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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代理现状分析以和发展之道
统计代理现状分析以及发展之道
日期:
2010-1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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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语析统计事务所
2010年10月30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逐步暴露出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然而,仅仅依靠对统计方法进行改革,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势必要对统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创新。
统计代理正是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探索出的一条新思路,是基层统计工作的一种创新模式,对于进一步推动统计工作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统计代理发展现状
统计代理工作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逐步显现出了良好的态势,并日益发挥着作为统计工作有益补充和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有效服务的重要作用。
目前,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统计创新步伐较快的沿海和中部省份,统计代理制度已得到初步发展。
浙江省已有30多家统计代理机构,北京、深圳、上海、湖南、四川、江苏、贵州等省市也先后开始推行统计代理工作。
(一)统计代理发展的代表案例
1、深圳统计代理稳步发展
深圳自统计代理工作开展以来,便不断研究、寻求新思路。
2007年12月,深圳市统计局相关人员7人为此特地到浙江省学习考察统计事务代理工作。
在交流学习的基础上,深圳结合自己的实际,于2009年制定出了《深圳市统计代理管理办法》,在统计代理立法工作方面做了个先锋模范。
统计代理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促进了深圳统计代理工作的发展。
2、四川将在全省逐步推行统计代理制
经过近两年的试点和探索,四川省统计代理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有力推动统计代理工作的开展,四川省统计局于2010年4月发出了《关于开展统计代理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在全省推开。
《通知》将整个工作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在今年各市、州先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统计代理制试点工作;第二步,于2011年,各市、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3-5个县(市、区);第三步,在2012年全省各地全面推开。
3、湖南统计代理进入低潮
湖南省统计代理自起步以来开展得有声有色,比较突出的有株洲、益阳、宜章等市县,同时,益阳还出现了一批对统计代理进行专业研究的学者。
然而,因各种原因,目前进入低潮,以株洲为例,当地工商局拒绝审批民间统计代理执照,从而使统计代理处于停滞状态,陷入了发展的困境。
(二)浙江省统计代理发展状况
浙江省的统计代理工作起步比较早。
2002年浙江省第一家统计事务所——温岭市统计事务所诞生,同年义乌市成立了义乌市求实统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经过两年的积极探索,浙江省统计代理工作在实践中得到了发展提高。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来浙实地考察温岭、义乌等地的统计中介服务业,并予以充分肯定,要求认真总结,争取浙江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2005年,统计代理工作在浙江省全面展开。
同年,浙江省统计局制定《关于培育和发展统计事务所的指导性意见》,加大对统计中介服务业的培育和推动相继成立20多家统计事务所。
为了培育和促进统计中介机构的进一步发展,规范社会统计秩序,2010年3月,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成立。
截至6月底,浙江省已建立专业统计事务所36家,分布于除舟山市以外(舟山市正酝酿筹建)的全省10个市,同时一批市场调查公司活跃于经济信息咨询市场,统计中介行业已经初具规模。
虽然,浙江统计代理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各地的统计中介机构发展很不平衡;其次,统计中介机构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再次,统计中介机构的执业范围没有明确,在开展业务时缺少有效依据;最后,缺乏统一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这些问题并不仅仅是浙江省所遇到的,这可以说是国内目前推行统计代理所存在的普遍问题。
就总体情况而言,浙江省的统计代理还是起步比较早、发展比较好的。
二、统计代理管理现状
统计主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尚未明确统计代理的合法性,却也并未界定统计代理是非法统计行为,这样就会因产生不同的认识而导致统计代理制在发展上所呈现的地区差异。
积极的一方会根据法无禁止即允许的通则,实行统计代理制。
但是,消极的一方,则会因法律没有明确允许而不予考虑实行。
依靠修改《统计法》来确定统计代理的合法地位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而,各地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来确立统计代理的合法性,以保障地方统计代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统计代理管理的代表案例
1、深圳
2009年,深圳出台了《深圳市统计代理管理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统计代理管理办法》以政府立法的形式对统计代理行业加以规范和监管,对统计代理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执业规范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培育和发展深圳统计代理市场、规范统计代理行为,促进统计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深圳也因此在统计代理立法方面占据了领先位置。
2、四川
2010年5月,四川省统计局发布了《四川省统计代理管理办法(试行)》(川统计办发[2010]56号),对从事统计业务的条件、业务范围、统计部门管理监督职责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3、湖南
1988年6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于2004年根据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修正后的《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对统计代理做了如下规定:
“第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不具备条件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的,可以委托统计代理中介机构代理统计。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统计代理业务。
统计代理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代理统计,并接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
”
