
经济所有制形式
私企
组建时间
2008年
单位地址
阿克苏南大街新伟大厦四楼
邮政编码
843000
法人代表人
钱彬
联系电话
6380666
消防安全管理人
岳超
义务消防员
4人
职工总人数
18人
单位性质
歌舞娱乐
建筑总面积
940m2
实用面积m2
780m2
采暖方式
挂式空调
供电方式
双回路供电
供电级别
一级
总用电量
建筑物类型及数量
高层
一般√
地下
地上13层,地下1层
单位毗邻情况
东邻:
金石花园
西邻:
丽园六区
南邻:
仁爱医院
北邻:
美食街
单位生产经营范围和
规模
一般歌舞娱乐,出售酒水小吃。
备注
部位名称
包厢
责任人
岳超
部位层数
4楼
建筑面积
35
耐火等级
一级
工作性质
私企
员工数量
18人
四周环境及其间距
东:
金石花园
南:
丽园六区
西:
仁爱医院
北:
美食街
受保护核心名称数量及经济价值
无
生产、使用储存的主要物品名称数量
酒水
该部位火灾危险性
正常调度,与外界保持联系
防火规章及操作规程及运行程序名称
《消防法规手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阿克苏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控制点
情况
备
注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登记表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序号
建筑物
名称
耐火等级
层数
高度
m
消防设计、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地上
地下
1
新伟大厦
一级
13
1
米
新公消(审)字2006.10
2
新伟大厦
一级
13
1
米
新公消(验)字2007.11
消防设计、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复印件附后
部位名称
包厢
责任人
岳超
部位层数
2楼
建筑面积
794.3
耐火等级
一级
工作性质
私企
员工数量
3人
四周环境及其间距
东:
金石花园
南:
丽园六区
西:
仁爱医院
北:
美食街
受保护核心名称数量及经济价值
生产、使用储存的主要物品名称数量
无
该部位火灾危险性
变电站无法正常运行
防火规章及操作规程及运行程序名称
《消防法规手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控制点
情况
中控室每天有人值班,各重要部位进行监控
备
注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
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
组长:
娱乐城总经理
副组长:
娱乐城主管
娱乐城领班
成员:
娱乐城所有员工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属部门
职务
持证证号
备注
1
岳超
男
24
日月星光娱乐城
总经理
2
夏毅
男
20
日月星光
主管
3
罗昭
男
20
日月星光
领班
4
张成刚
男
40
日月星光
采购经理
5
常鹏程
男
40
日月星光
调音经理
6
廖鹏程
男
19
日月星光
吧员
7
李小凡
男
19
日月星光
服务员
8
罗强
男
19
日月星光
服务员
9
张留峰
男
19
日月星光
服务员
10
范存海
男
19
日月星光
服务员
消防安全责任人登记表
姓名
岳超
年龄
24
照
片
性别
男
籍贯
山东
文化程度
高中
职务职称
总经理
确定时间
接受培训情况
姓名
年龄
照
片
性别
籍贯
文化程度
职务职称
确定时间
接受培训情况
姓名
年龄
照
片
性别
籍贯
文化程度
职务职称
确定时间
接受培训情况
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登记表
姓名
夏毅
年龄
20
照
片
性别
男
籍贯
重庆
文化程度
中专
职务职称
主管
确定时间
培训证号
接
受
培
训
情
况
姓名
罗昭
年龄
20
照
片
性别
男
籍贯
四川
文化程度
高中
职务职称
领班
确定时间
培训证号
接
受
培
训
情
况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把我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证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不受火灾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企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消防业务受本级企业行政领导,并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生产、经营、基建、宣教、后勤等管理工作中,实行责任到人,层层承包,做到有计划、有任务、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
第四条消防宣传工作要同企业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各单位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确定消防宣传内容和任务,推动和促进消防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或有关消防法规并造成后果或影响的,应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一章消防组织和防火责任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各级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行政第一负责人为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管理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日程。
(二)组织制定消防管理规章制度、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负责防火安全委员会、并负责解决消防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四)组织领导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防火安全检查,解决火险隐患,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
(六)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召开事故分析会,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措施。
第七条厂、公司下属各单位要确定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和上级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发现违章行为及时制止。
(三)经常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防火、灭火知识和有关消防工作文件,加强消防法规的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
定期开展灭火实战演练,落实自防自救方案。
(四)对所辖防火范围经常进行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整改意见。
(五)发生火灾时,积极组织干部职工扑救,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防火重点要害部位和安全条件差,火灾危险较大的生产、经营部门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工作。
该领导小组受防火委员会领导,接受保卫部门的业务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单位防火委员会做出的有关规定,决定指示。
(二)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防火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组织各种形式的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培训消防骨干,交流消防工作经验。
(四)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协调解决火险隐患。
(五)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推荐防火先进集体和个人,查处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呈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九条各工种、各岗位要确定一名防火责任人或防火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工种、本岗位的日常消防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工种、本岗位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工作,下班时拉闸断电,清除废旧可燃易燃物,做好交接班过程中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三)定期组织职工维护保养设置在本工作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四)发现着火时应及时扑救,立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如实向调查人员反映着火前后情况。
第十条各单位保卫部门在防火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防火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本企业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利。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办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具体事务。
