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子区行政事业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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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子区行政事业单位
坊子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租赁及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租赁、转让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及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潍坊坊子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潍坊市坊子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和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级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是指单位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资产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使用方式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对外租赁,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区级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是指区级单位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
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包括:
(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
(四)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五)借(贷)款形成的资产;
(六)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五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转让事项实行批准制度。
区财政部门、区级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区级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转让事项进行批准(审核)。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租赁、转让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六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转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转让收入由区级单位执收,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第八条区级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转让事项纳入“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专项管理,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级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转让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租赁、转让事项的批准、审核和备案,租赁、转让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或批准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转让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加强对租赁、转让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区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转让事项的报批等手续,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租赁、转让收入,对租赁、转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履行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区级单位在对外租赁、转让国有资产的过程中,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自收到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完整申办资料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权限批准或者审核转报;需进行现场勘查或者鉴证的,在勘查或者鉴证结束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权限批准或者审核转报。
以上工作时限自区级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及附属资料完备后起算。
第十四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转让活动结束后,由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租赁、转让事项,由主管部门按照全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季度报告制度要求,在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所属单位的资产租赁、转让批准结果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区级单位对外租赁、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因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交易的资产,经批准后可进行协议租赁、转让。
第十六条区级单位对外租赁、转让国有资产应由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交易的标底价。
因特殊情况,经批准采取协议租赁、转让的,其交易价格不得低于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区场公允价格。
第十七条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资产评估结果是租赁、转让资产作价的依据。
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须暂停交易,按原渠道报经批准部门重新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未经重新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资产交易价格。
批准部门最多两次可批准下调交易底价,每次下调幅度不超过10%o如两次下调价格后仍无法拍出的,须重新选择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新的评估结果作为交易底价。
第十八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相关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管理。
第十九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租赁、转让:
(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租赁期限未满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四章资产租赁
第二十条区级单位下列资产租赁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租赁事项报区财政部门批准:
(一)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不含5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物租赁;
(二)单项账面价值5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
(三)批量账面价值1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对外租赁事项,由区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批准。
单独的土地使用权租赁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区级单位占有的资产对外租赁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租赁资产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五)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按区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第二十二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对外租赁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单位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申办资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租赁申请;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拟租赁资产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拟租赁资产来源的合规性、承租人拟招募方式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批准,报区财政部门备案,或提出审核意见后,以正式文件报区财政部门批准;
(三)区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转报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正式文件予以批复;
(四)单位依据批准部门的批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拟租赁资产进行评估后,将资产评估结果报批准部门核准或备案。
(五)单位持批准部门的批复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材料、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租,确定承租人后,与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区级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租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国有资产租赁的正式文件,文件内容含拟租赁资产内容(面积、数量、价值等)、承租人拟招募方式、租赁期限;
(二)拟租赁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拟租赁资产事项单位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四)拟协议定向租赁资产的,与拟承租人草签的意向书或合同书;
(五)拟协议定向租赁资产的,拟承租人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资产租赁合同可参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资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一、二、三)签订。
如有特殊约定事项,可以根据租赁事项需要补充相应条款。
第二十五条区级单位应于租赁合同正式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批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区级单位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第二十八条租赁合同期满后,相关资产按本办法规定仍可对外租赁的,区级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报批,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获得租赁权。
第二十九条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对区级单位已对外租赁资产进行后期监管,对外租赁资产的后期监管内容包括:
(一)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租赁收入的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三)其他事项。
区级单位应当将资产租赁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审批部门。
第三十条区级单位经批准对外租赁资产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互联网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保险费等日常运行维护费等由承租方负担。
第五章资产转让
第三十一条区级单位申请国有资产转让,按照《潍坊市坊子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及程序报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审核)。
第三十二条区级单位申请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国有资产转让的正式文件;
(二)转让对外投资股权的,提供投资企业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以及近期财务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等;
(三)经批准可釆取协议方式转让的,提供草签协议或者合同草案;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除提供权属证明外,还需提供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用途等资料;
(六)拟批量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后应与受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付款时间及方式、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区级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在交易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及转让协议(复印件)报批准部门备案。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区级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租赁、转让情况的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国有资产租赁、转让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条区审计、监察、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查处区级单位在国有资产租赁、转让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主管部门、区级单位在国有资产对外租赁、转让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租赁、转让;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租赁、转让事项予以批准;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租赁、转让;