湖南省统计代理工作推行较好的几个市县在其统计代理推行后也相继制定了自己的管理办法,其中包括:
2003年8月28日,株洲市颁布了《株洲市统计代理试行办法》;2005年,宜章县制定了《统计代理试行办法》,此外,宜章县政府办还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宜政办[2005]29号);2007年,益阳市出台了《关于开展统计代理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发〔2007〕7号)。
4、三地统计代理管理的比较
上述三省市都有不同形式的统计代理管理内容,但是三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首先,深圳和四川都是专门的统计代理管理办法,是针对统计代理工作的专门性法规,而湖南只是在其统计管理条例中涉及的统计代理内容。
其次,深圳是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的,四川的试行管理办法是其统计局发布的,因而,深圳的管理办法更具有力度。
再次,就内容上而言,《四川省统计代理管理办法》共18条,《深圳市统计代理管理办法》共38条,内容比四川的更详尽,具体区别见下表:
深圳统计代理管理办法
四川统计代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统计代理市场,规范统计代理行为,充分发挥统计代理机构及统计代理从业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统计代理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深圳市从事统计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代理,是指依法设立的统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按照有关统计标准、统计制度及其他统计技术要求,有偿开展统计业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统计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承办统计代理业务的统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统计代理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规定的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在统计代理机构执业,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统计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统计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统计代理机构办理统计代理业务,适用于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统计代理机构是指从事统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
2、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统计代理机构办理统计业务的单位。
3、本办法所称统计代理是指统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统计业务。
对统计代理机构及
人员的法律保护
第四条统计代理机构及统计代理从业人员依法从事代理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计代理机构及统计代理从业人员执行业务,应当客观、公正和诚信,确保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2、统计调查对象可以自愿委托及选择统计代理机构代理统计业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强令统计调查对象委托统计代理机构代理统计业务,不得指定统计代理机构代理统计业务。
无
政府统计部门是统计代理行业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深圳市政府统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统计部门)是深圳市统计代理行业的主管部门。
负责拟订统计代理相关政策文件,指导各区政府统计部门(以下简称区统计部门)开展对统计代理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统计部门具体负责对辖区内统计代理行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工作。
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合、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对统计代理机构的监管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设立统计代理机构的条件
第六条设立统计代理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应当有三名以上统计代理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两名具有统计师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采用合伙形式。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统计代理机构应当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及前款规定的统计代理从业人员数量及资质要求,确保统计代理工作质量。
4、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在统计代理机构中兼职。
第四条设立统计代理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至少有3名以上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统计代理业务的负责人具有统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健全的统计代理业务规范和统计管理制度;
4、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有关证照。
第五条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职人员不得在统计代理机构中兼职。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统计代理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或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有关信息应当通过网络与统计部门实现实时共享。
第四条第四点
第八条统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统计代理机构从事下列统计业务活动:
1、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制作统计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等,供统计部门参考;
2、对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供统计部门参考;
3、设计统计报表、拟订统计方案等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4、对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计部门可以吸收统计代理机构参与联合调查。
5、统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统计代理机构实施统计调查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无
第九条统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下列事项委托统计代理机构代为行使: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统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事项;
