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应用写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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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应用写作
公务文书
一公文
概念:
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内容:
公务活动的反映
体式:
固定、规范
特点:
法定性政策性实用性时效性规范性
二、公文的基本功用:
1.颁布法规,传达指示2.反映情况,请示工作
3.联系工作、商洽公务4.宣传教育
5.依据凭证
三、公文的分类
1、按行文关系或行文方向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如:
报告、请示如:
函如:
命令、决定、指示、通告、通知、批复
上传下达,左右沟通
2、按紧急程度分类紧急公文:
特急急件普通公文
3、按保密等级分类
4、按具体职能分类
法规性公文指挥性公文报请性公文知照性公文联系性公文
实录性公文
四、公文的格式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
(一)文头部分
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份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等项目组成。
1.发文机关标识指发文机关的固定称呼。
由发文机关称谓加“文件”二字组成。
2.发文字号指某一公文在发文机关一个年度内发文总号中的实际顺序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部分组成。
3.份号份号又称编号、流水号,是指一份具体文件在该文总印发数中的实际序号。
其位置在文头上左上端,顶格书写。
4.秘密等级指公文内容涉密程度的等级,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5.紧急程度又称急度,是指送达和办理公文的时限要求。
紧急文件要标明:
“特急”、“急件”。
紧急电报要标明:
“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6.签发人指批准发出公文的机关领导人。
(二)主体部分(中间部分)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印章、成文日期等项目组成。
1.标题是公文内容和作用的高度概括。
“公文标题应当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和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
2.主送机关指负责处理、执行公文的机关。
3.正文公文的核心部分,通常包括缘由、事项、结尾三部分。
4.附件说明公文正文附属材料名称和件数的标注。
5.成文日期又称署时,是指公文生效的法定时间。
一律用汉字书写数字,如“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6.印章指压盖于署时之上的机关公章。
它是机关最权威的代表形式,是公文效力最权威的凭证。
印章必须盖得端正、清晰。
其位置上沿不压正文,下沿要骑年盖月。
(三)文尾部分
由附注、抄送机关、主题词、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项组成。
1.附注用于说明其他项目不便说明的事项。
2.主题词指经过规范处理的用来标引公文主题内容的评语。
3.抄送机关
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
4.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印发机关是指具体主办、制发公文的部门。
印发日期是指该公文送印或发出时间。
5.印数指公文的实际印制份数。
五、公文的写作要求
合乎法规,实事求是及时撰写,精练简短
严格按照体式行文语言要准确、明白、庄重
一、概述
(一)概念及特点
通知,是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所用的公文。
通知的特点
1.使用范围的广泛性2.文种功用的指导性3.行文方向的不确定性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
1.批转公文2.转发公文3.传达事项4.任免人员
(三)通知的分类
1.转发性通知
(1).转发性公文的通知
(2).批转公文的通知
2.事项性通知3.会议通知4.任免通知
二、通知的写作
(一)通知的标题
完全式:
发文机关+事由+“通知”
省略式:
1.省略发文机关2.省略文种3.省略发文机关和事由
(二)通知的正文
通知的正文包括缘由、事项、要求三部分。
主体在事项部分。
1.转发性通知的写法这种通知由批语部分和批转件部分组成
2.事项性通知的写法正文一般分三部分。
开头部分,说明通知的原由和目的。
主体部分,即事项部分,把布置的工作或需周知的事项阐述清楚。
第三部分是结尾,提出贯彻执行要求,如“请遵照执行”,
3.会议通知及任免通知的写法
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内容,地点,参加人员,报到的时间、地点,需带文件、材料等。
(一)一般公文的介绍: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二)重点公文的介绍:
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函。
(三)重点公文的写作示例
1、公告、通告
(1)公告的用途: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2)公告的特点
发文内容重要发文机关级别高知照范围广发布形式独特
(2)公告的写法
标题形式①发文机关、事由、文种②发文机关、文种
正文
内容单一、一事一文,文字简要、不作解释,概括地写出公告的依据和公告的事项。
一般用“特此公告”或“现予公告”作结。
落款
按常规写发文单位名称。
重要公告将发文机关写入标题,落款只需盖公章。
(3)通告的用途
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4)通告的写法
①发文机关、事由、文种②发文机关、文种③事由、文种④公文名称
包括发布通告的目的或根据、通告
事项及结语三个方面的内容。
标题正文
(5)
公告、通告的区别
发文单位级别不同公布事例的重要程度不同行文对象的范围不同
写作公告、通告的注意事项通俗具体清楚
一、概述
通报,是用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的公文。
特点:
1.内容的真实性2.目的的晓谕性
分类:
表彰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报。
(二)通报与通知的区别
内容范围不同目的要求不同表现方法不同
二、通报的写作
(一)结构和写法
1.标题
一般省略发文机关,比较重要的通报则不省略。
若署时在标题下方时,不需写抬头、落款。
2.正文
A.表彰性通报
正文包括:
叙述事迹表彰决定希望和要求
B.批评性通报
正文内容包括:
错误事实根源和教训处理决定希望和要求
C.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是为使下级机关单位了解某阶段的工作情况,或某重大事件、活动的情况,指导工作,往往用通报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布。