(四)隐瞒、滞留、挪用、坐支国有资产租赁及转让收入;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区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租赁、转让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
问责办法》《潍坊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对外租赁、转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转让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转让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日。
附件:
1、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式样)
2、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式样)
3、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租赁合同(式样)
附件1: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
(式样)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区[]县(区、区)[]路[]号,([]幢[]层[]室)。
该房屋:
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使用面积共计[]平方
米。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或房屋所有权凭证)
[
Jo
装
修
状
况:
[
Jo
其
他
条
件:
[
Jo
甲方承诺出租该房屋的行为已经有权机构批准,且该房屋产
权清晰,未设定抵押、担保,未涉及法律诉讼。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提示: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且不得超出房屋权利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
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所租赁房屋;乙方逾期不交还的,甲方有权收回所租赁房屋。
甲方如需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一)租金
*(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元(提示:
符合有权机构批准文件的要求,注明是建筑面积还是
使用面积),租金总额为:
人民币(大写)[]元。
*(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每2年为一个档期确定租金标准)租金总额为[]元:
第
1、2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
租金额为人
民币[
]元;
第
3、4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
租金额为人
民币[
]元;
第
5、6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
租金额为人
民币[
]元;
第
7、8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
租金额为人
民币[
]元;
第
9、10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
租金额为人
民币[
]元。
(-)支付期限:
[](提示:
每月/季/年支付
一次,或全部租金一次性支付)o
(二)支付方式:
乙方须于每个支付期前[]日内将下一期租金以[]方式(支票、汇票等)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向乙方开据合法票据。
第四条房屋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房屋用途为:
[],在
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不得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
乙方承诺使用承租房屋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
第五条房屋维护及修缮
(一)甲方负责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
]。
(二)乙方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保护各项设施、设备免遭损坏。
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
装修、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
],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装修房屋或者增设他物,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
(三)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乙方房屋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
Jo
第六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本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
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由甲方抵扣应
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滞纳金及赔偿等,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
房屋租赁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七条房屋使用的有关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的费用:
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
互联网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及除甲方承担的相关税款外的其它费用等(提示:
应逐一列全)。
上述费用的交付方式为:
[](提示:
甲方垫付乙方归还或者乙方直接
支付等)。
(二)甲方承担的费用:
甲方应承担的相关税款。
第八条房屋交付及交还的期限、方式及验收
(一)交付:
甲方应按租赁期限规定按时将房屋交付乙方,乙方予以验收,并于交接时由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见附件)上签字盖章。
(二)交还:
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日内,将房屋全部交还甲方,甲方予以验收。
按合同约定乙方可移走的所有物品同时移走,逾期未移走的,甲方有权处置。
双方于房屋交接时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区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法定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而无法继续使用的;
3、非甲乙双方因素致使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日以上;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o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2、不支付或者不按约定支付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费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转租、分租给第三方;
4、违反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增设他物或不承担维护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设施损坏;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6、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Jo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二)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或维修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三)乙方逾期不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租金,除应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应付金额
[]%的滞纳金(提示:
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Jo
[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按规定送同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甲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乙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合同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货币单
位:
元
编
号
物品名
称
规格型
号
数量
单价
物品金
额
简单说
明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附在本页,本附页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2: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
租赁合同(式样)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土地基本情况
该宗土地坐落于[]区[]县(区、区),土地四至为:
[],土地面积为[]平方
米。
土地使用证号(或土地使用权凭证):
](提
其他情况:
[示:
有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及相关设施情况等)。
甲方承诺出租该土地的行为已经有权机构批准,且该土地产权清晰,未设定抵押、担保,未涉及法律诉讼。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提示: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且不得超出土地权利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
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所租赁土地;乙方逾期不交还的,甲方有权收回。
甲方如需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租金
*(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元(提示:
符合有权机构批准文件的要求),租金总额为:
人民币(大写)[]元。
*(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每2年为一个档期确定租金标准)租金总额为[]元:
第1、2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元,租金额为人
民币[]元;
季/年支付一次,或全部租金一次性支付)0
(三)支付方式:
乙方须于每个支付期前[]日内将下一期
租金以[]方式(支票、汇票等)汇入甲方指定账
户:
[],甲方向乙方开据合法票据。
第四条土地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土地用途为:
[]o在租赁期内未征得
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
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在土地上增设他物。
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方增设他物须符合国家和驻地政府有关土地利用和城区规划规定。
合同到期后,乙方增设他物的处理:
[]o
乙方承诺使用承租土地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
第五条土地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
租赁期内,与使用该土地有关的各项费用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的费用:
[],交付
方式为:
[](提示:
甲方垫付乙方归还或者乙方直接支付
等)。
(二)甲方承担的费用:
甲方应承担的相关税款。
第六条土地交付及交还的期限方式
(一)交付:
甲方应按租赁期限规定按时将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时原有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处理:
[]
O
(二)交还:
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日内,将土地全部交还甲方。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移走其所有物品,逾期未移走的,甲方有权处置。
第七条租赁保证金
(一)本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土地租
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租赁保证金由甲方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滞纳金及赔偿等,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
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八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土地被依法收回或征用的;
2、因法定不可抗力致使土地无法继续使用的;
3、非甲乙双方因素致使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迟延交付土地[]日以上;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Jo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2、不支付或者不按约定支付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费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该土地用途或转租、分租给第三方;
4、违反合同约定在土地上增设他物;
5、利用该土地从事违法活动;
6、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o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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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区 行政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