(二)对基层单位和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疏散方案及其有关消防工作文件,建立和管理消防工作档案。
(四)负责掌握本单位建筑布局,耐火等级,用火用电,物资贮存,生产和工作性质,重点防火部位,防火责任区消防给水,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通道以及火险隐患存在和变化的情况。
(五)组织干部职工开展消防安全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和组织义务消防队的学习、训练和演习。
(六)负责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协助有关部门整改火险隐患,负责购置、配备灭火器材。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中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中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用火、用电和其他不安全操作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对有发生火灾危险的因素,有权责令有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九)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会同安监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十)对已构成的火灾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即:
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
(十一)发生火灾时,应积极组织扑救,并组织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均应设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
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
义务消防员消防活动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消防法规和防火、灭火知识,定期进行消防业务活动和灭火演习,提高灭火技能,做好执勤备战工作。
(二)经常开展防火宣传和安全检查,熟悉掌握本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消防水源、通道、灭火设备和灭火器材情况。
(三)了解灭火作战方案和扑救火灾时的岗位及任务。
(四)在扑救火灾的同时应及时报警,并积极抢救人员,疏散物资,公安消防队到场后,向其指挥员报告火场情况,并协助灭火,维护火场秩序。
,
(五)灭火后,保护火灾现场不受破坏,并防止死火复燃。
第二章消防管理
第十二条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一)各单位将消防法规、消防知识列为职工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保卫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对新入厂人员上岗前的消防知识培训工作,凡未经考试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二)工会、团委宣传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体,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抓住消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消防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进行重点宣传教育,积极参加当地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举办的各种消防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防火检查和火险隐患的整改
(一)各单位应按照消防职责的分工,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二)各单位每季度组织保卫、安监等人员共同检查,部门每月检查一次,重点部位和消防责任区每周检查一次,岗位班组每日班前班后检查。
(三)根据季节的不同特点以及重大节日期间,由单位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予以解决;
(四)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是:
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重要物资的管理贮存,各级防火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消防工作组织是否健全,消防设备、器材是否完备好用,整改火险隐患情况、各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执行情况和职工群众对防火安全重视情况等;
(五)各级检查人员在消防安全检查后,均应做出检查记录,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逐件登记,及时解决,重大火灾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要定项目、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并报请领导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防火管理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中的消防,必须安全可靠,保证质量,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经公司保卫部审定后方可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招标设标。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进行防火封堵,配齐各类消防器材,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四)各单位不得把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任务交给未取得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许可证,资质证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五)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审核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六)建筑防火设备,材料和构件未经消防监督技术部门检测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七)禁止在生产、生活区内乱搭、乱建临时工棚和建筑,确属需要的由其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单位保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规定使用期限,否则按有关规定强行拆除处理。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一)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二)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方。
(三)消防设施、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确保完好能用。
(四)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等自动化消防设施、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测和维护。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救生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的拆除、改动、维修必须事先征得单位保卫部门的同意。
(六)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置经费,应优先给予保证。
各单位每年应根据消防设施、装置、器材使用情况和火灾隐患整改需要,做出年度经费计划,报公司保卫部。
经批准后的消防经费由各单位保卫部门支配使用。
第十六条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
(一)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讯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电缆隧道、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各单位负责人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二)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
(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四)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
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