3、通报的写作要领:
(1)通报的要点在于“报”通报是把某项事实和决定通报给一定范围的人。
其次要正确分析事实,弄清真相,目的是分清性质,区分利弊。
再次要做出决定,该表彰的表彰,该批评处分的批评处分,从而形成正确的认识以鼓励先进。
(2)情况通报和表彰先进或鞭笞落后的通报应严加区别情况通报不以批评或表彰为目的,而是上级领导站在全局立场上及时把有关形势通报有关单位或群众,并要求对某些倾向事先有所准备,故内容要着重讲清事实,分析形势。
(3)通报的材料一般要求选择通报的事例材料要经过选择,不仅要有典型性,还要把握事例材料的及时性,避免事过境迁,就失去了通报的意义。
4)及时、简明、准确、通俗因为是通报,人们往往容易写得拖沓;但是无论何种通报,材料都要及时,内容都要简明,材料都要准确,行文都要通俗。
(二)写作要注意的问题
1.注意时效性2.注意指导性3.注意真实性
报告
一、概述
(一)概念及类型
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的上行公文。
分类:
工作报告(综合性报告和专题性报告)、情况报告、答复报告。
二、报告的写作
(一)结构和写法
包括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
正文一般包括原由、事项和结尾三部分。
详述情况一般包括:
工作过程、工作做法、取得成绩、存在问题、今后打算。
1.报告的标题
可根据需要省略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是不能省略的。
2.报告的原由
3.报告的事项以《关于在全省各地、市、县加强和建立科委的报告》正文的事项为例:
4.报告的结尾
根据报告的不同内容使用不同的习惯用语。
如常用的:
“特此报告”,“专此报告”,“以上报告,请审阅”。
等等。
(二)写作要求
1. 立意要新2. 内容要真实、具体3. 重点突出4.不能越级报告5.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
一、概述
(一)概念及特点
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的上行公文。
特点:
1.行文内容的请求性2.行文目的的求复性
3.行文时机的超前性4.请求事项的单一性
(二)请示的类型
1.请求批准的请示2.请求帮助的请示3.请求解答的请示
请示
①含义: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请求指示—现有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所不曾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
请求批准—超越本机关的职权范围或看法不统一的问题。
②写作注意事项:
准确使用;一文一事;避免多头;不得越级。
③报告与请示的区别:
项目
文种
内容
目的
行文时机
事项
结语
报告
陈述性
告知
事前、中、后
一文数事
特此报告。
以上报告,请审核。
请示
陈请性
求复
事前
一文一事
当否、请批复。
以上请示,请审批。
函
一、概述
(一)概念及特点
函,是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
特点:
一是适用范围广泛。
二是行文方向的多向性,但其基本性质,应看作平行文。
三是短小精悍,简便灵活。
函和请示的区别。
(二)函的类型
1.商洽函
2.询问函
3.请求函
4.答复函
二、函的写作
(一)函的结构和写法
由标题、受文机关、正文、落款等部分组成。
有的函可以没有标题,不打印,不编号,不盖印,这种函叫便函。
1.标题
一种是发文机关+事由+回复函对象+文种;
另一种是只写事由、文种。
2.正文包括原由、事项、结语三部分。
(二)函的写作要求
1.开门见山,直叙其事
2.措词得体,平等待人
一、含义
事务文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为反映事实、解决问题、处理日常事务而使用的,狭义的事务文书是指法定公文和专用文书(某一特定的部门所独有的文件,其特点是专业性强,在特定的领域中使用频率高)之外的公务文书。
计划、总结、调查报告、述职报告、简报等,通常称为事务文书。
二、事务文书的特点
对象具体格式固定写法实际时限紧迫
(一)贯彻政策,指导工作(二积累和提供资料(三)沟通情况,联系工作(四)宣传教育
三、常用事务文书的写法
简报调查报告计划总结讲话稿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计划
一、计划的含义:
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个人,对预计在一定时期内所要做的工作或所要完成的其他任务加以书面化、条理化和具体化的一种文书。
“计划”是统称,包括规划、方案、意见、工作要点、安排、打算、设想等名称。
1.预想性2.指导性3.可行性4.具体性5.可变性
二特点
三、计划的体例结构
计划的一般写法有两种:
一种是普通计划,写法灵活,可以成文表述,也可列为表格,没有一定的格式。
另一种是文件计划,用于上报或下发,需按照行文关系和一定的格式来写。
1
(一).标题
公文式写法:
制定计划的单位名称+计划适用期限+(计划的内容)+文种
如《××厂2005年生产计划》、《××市2005—2008年计划》。
也有的计划不写出单位名称,只写计划的主要内容而后名称。
如《今冬明春开展文体活动的打算》
2.正文
(1)前言阐明制定计划的指导思想、制定的根据。
(2)主体表述计划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要素”:
即目标,步骤,措施。
(3)结尾:
可以总结全文,表明完成计划的决心。
下发的计划,还可以提出号召,或者指明注意事项或检查、修订的方法。
如请求上级批转的文件计划,结尾应写明“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研究贯彻”等要求
3.落款
内部使用的计划,多在正文末尾右下方署上制定计划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公开发表的计划,可将制定计划的单位名称和日期署在标题下。
(二)制定计划的要求
符合政策具体明确从实际出发要留有余地,准备几套方案
总结
一、总结的含义及特点
本单位、本部门对过去一个时期或某个方面的工作进行系统回顾与分析评价
总结是类称,也可叫小结、回顾、体会、经验、做法等
三、总结的分类
按内容分工作总结学习总结科研总结思想总结会议总结
按范围分全国性总结地区性总结部门总结单位总结个人总结
按时间分年度总结季度总结月份总结
按用处分上报总结下发总结发表总结
按进度分阶段性总结全程性总结
按性质分综合性总结专题性总结
按表达分陈述性总结论术性总结
(三)总结的结构与写法
1.标题
公文式标题:
单位+时间+内容+名称
文章式标题:
A单行标题B双行标题,即正副标题
2.正文
前言
主体其惯用模式为:
基本情况+主要经验(即做法或体会)+存在问题+今后打算。
结尾
3.落款
在文末的右下方,署上机关单位的名称和日期。
标题中如有机关单位的名称,只注明日期即可。
或在标题下署上机关单位的名称,日期则可以省略。
公开发表的总结,常用这种署名方式。
调查报告
一、概念:
对一类事情进行调查研究之后写的情况报告。
二、分类
(二)、总结经验的调查报告
(一)、反映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
结构与写法
1.标题
三种写法:
A调查对象范围+“调查B以调查内容、或问题作标题C正副标题
2.正文
前言:
对内容扼要的介绍
主体:
纵式结构、横式结构与混合式结构
3.结尾
简报
一、含义:
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用来通报情况、交流信息的一种简短材料。
二、格式:
报头——含名称、编号、编印单位、印发日期等。
正文——标题、内容
报尾——发送单位、份数
密级
简报
编号编印单位印发日期标题正文
发送范围
共印份数
三、编写要求:
——选材精当——事实准确——迅速及时——简明扼要
第四节经济合同
一、经济合同的涵义
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首先,经济合同是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协议。
其次,经济合同是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即指当事人双方按合同规定所应分别享有的权利及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
)
第三,签定经济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最后,经济合同的订立者应是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对经济合同的主体的明确。
二、经济合同的作用
首先,有利于当事人实现经济目的
其次,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有利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施行
第五,有利于国家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第六,有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
三、经济合同的特点和种类
(一)经济合同的特点
1、内容的合法性2、条款的平等性3、格式的规范性4、措辞的严密性
(二)合同的种类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增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
四、经济合同的结构和内容
(一)标题
1、合同种类如《食油买卖合同》
2、合同种类+有效期限如《2004年服装出运输合同》
3、单位名称+合同种类如《某某货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
4、混合式标题
(二)当事人名称(立合同人)合同的订立者
(三)合同编号与签定地点、时间
(四)正文
1、开头
2、主体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3)价款或者报酬(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6)解决争议的方法
3、结尾:
注明合同附件;注明合同的有效期限;注明合同一式几份,交由谁保管;合同的检查及修订办法。
(五)落款
1、署名
2、日期
五、经济合同的写作要求
第一、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二、要精通业务,了解情况。
第三、要在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各项条款。
第四、要认真书写,并不得随意涂改。
经济合同问题
一、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经济合同法》规定:
经济合同,除及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见,经济合同还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
口头经济合同一般用于非计划性、能够及时清结的简单的经济活动。
但是,由于口头经济合同无文字依据,一旦发生纠纷便无法举证,这种纠纷也就难以处理。
所以法律规定,不能及时清结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种形式包括文书、图表、无线电传真等。
其内容明确,责任清楚,既便于履行,又便于监督。
《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
除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外,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
二、什么样的经济合同才是有效的经济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个有效的经济合同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计划的要求。
《经济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2)经济合同的主体必须要有合法的资格。
订立经济合同的主体通常都是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下属车间、科室或班组等是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的。
但是,并不是合同的主体必须为法人,法律还规定下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对外订立合同:
起字号的合伙型联营组织、各个专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的分支机
构,以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和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非独立核算的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
法人只能在规定的经营范围之内订立合同,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订立的经济合同无效。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以订立经济合同。
(3)订立合同必须贯彻执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4)合同的主要内容必须齐全。
(5)订立合同应有合法的形式和完备的手续。
凡是依法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订立合同的,必须征得批准以后才能订立合同。
三、哪些经济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无效经济合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确认: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经济合同的主体不合格:
第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以法人名义订立经济合同的;第二,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以个体经营户名义订立经济合同的;第三,国家法律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经济合同的。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经济合同内容不合法:
第一,经济合同的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或计划的;第二,经济合同的标
的为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第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用胁迫,欺诈等手段签订经济合同的;第四,当事人规避法律,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代理:
第一,代理人XX、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消灭后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第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合同的;第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合同的;第四,代理人与对方通谋订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的。
四、如何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
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除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按照《经济合同法》及有关的规定进行:
(1)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在变更或解除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2)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的提议或者答复,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
(3)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者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的日期,以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的日期为准;需要经过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的,以批准日期为准
五、定金与预付款有什么区别?
定金是指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经济合同的履行,证明经济合同的成立,在合同规定的价款以内,预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
经济合同履行完毕,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收回定金或者抵作货款(价款);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经济合同,则无权收回该定金;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那么其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具有预付款的作用,但是定金并不等同于预付款。
预付款是经济合同义务履行的一种方式。
它也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但其仅仅起着预付款的作用,不能保证经济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时,不产生定金的法律后果。
即支付预付款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预付款,接受预付款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也不必双倍返还。
六、什么人可以作保证人?
《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
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及《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相应的财产,可以代为履行或有代偿能力的公民或者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如果是单位提供担保的,该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我国法律禁止下列单位作为经济合同的担保人:
第一是国家机关不能以单位的名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以职务的名义提供担保;
第二,依靠国家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经济合同的担保人;
第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不得以财政、税务机关的名义为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个体户)之间的经济合同提供担保,不得对经济合同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又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也不能作为担保人。
因为保证人的保证行为造成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无效经济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保证人的无效担保造成经济合同当事人的经济损失的,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证要采用书面的合同形式。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以是被保证人义务的全部,也可以是一部分,如只对部分义务担保,必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否则就视为承担全部担保义务。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只限于其所提供担保的原经济合同,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了经济合同而未经过原担保人的同意,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义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定金是否可以与违约金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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