2、委托统计代理机构代为行使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等不宜委托的事项。
无
统计代理机构的
统计业务
第十条统计调查对象可以委托统计代理机构从事下列统计业务活动:
1、代理日常统计工作任务。
包括
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台账,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管理制度,
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填报临时统计调查表等;
2、对有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供统计部门参考。
第九条统计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下列统计业务:
1、建立统计台账;
2、建立统计制度;
3、填报统计报表;
4、加工统计数据;
5、其他统计业务。
其他统计调查咨询业务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业务外,统计代理机构还可以依法从事以下统计业务:
1、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组织开展商业性调查;
2、从事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3、经营经过整理、加工统计信息所形成的统计信息产品;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涉外调查;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
无
对统计代理从业人员从事统计代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统计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加入统计代理机构,由统计代理机构委派开展统计代理业务。
统计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统计代理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统计代理机构中执业。
无
统计代理合同的要求
第十三条统计代理从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统计代理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委托代理事项及代理权限;
3、代理期限及代理成果验收标准;
4、收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5、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6、知识产权的归属;
7、保密条款;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9、档案资料移交;
10、其他事项。
第十条委托人委托统计代理机构代理统计业务,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依法履行合同。
从事统计代理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第十四条统计代理机构及统计代理从业人员接受委托从事统计业务活动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补充性部门统计标准、深圳经济特区补充性统计标准以及相关的统计方法、制度。
无
其他委托调查按调查项目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统计代理机构及统计代理从业人员接受统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统计调查的,应当按照经依法审批或备案的调查项目进行。
委托调查的统计数据,由委托单位进行公布。
无
统计代理、统计委托人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统计代理从业人员开展统计调查时,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依法调查、收集、查阅统计调查对象的有关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其他必要的统计资料和文件,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必要的协助。
统计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原始统计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统计代理机构应对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承担由于技术、管理原因而产生统计数据失实的法律责任。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必要的原始统计资料和文件,并对其提供的原始统计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于提供不真实的原始统计资料和文件而导致统计数据失实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向统计代理机构提供统计代理业务所需要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统计代理机构不得自行修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如发现提供的资料有错,应告之委托人,由委托人修改或重新提供。
统计代理按规定可以查询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统计代理机构及统计代理从业人员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统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统计资料信息。
无
从业人员应更新知识
第十八条统计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无
统计代理机构自主研发的系统、软件享有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统计代理机构对在业务活动中经过整理、汇编、加工统计信息所形成的统计数据汇编资料,自主研发的统计数据处理系统,统计报表软件等,除委托合同另有约定外,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无
统计从业人员应恪守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统计代理机构及统计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工作质量,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就同一委托调查事项,同时接受调查机构和被调查对象的委托;
2、接受委托人的授意,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3、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4、索取、收受合同约定报酬外的费用,或者利用业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无
统计代理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统计代理机构及统计代理从业人员对在执业中获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统计代理机构应当为委托人保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公布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检举的具体规定以及处罚的尺度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统计代理业务的统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达到并保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除以上三个代表省市外,还有一些地区也制定了统计代理管理办法。
