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试点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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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附件3:
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53号)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活动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特制定《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本《方案》所称的活动中心是指由各级政府资助或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以室内设施为主的,以满足城乡青少年在校外便捷、安全参加体育健身需要为目的,以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和竞赛为主要内容,具有针对青少年身心特点的体育设施及相应配套服务设施的公益性综合体育健身活动场所。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努力满足广大青少年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勇于实践,不断创新青少年体育发展模式,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积极探索加快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科学发展原则。
在发展中优化青少年体育发展结构,推进场地设施建设、体育组织建设和体育活动竞赛开展的协同发展,发挥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活动中心”)对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
二是坚持深化改革原则。
合理确定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不同主体的职能和职责边界,着力解决制约青少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破除体制机制约束和政策障碍。
三是坚持协同发展原则。
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强化政府主导,推进部门协调,充分调动市场、社会组织力量,优化青少年体育资源结构,不断提高合作水平。
四是坚持务求实效原则。
试点工作要遵循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真抓实干的精神,明确目标任务,实施“组合政策措施,重在突破”和“示范”效应。
(三)总体目标
经过试点的深入推进和经验推广,形成一批主体功能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品牌性活动中心,青少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服务规模和质量明显提升。
二、试点主要任务
以加快建设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地设施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试点。
(一)建设主体功能突出的活动中心,充分发挥其在保障青少年活动竞赛和发现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方面的重要引领和辐射作用。
(二)培育管理模式先进的活动中心,提高活动中心的综合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其骨干作用,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和标准,促进青少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可持续发展。
(三)创新完善活动中心的监督管理体系,转变职能,探索管理新模式、新技术、新手段,推动活动中心提升服务,实现活动中心、学校、社区一体化发展,打造便捷亲民、影响力广泛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服务业态和服务模式。
三、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是促进顺利完成试点目标任务的有效举措,试点省市要落实以下政策措施:
(一)试点省市要整体规划和系统设计,新建和挖潜相结合,破解活动中心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难题,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活动中心建设。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试点项目申报、落实配套资金,并在发展引导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四)支持试点省市进行青少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提升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水平。
四、试点方案要求
申报的试点方案要思路清晰、定位合理、远近结合,应是目标明确、任务具体、保障措施有力的行动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
试点单位概况、与试点任务相关的基础、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试点主要目标任务、工作计划、重大项目、保障措施等。
五、活动中心建设内容与要求
(一)活动中心的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活动中心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标准与技术规范;
2、活动中心选址应位于学校附近或居民相对集中的区域;
3、活动中心的建设规模应以辖区内人口数量为基本依据,兼顾该地区的社会、经济、地理、交通和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
4、活动中心的功能设计要具有合理性、综合性、可行性,注重场地设施使用的针对性、安全性,严格禁止将活动中心建成宾馆、娱乐场所、商店、商品房、宿舍、办公用房等;
5、活动中心的场地设计应尽可能考虑场地的多功能使用,不设置固定看台,场地设施应考虑青少年的年龄、身高、心理等因素。
6、活动中心可根据各地的地域资源开展特色体育项目,鼓励为残障青少年提供康复类体育项目。
7、活动中心宜考虑组织竞赛、培训指导、体质监测等多功能使用的需要。
(二)活动中心按建设规模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个级别,各级别应满足如下要求。
1、小型活动中心应满足:
1)应具有一个建筑面积平方米左右的综合运动馆;
2)至少设置可容纳1片净高不低于7米的篮球运动场地,同时兼顾其它球类项目运动;
3)合理配备卫生间、管理接待室、医务室、更衣室;
4)至少能够同时开展4种针对青少年的体育活动项目。
2、中型活动中心应满足:
1)应有一个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下的综合运动馆;
2)至少设置可容纳2片净高不低于7米的篮球运动场地,同时兼顾其它球类项目运动;
3)合理配备卫生间、管理接待室、医务室、更衣室、淋浴室、储藏室、商品售卖间等附属房间;
4)具有不低于平方米室外运动场地;
5)至少能够同时开展6种针对青少年的体育活动项目。
3、大型活动中心应满足:
1)活动中心能够有一个或多个体育综合运动馆,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
2)至少设置可容纳2片净高不低于7米的篮球运动场地,同时兼顾其它球类项目运动;
3)体育项目综合运动馆内的功能用房应根据建筑规模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接待室、储藏室、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医务室、商品售卖间等附属用房;
4)具有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室外运动场地;
5)至少能够同时开展8种针对青少年的体育活动项目;
六、申报与确定
(一)申报条件。
申报的活动中心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地方经济实际出发,结合当地人口密度,对活动中心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发展前景进行了科学论证。
2、活动中心的建设应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取得当地财政、教育、土地、住建、规划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
3、活动中心接待青少年人群开展各类体育活动和实践活动应秉承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4、活动中心自身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申报材料。
申报活动中心试点应由活动中心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并经该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批准后再报送总局。
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并以书面和电子两种文本形式报送:
l、开展试点的请示;
2、开展试点方案;
3、保障措施涉及的相关承诺文件;
4、活动中心具体申报材料:
①当地人民政府及地(市)级、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②项目建设或改(扩)建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③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④项目土地使用相关证明复印件;
⑤如设置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提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⑥项目当地规划部门意见;
⑦项目设计方案;
⑧项目概算表;
⑨项目初步运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置、管理规章制度、开展的项目、收费、开放时间等);
⑩其它有必要的相关资料。
活动中心具体申报材料应由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递交的文件必须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
(三)试点确定。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组织有关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合格后,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予以批复。
七、组织实施和检查评估
(一)职责分工。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负责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方案审核和总结评估,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落实政策措施。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试点申报工作,督促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协调解决试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试点实施情况。
试点单位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试点实施。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批复的试点方案,试点单位当地体育部门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细化方案,分解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扎实推进工作,确保按期完成试点任务。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沟通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宣传典型经验。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
(三)检查评估。
活动中心建设试点周期为三年,根据确定的试点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有关方面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适时组织对试点工作的年度检查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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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 校外 体育活动 中心 建设 试点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