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评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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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评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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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评分表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评分表
被评价单位:
项目名称:
评价单位:
分数:
项目
主要内容
分值(L)
具体实施方法
检查方法
扣分标准
得分
1
责任
体系
(3分)
建立职业病
防治责任制度
3
1.以书面文件形式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并将其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应包含以下两部分内容:
①人员责任体系: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车间(班组)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
②管理部门责任体系:
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查阅书面文件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每缺一类人员或管理部门职责及义务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
规章
制度
(6分)
建立健全
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
6
建立12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存入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③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④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⑤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⑥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⑧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⑨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⑩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⑪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制度需针对本单位实际和现场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制定,并在运行中体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有效性。
每缺一项制度或制度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扣0.5分。
3
管理
机构
(6分)
3.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
1.标准:
严重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方式:
书面形式明确,将配置文件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查阅文件。
未设置或指定机构(组织)不得分。
3.2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
查阅文件,并当面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未正常开展工作的,此项不得分。
3.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3
建立6本台账:
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②职业卫生管理档案;③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每缺1个管理台账扣1分,每个台账资料不全的扣0.5分。
4
前期
预防
(18分)
4.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3
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http:
//211.100.47.109/zywsmain/index.asp)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将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安监部门后,从安监部门取得申报回执;将申报表及申报回执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查阅申报表及安监部门申报回执,重要事项变更是否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未申报不得分;未按要求变更申报的扣1分;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申报不全的每缺1项扣0.5分。
4.2建设项目
预评价报告
经安监部门
审核通过
1
1.2012年10月18日后,尚未动工建设的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总局51号令及鲁安监发〔2013〕12号文件要求,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将预评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安监部门审核(备案),取得项目审核(备案)批复。
2.将预评价报告、批复及有关资料存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档案一)。
检查用人单位2012年10月18日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首先查建设项目清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批复。
没做预评价的,不得分。
4
前期
预防
(18分)
4.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经过安监部门审查
1
1.2012年10月18日后,尚未建成投产且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有关资料报安监部门审查,并取得项目审查批复。
2.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批复及有关资料存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档案一)。
检查用人单位2012年10月18日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及有关批复。
没有做设计专篇的,不得分
。
4.4建设项目竣工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经安监部门审核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
2
1.2012年10月18日后,尚未建成投产的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后或试运行期间,需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写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提请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或备案,取得验收或备案批复。
2.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验收批复、批复及有关资料存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档案一)。
检查用人单位2012年10月18日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验收批复。
符合自行竣工验收且进行了自行竣工验收,但没有报安监部门备案的,扣1分;
应当由安监部门竣工验收,而未得到验收批复的,不得分。
4.5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2
严格按要求落实。
综合评估用人单位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的先进水平(与现阶段国内同类用人单位相比,主要考虑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低毒或无毒原料等因素)。
先进,得2分;中等,得1.5分;一般,得1分。
4.6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1.5
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可查阅最新国家产业政策文件(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工信部相关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按要求落实。
查阅最新国家产业政策文件,并进行核对。
发现一起,此项不得分。
4
前期
预防
(18分)
4.7对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主要原材料有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
1
主要原辅材料在购买时,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供货商提供MSDS资料,并将其有关情况填至《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表4-1),中文说明书附后,存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档案四)。
备注:
凡标注(表几-几)的表格均引用自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可在总局或省局网站上自行下载。
主要检查原辅材料的有毒有害成份是否明确(检查用人单位对供应商有无提出书面要求,且供应商是否提供)。
发现有隐瞒的,不得分;每发现一种主要原材料无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的,扣0.2分。
4.8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有中文说明书
0.5
在购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提供职业危害设备中文说明书,并将有关情况填至《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表4-1),中文说明书附后,存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档案四)。
现场检查或查阅档案。
发现设备无中文说明书的,每台扣0.1分。
4.9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标准规定进行设置。
现场查看(重点查看高危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危害的设备)。
未设置的,每处扣0.5分;设置不规范、不醒目的,每处扣0.25分。
4.10使用、生产、经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
1
1.生产、经营的化学品要有中文说明书,需要购入的化学品,书面要求供应商提供中文说明书。
2.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填至《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表4-1),中文说明书附后,存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档案四)。
现场查看原料包装或查阅档案材料。
发现没有主要原辅材料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或中文说明书的,缺一项扣0.2分。
4
前期
预防
(18分)
4.1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有中文说明书
1
将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填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表4-1),中文说明书附后,存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档案四)。
现场检查或查阅档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豁免的放射性同位素除外)。
没有或不全的,此项不得分。
4.12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1
在承包者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前提下,与承包者签订外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将外包合同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查阅有关用人单位文件和外包合同,检查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状况,是否落实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等情况。
发现违法转嫁的,或未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责任的不得分。
5
工作
场所
管理
(25分)
5.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
查阅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情况,采取措施确保达标。
查阅检测报告,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浓度或强度达标情况。
未进行检测的不得分,已检测的根据超标率进行相应扣分。
5.2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2
重点是矽尘、石棉粉尘等粉尘、高毒作业岗位要与其他岗位隔离;有毒有害岗位要与无害岗位隔开;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
现场进行检查。
未分开的或发生源未处于下风侧,每处扣1分。
5.3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1
生产、生活和仓储应严格分开。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未分开,此项不得分。
5
工作
场所
管理
(25分)
5.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1
按照《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进行设置;将报警器设置地点、规格型号、用途等情况列表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现场检查。
未设置不得分,每缺少一处或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5.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1
参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附录A.4,急救箱配置药品应与现场易致中毒物质相匹配,劳动者可及时获取药品;将配置药品清单、药品存放地点、用途等情况列表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现场检查。
未配置不得分,配置不完善、不匹配或药品过期的,每缺一种扣0.2分。
5.6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1
在酸、碱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应急喷淋洗眼器,保证一旦发生事故,劳动者及时获得冲洗;将冲洗设备设置情况列表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未设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得分。
5.7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
1
严格按要求落实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未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此项不得分。
5.8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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