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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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办
法(修订稿)
【发稿时间:
2012/12/4
【作 者:
普洱市农业局劳转办】 【主 题 词:
】
办】 【审核发布:
郑静媛】
10:
15:
21】
【责任编辑:
郑静媛】【稿件来源:
普洱市农业局劳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
目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促进农民增收,
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 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
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0〕212 号)以及《云南省人民
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
民的意见》(云政发〔2011〕188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是指
由省级财政支农资金支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以促
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有计划、有
组织地对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
第三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坚持“政府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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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监管、多方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的主要培训对象
是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有转移就业愿
望,男性年龄在 16 至 60 周岁,女性年龄在 16-55 周岁的农
村劳动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农业厅负责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的
计划指导和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由设在省农业厅的省农村劳
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劳转办)
承担。
第六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农村劳动力
转移培训项目的计划指导和组织实施。
第三章 转移培训内容、方式及要求
第七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内容以就地就近
转移就业与外输转移就业相结合。
重点围绕农业产业化、农
业农村重大建设项目、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就地就近转移培
训。
第八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以职业技能培训
为主,引导性培训为辅。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根据国家职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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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标准和培训要求,拟订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方案,设置培
训课程,安排培训内容,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技能鉴定,提高
受训农民的技能素质;引导性培训主要开展基本权益保护、
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求职知识、艾滋病防治、食品安
全和生产安全等方面培训,提高农民遵守法律和依法维权意
识,以及城市生活能力。
第九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要采取到乡镇、
村寨集中办班,到学校、企业统一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教学
等多种方式灵活开展。
第十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对受训农民累计
组织开展不少于 2 天的培训。
第四章 项目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基地认定原则:
(一)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
(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
(三)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四)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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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培训基地申报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基地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
训场所、教学设施、实习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
(三)有转移就业渠道和有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
础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习基地贴近农村,能够在输出地方
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培训基地资格
认定步骤为:
培训基地提出申请,县级组织申报,州级组织
评审认定,报省级备案。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各县每年 12 月底前将下年度省级农村劳动力
转移培训项目申报州(市)主管部门。
州(市)根据县级计
划编制本级项目计划,每年 1 月底前将本级项目计划报省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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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厅。
第十五条 省农业厅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
合各地农村劳动力情况、已开展的培训工作情况及各地需求
情况,商州(市)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分配方案,与
省财政厅协商后报省政府审批。
经批准同意后,由省农业厅
与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下达项目计划任务。
各州(市)将省下
达的计划任务及时下达到各项目县。
第十六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级项目计划任务,
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计划和要求。
培训基地向县主管部门提
出项目申请,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
施任务。
没有经过认定的培训机构不得承担项目。
第六章 项目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建立五项制度,严格开展省级农村劳动力转
移培训项目监管:
1.公示制度:
各项目县和培训基地向农民公布承担培训
项目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
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内容。
2.“三堂课”制度:
各项目县和培训基地建立“三堂课”
制度:
上好开班第一堂课,中间抽查一堂课,参加结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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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3.信息报送制度:
各培训基地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20 日
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审核、汇总本级情况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25 日前报州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州(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汇总本级
情况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28 日前报省劳转办。
4.台帐登记制度:
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项目培训台帐,
作为检查验收培训情况的重要依据。
培训基地法人代表对台
帐的真实性负责。
5.检查验收制度:
项目实施周期(跨年度对月实施)结
束后,要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一般在项目结束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项目验收分为培训基地自查、县级初验、
州(市)级验收和省级抽查四个层次。
培训基地自查由培训
基地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对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工作、培训、
资金、台账、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自检自查,于整个项目实施
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上报自
查报告和项目初验申请。
县级初验,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牵
头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和本级管理工作情况进
行初验,于整个项目实施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
州(市)上报县级初验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
州(市)级验
收,由州(市)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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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于整个项目实施完成
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省劳转办上报项目验收报告。
省级抽查,由省劳转办牵头组织,主要根据州(市)验收报
告,对全省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视情况对项目县和项目
承担单位进行抽验。
省级培训单位项目验收由省劳转办负责。
项目验收实行百分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承担单位
验收标准》(附件三)用于对培训基地的验收打分。
《农村
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县验收标准》(附件四)用于对项目县
的验收打分。
县级验收总得分中,县组织管理得分的权重为
0. 3,培训基地得分权重为 0. 7。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
合格和不合格。
90 分以上为优秀,80—89 分为合格,79 分
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经费主要用于
招生宣传费、教材费、场地租用费、教师学员食宿费、教师
授课补助、教师下乡交通费、实训耗材、技能鉴定费、学员
档案资料费、输出就业费,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
不得用于有关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
人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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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在同级财政预算中配套安排项目培
训经费和项目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弥补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
培训项目经费不足和项目主管部门实施项目管理。
省级农村
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优先向有项目培训经费和项目工作经费
配套的地区倾斜安排。
第二十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实行“专人、
专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纳入监察、
审计部门的日常管理范畴,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班次审核
项目培训班资金审核表,掌握培训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完善
资金管理台账。
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实行“谁主
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加强事前、事中和事
后监督。
对培训项目监督不力酿成虚报、套取、私分、挪用
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的,要逐级追究主管单位领导及具体责
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资金要主动
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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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省农业厅在年度项目验收后,要对项目验
收情况进行通报,对优秀的项目县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表彰
奖励,对不合格的县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省农业厅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验收不合
格的项目县,取消其下年度转移培训项目计划。
对资金使用
违规、违纪和不能完成项目培训计划要求的培训基地,县级
项目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项目承担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商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州(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实施
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来 《云南省
农业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
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法)字〔2004〕27 号)
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
〈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农[2005]157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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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学员培训情况登记表
3、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承担单位验收标准
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县验收标准
附件一、二、三、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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