2010年1月,牡丹江市统计信息网上挂出了《牡丹江市统计代理管理办法》,但是其内容和深圳市统计代理管理办法几乎相同。
天津统计局相关人员早在2007年5月便在《统计科学与实践》上的学术文章“关于推行统计代理制的研究”中提到“制定了《天津市统计代理制试行办法》”,然而,据了解,实际上天津至今还并没有统计代理的管理办法出台。
(二)浙江省统计代理管理
为了总结推广温岭、义乌推行统计报表代理的经验,浙江省统计局于2005年7月在温岭召开了全省培育和发展统计事务所现场会。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中介组织初创时期的扶持力度和业务指导管理,为统计中介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之后,浙江省统计局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培育和发展统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性意见》)。
各市统计局认真贯彻这次会议和《指导性意见》,积极采取措施,扶持统计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虽然浙江省的统计代理起步较早,但是在统计代理的立法方面和其他部分省市相比浙江还稍显滞后,至今浙江具体的统计代理管理办法还没有出台,这也是下一步统计代理发展要努力的方向。
三、统计代理发展的路径分析
(一)统计代理工作的难点
推行统计代理制度是统计方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大胆尝试,没有多少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然而,现阶段统计代理工作的推行还存在一些困难。
首先,舆论宣传和社会意识落后,社会各界对统计代理这一新生事物还缺乏了解。
其次,诚信问题制约了统计代理的全方位推行,部分企业主担心会把商业秘密外泄而不愿采取统计代理,部分企业则对统计代理持怀疑态度而不愿上报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
再次,统计代理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统计中介人员资格、统计代理程序和责任等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
最后,就目前统计代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统计代理出现政府领导热、统计主管部门热,而基层单位冷的局面。
统计代理的推广主要取决于被代理的基层单位或组织对统计代理的接纳程度,上面热、下面冷,往往不能达到全面推广的目的。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统计代理还存在着一个最主要的难点,就是统计代理缺乏法律保障。
针对这一问题,应当积极建议统计法明确统计代理的合法地位,规范统计代理的行为,以便全面推行统计代理。
(二)统计代理路径分析代表观点
统计代理推行过程中,出现了一批学者对统计代理进行研究,其中不乏对统计代理路径的分析研究,在此列出以下几个代表观点:
1、《统计代理:
中国统计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路径分析》(陆明远,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培育与规范—肯定统计中介服务机构的积极作用,通过各种方式促进统计中介服务机构对政府、企业和民众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依法及时有效地治理统计中介机构违法行为,规范统计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行,维护公共利益。
2、《统计代理制的操作研究》(罗放华,湖南益阳职业技术学院):
(1)完善统计代理法规
(2)制定科学的统计代理试行办法
(3)优化统计代理环境
(4)分步实施统计代理
3、《统计代理工作的难点与思考》(贺勤瑛,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统计中心):
(1)取得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2)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3)规范统计代理工作
综合以上观点,对于统计代理工作路径分析的建议主要都是从培育统计代理机构、制定和完善统计代理法规和规范统计代理工作等几个方面考虑的。
(三)浙江省统计代理路径建议
针对目前浙江省统计代理的现状,为了统计代理的进一步发展,应争取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推出统计代理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为统计代理提供法律保障。
浙江的统计代理起步较早、发展也较好,但是法律制度建设相对落后,为了统计代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应加强统计代理的法律制度建设。
其次,加大统计代理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逐渐了解和接受这一新生事物。
最后,规范统计代理工作,提升统计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档次。
四、相语析统计事务所
(一)成立宗旨
相语析统计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3月,是杭州首家经杭州市统计局杭州市工商局批准从事统计代理的专业机构。
随着统计内容和对象的不断增加,政府、社会对统计信息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要求也越来越高,现有的统计力量与统计任务的矛盾也因此加剧。
相语析统计事务所正是为了迎合统计管理体制和市场的双重需求而建立的,我们以统计调查、统计培训和统计代理为基本内涵,是面向社会、优化统计资源配置、创新统计管理方式的一种统计专业服务机构,是政府统计力量的有益补充。
我们的工作宗旨是本着分享、合作的理念,为现代管理者服务,提供精确、前瞻、理性的市场策略支持和科学决策参考,为全省乃至全国的统计工作和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为了给政府和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我们首先十分注重自身建设,我们将聘请知名专家、学者为顾问,建立一支团队协作、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
我们本着依法统计、诚信服务、优质高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专心、专业的服务。
在今后的实践发展过程中,相语析统计事务所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1)承担政府有关单位的统计业务活动;
(2)企业、单位委托的统计监审、查证、公证、验证等事项;
(3)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代理统计活动;
(4)社会经济信息资料及咨询服务;
(5)代写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报告;
(6)代理统计人员培训教育;
(7)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统计服务。
立足于现在浙江省统计代理的实际,我们将采取分步发展的战略,争取最终建设成专业的统计代理服务机构。
第一步,树立稳健经营的方针,争取一定的业务量,建立稳定的客户资源,以品质和效率赢得客户,首先建立在杭州的市场,树立自身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二步,重视业务的巩固与发展,提升自身的品质,扩大影响,开拓更大、更广的市场,争取成为浙江省有影响力的统计代理中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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