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备案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动火用电管理
(一)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用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对动火级别,动火审批权限、动火现场监护的规定办理,方可动用明火。
在禁区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填用动火工作票,经保卫部审批,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定后,设专人监护方可动用明火作业。
(二)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乱拉乱接临时电源,仓库内接临时电源需经主管防火责任人批准,用完后,立即拆除。
(三)一切生产、生活用电设施,必须按规范进行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电源,确需接用临时电源,应按规定搭接,并在限期内拆除。
严禁靠席棚木板房敷设线路,严禁用铜线、铁丝或铝线将保险盒接式替带保险丝使用。
第十八条消防档案管理
(一)、消防组织机构和网络有关材料;
(二)、各要害部位、楼层的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三)、消防器材的检查、维修、使用、更换、保养档案,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四)、自治区、新疆电力公司下发的消防文件和材料;
(五)、地区消防局、市消防科下发的文件和材料;
(六)、消防培训情况;
(七)、消防制度(职责);
(八)、防火检查表、检查记录;
(九)、消防检查与整改;
(十)、消防案件有关材料;
(十一)、消防工作计划与总结。
第三章灭火救险
第十九条发生火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扑救并迅速报警,火灾报警的要求:
(一)火势地点;
(二)火势情况;
(三)燃烧物品;
(四)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第二十条各单位的领导、防火责任人,保卫、安监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接到火灾报警后,应立即奔赴现场组织灭火,引导人员疏散。
并做好现场的保卫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的义务消防队员应熟悉防火责任区的情况,接到报警后,应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有效的方法,进行灭火救险战斗。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关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第二十二条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护好火灾现场,并主动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做好调查,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工作。
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和移动现场物品。
第四章火灾的分类及统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火灾报告
(一)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二)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公司保卫部电话报告,24小时内向新疆电力公司公安处电话报告,并在事故查清后专题报告事故调查、扑救以及处理的结果。
(三)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一星期内填写“火灾统计表”报公司保卫工作部。
第二十四条火灾的概念及其分类:
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按一次火灾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人数和财物损失金额,火灾可划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一)特大火灾:
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和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烧毁财物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二)重大火灾: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死亡和重伤10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受灾户30户以上;烧毁财物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三)一般火灾:
指除特大、重大火灾所有情形之外的火灾事故。
第二十五条火灾损失的统计范围:
所有火灾不管损失大少,伤亡轻重都应列入火灾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二)火灾间接损失:
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的费用。
(1)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
(2)易燃可燃液体、气体粉尘以及其他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
(3)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燃烧的事故。
(4)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
(5)机动车辆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6)对在火灾发生后,或是从发现起火时间至将火灾扑灭的过程中,因烧、摔、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轧压、淹溺、受冻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都应列为火灾伤亡的统计范围。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单位领导和全体职工重视消防工作,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二)防火组织机构健全,防火措施落实,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重视消防宣传教育,严格执行《消防法》和各种消防法规,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的。
(四)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个人、表彰、奖励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的。
(二)模范执行消防安全法规,规章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防火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三)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
(四)刻苦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五)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损失的。
(六)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未造成损失的,处主要责任者100-200元罚款。
(一)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危及消防安全的。
(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四)埋压、圈占或损坏消防设施,或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指出不加改正的。
(五)违反禁令,在禁烟、禁火区域内吸烟的。
(六)在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没有采取防火、防爆安全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主要责任者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法定代表人、防火责任人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购买、维修、配置消防设备、器材。
(三)防火重点部位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四)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五)自动消防设施以及其他防火设施不按规定定期检测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存在重大火险隐患,并收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
(七)购买、使用未经检测合格或假冒伪劣的消防产品和建筑防火材料的。
(八)发生火灾后不如实报告火灾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新疆电力公司公安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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